王雨琴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休闲的需求,各种娱乐休闲服务业涌入市场,现在娱乐休闲服务业存在“黄赌毒化”的情况,特别是涉毒问题久禁不绝,显然仅仅从立法文本与执法力度上来探讨问题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笔者基于马克斯·韦伯的“行动”与“秩序”理论,提出本研究的理论假设:基于特定社会环境影响下的人的行为取向,并非严格按照法律的预期进行,所以存在“有法”但并不“循法”的情形。而人的行动又具有一定的层次与秩序,在这一内生性秩序中,可以找到另一治理毒品犯罪的路径。
关键词:毒品治理;黄赌毒;法律社会学;参与观察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也开始变得富庶,各种服务于人的科技很大程度上解放了人们的双手,而生产效率的提高使人们积累了更多的财富。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不断提高,对娱乐方式的需求也是日新月异,务求新奇,这也促使中国的娱乐行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发展。这为很多人打开了创业思路,人们纷纷加入到休闲娱乐行业中来。于是乎娱乐休闲、服务业发展迅速,各地均有大量娱乐休闲服务业涌入市场。例如:桑拿、洗浴、美容美发、足道按摩、水疗SPA、酒吧、夜总会、量贩式KTV、舞厅等。
而这些娱乐休闲服务业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部分娱乐休闲服务业也带来了众多的治安隐患,给正常的治安秩序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比如屡禁不止的“黄赌毒”现象。娱乐休闲服务业背离法律、“黄赌毒化”的情况也确实比较普遍。找到娱乐休闲服务业“黄赌毒”存在现象背后的原因,刻不容缓。
当洁身自爱,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等口号在全国范围内达成共识时,“依法治理黄赌毒”成为我国消减毒品与卖淫嫖娼危害的首要途径,大多数从事毒品问题研究与卖淫嫖娼研究的学者均认为,中国目前所面临的毒品与卖淫嫖娼危机源于法律制度的薄弱与执法不力,严谨的自上而下耳的全面立法与加大执法力度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之所以导致这种状况,其根本原因在于大部分研究极其重视对制度文本与执法的分析,而极少关注法律在特定场域下的适用问题。然而随着毒品与卖淫嫖娼问题屡禁不止,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显然已经不再满足我国娱乐场所毒品治理问题研究的需要。
本文选取位于我国南方的某一省会城市的某一洗浴中心为研究对象,该洗浴中心有着“黄”与“毒”并存的现象,研究侧重于该洗浴中心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与其内在“秩序”。
马克斯·韦伯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对“社会学”与四种基本“社会行动”类型作了简明的定义,并对“行动”与“结构”(他称之为“秩序”)进行了整合。韦伯将社会中人的行动理念型式建构为“共同性行动”、“结合性行动”、“合意性行动”、“团体性行动”与“机构性行动”等诸行动范畴。韦伯倾向于把这些行动范畴设想安排在一个行动的发展过程的连续体之上,由于这些行动范畴彼此界限是流动性的,只要行动条件产生变化,行动有可能从这个范畴发展到另一个范畴。而这个行动发展的连续性过程,换个角度来看,其实就是由“行动”到“秩序”的连续性发展。基于这一行动秩序理论,笔者提出该研究的理论构想:存在非法活动的娱乐场所自身的行为活动会产生一定的“秩序”,而这一秩序或许对我们毒品治理起到帮助作用。换言之,笔者认为即使是依附于卖淫嫖娼盈利的娱乐场所,可能因为经营者权威的关系而杜绝毒品在该酒店的蔓延。
一、酒店经营者的行为取向
HS酒店的经营者自酒店成立之初,便决定依附于“黄”为自己牟利,但是在酒店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涉“毒”情况,持坚决抵制的态度。于是便形成了一种不同于廉价出租屋“黄赌毒”并存式的经营模式。廉价出租屋其房主提供的是场所,根据提供的场所挣钱,一般不会理会顾客在其出租屋内是否从事“黄赌毒”,更不会去具体分别从事的是哪一种违法犯罪。而HS酒店的经营者其提供的并不仅仅是场所,而且还有“服务”,虽然这种服务是为世人所不齿的“性服务”。顾客在其提供的场所内从事的其他事情便属于“附加值”。显然,在HS酒店经营者的认知范围中,“涉毒”并不属于顾客当然享有的“附加值”。
二、酒店经营者的强制力
酒店经营者禁止在本酒店从事“涉毒”行为的命令是否具有强制力呢?结果是显然的。HS酒店的经营者禁止在该酒店有下列“涉毒”行为。①禁止本酒店经理在本酒店内吸食毒品。②禁止本酒店经理容留顾客在客房内吸食毒品。③禁止本酒店技师在为客人服务的时候共同吸食毒品。由于酒店经营者与经理、技师是雇佣关系,对于坚持在酒店内从事涉毒行为的雇员,酒店经营者为了安全性考虑,会辞掉增加了不安全性的雇员。而坚持在酒店内吸毒的顾客,酒店经营者会拒绝接待。由此观之,酒店经营者至少具有禁止上述三项涉毒行为在本酒店发生的强制力。
