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课之希望:尽可能开放,无障碍共享

2017-05-19 22:51李晓明
中国大学教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校园网许可国家

李晓明

慕课带来一阵风,吹了三四年,从中国大学里吹出了千门课程,飨千万学习者。随之而来的,一直有两个问题备受关注:其一,学那些课程有什么用?其二,如何能持续发展?这两个问题其实密切相关:越是有用,就越能持续发展;用的人越多,就越有希望。

这里想探讨的,是上述两个问题背后的一个问题,即如何降低慕课应用的广义成本,或者说门槛。所谓“广义成本”,除了直接经济方面的成本,在此着重指让慕课被广为知晓、可有效采用等所需要付出的努力。对于其含义,这里举个例子可见一斑。想象一所位于偏远地区的地方院校,校园网出口带宽不算好,学生直接在校外平台上学慕课有困难,于是想把那些课放到校园网上来,现在这就是一个广义成本会高到让人放弃的事情。其中最大的障碍,还不是筹资采购所需的设备,而是和相关方面商议“能否把你们的课程放到我们校园网上来”。

2015年,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从政府层面吹响了在中国建设与应用慕课的进军号。其中计划要分批认定几千门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慕课),令人鼓舞。而且,文件中明确的“先建设应用,后评价认定”方式,体现了一种积极的改革精神,奠定了国家精品慕课有用、能用的基础。然而,它们是否能被广泛地用起来依然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

我认为,大范围慕课应用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在知识产权安排上坚持一种行之有效的开放共享精神与实践。为此,建议借鉴国际公认的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许可协议,既保护慕课作者的著作权,也排除影响开放共享的不必要障碍。具体来说,即在国家开展慕课认定工作的相关文件中指出:

凡申请国家认定的慕课即同意如下许可协议:CC BY-NC-SA(署名一非商业性使用一相同方式共享)。

其含义是:作者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在以适当的方式标注作者署名的条件下,允许任何人做非商业性采用,他人基于该作品形成的演绎作品必须采用同样的许可协议进行许可。这三项授权要素的约束对象是作品的使用者。只要遵循上述授权要素,任何人都可以不用再询问地免费使用相关资源。

为进一步理解这种知识产权安排的意涵,下面给出在这种协议下一些典型应用场景示例。假设北京大学一门课程“X”初始部署在华文慕课(北京大学慕课平台)上,并同意采用这个协议。那么:

(1)其他任何大学不仅可以让自己的学生在华文慕课上学这门课,还可以将x部署在自己校内的平台上,让学生更方便地学习。这个过程不需要再征得北京大学(以及x作者)的同意。宣布采用这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就意味着相关权利人已经事前进行了非商业性使用权的许可。

(2)中国大学MOOC、学堂在线等,甚至国际上的商业平台(只要这些平台对相关资源进行非商业性使用)也可以部署X,为广大学习者提供免费的学习服务。这个过程不需要再征得北京大学(以及x作者)的同意。

(3)这样一种知识产权安排鼓励广泛的非商业性使用,但同时并不禁止一个平台希望对X做商业性利用(例如,收取一定的费用、引入广告等,无论提供或者不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但这需要经过x作者的同意。

(4)X作者自己也可以寻求X的商业性运营。但(3)(4)两条都不會影响基于上述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应用实践。例如,某一公司后来向x作者买断了x的所有权利,其他人依然可以在CC BY-NC-SA协议下使用X。这意味着,宣布使用CC BY-NC-SA协议,一方面可以广泛传播相关资源,另一方面,也并不阻止作者合理的利益诉求。

(5)如果另一所大学的某教师根据自己的教学需要实质性地采用了x的一部分(这种情形已经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允许“合理使用”的条件了),或者修改了x的某些内容,形成了一门新的慕课,也是可以的,其过程不需要征得X作者的同意,但在结果中需要指出X部分的来源,并且结果慕课也要以CC BY-NC-SA协议的方式共享出来。

这里还可以做个类比。一门慕课声明采用CC BY-NC-SA协议,就好比一个国家宣布对其他国家的人免签证。不免签证,不是不可以到该国去,但因为感觉申请签证麻烦,许多人会打消去的念头;免签证了,原来不想去的现在也要去了,从而会大大增加访问该国的人数。一门慕课声明采用CC BY-NC-SA,就相当于给所有人发放了一个“签证”,将大大促进对它的应用。同时,就好像免签的游客也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一样,使用该慕课的人也要不违反CC BY-NC-SA蕴含的要求。

如此,国家认定慕课的广泛共享应用就有了一种最重要的基础。只有消除了使用权障碍,各种应用创新才能层出不穷,从而推动慕课本身的持续发展。否则,共享障碍重重,难有应用的动力,本身发展必然乏力。尽可能开放,无障碍共享,是慕课的希望所在。闭关自守,画地为牢,个别条件好的课程服务平台可能形成相对优势,但损失的是整个开放在线课程共享的事业。

慕课建设与应用能成为一种国家行为,是我们制度的优势,并不是在每个国家都可能的。既然是国家行为,而且针对的是教育这样的社会事业,就要最大限度地追求结果的公共性。上述建议,就是从法律上提供的一种保证。这也是中国在慕课浪潮中走出特色、走向领先的机遇。

当然,任何人都可以自行宣布自己的作品采用CC BY-NC-SA协议,从而具有了上述意涵,不用统一要求也可以。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了解这种法律工具的人还不多,因而宣传动员让人们自愿采纳的社会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数字资源开放共享的囚徒困境,也只有通过适当外部条件的引导才能破解。因此,国家慕课认定工作的启动是一个难得的契机,一旦错过,回头再想做会困难许多。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对国家认定的慕课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不仅有利于那些课程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得到最大范围的应用,而且也顺应全球开放教育资源(OER)的潮流,将成为我们在其中做出的符合当代中国形象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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