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适用性研究

2017-05-23 06:23毛慧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摘 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加强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加快建设“法治乡村”,而改革开放以来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城乡二元矛盾中的农村法治化水平落后的现实,又使得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农村法治建设面临诸多难题。本文从”法治鄉村”建设面临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归结出目前建设农村法理法治化现状背后的原因,从而提出建设”法治乡村”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治乡村;路径初探

1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十八大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建立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国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仅要全面推进党的法治,做到依法执政,还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府法治,而且要推进社会法治,从而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可见,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重要领域和重要一环。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的法治,法治国家就无法推进;同时,法治社会建设可以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全面推进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法治乡村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农村的重点领域,提倡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也势在必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国理念,再次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是完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新期待,广大农民也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强烈呼吁和衷心期盼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生态文明、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把美丽乡村建设和管理真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的发展轨道。

近几年,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扩大,而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氛围,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强农村法理化法治建设。然而,从目前法治乡村来看,如何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农村秩序,最终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恰恰是我们在“法治乡村”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2 “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及现状

2.1 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当前农村法治状况无法适应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方面是基层乡村干部无法胜任农村法治宣传员的角色,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重视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推行落实国家政策往往摆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另一方面是法治宣传员的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下乡时间短,日常工作任务繁杂,导致大叔村干部无暇宣传法治乡村重要性。虽然法律对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法治操作过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还是难以发挥。最后,国家普法法治宣传队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传,而很少甚至没有普及到农村。农村法规体系的缺失进一步致使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旧无法可依,目前法制建设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村民守法及其执法依然存在问题。

2.2 法治意识薄弱,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农村作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行的重要社会群体而言,整个农村因为种种原因对法律的认知及认同度较低,村民的守法意识及其要受法律保护的意识都很差,村民对农村的礼仪习俗的尊崇遵循都超过了对法治化的应用范畴,大部分农村都缺乏现代法治化社会所应具有的民主氛围。我国农村受自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之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对农村大多数村民、村干部是比较模糊的概念,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及其农民的法治观念赶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调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加之农村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农村传统文化观念中的家族观念、血缘关系、宗族派系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据了社会管理的主流方式。基于农村整个经济基础水平和现实社会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农民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还不够系统化,普法教育的知识水平与普及程度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与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中提出的新知识型农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而这一切,农民传统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

3 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若干路径

在高速城镇化和现代化发展的未来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历程中, 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社会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更好地贯彻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大力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势在必行,解决现代司法在我国乡村遭遇的瓶颈势在必行。要强化法治教育,营造学习氛围。想方设法让法治理念深入民心,让农民知法用法,把广大农民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把农村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主攻阵地”,深入实际,有讲话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用新时期的法治理论武装头脑,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自觉投身于“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中去。同时,还要开展知识培训,强化法治意识。建设“法治乡村”和“美丽乡村”,必须选好带头人,始终强化村官法治教育和重点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村官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思维理念和意识,使广大村官自觉争做懂法、执法、守法的带头人和为民务实清廉的模范,成立机构为农村配备培育专门法治队伍,从长远来规划社农村法治工作,培育农村法治理念。

参考文献:

[1]彭向刚.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01).

[2]姜明安.论法治中国的全方位建设[J].行政法学研究,2013(4).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4.

作者简介:

毛慧丽(1989~ ),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