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
摘要: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和地租论为指导,梳理了国内外有关森林地租和林价的研究进展情况,并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森林地租与林价的理论框架,较具体地阐述了我国的森林地租制度和林价理论进程。为我国人工林的资源培育和林业生产的后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依据与参照,以加快林业生产发展从单一化、分散化向系统化、制度化的转变进程。
关键词:森林地租;林业产权;林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中图分类号:S3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28203
1引言
随着近年来林业生产要素市场的逐渐开放与扩展,国家对林业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与林业相关的如林业信贷、森林保险等国家扶持政策也随之应运而生。森林虽然是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但现今我国森林资源的“稀缺性”已不可忽视,森林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而且在林权抵押、银行信用贷款等经济融资方面也同样起着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当今社会的重视。林价作为立木价值的货币的外在表现,其科学、规范化的计量是森林资源资产市场化的关键。林价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可促进林业的稳步发展,是快速推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的一项基础性重点工作内容。我国学术界曾在20世纪80年代时对林价发起过一场热烈的讨论,且在林价理论定界范围、具体计算对象、计量方法等方面提出过许多非常有价值且能具体实施的想法与措施,但最终都未能真正应用到林业的生产实践中。
现今各国学者对林价的计算方式不尽相同,但大都采用成本计算法。研究在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和理论结论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和地租论为主要理论依据,较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有关林价的发展历程和计算方法,在归纳总结多种林价计算方法基础上,并结合现阶段我国社会的林业体制、林业发展现状等实际情况,提出了适用于我国森林资源实际情况的森林地租与林价理论体系框架,为我国与林地相关的制度改革和法律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与科学方法。森林地租与林价理论体系框架的提出与建立,将有利于林业的生产实践与经营管理,成为我国森林产业发展的一大助力。
2森林地租理论研究进展
2.1森林地租与林业产权
森林产业在我国起步虽然较晚,但近年来在生态环境、生态效益越发受到社会各方重视的情况下,其发展非常迅速。目前,我国的森林产业在制度、法律等方面还不尽完善,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森林产业中的地租、产权等方面问题,专家学者都有着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甄学宁[1]认为,森林地租是林地的超额利润。超额利润指在森林土地上从事植被经营取得的收益,减去原材料、经营、劳动力等成本的剩余值。森林地租的本质是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地租与产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就我国现阶段的林业情况来看,林地应该统一实行国有化管理,以此来解决我国森林产业长期以来存在的林权不清、管理不当、资源浪费等问题,明確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前重中之重是落实林权的问题。陈昌传[2]指出,森林地租实质上表现为租赁形式,是将林地使用权出售一段时间,结束后,收回林地的使用权。在此过程中,林地使用者要交付一定使用费。随着林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变化,林地产权也随之发生了集中、分散变化[3~6]。产权的分散会形成各式各样的产权组合模式,形成更加复杂的林业产权体系。
我国现阶段实行林地的无偿拨划制度,具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林地产权不清、森林资源无偿使用等,使林业的经济效益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制约了林业发展。
2.2森林地租与生态效益补偿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林业产业的不断进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逐渐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而以森林地租的视角来研究森林生态效益的学者居多[7,8]。如通过对地租模型的研究后发现:存在部分林地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甚至承担不起地租的情况,换句话说,以数值来衡量,地租的数值为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含义具体概括为:一方面是直接对生态环境即对物的补偿;另一方面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做贡献的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即对人的补偿。而地租为负值的原因可能是林业产业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发挥着生态与社会等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为负的林地显然不适合发展林业产业[9]。