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洁
摘 要:近年来,虚假诉讼活动频繁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是依靠我国之前的刑法很难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故提出刑法修正案来加以规制。基于此,本文就我国刑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的规制及其完善建议作进一步探讨,以期对打击和遏制虚假诉讼有所帮助。
关键词:虚假诉讼;法律规制;刑法修正案
由于我国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不足,让部分借此牟利的人有了可乘之机。社会需要对这些妨害司法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法律也需要维护自己的权威和人们的信任,为此,2015年11月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应运而生。其中,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虚假诉讼独立成罪,虚假诉讼案件也上升成为刑事案件。
一、虚假诉讼的特征
虚假诉讼指的是民事诉讼的双方恶意串通,以捏造的诉讼主体、捏造的法律关系、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来虚构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无法作出正确判决、调解,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点:①虚假诉讼频发于财产纠纷案。财产纠纷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当事人为了利益更容易进行虚假诉讼活动,其中借贷纠纷较为常见。②虚假诉讼难以发现和纠正。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案件关系较为复杂,对嫌疑人的惩处较为困难。③虚假诉讼社会危害性强。社会虚假诉讼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权威,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二、规制虚假诉讼的必要性
如果人们受刑法保护的权益被某种行为侵犯,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而虚假诉讼侵犯了人们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扰乱了诚信的诉讼秩序,给司法机关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已经构成了犯罪,必须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我国刑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的规制
1.设立了虚假诉讼罪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虚假诉讼犯罪作出了明确定义,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進一步解释了虚假诉讼的内涵
在虚假诉讼案中,诉讼的动机和行为多有差别,有的针对他人财产,有的针对其他方面的纠纷,因此虚假诉讼并没有简单地归入到诈骗罪中。从刑法修正案(九)中我们可以看出,相较于涉及其他方面纠纷的“非侵财”型虚假诉讼的处罚,刑法对于涉及他人财产的“侵财型”虚假诉讼加重了处罚力度。这一模式不仅有助于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也给犯罪情节严重者以应有的惩罚。因为虚假诉讼罪与一般诈骗罪并不相同,所以其在司法方面应被单独规定。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将有力遏制虚假诉讼行为,有效打击相关犯罪人员。
四、关于完善虚假诉讼刑法规制的建议
1.对犯罪主体进行广义设置
虚假诉讼案的成因在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活动的本身就是虚假的。在虚假诉讼案中,有时是诉讼案的双方损害了案件外人的利益,有时是诉讼案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利益的损害。纵然案件情况复杂,只要依据虚假诉讼本质,凡是通过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影响司法审判的正确性,并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诉讼,都应将其归入虚假诉讼的范畴。提出诉讼的当事人更多是为组织或集体谋取利益,而我国法律出于严谨性的考虑,没有明文规定让组织或集体承担相应的虚假诉讼责任,由此导致类似案件频发,因此建议对犯罪主体进行广义设置。
2.进一步规范罪状描述用语
首先,刑法在对罪状的描述用语上还存在疏漏。例如,对部分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并没有完全捏造事实而是部分捏造事实,但同样损害了他人利益的情况,刑法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捏造事实的形式,除了证据以外的其他方面,比如口头编造以及捏造法律关系,也没有明确指出是否构成犯罪。其次,在刑法修正案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带有很大模糊性,难以对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有效区分,而且严重的程度如何界定也未可知,给了法官更大的主观裁决权。“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才会予以相关的刑事处罚的规定成为司法裁决时的漏斗,可以过滤掉一些虚假诉讼的案件,但若不将这一规定定为入罪门槛,就会无法区分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虚假诉讼,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面对一些棘手而复杂的案件时,办案人员为了提早结束案件,摆脱办案压力,常常会采用民事制裁行为,但这样通常会导致法律条文的无效化,达不到预期效果。
3.合理化定刑标准
虚假诉讼活动的定刑尚不合理,与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还不相匹配。相较于其他的犯罪行为来说,虚假诉讼具有更强的主观性和社会危害性,故在对其定罪时应该设定一个更高的量刑标准。司法机关对妨碍司法罪、伪证罪等犯罪行为的量刑最高可达到七年有期徒刑。而虚假诉讼的主观性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与妨害司法罪相当,但同样危害性的虚假诉讼的量刑标准却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以“侵财型”虚假诉讼案件最为主要,而其对司法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同样也很严重。由此可见,当前对于侵财型案件的量刑标准与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符合。因此,为了改变现阶段刑法量刑不足的现状,应对部分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合理上调。建议在量刑过程中适度地设置量刑阶梯,对于不同的虚假诉讼方式给予不同的量刑标准,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我国的司法诉讼秩序、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4.检察机关要加强宣传、抓好教育
检察机关可以鼓励人们举报身边的虚假诉讼相关事件。对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申诉案件为虚假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防止虚假诉讼行为人谋得不正当利益。同时,检察机关还要抓好教育。对律师和法官加强预防教育,引导其严格依法办案。
五、结语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增加了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对虚假诉讼的惩处措施,改变了以往对其惩而不处的尴尬司法境地,实现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有效规制。
参考文献:
[1]吴艳辉.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J].决策与信息,2015(36)
[2]温璐清.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及其刑法规制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0
[3]林晓玲.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浅议虚假诉讼行为[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9)
[4]王玺.探析虚假诉讼的特征及其规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