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高等院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2017-05-22 10:17战宇
科技经济市场 2017年2期
关键词:专家库专家政府

战宇

摘要: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深刻影响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本文围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结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颁布契机,提出扩展专家库的数量规模和专业领域、完善评审专家考核机制、保证专家公正独立评审权利和加强新《办法》贯彻学习等对策。

关键词:高等院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问题与对策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具有采购预算大、采购种类庞杂、技术参数要求精尖、突发采购状况多等特点。政府采购工作评审环节的开展质量直接关系到采购工作最终结果,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深刻影响高校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水平,也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2016年11月,财政部对2003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做了修订,制定印发了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对照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新《办法》贯彻学习,快速提升高等院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水平迫在眉睫。

1高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现存问题

1.1高校现有评审专家库中专家配备数量明显不足 第一,现有评审专家库中的总体专家配备数量明显不足。 第二,现有评审专家库针对不同评审项目,配备的专家在数量比例显著的不平衡性,比如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工程设备,以及建设工程开发等实践领域的专家配备数量较多,而在专业性应用设备采购,以及公共服务性采购项目评估领域配备的专家数量则相对较少。 第三,在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开展规模不断扩展的实践背景之下,数量日渐增多的新近引入采购项目,尚未纳入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视野之中,导致现有评审专家库中专家不得不一年多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给实际获取的评审质量稳定性造成显著不良影响。

1.2高校现有评审专家库的人员组成结构参差不齐 现阶段,部分地方政府财政监管部门具体设立的评审专家库和各高校自行组织建设的评审专家库,在人员组成结构层次往往以技术应用性专家占据主体地位,由于这些专家在具体开展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未能实现对政府采购基本常识的充分认识,因而无法实现对政府采购文件中列示的商务性条款和资格审核性条款的准确理解和认识,导致最终形成的评审工作结果难以获取充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与此同时,部分地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尽管切实引入配备了适当数量的法律领域专家,以及经济金融领域专家,但是在其具体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过程中,由于其本身不具备充分可靠的技术性知识,也不能获取到充分且稳定的技术性指导和协助,引致其实际形成和输出的政府采购工作评审结果难以获得充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3高校现有评审专家知识技能掌握水平和工作态度差别显著 在为数众多的高校政府采购项目的开展过程中,不同评审专家本身在专业性知识理念,以及应用技术等方面具备显著的相互差异,部分数量的专家经验水平较高,能够完整准确了解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市场交易格局,以及价格动态变化波动特征,因而能够对具体采购评审文件中列示的技术条款和技术方案提出针对性的改良优化建议;在此基础上,有部分数量的评审专家却对实际面对的政府采购项目缺乏充分了解,因而在整个采购工作环节的具体开展过程中,始终一言不发,或是受某些利益集团的暗中驱使而发表某些具备明显倾向性的评审意见,而某些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经常高频次选取这一类评审专家,导致实际形成的高校政府采购评审结果明显缺乏公平性,给高等教育事业顺畅有序发展造成了显著的不良影響。

1.4老《办法》已不适用于现阶段采购评审需要 2003年,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推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原《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管理要求,需要及时修订。一方面,不满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评审专家管理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进入、使用、退出机制,明确专家评审工作纪律和要求、专家回避情形、专家对评审报告的争议处理、专家名单保密与公告要求、专家履职情况记录、专家库动态管理等内容。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管理环境的变化,实践中反映出:专家权责不对等、专家不足,以及少数专家不专、不公等现象。

2高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改良策略

2.1充分扩展高校评审专家库的数量规模和专业领域 第一,要不断扩展我国高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人员配备数量,同时还要确保实际配备的评审专家能够同时覆盖更多数量的专业性知识技术领域,确保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人员队伍建设质量水平实现程度显著的改善提升。相关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利用电视、报纸、电台广播以及网络信息平台等信息媒介技术形式,公开发布高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人员招募公告,公开吸纳具备较高水平专业化知识技术掌握运用水平的评审专家,并以此切实提升我国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人员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水平,确保实际开展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够具备更加充分且显著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第二,要针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现有的专家,遵照实际具备的专业性知识技能切实划分为若干个岗位性,以及应用性类别,确保相关专家在开展具体化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项目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化知识技能,从而获取最佳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成果。

2.2积极完善评审专家群体的工作状态考核机制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监管职能部门,要切实提升与采购实务代理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水平,针对采购工作代理机构在具体化业务流程开展过程中反映的采购专家工作状态问题,要及时进行针对性以及完整性的调查核实,对符合通报批评处理条件的不良事件要及时开展针对性的通报批评和干预处置,要针对存在不良业务记录和评审业务失当行为的评审专家及时开展针对性的处罚惩戒,不断扎实优化为我国高校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工作的综合开展水平。 要切实针对现有的评审专家开展以日常评审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工作状态考核机制,逐步建构和运行系统完善的工作状态动态考核评价机制。要逐步完备评审专家日常工作监管评价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要指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基于基础业务能力、工作实践态度,以及职业道德表现状态等具体方面展开考核评价,对于考核结果水平较差专家要及时剔除出专家队伍。为了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加强评审专家管理,应开展四方面措施: 第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专家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将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专家聘用、解聘相衔接。 第四,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规定。

2.3切实保证专家公正独立评审权利 高校必须严肃落实随机抽取方式,保证外部专家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正独立评审,是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重要措施。为了保证专家公正独立评审还要做到: 第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三,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高校采购和监督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四,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2.4加强新《办法》贯彻学习 按照依法修订、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财政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规范了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有六方面: 第一,《办法》不再适用前期咨询专家范围。 第二,严格专家资格条件。细化了专业能力要求、年龄及健康要求、信用记录要求以及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三,建立专家退出机制。明确了专家解聘的四种具体情形。 第四,细化随机抽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家不足时的两种处理办法,对专家补抽、专家抽取时间等作了规定。 第五,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明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 第六,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标准。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相关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中央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执行。

3结语 下一阶段,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质量,切实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水平,财政部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国家评审专家库和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推进评审专家全國资源共享。地方财政部门也会制定本地区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完善本地区评审专家库,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同时,高等学校政府采购部门也要加强业务学习,依法做好专家选聘、抽取、解聘工作,把好专家人口关、使用关、退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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