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兼职中的权益维护问题的法律探究

2017-05-23 09:58金桐于永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保护伞

金桐+于永丽

摘 要:在调查报告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目前大学生普遍进行兼职活动,且在此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同学们也都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解决这一现状,主要要从法律这个层面入手,再附之以学校等多个层面,才能比较有建设性地解决这一现状。

关键词:单行条例;合同关系;保护伞

一、调查基本情况

我们科研小组从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3日进行了为期一星期的

调查活动,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以微信作为网络平台的调查问卷。从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调查报告中可以得出:只有4.5%的同学表示从来没有从事过兼职,有63.6%的同学在兼职过程中权益都受到过侵犯。在受侵害的理由方面,有40.9%的同学都表示用人单位无故欠薪或无故扣薪,31.8%的同学表示自己曾在用人单位的要求下被迫加班,甚至有4.5%的同学表示人身曾受到伤害。而当权益受到侵犯时,竟有63.6%的同学表示想要维权但找不到合理的方式。

综上,同学们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主要有无故欠薪、无故扣薪、赖薪等几种形式。我们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得不到规制甚至产生了一些恶意的用人单位;第二,学生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反而助涨了一些恶意用人单位的气焰;第三,学校在这一过程中基本上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学校没有出面维护学生的权益;第四,我国目前在维护学生兼职方面的法律有所空缺,这才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

那么当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该怎样去维权呢?

二、学生维权方式探究

1.法律层面

大学生想要维护权益,在法律上有一个空白。首先,大学生兼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制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显然,现有法律和司法实务将学生兼职划在了劳动法的规制范围之外。那么,我们就应当以宏观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兼职所引发的纠纷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呢?答案是肯定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关系,自然是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当事人之间只要达成合意即可,所以这种纠纷大体上可以由《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解决。但是从现实情况上来看,学生兼职大多数都是以小时工或者临时工的形式进行的,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多达成口头协议,当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用人单位就随意地改变这种口头协议。很显然,这种口头协议没有办法起到维护学生权益的作用。缺少了书面协议,学生就缺少了维权的基础。这一问题似乎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找不到一个具体有效的解决方式,因此我认为在学生兼职问题上,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是需要填补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空缺。我觉得可以制定一部维护学生兼职权益的特殊的单行条例,一方面要维护学生这个特殊的弱势主体的权益,在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认为可以借鉴过错责任推定的原则,即推定用人单位有过错,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另外一方面还要规制用人单位,要让用人单位拿出书面合同来与学生签订。口头合同的形式在学生兼职中应当被视为无效。

2.学校角度

就目前的社會现状来看,学生要进行有序、安全的兼职活动,就离不开学校的保护与帮助。简而言之,学校应当要撑起学生的保护伞,这是学校不可推卸的职责之一。在这一方面,我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和学习美国哈佛大学的成果经验。

哈佛大学首先建立了一个学生就业办公室(SEO),SEO设立了一个网络平台,这个平台提供了许多兼职,主要是按照校方和非校方两个大的方向来分类的。其次,设立了最低工资标准。例如,规定图书管理员的酬劳一般是每小时八美元,研究生应聘助研岗位是一小时十五美元等等。最后,哈佛大学还提供了许多助教的职位。总结借鉴哈佛大学的成功经验,我认为有一下几点可以得出:

第一,校方应当出面设立一个兼职平台,为同学们统一地提供兼职机会。这个平台上应当既包括校内的兼职也包括校外的兼职。校内兼职比较抢手,那么可以设立一个竞争上岗的机制。比如说在助教的职位的竞争上,可以优先选择贫困生或者是成绩比较优异的同学,因为助教的工作一般对于专业知识的要求比较高。此外,对于校外兼职,学校应当对这些用人单位进行筛选,只有有一定资格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进入平台。

第二,校方也应当设立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学生的权益。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立能比较有效地规制用人单位,给同学们提供一个有效而确切的保障。

第三,校方应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撑起学生的保护伞。在出现纠纷时要首先维护学生的权益,不容许用人单位肆意侵犯学生的权益。因为学生是弱势群体,这个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当向学生倾斜,就好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在商家与消费者中向消费者做出的倾斜那样。这个专门机构可以由法学院的一些老师和学生共同组织,学校应当予以支持。

或许要想改变学生兼职中权益屡屡受到侵犯的现状还需要非常漫长的一个过程,但是,只要相关部门、学校等方面一起行动起来,在不远的未来,一定可以看到同学们更加灿烂的笑脸。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比较分析》,周晓燕、葛毅主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年版.

[3]《兰州晨报》,2014年8月25日,宋燕编辑.

[4]《劳动法学》,王全兴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

金桐(1994.10~),女,甘肃省兰州市,宁波大学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于永丽(1993.07~),女,河南省开封市,宁波大学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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