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现

2017-05-23 22:08刘雯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宪法

摘 要:宪法解释是宪法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是确保宪法权威性和至上性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本文对我国的宪法解释的概念作了合理的界定,回归法学立场,注重宪法解释的理论研究,使宪法解释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关键词:宪法;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实现

一、宪法解释的含义

要想实现宪法解释的功能,应当结合我国的宪政实践和我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准确界定我国宪法解释的内涵与外延。但目前为止,学界对于宪法解释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王玉明在《论宪法解释》中认为,宪法解释就是“对宪法规范的基本规则、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等问题所作的说明”;韩大元在《宪法学原理》中认为宪法解释就是“对于宪法的内容、含义以及界限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从这些对宪法解释的不同定义中,可以看出,宪法解释至少有两个要求:一个是宪法解释的主体,一个是宪法解释的对象。

因此,我们要确定解释宪法的主体。我国的前几部宪法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解释权的主体,但纵观我国实践不难发现,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理由如下:①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全国人大的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②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所以其不仅有最高性,还具有全权性。宪法第26条最后一项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里的“其他职权”就包括了解释宪法的权力;③从各国建立的宪法监督制度看,凡是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机关都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拥有宪法的监督权,而且是最高的监督权,其当然同时拥有宪法的解释权;④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其中当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不适当解释。如果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的不适当解释,全国人大必然同时也要解释宪法。

二、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

我国实行宪政50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宪法实现的需要,曾经多次对宪法进行了解释。并且,从解释的效果来看,宪法解释已经显示了其调解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在我国的宪政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宪法解释是相当之必要的。

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1979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是对人大修宪决议的解释。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对1978年宪法关于法律解释权的进一步解释,使得该条款在实践中得到实现。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是对1952年宪法第37条、第40条、135条的具体解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法制教育的对象、内容、方法、步骤等八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对宪法第24条中如何实施宪法规定的法制教育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我国宪政实施的50多年里,不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釋。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深入,整个社会对宪法的依赖性也会加强,我国的宪法解释会越来越多。

三、我国宪法解释的实现

从上文可以看出,宪法解释曾在我国的宪政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正如秦前红教授所说,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力,但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有着很多亟待完善之处。宪法解释的效力在我国至今仍然尚未确定,这对宪法的监督和适用带来了困惑,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本文认为我国宪法解释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1)宪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本身有着难以克服的缺点。所以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的职责,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结果的表决,可以根据问题的重要性报送给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2)宪法解释的表现形式。宪法解释是宪法的正是渊源,应当具有统一的表现形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已经以“解释”的形式作过几次宪法解释,所以建议以“解释”为统一的表现形式,从形式上保证宪法的规范性、严肃性、明确性和权威性。

(3)宪法解释的程序。宪法解释应当是严肃和审慎的,应当由严格独立的程序予以保障。从宪法解释的启动主体来说,可以分为特定的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从宪法解释的审查来说,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受到宪法解释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宪法解释草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且将宪法解释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名义颁布。

(4)宪法解释的效力。宪法解释是宪法的具体化,通过对宪法的说明和分析,直接体现宪法规范的含义、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但宪法解释又不等同于宪法,宪法的产生、适用和修改的程序都要比宪法解释更为严格,宪法解释一旦违宪,将会依据宪法的规定而丧失法律效力。从这个方面说,宪法解释的效力是低于宪法的。

简而言之,一部宪法,不管制定的多么完美,仍然是有滞后性和缺陷性的,需要依靠宪法解释来完善。当宪法条文像宪法实践转化时,只能通过宪法解释活动来实现,而且当某个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时,这种对宪法规范的内容进行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启动宪法解释机制,以宪法解释为确立和完善我国宪法制度的切入点,建立一个可以实施的宪法监督机制,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逐步的使我国的宪法解释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宪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玉明.《论宪法解释》,《现代法学》,1990年第四期.

[2]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简介:

刘雯玉(1991~),女,汉族,山东淄博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法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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