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罪

2017-05-23 22:09许晓龙张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许晓龙+张君

摘 要:合同诈骗罪是一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从犯罪構成的角度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性质的合同欺诈行为、诈骗罪及其他类似的诈骗犯罪之间都存在着严格的界限。

关键词:非法占有;合同欺诈;合同诈骗

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其性质

(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一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且达到“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性质

合同诈骗罪是一项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工作,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对方当事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及正常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犯罪对象的角度看,合同诈骗罪所直接作用的是,合同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同时还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协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和完善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正常管理制度。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一)合同诈骗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其犯罪主体要求行为人必须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却不以特殊的身份作为构成要件,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对于自然人而言,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对于单位而言,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其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合同诈骗直接使对方当事人财产减少,侵害其财产所有权,同时,极大地妨害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和完善。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的方法,隐瞒事实真像,骗取对方财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制度,严重打乱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

(四)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构成上表现为,行为人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合同诈骗罪在危害行为方面的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五种法定表现形式:(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三、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及合同欺诈的界限

1.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一般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因而引起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出现的民事纠纷。

2.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的界限: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陷于认识错误,从而骗取其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的界限。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它们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都由故意构成,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目的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合同所带来的影响,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重要,要准确的把握合同诈骗犯罪和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罪与非罪,以及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类似的犯罪,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及危害后果,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进而达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学》中央电大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333页

[2]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出版.第668页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686页

[4]刘家琛《新刑法案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出版

[5]赵秉志主编《刑法原理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52页

作者简介:

许晓龙(1993~),男,湖北宜昌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张君(1992~),男,湖北十堰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