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域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反思与建构

2017-05-19 07:09张琦杨笑笑
理论观察 2017年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张琦+杨笑笑

摘 要:完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从来不是法律职业者的简单聚合,需要法律人之间形成一种内在的凝聚,包括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律价值观的聚合,分析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建构完善、有效、切实可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我国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4 — 0115 — 03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治国家的意义

在时代车轮飞速运转的今天,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尤其是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尤为重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法律人内在的一种认同,理顺不同法律机关即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关系,使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因相互肯定而更紧密地结合,也因相互妨碍和否定而权责分明、相互制约。〔1〕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可以引导法律人之间适当、合法的处理问题,也能相互制约、监督,促进司法独立,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建构完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和困境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应然状态

有人基于中国的现实和传统给出一套隐喻:“法庭是法律帝国的朝堂,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天子;律师和检察官分别为文武百官,文官曰之“相”,武官曰之“将”;公证员是皇城的内侍,法律学者是庭外的清流,前者称“侍”,后者为‘师”。〔2〕在这样的制度之下,法官高高在上,律师和检察官居位于下,他们处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地位,文武百官出谋献策,法官集权力于一身,这种法律帝国模式导致了法律被操控在人的意志之下,是非曲直由法官一人断定,歪曲事实,滥用权力不可避免,最终使人治高于法治。而公证员被排除在朝堂之外,更不用说出谋划策,在人治的朝堂之中甚至没有话语权,况且古代皇权和相权之间的竞争从未停歇,皇权和相权之间的不信任也一直存在,所以两者之间没有办法达到真正的平等、协商、合作。

在当今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指法律人物理的“聚合”,更重要的是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聚合”,不是理论的简单合成。简单来说所谓的法律精神是指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就要求具有一体化的社会主义理念、信念、价值追求,能用自身具有的价值伦理观念为社会主义法治做出贡献。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的现状

1.法律思维的缺失

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冤假错案等为人不齿的违法乱纪行为,其首要原因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法治信仰等因素造成。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性思维,是具有以法律语言为思维的语言、以“崇尚法律”为思维定势、以“恪守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的经验思维、群体性思维等特有属性,因而成为法律人的职业特征和法律职业共同體的联结纽带。〔3〕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纽带的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和法律工作者,但在我国,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思维散落各处,各自成章,法官有法官的一套法律思维,检察官有检察官的一套法律思维,律师又有自己的法律思维,使得本应作为一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给人的感觉是身首异处;这样的结果导致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出现种种矛盾冲突,在一定条件下越演越烈,最终导致法律的空置和无视。

2.法律信仰的缺失

法律信仰是指法律人、法律职业工作者对法律的敬仰、崇拜、信任和不排斥,法律信仰是每个法律人必须具备的精神品质,法律不但是可以被信仰,而且是应当被信仰,他是法律人的精神支柱,没有法律信仰,违法乱纪和作恶等现象会丛生,法律信仰是维系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者之间重要的纽带,具有法律信仰,不同人之间的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双方最终协商达成一致,减少纠纷和矛盾的化解。而当今社会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矛盾、间隙重重,其主要原因就是许多人没有法律信仰,不能在法律认知的角度达成一致。

三、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困境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不信任

由于我国古代法律当中,法官和检察官是竞争关系,两者之间的竞争持续了几千年,难以在一时半刻缓解,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处于不信任的状态,不能在思想观念、信仰、精神上形成高度契合的共同体,遇事各执己见,双方往往僵持不下,出现了“死磕派”律师,也有了对“死磕派”律师的打压,对法律人的打击也在向人身攻击方向发展。近些年,法律人之间的对抗越来越激烈,达到了炽热化的程度,使得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背道而驰。

(二)外表的“共同”而非内在的“共同”

国家虽然建立了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从业要通过全国司法考试,这虽然在制度上建立了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需要法律人内心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精神、法律操守,而我国目前的现状表明法律人之间内在的共同体还相去甚远。

(三)人治之风盛行

我国的传统历史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法治建设,虽然一直强调依法治国,但在实际操作当中大多数人还是秉承依领导人的意志办事,下级听从上级领导的意见,法治在这种无声无息的演变中变成了人治,而人治将权力完全集中于统治者之手,导致专制独裁,最终依法治国也流于形式。

(四)保障制度欠缺

由于我国的法官制度不健全,多数优秀的法官、检察官都辞职从事律师职业,法官、检察官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官检察官制度,规定了法官检察官在任职期间的职业禁止、离职期间的职业禁止,但却没有适当的保障,使得大多数法官检察官辞去舒适的职位走上律师这条路,导致了司法机关优秀人才缺失,大量职位空缺。

(五)考核制度与现实需求的脱节

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官员的身份由来已久,官员的职位提高与行政职务、级别挂钩,相应的,检察官、法官在体制内的被肯定,与行政职务的提升(担任庭长、处长等)密切相关,他们必须谋求担任一官半职,才能获得体制内的承认。所以,导致一个奇怪的现象,若想给予一个擅长办案的法官肯定,就必须把他提升为不办案或者可以少办案的庭长、院长。〔4〕基于这种司法行政化视角下的法治路程艰难而漫长。

