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2017-05-23 14:47林桦郭志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林桦+郭志山

摘 要:目前,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争议,没有统一的定论。而本文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先是对夫妻财产约定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同时结合其对我国《婚姻法》与《物权法》的法律适用,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界定。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不动产物权;物权变动

一、前言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制中,夫妻的财产制主要有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类型,其中根据优先级来评判,約定财产制是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婚姻法》中第19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当然,这也是对我国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而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因此,本文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探讨。

二、夫妻财产约定行为的法律性质

在对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进行变动研究之前,首先需要对夫妻财产约定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而在理论界针对其主要存在着如下四种学说,一是财产行为学说,认为虽然该双方约定发生在夫妻之间,但是其本质仍然是财产行为,而并非身份行为;二是身份行为学说,有日本学者将身份分为形成的身份行为、支配的身份行为以及附随的身份行为等。三是物权契约说,该种学说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在性质上是属于物权契约的,夫妻之间因财产约定行为的生效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四是赠与合同说,夫妻之间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对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实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两人之间的约定实为合同。

不过,本文通过对各种理论学说的仔细研究后,得出了如下的结论,一是夫妻约定的行为并非是简单的身份行为,而是和夫妻关系密切的相关财产行为。虽然其本质是财产行为,但是和一般的财产行为应该区别对待;二是将此约定行为定性为物权契约也不合适,我国不承认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而采用的是法律行为理论,因此不予采纳。三是夫妻财产约定是建立在双方的共同生活基础上,很难将其明确为一方对于另外一方的无偿赠与。

三、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

目前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适用存在着多种观点,而本文认为,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属于法律行为,那么因为夫妻财产约定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很自然地也符合《物权法》中第9条所规定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当然,目前基于该种观点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这些认识在上文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主要有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两种类型,在《物权法》中还分别对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比如,继承、建造等非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就是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

(1)由于夫妻双方在财产约定本质上仍然是财产行为,这是和夫妻双方关系比较紧密的财产行为,由此所引起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仍然适用于《婚姻法》规定,同时也适用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应该在内部和外部关系之间划清界限,比如,在针对外部关系时,需要优先适用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达到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目的,继而维持良好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对于内部关系来说,应该优先适用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夫妻之间约定的生效直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无需履行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程序,这符合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立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四、夫妻财产约定中的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会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不动产的登记权利状况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情况,鉴于此,对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权利保护,就成为了值得研究的重点课题。而在我国的《物权法》中第19条与31条分别对更正登记与转移登记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为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的登记权利状况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情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也即是说,如果夫妻之间关于不动产的财产约定导致不动产权利状况发生改变的,可以采用更正登记使公示物权和实质物权一致,从而消除交易的权利瑕疵隐患。

当然,也可能会出现夫妻双方并没有及时按照相互的约定进行变更登记,继而就会出现了公示物权与实质物权不一致的状况,而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第三方人对于这种情况就根本难以知晓,因此,当出现了夫妻一方物权对不动产进行处分时,第三人完全可以按照不动产的外部公示情况,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取不动产的物权,从而有效达到对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当然,被侵权的一方也可以依据夫妻内部的协议向侵权的一方进行索赔。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我国的《物权法》与《婚姻法》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适用冲突,但是在理清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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