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
摘 要: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形成各有各的原因,产生的背景、内容都不是完全相同,而检察制度所依托的文化也不尽相同,我国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始于清末,基本照搬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随着清王朝覆灭,但检察制度并未烟消云散,在民国时期得到传承,到我国建国初期,又大量借鉴了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那么我国检察制度文化到底出在何处?
关键词:检察制度;御史;文化
一、中国检察制度开端
中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始于清末光绪年间的仿形宪法,仿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体制,多以日本为参照,在大理院内设总监察厅,下辖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对检察机关的编制,检察官的任用、级别与待遇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规定检察官具有刑事侦查与调查权、提起公诉权、调度司法警察权、监督审判权、监督刑罚执行权等六项主要权力,虽全面继受了大陆法系国家德日等国的先进检察制度,但清末仿形宪法并非是为了废除封建制度,推行新的社会制度,而是想利用现代法制延续封建统治,既无一种先进的社会思想作引导,也无良好的法制环境与文化作依托,很快清王朝预备立宪失败,走向覆灭,具有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还未来得及在全国推广。
可见最开始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完全是舶来品,那么我国的检察制度所依托的文化难道也是西方文化,难道在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中,找不到检察制度文化一星半点的踪影,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二、中国检察制度文化的古代渊源——御史制度
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又称之为古代的监察制度,但御史制度是否是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存在很大的争议,无可厚非御史制度与现代的检察制度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御史制度作为对官员实行司法监督与弹劾的制度与检察制度联系颇深。
御史制度始于秦朝,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模式,皇帝下设三公,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以及掌管皇室秘书和监察等事务的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是最高的监察官,当时御史组织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分别掌管对中央和地方的纠察,御史大夫的副手为御史中丞,其职责是掌管朝廷的图籍秘书、记事、处理直达君王的奏章,在殿中察举违法官吏,除中央机构外,御史大夫还领导着分察地方三十六郡的監御史,至此,御史制度成为中央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汉初御史大夫之官署称御史府。后期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东汉称司空),御史之长由其副职御史中丞担任。《汉书朱博传》记载,御史大夫:“典正法典,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汉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后复旧称,哀帝再改为大司空,与大司徒、大司马并称三公,东汉时改为司空,到了唐代,御史制度进一步发展,实行一台三院制,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一直沿袭到宋朝。到了元朝,御史台的地位更加提高,成为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立的三大机关之一。在地方划分全国为二十二道监察区,诸道设“肃政廉访史司”,同时,特设两个分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加强对诸道肃政廉访史司的领导,从而形成了上自中央下至地方的一整套封建纠察系统。明朝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随明制,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
虽然古代御史的名称有诸多变化,但从御史台到都察院,御史具有以下的基本职权:①一般性的监督权(进谏、纠察、监理权,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弹劾权),其中包括对皇权的监督;②追诉犯罪权,如三司推事、三司会审;③监督审判权,如三司会审,明清两代的九卿会审制度。可以看出御史的权力与现代检察制度下检察官的权力有根本的区别,它本身是一种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审判权力与检察权力的混合体,是封建专制与控审合一下的产物。
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特点是:①衙门独设,职权行使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和行事方式;②御史在职务活动中相对独立,不依附于台院长官的内部关系;③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④指控与审判不分,其权力均由衙门行使[1]。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与现代检察制度有形式上和职权上的相似之处,比如都有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与权力行使方式,都承担了法律监督的职能,这一点尤其值得提出,因为很多国家的检察机关围绕刑事公诉权构建,并没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是我国将检察机关确立为法律监督机关,一则受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影响,二则是我国古代御史制度文化的传承,而非如同清末仿形宪法时照搬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一种制度建立与推广也必须结合本国的现状与当下的文化传统,虽然我国检察制度起源于清末,照搬了西方的检察制度,但是我国确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制度却受到了御史制度文化的影响,深层次的是受到了中国古代文官政治文化的影响。
三、中国当代检察制度文化的根源
(一)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来源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初期,无论是社会思想,还是社会制度都受到了前苏联很大的影响,而检察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借鉴移植了苏联以法律监督为特点的检察制度,结合我国传统的法制思想及当下的社会环境,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同时也依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化。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主要来源于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制度等。其中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中国检察权制度的政治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运用对人民实行民主的理论,指导检察工作,并通过法律赋予它的特有职能。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把民主与法制相结合,使民主法制化、法律化。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确立,也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个重要环节[2]。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把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与中国实际向结合,创造性地提出的一种科学制度,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我国的本土文化要求。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才能在正确的制度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如果离开这一制度的指导,检察制度必将是空中楼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中国的检察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和产生的一项法律监督制度。
民主集中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科学的组织与决策制度。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检察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必然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我国检察机关将检察委员会制与检察长个人负责制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文化的来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然依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种先进文化,而制度与思想文化,是一体两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文化作为先进文化源其优秀的思想:①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保持高度的一致;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民意志的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保障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顺利实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实践;③以和谐文化为内涵,当代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以人为本的原则,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文化的追求目标。
我国近代检察制度文化是西方检察制度文化的影响与我国古代文官文化的传承,是中西方文化的交融。随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有了这些先进的思想文化指导,中国检察制度文化得到进一步丰富,从而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参考文献:
[1]罗汉卿.《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2]姜伟主编:《中国检察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