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凤+吴希飞
摘 要:近年来,公司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价工作越来越受重视,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理论和实务界关于公司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的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理论研究尚未成熟,指导合规性评价的体系化知识比较匮乏。本文从规章制度合规性概念的厘定出发,提出了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的四个维度,并对合规性评价的组织方式和评价技巧做了详细的论述,以期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价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的正式規则中,国家法律虽然密如蛛网,但仍然留下了大量的规则空白地带,将这些规则制定权交由社会组织来行使,不仅是可能的,也是有效的。”①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成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正式规则存在盲区的情况下,公司自身无疑是内部规则制定的最适合主体,公司规章制度成为国家正式规则的演绎和延伸。在实践中,不论规模与性质,公司都有一套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转。然而,在充分享有规章制度制定权的同时,公司也非法外之地,公司规章制度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将导致公司规章制度效力基础不稳,甚至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为了规避公司法律风险,推进依法治企步伐,近年来,公司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价工作越来越受重视,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与此相应的是,理论和实务界关于公司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的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理论研究尚未成熟,指导合规性评价的体系化知识比较匮乏。作为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管理的一员,本文旨在探索公司规章制度合规性管理的有效路径,以便抛砖引玉,提高合规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水平。
二、相关概念的厘定
(一)规章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也称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我国《公司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都采用了“规章制度”这一概念,同时,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规章制度大都用于规范劳动关系,严格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因此被长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学界至今仍有沿用。然而不论采用何种称谓,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对公司规章制度尚无明确的界定,学界对此也呈百家争鸣的状态。在对学界相关文献资料研究分析基础上,本文将规章制度概念界定为:公司为实现其设立之目的,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管理需要,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关于规章制度的性质,主要存在契约规范说和法律规范说两种主张。契约规范说认为,“公司所属员工之所以接受公司内部规则的支配,原因就在于他们同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公司内部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应为雇员所默许接受,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源于双方的共同意志。”②法律规范说认为,“企业规章制度在事实上发挥着行为规范的作用,从法理角度观察,企业规章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的基础是上述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③笔者认为,契约规范说将规章制度的效力归因于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共同意志”,不可否认,随着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规章制度所蕴含的“共同意志”成分确有提高,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并非总是保持一致,公司不可能毫无原则的迁就于所谓的“共同意志”,契约规范说对此缺乏说服力。法律规范说认为规章制度之所以具有效力在于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作为国家正式规则的演绎和延伸,规章制度是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④“在我国现行法上具有‘准法律的性质”⑤如同国家法律反映人民意志一样,法律规范说在强调规章制度“法律规范性”的同时,其内涵深处并没有否定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共同意志”的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法律规范说更为合理。
(二)合规性
“合规”指的是遵从、依从、遵守规定的意思。它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金融领域逐渐发展为一个特殊意义的词汇。目前,学术界对“合规性”概念也没有清晰的界定,在规章制度的评价过程中普遍存在将“合规性”和“合法性”不加区分使用的情况,因此对“合规性”的认识无法绕开“合法性”这一概念。合法性普遍是指合乎既定的法律规则,其中“法”主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正式规则。笔者认为对于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而言,其受到的约束不仅仅限于正式规则,还包括公司章程、上级公司管理规定、特定的“立法”技术等非正式规则,因而仅仅进行“合法性”评价并不能保证评价活动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对规章制度的评价采用“合规性”的概念表述更为准确和恰当。
三、合规性的评价维度
在对“规章制度”和“合规性”概念作出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规章制度的合规性是本文探讨的核心议题,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四个维度可以为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1)内容的合规性。内容的合规性评价是评价活动的核心,是判断规章制度可接受性的最重要的标准。由于规制公司管理的国家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数量庞大、结构复杂,此项维度的评价难度无疑是最大的。在该部分内容的评价中,要根据评价对象锁定 “规”的范围,并熟悉“规”的内容。在评价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规章制度中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的设定是否违规,尤其要注重对职工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规定的审查评价。
(2)程序的正当性。程序就是关于办事或者工作的方法、步骤和顺序,程序的正当与否是实质正义实现的基础,正当程序往往是法律工作的最低要求,“这种要求之所以是最低的,是因为它是克服一些人们普遍认为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而存在的,它只是确保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序合规性的评价注重的是规章制度产生过程上的合规性。例如,我国《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体例的技术性。在规章制度制定合规性的评价中,一般对体例结构技术性的关注较少。“前苏联法学家凯里莫夫认为, 立法技术是在一定的立法制度中历史地形成的最合理制定和正确地表述法的规定和条文以达到最完善的表达形式的规则的总和。”,“前苏联法学家科瓦切夫也认为, 立法技术是确定如何建立法的结构的规则的总和。”⑦两者都认为立法技术是一种“规则”。美国12866号“管制计划与审查”行政命令也将“规章的简洁性与易于理解性”作为白宫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OIRA)进行法律审查的重要内容。⑧如同立法技术一样,订立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的规章制度质量的高低,意图明确,结构清晰,内容协调的规章制度更便于执行和遵守。在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估中,充分借鉴立法技术,对规章制度进行体例的技术性评估,以便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
