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间法的存在由来已久,从老子的“无为而治”到现代社会的乡村民约,一直在起着作用。社会自治是西方社会产物,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再到思想启蒙运动的“天赋人权”以至于现代社会的有限政府理论,社会自治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从对民间法和社会自治本身的概念及特性出发,研究民间法和社会自治的关系。
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社会自治
一、民间法释义
(一)民间法概念
与国家法对应,民间法在中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是将其称为一个法律名词,是我国法学界学者在研究外国法学概念时中国化的产物。苏力先生认为“民间法是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1]梁治平先生主张“民间法主要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
(二)民间法的特征
第一,地域性。民间法在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形式。
民族性。因各民族所具有的风俗习惯的不同,不同地区的民间法也各具差异。
自发性。在各地区各民族治理自己地方事务的过程中,为维护本地区的繁荣稳定,各地自发形成一系列的民间法。
二、民间法的作用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都逐渐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民间法仍发挥着其规范与规制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的规定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关注到社会的方方面买呢,这时就需要民间法来弥补法律的漏洞。
(二)辅助法律的实施
在民间自发形成民间法的过程中,人们自然形成了对法律的信仰,成文法在无法得到广泛自觉遵守时,民间法就成为了辅助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因其在长期潜移默化实行过程中,已经被民众所接受,使得民众更加能够接受法律的推行实施。
(三)维护社会基层的稳定
作为社会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民间法有着调节社会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在一些偏远的,较为落后的,法治健全还不完善的山区,民间法弥补了法律在当地不能够彻底推行的历史因素,不仅保证当地的传统习惯得以保留,也起到了规制当地生活的作用。
三、社会自治的释义
(一)社会自治的概念
社会自治单独作为一种自治类型,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是社会中的某部分人在将必要的权力交给国家后,单独对某一部分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由自己保留的权利。具体的,理解社会自治可以从两个角度去剖析:一是个人意义上的自治;二是社群意义上的自治。在实体法方面,个人意义的自治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由公民个人享受的权利与自由。社群意义上的自治是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由全体公民所享有的自治权利。社群意义上的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更为紧密。社群意义的自治主要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的过度膨胀,防止权力滥用,为了更好地监督管理国家权力的实施。
(二)社会自治的分类
社会自治主要可以分为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社区自治、行业自治、社团自治等等。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逐渐走向“善治”就是社会自治发展的目标。俞可平认为,“‘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3]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不仅只是国家的一元的、自上而下的治理,而是充分发挥社会自治的功能,发展社会各种自治组织,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政府和公民的有效合作。
四、民间法与社会自治的关系
(一)民间法与社会自治区别
(1)形成时间不同。民间法形成的时间早于社会自治。早在国家形成之前,在社会群体间就形成了规则,道德观念。社会自治权是在国家形成之后,人民人将必要的权利交给国家后,由自己行使的权利。
(2)范围不同。民间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存在不同的形式,尤其是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更是多种多样。而社会自治的范围相对来说就更加广泛了。
(3)法律意义不同。民间法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适应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生活传统与习惯,但它并非正式的国家法,并非国家正式授权而来。而社會自治具有国家的授权性,存在于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
(二)民间法与社会自治的联系
1.维护社会稳定
民间法和社会自治都是自我管理,用组织内部规则来约束成员,这就减少了国家法的干涉,减少诉讼的成本。与此同时,民间法与社会自治也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性,更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和谐社会的构想。
2.民间法与基层自治
基层自治作为社会自治的一种形式,其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乡村与社区作为构成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单元,数量多,分布广,因此,自建国以来,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建设,设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但是,国家法律深入基层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必定会产生一定的摩擦。农村基层的民间法是人们主动遵循的传统规矩,对于争端的解决,多用调解的方式,人们不愿意进行诉讼,主要原因是农村生活是熟人社会。这种时候,调解的优势就自然得以显现,调解能使争议双反得到互为满意的结果。相比于国家法有时显得僵硬的法律条文更具人性化,后续的执行也比较利于进行。在这个方面民间法与基层自治存在着先天的优势。
五、结语
通过对民间法和社会自治关系的研究,发现民间法与社会自治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单纯的认为民间法只是传统的、边缘地带的、乡村社会的,地方性的。因而民间法都是消极的,与国家法冲突的,是法治的异己力量。其实,一部分民间法随着时代的变迁已经消失,成为历史的一部分。现代社会的民间法和社会自治关系越来越紧密,所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现代人的实践,注重中国民间社会在当下时空条件中,解决当代现实问题而创造的鲜活的“本土资源”。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梁治平.清代习惯法:国家与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
杨雪(1988,02~),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