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计量检验方案

2017-05-20 12:57章桢炫
中国科技纵横 2017年8期

章桢炫

摘 要:针对目前国家缺少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净含量计量检验标准。根据笔者多年来从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及计量仪器检测,综合现有的技术规范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JJF1070-2005)、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17267-1998)、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GB5842-2006)和地方性技术法规《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分析了现有检验规则和技术法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定量包装检验方案。

关键词: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计量;定量包装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8-0078-01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已经广泛应用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但是,目前缺少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计量检验标准。笔者根据现有的检验规则和技术法规总结出瓶装液化石油气定量包装检验方案,以供从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同行参考。

1 现有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JJF1070-2005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过程中发现,JJF1070-2005对该类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的要求与GB17267-1998和《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中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以钢瓶型号为YSP-15和YSP-50为例。

主要表现为:表1所示。

(1)《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中规定:“液化气充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15kg气瓶充装量为(14.5±0.5)kg,50kg气瓶充装量为(49.0± 1.0)kg。”

而JJF1070-2005中则明确规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應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2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即钢瓶型号为YSP-15的液化石油气允许短缺量为0.15kg。钢瓶型号为YSP-50的液化石油气允许短缺量为0.50kg。

从以上引用部分规则中可以看出,JJF1070-2005和GB17267-1998及《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中对液化石油气充装量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针对YSP-15型号瓶装液化石油气举例。从GB17267-1998和《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中的规定来看,充装量为(14.5±0.5)kg即14.0kg~15.0kg为符合要求。但从JJF1070-2005中的规定来看,YSP-15型号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必须大于14.35kg,并且未作出充装上限的规定。

这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计量检验带来困惑。

(2)由于JJF1070-2005和GB17267-1998及《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中对液化石油气充装量的规定有所不同,又带来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标注的困惑。GB17267-1998及《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试行)中允许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标注带有“±”号。但JJF1070-2005中净含量标注不允许有“±”号出现。

2 瓶装液化石油气定量包装检验方案

2.1 抽样方法

根据JJF1070—2005抽样规则进行抽样。

2.2 净含量标注检验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符合GB5842-2006的技术条件。液化石油气钢瓶上应明确标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自重以及液化石油气的净含量。液化石油气净含量标注方法应按照GB17267-1998钢瓶重量充装允许偏差执行。详见表2。并且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应大于6mm。

2.3 净含量检验

根据JJF1070—2005对样品进行检验。

(1)测定总重(GW):在秤上按顺序逐个称量每个样品的实际总重(GWi),并记录称量结果。

(2)确定皮重(P):液化石油气皮重根据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确定为液化石油气钢瓶铭牌上的钢瓶自重质量标注。

(3)计算每件商品的实际含量(q):商品的实际含量(qi)= 实际总重(GWi)-皮重(P)

(4)计算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平均值q=Σqi/n

(5)检测结果。

1)单件商品净含量的判定。

钢瓶型号YSP-15单件实际充装量为14.0kg~14.9kg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钢瓶型号YSP-50单件实际充装量为48.0kg~49.5kg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批量商品平均实际含量的判定。

钢瓶型号YSP-15平均实际充装量为14.5kg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钢瓶型号YSP-50平均实际充装量为49.0kg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净含量的总判定。若单件商品净含量判定为合格,且批量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的判定为合格,则此检验批的商品净含量综合判定为合格。若单件商品净含量和批量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中有一项判定为不合格,则此检查批的商品净含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2.4 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的检查

根据JJF1070—2005抽样规则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抽样。

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的检验:

(1)测定总重(GWp):在秤上按顺序逐个称量每个样品的实际总重(GWip),并记录称量结果。

(2)确定皮重(Pp):液化石油气皮重根据GB5842-2006确定为液化石油气钢瓶铭牌上的钢瓶自重质量标注。

(3)计算每件商品的实际含量(q):商品的实际含量(qip)=实际总重(GWip)-皮重(Pp)。

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含量的判定:

钢瓶型号YSP-15钢瓶残液的含量不大于1.0kg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钢瓶型号YSP-50钢瓶残液的含量不大于2.5kg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3 结语

本方案解决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定量包装计量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惑。希望对从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同行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国家质检总局.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Z].2005.

[2]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Z].2005.

[3]国家技术监督局.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Z].1998.

[4]国家质检总局.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Z].2007.

[5]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建公[2008]429号《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标准规范》[Z].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