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廷光
摘 要: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起源于建国初期的美国,它是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本文在简要阐述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起源、发展基础上,重点分析美国辩诉交易产生的社会动因、利益驱动和制度基础。
关键词:美国;辩诉交易;产生;社会动因;制度基础
一、辩诉交易的含义
辩诉交易,或者称为“诉辩谈判”、“辩诉协商”,美国权威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其解释如下:“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消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
辩诉交易的主体是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即作为刑事诉讼控方的检察官和作为辩方的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诉交易发生在被告人答辩阶段,通常是在由控方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有罪控告难易程度、辩护人的辩护水准、案件社会影响等因素基础上,权衡利弊而向被告人提出做出让步的要求。当然,辩方的让步也不是无偿的,通常是以要求检察官做出减少指控罪数、减轻指控的罪名、刑罚处罚或者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建议的让步为代价。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法官在辩诉交易中角色定位较为被动,主要职责是审查辩诉交易是否基于被告人的自愿、被告人对于自己放弃的权利和认罪答辩的后果是否清楚、认罪答辩是否具有事实依据等,一般均为形式审查。
二、辩诉交易的起源与发展
目前学术界关于辩诉交易制度产生时间、地点观点并不统一。有的学者認为它产生于十九世纪上半叶的美国。他们的依据是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美国一些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就已经采用了辩诉交易的结案方式。[2]还有学者认为它起源十五世纪的法国,其标志是1431年法国教会法庭适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圣女贞德案。该案的被告人是圣女贞德,当法庭要求贞德承认有罪以减轻刑罚时,贞德屈服了。[3]
我们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上半叶的美国。这是因为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应以其经常性应用于刑事司法活动之时作为起源点,单单的个案不足以表明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诞生。十五世纪法国的圣女贞德案只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偶发性事件,并非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点。十九世纪前期,在美国波士顿等地区检察官开始较为普遍地在刑事案件中采用辩诉交易这种简便、快捷的方式。有学者就曾考察1824年波士顿违警法庭的工作后发现,在2208个被起诉到法庭的被告人中有11%进行了有罪答辩。[4]虽然有罪答辩的比例不是很高,但至少说明辩诉交易不再是仅仅作为个案而出现,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司法现象。
之后,辩诉交易在美国随着社会发展先后经历了“地下化”、公开化、合法化、在曲折中发展等阶段。[5]
十九世纪初,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还处于“地下状态”,既没有得到公众广泛认知,也没有得到国家权威机关承认,甚至受到诸多质疑。法官质疑其侵犯了审判权,破坏司法权威;理论界质疑其有违程序公正,容易诱发错案;当事人质疑其剥夺正当权利,有违司法公正,总之它在这一时期并没有被检察官之外的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
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后,辩诉交易制度逐步被认可,发展呈现出公开化的趋势。1924年,美国一些州的犯罪调查委员会在研究报告中承认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指出:“与作无罪答辩的被告人相比,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应当得到更为宽大的处理。”犯罪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推动了辩诉交易在公众中的关注和传播,使其适用在社会层面不再存在障碍,理论界和司法界也随之淡化了对其怀疑的态度。192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科契瓦尔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对辩诉交易有了较为明确态度。在该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有罪答辩”提出了被告人需自愿、明智的条件。这实际上表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对有罪答辩持默许态度的。
虽然这之后民众对于辩诉交易在司法案例中得到广泛应用习以为常,但是它仍然未取得相应的“名分”——没有任何法律对其予以规制,也未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随着法院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最高法院认识到必须正视其价值和重要性。上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后在布雷迪诉美国、萨特拜尔诉纽约案件等案件中对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认可。1974年修订施行《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予以规定,由此辩诉交易实现了实然向应然的华丽转身,该制度的合法化进程得以完成。虽然说对于辩诉交易的质疑和非议一刻也没有停止过,但是它作为一项司法制度顽强地生存了下来,而且其应用比例也越来越高,辩诉交易已经成为解决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之一。据统计,1990年按照辩诉交易方式解决的刑事案件,在纽约市占83.33%,在芝加哥市占85%,在克里夫兰市占86%,在圣保罗市占95%,在洛杉肌市占81% 。[7]
因此,尽管对辩诉交易的价值还有争议,但在实际刑事司法活动中它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司法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同时,该制度也先后传播到其他国家,甚至得到包括意大利、法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认可、移植,成为全世界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司法制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产生原因分析
一项制度的起源必须有滋养其生存的社会土壤。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之所以产生在19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有其必然性。
(一)辩诉交易产生的社会动因