(4)体系的协调性。“当多数的规范或规整相互竞合时,特别会显示出:只有从个别规范与其所属规整的关系,经常还必须有其与其他规整及各该规整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各该规范的作用范围。”⑨体系协调性评价,主要是审查公司不同部门拟定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协调一致、是否相互矛盾冲突。由于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相对独立,各有自己的专业管理范围,在对一些职能重叠和交叉的管理事项上,存在从不同专业角度管理思路不一样的地方,导致多头管理或内部管理文件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所以对规章制度进行体系协调性评价十分重要。
四、合规性评价的组织方式和评价技巧
(一)合规性评价的组织方式
在开展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的公司,此项工作一般由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合规管理部门一般具有专业的法务人員,其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较高,能够比较有效的识别规章制度存在的合法性风险。正如对规章制度的评价不仅仅局限在内容的“合法性”方面,合规性评价还包括程序正当性、体例的技术性和体系协调性等方面,仅由合规管理部门开展评价活动不能保证合规性评价的质量。因此,本文主张采取由合规管理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参与的集体评估模式,做到对规章制度的评价维度全覆盖,提高合规性评价水平。
(二)合规性评价的技巧
尽管涉及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但不同的规章制度一般具有相同逻辑构造,采用着相同的“立法技术”。因此,采用对规章制度组成要素进行实证的方法分析,能够避免合规性评价缺项漏项的问题,提高合规性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规章制度的逻辑构造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制定原则、适用范围等。②分则。包括行为模式和奖惩措施等。③附则。包括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废止条款等。在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价过程中,不同内容关注重点不同,采用的评价维度亦不相同。总则和附则部分主要侧重于对表达的技术性评价,正文部分更侧重于对内容合法性、程序正当性和体系协调性的评价,下面结合规章制度的逻辑构造就合规性评价中部分重点内容予以具体分析。
1.总则和附则部分的评价技巧
(1)制定目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自一种目的。”⑩制定目的在规章制度中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彰显规章制度内在的价值取向;二是克服规章制度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发挥规则的价值补充功能。在实践中,规章制度中关于制定目的表述问题主要表现在“表述过于空洞抽象,不能准确地表达其规范意义,难以理解;用语多系‘大词宏论,意识形态色彩浓厚,多不属于法言法语;内容层次差别较大,多者八九层、少者一两层,或过繁或过简;内容顺位不尽合理,各种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不够和谐,等等”,?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进行评价,有助于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有助于规章制度的遵守。
(2)制定依据。制定依据是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一般位于规章制度首条的位置。对制度依据的评价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引用依据的有效性,避免将已经废止失效的制度作为引用依据,导致规章制度产生有效性危机。二是引用依据的相关性,引用依据必须要与制度制定的目的高度相关,否则可能导致规章制度缺乏合法渊源。
(3)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指适用规章制度的条件和情况,主要解决规章制度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对何人何事发生效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规章制度理所当然地只能对公司内部的人员和事务发生效力,但在一些管理链条较长的企业集团中,对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往往难以做出明确界定。有些对企业层级不加以区分,均要求所属企业“依照”执行;有些做了一定区分,要求只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笔者认为,不论公司管理层级如何,都应尊重公司主体的独立人格,保证其享有充分的规则制定权利。就规章制度适用范围而言,除非确需母公司集中管控的事项外,应尽量采用“参照适用”这一概念,保证子公司管理的灵活性。
(4)施行日期。施行日期是规章制度的必备内容,常见的问题有两种。一是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间隔较短或者公布时间即施行时间,缺乏必要的宣贯时间,导致员工无所适从。建议在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之间保持一定的间隔。二是基于规范已经发生的事实,施行时间早于公布时间。鉴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理,笔者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应该避免此种现象。
(5)废止条款。此条款一般用于制定新法时,对一些旧法明示废止,不再适用。在使用废止条款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废止只能针对以前制定的同一内容的文件;二是只能废止与自身效力等级相同或低于自己的文件。三是不能用模糊语言搞一揽子废除,要明确被废止规章制度的名称。
2.分则部分的评价技巧
分则是规章制度最主要的部分,是规章制度被执行或遵守的直接根据,其主要包括行为模式和奖惩措施两部分内容。行为模式是对适用主体“应当做的、可以做的、允许做的和禁止做的实际事项,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直接的指引”?奖惩措施类似法律后果,其与行为模式相互依存,是对遵守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价值评价。在具体的合规性评价活动中,从内容合规性的角度,重点关注分则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违背公司上一位阶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逾越权限;从程序正当性角度重点关注规章制度是否征求民主意见;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决策程序(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职代会程序);对员工或组织的惩罚是否提供申辩或解释渠道等。从体系协调性角度重点关注规定内容是否与其他规定协调和一致,避免规定之间矛盾现象的发生。
五、结语
随着公司在社会场域中的深度嵌入,面临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发生风险的概率不断增大,可以说,对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评价是公司应对风险事态的有效举措。在对公司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的研究和总结相对缺乏当下,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的维度和技巧做了一定总结和探索,目的在于提高合规性评价活动本身的规范性和操作性。由于作者水平和资料所限,本文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希望读者批评指正。
注释:
①转引自张羽君.公司内部制度效力研究[J]法学论坛,2013,(1).
②张羽君.公司内部制度效力研究[J]法学论坛,2013,(1).
③杨继春.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与劳动者违法惩处[J]法学杂志,2003,第20卷.
④何伦坤.软法与高校规章制度的正当性构建[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0,(5).
⑤黄建中,高圣平.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性质与司法控制[J].人民司法,2007,(4).
⑥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J].中外法学,1997,(2).
⑦汪全胜.立法技术评估的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5).
⑧刘权.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J].江苏社会科学,2014,(2).
⑨[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44-146.
⑩[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基础及表达技巧[J].法商研究,2013,(3).
?全胜.立法技术评估的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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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 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周旺生.立法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
楊秋凤(1982~ ),女,山东菏泽人,法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铁岩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吴希飞(1983~ )男,甘肃张掖人,法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