三、微观治理“毒”的考量——非正式社会控制方式参与秩序建设
从上述微观视角中不同主体对“黄”与“毒”的态度,我们可以看到道德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并不具有强制作用,这是因为在同一个生活工作背景下他们并不认为“黄”与“毒”是污秽的事情,反而将其工具化、手段化,为自己谋取物质上、精神上与肉体上的利益。社会上对于“黄毒”的宣传教育,加大了涉黄涉毒群体与非涉黄涉毒群体之间的隔阂,不利于涉黄涉毒群体重返非涉黄涉毒群体。
反而是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酒店经营者,在防止毒品犯罪在该酒店的扩散中起到了主力军的作用。
四、结语
通过WH市HS酒店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我们发现现行有关卖淫嫖娼与毒品犯罪问题的法政策的制定,虽然为预防和控制黄毒问题的流行与蔓延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缺陷,特定社会文化因素与国家法在立法、执法方面所面临的困境,为毒品与卖淫嫖娼问题在这一特殊行业的泛滥提供了温床,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立法不足以达到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而旨在打击严重犯罪的“严打”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也不能有效强化法律的执行力、根除卖淫嫖娼与毒品贩卖與吸食问题,其威慑效果只是暂时性的,无法保证守法的延续性及个人对国家法的认同感,种种因素的结合造成了该场域下内生性秩序的分崩离析,导致HS酒店一度出现控制真空的状态,社会机制应对毒品与卖淫嫖娼问题时的失败也就不足为奇了。当毒品与卖淫嫖娼问题危及到娱乐休闲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时,如何依托内化于该小团体的地方性知识,将该团体内部的内生秩序整合进现代法律规制系统,从而寻找到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开展防治黄毒问题工作的有效模式,成为身处社会转型时期的人们所共同面临的困境。
值得庆幸的是,HS酒店经营者在现代化洪流的冲击中并未完全依附于经济规律,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对HS酒店经营者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自上而下的法律对酒店经营者的行为选择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受法律制约的酒店经营者形成一种依附于“黄”又抵制“毒”的经营模式,以“民间权威”的形式制约相关从业人员与前来消费的顾客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国家法律体系高度发展的今天,仍然不应忽视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的力量。防治黄毒问题不能单一采用推广国家法律的方式达致,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有效整合现有的正式和非正式社会控制资源。酒店经营者通过雇佣管理上的力量为社会秩序的构建增加强制力,有效整合社会控制的要素,从而使法律获得地方基础与权威,并将群体目标提升到个体目标之上,利用管理的迫力传达法律与世俗生活的准则,强化了相关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对规范的服从和对禁毒工作的认同,从而实现法律治理的内化,在达致娱乐场所禁毒目标的同时,彰显了企业的社会控制功能和对社会秩序的修复作用,最终促成禁毒多元防控体系的形成。
应指出的是,HS酒店作为一个个案,并不能概括中国社会所有面临毒品危机的娱乐休闲服务业的类型,但笔者相信,在经营者管理与日常生活的联系密切的行业中寻求可供禁毒工作利用的社会资源,将成为一次有益的探索,对它的深入研究,无疑将为抗击毒品的战役提供一种来自地方性的知识。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林端.韦伯论“行动”与“秩序”:1920年《基本概念》里的观点[J]台大社会学刊,第26期,第281-321页
注: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名称“法律规制下的娱乐业企业的日常运行——对一个洗浴中心的参与观察”,项目编号CX2015S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