但林业与其它行业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并不像其他产业一样完全的由市场来调控,反而是受国家与社会等宏观调控的影响较大。国家为使生态环境、森林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大力鼓励发展林业。如鼓励营林部门在土地条件恶劣的情况下,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等。虽然此举为经济与生态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效益,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但对于林业经营者来说却是牺牲了自己的经济效益才带来了各方的效益。而牺牲的经济效益也根本不可能从原材料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为原材料的消费者并不一定就是该效益的受益人,因此经营者只可能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补偿。经营者仅有在生态、社会效益补偿值大于等于地租负值的绝对值时,才有可能获得利润,而不至于亏损。
李俊高和李萍认为:“地租理论是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林地地租=产品收入—(采运成本+利润(销售成本+利税(营林成本+平均利润),除在销售环节发生的总收入、成本、利润等因素外,直接对林地地租产生影响的因素是立地和地利条件。”即使是立地条件相同的林地,从事公益林的经营者所获得的利润将远低于商品林,而这些损失、两者之间的利润差额都应得到一定补偿;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其经营商品林的计算地租为负值,即林地的经营利润会出现亏损,因此经营者对商品林的经营兴趣不高,如果需要经营者来经营公益林,则必须给予他们合理的补偿,否则也会受到一定影响[10]。总之,公益林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经营目的,通过有形产品的销售获得的收入很少,故其经济收益远低于商品林经济收益。另外,由于公益林自身的特点,大多分布在立地条件较差的地区,在得不到外来补偿的条件下,其地租绝大部分为负值。这些地区的公益林倘若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其经营更是难以为继,将面临着亏损倒闭的局面。
无论林地质量优劣与否,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都是必不可少的,否则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王海鸿[11]在结合生态效益补偿与森林地租的基础上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森林地租制度体系,并把其纳入到林业税收的一部分,由国家税收部门统一管理,规范税费程序,明确税费项目,利用多种方式合理征收税费,从而减缓纳税人的抗拒心理。还可从中拿出一部分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建立监督管理机制,防治贪污腐败,从而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林地所有者向使用者征收森林地租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同时林业作为一种营利性行业,也应向国家缴纳税费。”森林地租的征收不能过于死板、一概而论,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可参照林地面积、植被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如林地植被数量的特征,实行阶梯税费征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政策补助,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可酌情减免部分地租和税金,提高这部分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2.3森林地租的计算方法
森林资源虽属可再生资源,但生长周期长决定了其投入期也较长,产品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时间,往往可达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在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经营者应改变固有观念,积极转变经营观念,提高对森林资源的重视程度,不要再将森林资源视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我国的森林资源已处于消耗大于产出的危机情况了。应该把森林资源和其他产品一样视为一种有价资产,实行国家统一经营管理[11]。
自林业产业出现,多年来,我国林业工作者为其发展不断努力,开展了许多与林价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相关研究,这些研究也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之前森林资源的资产属性一直颇受争议,无法确定也无人确定,但近两年已在我国林业经济理论界得到承认。在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过程中,必然离不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而林地资产评估更是其中核心部分。王贝[12]认为:“要想从林业产业经营中获得合适的经济利益,不能只评价林地自然生产力,还要评价林地经济生产力。”自然生产力评价固然很重要,但在林业产业中经济生产力也同样不可忽视,应将二者结合起来,这样更加合理可靠。而森林地租的计算即为林地经济生产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龙开胜等[13]经过系统研究后认为:“在价格体系合理的条件下,以平均生产价格计算所得的经营林地的收益,应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间按一定比例合理分配,避免分配不均。因此,可把利润收益作为地租的确认依据之一。在现阶段社会和经济条件下,制约地租价值的主要因素是从事土地经营所获得的利润。”但利润获得可能会由于所经营土地立地质量的高低、地理位置的好坏、经济发展程度的强弱等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同一块土地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的差异,利润也同样会相差甚远。因此,在林价的定价讨论时,土地必须用作林业经营才能确保公平合理。
