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同时其经营方式开始发生巨大的变化,品牌效应,不断的门市店铺的扩张成为企业抢占市场的重要手段,这些快餐行动的背后,企业的管理往往显得过于滞后混乱以至于企业出现大量坏账和应收账款,本文试图从实践的角度剖析在为企业清收账款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关键词:应收账款;发票;对账单
企业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与其他企业所发生的账务往来而形成的债权,这些债权往往缺乏充足的凭证,或者债务人赖于履行这些债务,而给企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这些应收账款在最初形成之时是为了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减少库存,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实现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而今当企业应收账款累计到一定程度,那么它则演变成了扼住企业发展的利剑,动辄就会让企业大出血,有甚者更会是企业资金链断裂面临破产的危险,在实践中,往往大型公司都会有自己的企业法务,他们事先会对企业的这些应收账款进行梳理,然后在对其中证据充足,回款可能性大的案例进行诉讼,帮助企业实现第一轮的清收,在此轮清收当中,那些容易收回的账款基本被清收完毕,剩下的账款企业往往就会委托给律师事务所进行,毕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效力和成功的可能性都会大幅提升,那么律师在接手这些棘手的账款时应当怎样处理就是本文以下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一、企业应收账款资料的收集
要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清收,首先我们应该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材料,例如:合同,合同可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发票,可以反映货物交付情况;已付款凭证,可以用来证明货物支付情况;对账单,此凭证非常重要其可以确定应收账款的数额;解除通知函及送达凭证,此可以表示剩余的合同处在何种的状态,这些资料的收集往往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因为在出现大量应收账款的企业他们的管理是十分混乱,凭证缺失是普遍现象,而企业内部自己的法务已经对那些凭证齐全的债务进行了清收,那些能够交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往往这些凭证都是残缺不全的,这就考验一个律师的细致和耐心,他要从大批量的企业资料档案和合同、发票、对账单、收货单等材料中细致梳理每一笔应收账款的前世今生。
二、风险点的审查和把握
当我们收集到这些资料时,不要以为就可以皆大欢喜等待胜诉的消息了。这只是工作的刚刚开始,接下来对这些证据材料的整理才是无硝烟的战场,不但考察律师的经历和耐心,而且还是一场和对方博弈的过程。首先,我们要清楚不是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必须进行诉讼解决的,对于那些资料凭证缺失,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可能在法庭中成为对方反证自己的案子,一些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往往能够收到更好的结果,例如,如果该企业在当地具有极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这些企业往往较为重视自己的名誉,此时,我们可以和该企业负责该账款的负责人进行谈判,对他进行旁敲侧击于以施压,在对其晓以利害关系,此时他心底肯定会产生动摇,也会再去考虑企业抵赖这笔账款给自己带来的实际损失和利益,此时,如果我们在想当地的政府部门予以反映,让他们在给予一定的压力,我想这笔款项很快就可以成为囊肿之物,对于这种方式解决应收账款,往往要对债务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找出他们的关注点和对他们来说比抵赖掉这笔款项更重要的地方,还需要催收人员一定的谈判技巧。其次,在不能通过庭下方式解决企业应收账款的时候,就只能进行诉讼,那么在诉讼进行之前,我们要做的就是自己审查自己的证据,别让对方借力打力打败了自己。审查这些证据分几类:第一,对账单。要注意对账单上的数额,因为有时会出现卖方一次性发货,买方分批付款的情况,此时可能发货单据上所显示的金额和对账单上的金额会有所出入,此时就要仔细审查对账单所核对期间所有的合同、发货单、收货凭证等,仔细核对每一笔价款,此外也要充分注意到对账单下面的核对人以及公司签章,以免对方以假乱真。第二,合同。合同可以幫助我们理清应收账款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在收集整合合同时我们要把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分类,例如:产品订做合同、设备维修合同等,这些合同在实践中的诉讼是不同的,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审查合同是否齐全,是否缺页,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原件的证据效力更强,有没有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一致,合同名称是否相同,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是否一样,合同的付款方式又是否相同,这决定了我们能否把这一类合同一起诉讼。第三,已付款凭证。很多公司在涉及应收账款清收时其企业提供给律师的已付款票据不全,已经支付的款项没有付款凭据,有付款凭据的又没有对应的合同。部分承兑汇票没有背书,无法证明实际收款人。这些都造成了实际诉讼中困难重重。第四,发票。发票不齐全,就不能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三、提高货款清收率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加强行政管理。对合同原件严格妥善保存,统一存档,统一管理。第二,完善财务制度。一合同一订票,付款必须留存收款凭据,尤其是在银行承兑票据,要有流转背书以及收款人收据。第三,严格货物登记。对货物的签收应当落实在合同上,利用管理软件形成登记制度,及时验收,出现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联系供货方并留存书面异议凭据。第四,设立预警机制。对问题客户、问题货物、问题合同及时反馈,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力,以免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权利转让制度中的若干问题[A].民商法研究:第6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程颖,女,汉族,湖北人,辽宁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