辩诉交易制度是时代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与19世纪建国初期的美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背景密切相关。
首先,社会大变革导致的犯罪率上升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辩诉交易产生的根本原因。19世纪的美国,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诸如经济危机反复、贫富差距拉大、种族歧视频发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这为刑事犯罪蔓延提供了温床。然而,当时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不能很好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众对于稳定的需求迫切要求国家改造旧的法律体制机制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部分民众和司法工作者认为,先前一直为法律认可的无罪推定和严格控告制度是造成犯罪率高升的制度原因。无罪推定容易放纵犯罪,难以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诱发潜在犯罪人有恃无恐的实施犯罪行为。严格控告增加了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办案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对于打击犯罪十分不利。于是辩诉交易这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良好效用的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它既降低了控诉难度、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避免了因无罪推定严格适用导致的真实被告人被放纵,很好地适应了当时犯罪高发局面下高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其次,契约文明是辩诉交易产生的文化基础。近代以来的西方文明就是一种契约文明,“契约”及其蕴含的自由、平等理念是解释近代西方文明发展的最妥帖的中心语词。[8]辩诉交易正是建立在契约文明基础之上,控辩双方按照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协商、做出让步,最终达成一种能够为双方接受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该制度给控辩双方提供了自由参与的机会和自主抉择的权利,双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有利于己的诉讼行为。
第三,专职警察、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主体的出现是辩诉交易产生的职业基础。专职警察的出现使得刑事侦查程序更为規范、证据采集更为充分,刑事侦查一般不会再为了定案而 “想方设法”创造证据、认定事实,侦查不再是确定无疑的司法活动,正是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给犯罪嫌疑人留了交易的余地。专职检察官会根据现有证据考量案件能否做有罪控诉,如果内心比较确信被告人有罪,而证据不甚扎实,那么就会考虑采用辩诉交易制度,这种考量完全是建立在自身专业素养的基础上。而专业律师辩护人的出现也使得辩诉交易为被告人所接受,他们会从专业角度帮助被告人权衡利弊,促成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以换取较轻罪行的控诉。总之,只有在专职警察、检察官和专业律师辩护人出现后,辩诉交易制度才能顺畅运行。
(二)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除了社会环境因素和利益驱动外,当然也离不开相关制度的配套适用。
辩诉交易制度植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讼诉模式下,当事人具有很强的自主性,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利,他们在法庭上的地位与控方是平等的,而法官处于消极被动地位。正是当事人所具有的处分权和控辩双方的平等性,使得诉讼过程中自愿协商、自行处分权利成为可能。而法官的消极被动也是辩诉交易不可或缺的基础,因为只有法官不过多干涉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双方才能自主地做出交易与否的选择。这也是辩诉交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的比大陆法系国家要好的原因之一。
完善的辩护制度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保证。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辩护制度,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的诉讼权利,这保障了权利能力相对处于弱势的辩护方能够在平等基础上与控诉方进行真正的抗衡。而这种真正的抗辩是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与否抉择的前提,换句话说没有控辩双方的真正抗衡辩护一方就缺乏了与控诉方谈交易的资本。只有在完善的辩护制度前提下,才能保障被告人在辩诉交易过程中有罪答辩的自愿性和可预测性。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在19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是历史时代的产物,其产生发展依托于特定的社会动因、利益驱动和制度基础。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并没有好坏、利弊之分,只存在是否适应社会环境的问题,适应那么就会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用,反之就会水土不服、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分析辩诉交易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和原因,实际旨在揭示辩诉交易运行所需的政治法律人文基础,为今后探究我国是否能借鉴该制度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宋远升:《辩诉交易的冲突及模式选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 年第 1 期,第 55 页。
[2]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430 页。
[3] 杨正万:《辩诉交易问题研究》,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7 页。
[4]张智辉主编:《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年版,第 28 页。
[5]金柯宏:《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6]郑本兵:《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及价值分析》,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9 年。
[7]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8]谢佑平、万毅:《背景与困境:辩诉交易制度的宏观考察——兼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三重障碍》,《辩诉交易在中国》,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年版,第 35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