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议

(一)树立法治理念,建立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口号提出良久,但基于我国古代有史以来的传统,人治难以避免,而建立法治国家又是一个国家富裕强大、人民安康幸福的必然选择,更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实践中我们不但要加大依法治国理念的宣传力度,还要将其落到实处,从上级到下级、高层到低层、城市到农村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在各省市县尤其是地级设立法治监督检查部门,方便群众监督,在各级机关设立监督信箱或问题反映窗口,如果有发现违法乱纪现象,可以直接将意见提交窗口以取得及时处理,将法律建在家门口,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减少乃至杜绝人治现象出现。

(二)构建共同的法律价值使法律人“聚合”

如何使法律人聚合关系到我国法治事业的建设,关系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因此这里的聚合不只是法律知识的聚合,法律职业工作者除了要有法律知识,还要有法律思维、法律精神、法律道德、法律伦理乃至法律信仰。而我国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规定的培训制度,都只提到了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而没有法律道德、法律思维、法律精神的培训。而作为一个法律人重要的不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是有没有法律精神,有没有法律信仰。如果一个法官只是通过了司法考试,在我们现行的体制当中就认为他具有法律知识,但若不信仰法律,不尊重法律,就会出现法官造法、滥用权力等现象;同理,一个检察官、公证员、律师如果没有法律精神,不尊重法律、不信仰法律那他就会滥用诉权,恣意妄为,视法律为空文,扰乱司法秩序。因此,在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等法律职业在上岗前不仅要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还要进行法律伦理、法律思想、法律精神的培训。英国对于每一位法律职业中在每年的工作中至少要进行15天法律伦理培训才能继续从事该职业,所以,任职前法律伦理培训是我国法治建设当中的必然选择。

(三)构建一体化的人事制度

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对于法官、检察官的选拔录用、培训、工资、福利、监督、退休与抚恤等都有各自的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官和检察官、公证员在体制上来说都属于公务员,其人员的招录、任用、工资等一系列都是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来办,但是在真正实行时却兵分几路,不能达成一个统一集合体,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从根源上来说就没有打好基础,所以在以后的职业交换中就势必存在很多外在和本质的障碍,比如法律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等。所以,建立一体化的法律职业人事制度是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由之路。

(四)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互换机制

我国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已经做出了回应,如进行法律职业之间的互换,这样做有利于法律职业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彼此之间的认知度,但是由于没有有效的机制,使这项措施流于形式。法官去高校交流,但不懂高校的教学模式,只是留个名,而高校教师去了法院、检察院不懂法院、检察院办案的一套,只能充人数。要想真正实施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互换就必須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政策。(1)法官、检察官和法学院教师的交流不是教师去了法院、检察院就得当法官、检察官,他们可以给法官、检察官们进行业务和伦理培训,在交换期间学习观摩法院的庭审活动,学习实践当中的法律,此后可以在教学中融入实践案例供学生学习;(2)在交流过程中给法官、检察官进行法律伦理、法律精神培训,可以让他们在接触了太多的现实之后学到与众不同的东西,让精神境界得到提升。而法官、检察官去高校不是非要干他们本职工作,和医生的学习类似,医学院的学生在大三或大四以后都是在医院中度过,他们通过实地接触患者,了解病情,学到更多的知识,这样,在进入社会以后就可以直接上岗,省去许多手续,节省了资源。(3)效仿医学生培养,给在校学生、老师进行实践课程的培训,同时建立法院人员带领本科生、研究生制度,法官带领学生实地办案、了解案情,参与到案件中来,让学生在毕业后就可以直接进行相关的法律活动。

(五)完善法官保障制度

法官在我国的待遇类似于公务员,但是无论从工作任务还是工作性质上来说,法官的任务都非比寻常,但薪金却和一般公务员差不多,工资、福利等远远落后,而《法官法》又明确规定法官在职期间不能从事其他业务,不允许法官兼职,但是面对繁重的工作和低廉的收入,许多优秀法官选择了转行于律师,这使得许多法院的审判位置空缺。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官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1.建立完善的法官工资福利制度。提高法官的工资福利,对业绩优秀的法官予以奖励,增加法官的福利,让法官在工作之余可以享受单位的优待;

2.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许多法官尤其是刑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承担着许多风险,遭到当事人的威胁、杀害或者其家人遭遇其害等,北京昌平区的法官马某案就证实了这点。

3.建立完善的法官退休制度。由于法官是高危职位,但收入却一般,所以许多法官在退休之后也面临着生计问题,建立完善的法官退休制度能很好地挽留优秀人才,为我国的法治事业做出贡献。

〔参 考 文 献〕

〔1〕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6):20.

〔2〕刘作翔,刘振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和理解——兼论中国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色隐喻及其现状〔J〕.法学杂志,2013,(04):98.

〔3〕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24):

118.

〔4〕葛洪义.一步之遥-面朝共同体的我国法律职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专栏〔J〕.2016,(05):6.

〔5〕李学尧,余军.法律职业的危机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05).

〔6〕徐显明.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J〕.中国法律评论,2014,(03).

〔7〕谭玲,何国强.再论法律职业化与法律职业共同体〔J〕.政法学刊,2009,(06).

〔8〕吴玲.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J〕.中国律师,2016,(01).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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