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问题探究

2017-05-23 11:52赵宇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

赵宇健

摘 要: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网络支付手段,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第三方支付中潜藏一些亟待解决问题。文章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沉淀资金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支付业务的需求也快速增长起来,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产业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深化,由形成期转入成长期,在金融信息化的推动下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方便公众在线交易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概念

“第三方支付(TTP)”一词首次由前“阿里巴巴”CEO马云于2005年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它是指那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模式最早诞生于美国,其先导者是美国的PayPal公司。中国的第三方支付最早产生于1998年,由北京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内贸局等中央部委共同发起,由首都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和支付中介的规范性平台,由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首信易支付”为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1999年,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站北京云网公司成立;2003年,淘宝网推出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快速发展;2004年支付宝单独成立公司,专营支付宝业务;2005年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专门发表了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演讲,之后随着电子商务业务量的突飞猛进,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爆炸式发展的阶段。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存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从现有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已有一定数量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立法等级相对较低,操作性不强,对于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如主体地位、沉淀资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仍没有详细规定,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目前各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并不明确,从2005年起,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经历了商业银行说、非银行金融机构说、支付清算组织说和非金融机构说。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己定位为中介组织,如支付宝公司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明确提到:“‘支付宝服务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支付宝用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或)附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支付业务与金融业务的相关性,仅仅将其定位为中介服务机构并不恰当。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业务与银行的结算业务类似,因此有学者提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没有像《商业银行法》规定中的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法律对银行严格的监管标准能否类推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清算业务是否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够从事?

笔者认为,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明确其与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同时又对其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限制其市场准入门槛及退出机制,以将其与从事一般经营业务的法人机构区别开来,是较为妥当的界定方式。

(二)巨额沉淀资金的法律归属有待明确

在第三方支付中,资金的移转存在一定的周期,这些资金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巨额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产生包括: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滞留在支付平台上的在途资金、交易前后用户储存在支付平台上资金。目前关于沉淀资金的主要问题集中在:

1.沉淀资金及其收益归属不明

(1)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依此理论,沉淀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里,则支付平台即享有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显然这对交易双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将沉淀资金定性为保管物较为妥当,所有权在买方确认付款前属于付款人,确认付款后属于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暂为保管该资金,并未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自然也无权支配、处分沉淀资金。

(2)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对于沉淀资金所产生收益的归属,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大多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一般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中都明确规定,其仅代为保管用户资金,但并不向用户支付由该笔资金产生的收益,这显然有违《合同法》关于保管物孳息归属的规定。

笔者认为,由于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则其孽息的所有权也应属于客户,在没有客户授权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对孽息进行挪用、投资。但由于分配到每个账户的孳息数额较小,分配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小,笔者认为,利用这笔孳息建立风险基金,令该基金在支付机构产生资金问题或需要对特定买家承担责任时用于沉淀资金的赔付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2.沉淀资金的流动性问题

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一般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客户资金,但在电子商务持续、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完全禁止对这些沉淀资金的利用并非最佳选择,但如何规制这些资金的使用又需要许多配套制度。有学者建议,對于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其保管的沉淀资金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可以允许其将一部分沉淀资金投资于风险性较小的指定领域,力求实现资金与效益的平衡。

笔者认为,此办法有一定风险,且相关评价标准为何尚不可知,但在适度的范围内,这种办法是值得商榷的。

参考文献:

[1]吴建民.探讨银行网络贷款发展[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2(2):27-29.

[2]石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商标侵权责任问题的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1(24):328-329.

[3]蒋晓萌.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及对策探讨[J].黑龙江金融,2012(12):57-59.

[4]朱圣平.刍议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平台[J].商情,2014(36):79.

[5]赵更强.软路由在中小企业网中的研究与探讨[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1(2):86.

[6]谢畅.浅析小微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用策略[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旬刊,2012(16):274-275.

猜你喜欢
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如何助力直销
电子商务
网上银行法律监管若干问题探讨
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研究
网上银行风险及其管理研究
关于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心电图可替代网上银行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