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霄?王梦涵?周荣丽?唐瑶?徐婷
摘 要:农业是利民之本,江汉平原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糧基地,是关乎全国粮食安全的战略要地。随着社会的发展,污染也不断加剧,尤其是农村地区。但受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立法者极少关注农村环境立法。研究江汉平原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解决途径,是响应“依法治国”道路的号召,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农业强省的要求。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江汉平原;法律解决途径
一、江汉平原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缺陷
1.江汉平原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1)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空白。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环境污染分为两种,一种是突发性环境污染,多是重大操作事故引发的;另一种是累积性环境污染,这种污染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一旦被发觉后果往往更加严重。但我国立法侧重于前者,而直接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则基本没有或者非常笼统。此外还侧重于对点源污染的控制与治理,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该种污染理论上依然属于点源的范畴,对于面源污染及相关规定,法律中基本没有相关规定。
(2)江汉平原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环保意识薄弱,乡镇企业守法意识差。①农民维权意识薄弱,在农村环境污染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其环境权利维护更加困难,无法利用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维权。这必然会造成环境监管司法的虚置,不利于农村环境监管的司法建设。乡镇企业重利益轻环保,近年,大量污染企业迁至城郊、乡镇,一方面为乡镇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另一方面,给当地环境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3)农村环保机构不健全。①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缺乏独立性。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地方各级政府下属部门,受地方政府直接领导,而不是自行决定环保政策。将环境监管职责定位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线的江汉平原乡镇政府也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权利和人员而无法发挥其信息收集迅速、监督管理便捷的优势。
(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环境诉讼。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尚未确立,只能依据普通法律规定,拥有环境污染诉讼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旁人无权提起诉讼,西方国家往往会降低提起诉讼的门槛,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就环境问题提起诉讼。
(5)法治部门缺乏强制手段。我国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是采取限制、命令、审批、禁止等直接管理形式,不像工商、质检等部门被法律授权可以采取扣押、查封、没收等强制手段。因此,被处罚后一旦责任人对于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环境执法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极大迟延了执法时间,降低了环保工作的效率和执法效果。
(6)诉讼赔偿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往往具有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等特点,即使农民群众在环境维权诉讼中胜诉也很难得到全部赔偿。随着时间的推进,届时必然会导致赔偿无处追寻,损害无人负责的境地。
(7)诉讼时效期限过短。环境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因为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和缓发性,三年的时效期间还是显得极为不足。
(8)农村产权关系不明,农民保护环境动力不足。依据现代法学理论关于法律主体的假设,法律上的人都是最关心个人利益。江汉平原是典型的农村地区,在我国,国家或集体对于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但开发自然资源所生产的产品或利润却通过个人承包为私人享有,单位行政村人变动频繁,村民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变动频繁,加剧了农村环境状况的恶化。
(9)法律监督制度不健全。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由环保部门对于环保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但目前我国环保系统并非是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而是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着地方环保部门的财权、行政权和执法权。
(10)我国法律未赋予民间环保组织应有法律地位。环保组织不仅可以通过宣传引导公众的环保意识,还能弥补政府管理的盲点,减轻政府压力,监督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保护民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民间环保组织的诞生是民众环保意识提升,是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产物。
二、江汉平原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在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污染来源方面,学界基本上形成了的观点。我们认为应主要从以下方面阐述:
1.从农民的主体性来说:(1)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环保意识。(2)开展环保知识宣传 ,提高农民环保意识。根据美国《河川港湾法》有关规定,将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互帮互助的理念传承下去,促进资源数据与情报共享系统,及时公布和更新污染的实际情况。政府可以开展公益普法活动,派遣普法人员从宣传《环保法》入手,将环境数据及现状及时通知到位,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 、提高农民基层环境问题决策的参与度和监督权。(3)加大培训力度 ,建立农村环保教育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村镇环保培训机制。对农民、各级基层干部 和基层环保技术人员进行环保政策、法规、知识培训。二是编写农村环保科普读物,便于农民群众熟悉和掌握相关环保常识。
2.将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和提高农民物质收入结合起来。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从传统的农业转变为生态农业,提高农民物质收入和环保意识。(雷杰.环境保护中的农民主体性研究.河北大学2014年30页)
3.统一制定环保规划条例,综合治理农村环境污染。这个可以将环保及法律相关的专家聚集起来,开展研讨会,进行环保条例的规划。
4.构建农村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以使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工作呈常规化、规范化运行,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 建立农村环境管理制度 ,防治农村环境污染 。一是建立湖内撤围和退垸还湖制度。二是建立江汉平原河流水环境管理制度。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制度,构建环保管理体系 。
5.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建立农村环保民间组织,降低甚至是取消农村环保民间组织的设立门槛,减轻政府管理的压力,将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从而更好地改善农村环境。政府也要做好相关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民和社会的监督。健全举报制度,也可以实行举报激励措施,调动社会积极性。
6.严格地方政府官员的任务考核机制。在政绩方面应将环境治理的功绩也载入绩效考核中来,从而调动广大官员的积极性,而且在环境防治方面也应实行终生责任制。
7.逐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取消诉讼主体的限制,建立起专门的环保法庭或设置专门的环保审判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以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另外,针对当前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远低于污染企业的损害程度的现状,我们也认为行政部门在充分客观地查明原由的基础上,在执法过程中,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处罚力度和其损害程度能够相当,不能因此而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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