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遗嘱”的合法性研究

2017-05-23 09:40刘珂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继承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便利与普及,“立遗嘱”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完成。然而对比《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遗嘱”因不能满足订立遗嘱所要求的书面、签字、见证等形式生效要件,其合法性和法律效力也饱受质疑。通过我国遗嘱订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网络遗嘱”进行分析,建议将其引导成为个人情感在不愿对亲人朋友倾诉时的另一种选择,避免涉及“财产分割”等传统遗嘱内容,在保证网络活动自由的同时,维护订立遗嘱的严谨与庄严。

关键词:网络遗嘱;订立遗嘱;继承

一、何为“网络遗嘱”

网络遗嘱就是在遗嘱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缴纳年费便可以在该网站上得到一个 “网络遗嘱保管箱”以存储银行帐号、私密日记与照片、深藏心底的秘密等重要信息。[1]网站则根据用户的登录频率来推测用户的状态,如果长时间未登录,且在网站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都没有得到用户的回应时,网站工作人员便会通过联系指定联络人核实用户的状况并在公证机构的全程监督下,将用户的“网络遗嘱”提交给用户亲自设定的遗嘱联络人,完成整个遗嘱的交接以达到同通常意义上的遗嘱相同的作用。“网络遗嘱”简单快速、给人的私密感更强。但是,“网络遗嘱”毕竟不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订立形式,其合法性和法律效力有待商榷。[2]

二、“网络遗嘱”的合法性分析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自由处分权的延续,意思自由、合法、安全是遗嘱三个基本的价值目标,具体体现在以意思表示为中心的三个要件上,即意思表示、主体及标的合法性,这些构成了遗嘱的实质要件。[3]“网络遗嘱”一般情况下反映了立遗嘱人的意思,是意思自由的保证和体现;就安全而言,虽然说有网络黑客和网络攻击的存在,但是对于普通大众只有自己有“遗嘱保管箱”的登录许可,也能够实现一般意义上的安全。主体的合法性则可以通过订立时的身份认证实现。从订立遗嘱的实质要件上看,似乎“网络遗嘱”符合了这些要求。

一般来讲,遗嘱的订立可以分为记录遗嘱内容、见证与公证、签名三个阶段。根据《继承法》,我国的遗嘱形式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口头遗嘱。除口头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在订立时都应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要件,另外除因录音遗嘱的特殊性不能实现纸质书写记录以及签字外,其他两类还应满足纸质书写记录和签名的形式要件[4]。遗嘱订立的形式要件决定了遗嘱的有效与否,那么“网络遗嘱”是否符合这些形式要件呢?普通遗嘱要求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将遗嘱的内容转化成文字记录或者录音记录。[5]网络遗嘱订立时既没有书面的记录也没有录音记录,因此不符合“书写遗嘱或录下遗嘱内容”这一形式要件。网络遗嘱在订立时完全没有订立者的签名,因此也不符合“签名”这一形式要件。即使是将亲笔签名的遗嘱上传到网上,因为上传的扫描件不是原件,无法在纠纷产生时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姑且将“网络遗嘱”看作是由立遗嘱人自己记录的遗嘱,不考虑公证这一形式要件,但因其并不符合其他另外两项形式要件,因此“网络遗嘱”在现行法律下是不具有有效性的,也不符合法律对遗嘱形式的合法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不为司法机关承认。

三、引导“网络遗嘱”发展方向

虽然“网络遗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起到真正遗嘱的作用,但是也有其优点:网络媒介对于遗嘱保存有一定时效性、安全性;网络媒介对于遗嘱保存有一定便捷性、经济性。若这种形式的遗嘱真的能发生效力,那么相比公证等方式更为经济、便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及时进行遗嘱的修正和重新上传。[6]因此在此笔者建议可有两个方向的选择。

一种是通过立法、技术等手段,将“网络遗嘱”规范化,合法化。如在订立涉及到实体财产处分等的“网络遗嘱”时引入具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参与,要求立遗嘱人本人必须到公证处申领网络遗嘱账号,并利用网络企业的技术力量安装类似网上银行的安全密码设备、指纹识别技术等保证网络的安全性。提供服务的网站也要从技术上提升网站的安全,提高防范网络风险的能力。行政部门也要用法律的手段加强监管,从法律上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 确保企业关闭网站时妥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7]

而另一种选择这是完全的去除“遗嘱”色彩。通过行政手段将这类网站的性质定义为只是一个重要信息的存储和传递平台,目的是为用户留下珍贵的生前个人信息以及记忆,将这些珍贵的东西传递给家人,不得涉及个人财产的处分等内容,明确其并不具有遗嘱的性质,并禁止使用“网络遗嘱”等误导性词汇。

笔者认为,唯有上述两种选择,在保证了市场经济运行自主的情况下,实现对共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的保护,进而利于遗嘱继承制度价值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丽,“‘航班惊魂引发创业狂想,85后小伙帮您定制‘人身黑匣子”,《恋爱·婚姻·家庭》,2013年7期,第44-46页.

[2]徐莉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3]杨琦,“论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表示”,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 张海红,“非公证遗嘱可否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法制与社会》,2015年9期,第191页.

[6] 中国日报网,“网络遗嘱仅仅是个‘新概念?”,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3-05-22/content_9097288.html,2015-11-24.

[7]子午,“网络遗嘱引发争議”,《法制与社会》,2010年12期,第53-55页.

作者简介:

刘珂(1990.11~ ),男,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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