徐熙泽,马艳[14]在对森林地租研究后认为:“国家作为林地所有权拥有者,为实现所有权在经济方面的体现,向林地租赁者征收森林地租是一個必然途径。”同时,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可知,林地价格并不是指林业用地本身的购买价格,而是林地地租的购买价格,因为林地经营者购买的只是林地在租赁期内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形成了以森林地租作为评定林地价格的基本方法——地租资本化法[15]。
3国内外林价研究进展
3.1国外林价研究进展
世界林价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距今已有200多年历史。最早是由奥地利在1788年提出林价计算的,由此林价研究发展正式拉开序幕,而在接下来近70年里,奥地利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林价计算体系。紧随奥地利步伐,前苏联和美国在20世纪初也开展了林业管理,划分林价区与林价级,逐渐形成一套适合本国的林价制度体系。而作为林业大国的加拿大,在林价制定方面更加细致全面,根据不同林产品、植被质量、植被品种、立地条件等因素测定基准林价,再依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调控林价。
可见,各国实行的林价制度和计算办法各不相同,方法多种多样。概括主要有市场倒算法、成本法、立木费用价格法、立木期望值法、收益还原法、格拉泽氏法等。而这些方法大致分三类:按森林原木的市场价格计算林价,即市场倒算法;按森林资源的投入成本计算林价,即成本法和立木费用价格法;通过森林产业的收益利润计算林价如收益还原法、格拉泽氏法等[14]。
3.2国内林价研究进展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林价研究进程很坎坷。由于我国森林产业起步较晚,导致林价进程发展也较缓慢。计划经济在相当长时间里占据经济制度的主导地位,1958年又受左倾经济理论影响,实行“大跃进”,浮夸风气盛行,国家局面混乱不堪,林价研究也被迫停止。在1956年举行的第七次全国林业会议上,林业部曾在林业相关法律中涉及到林价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举措和办法,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直至20世纪 70年时期,林价问题的解决已刻不容缓,才被正式列为林业经济理论上急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我国林业发展也正式步入正轨。20世纪 80年代,福建、广西等林业较为发达的省市陆续制定林价制度。1991年,在国务院批准下,林价制度改革开始在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实行试点,试点林区的立木价格表及一系列相关政策制度也相继出台,并先期在 9个林业局进行试点推广。1993年林业部、财政部共同提出了我国的森林资源有偿采伐制度,采伐者须先向国家缴纳采伐原木所需的林价后才能采伐,改变了原来森林资源低价浪费、无人管制的局面。至此,我国林价终从理论研究过渡到实践,林业体系雏形初步形成,森林产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虽然已经有了可参照的制度和方法,但由于还存在理论和实践结合不灵活、实际应用经验不足等问题,林地计算结果与实际相比差异仍较大,实践应用中仍有困难,林价未能从根本上摆脱育林基金提取的束缚,全国未能建立起统一的林价制度。林价制度主要应用于国有林区森林采伐,并未在集体林区实行,而集体林区的林价制度还未完全建立。从国内已有林价制度来看,林价计算法主要有廖士义的历史成本法、孔繁文的序列林价法、实用的造林价倒算法等。
4结论与讨论
4.1关于森林地租研究的探讨
传统的林业生产经营侧重于自然科学,忽视社会科学影响。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经营者应充分重视社会科学的作用,尤其是制度体系对林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林业如想突破原有框架,实现跨越式发展,改革创新是必由之路,核心是制度体系改革,产权制度与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更是重中之重。我国应尽快建立适宜的森林地租制度,不断完善林业制度体系,为我国林业发展战略提供一个有力的“内燃机”。
4.2国内外林价研究方法探讨
计算林价的方法有多种,在处理问题的接入点、計算收益的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说计算林价的原理是一致的。国内外的林价计算方法大体归纳为两类:一是在林木培育过程中,对构成林木价值的各因素进行核算。该方法认为森林培育是不断消耗各种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过程,也是投入各种物质成本和人力成本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同时又创造了大量的新价值。正因如此,林业生产经营的最终价值是由培育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成本和劳动创造的新价值组成。林价是各种投入费用和投资收益总和的数值表现形式。如成本法、立木费用价格法、格拉泽氏法等都可归于此类;二是从实现价值角度,即以林木采伐销售时的市场价或经营者的预期价为依据,对林木价格估算得到林价。此类方法的特点是将活立木独立,并将其视为原木生产的劳动对象。活立木价值是通过原木销售实现的,活立木价值是构成原木价值的一部分。市场倒算法、立木期望值法、收益还原等都可划分为此类。
总体来看,第一类林价计算法从林价成本和收益入手,因此若想使用这类方法,必须有准确的生产资料投入费用,否则将无法计算,计算结果的精准度也会受到影响。而第二类计算法比第一类简单,但由于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受市场影响较大,波动性较强,具有偶然性,且按立木期望值计算的林价,包含了林价的经营利润,所以得出的林价往往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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