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研究

2017-05-16 01:31杨轶
博览群书·教育 2017年2期
关键词:判例完善

摘 要: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确立发展已初见成效。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能否统一适用是评价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而指导性案例在司法进程中能够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已经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道路上,案例指导制度以更好的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通过了解案例与判例的概念属性,并根据我国现阶段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状况,分析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國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判例;完善

一、案例与判例概念的比较

案例和判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判例应当包含着判决和先例的意思。判决主要着重于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运用对当事人产生影响的具体结论,先例是对以后产生相类似的案件的一种参考依据。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构成了一国法律的根基和渊源,具体来说是指某个裁判中包含的规则与原则,对于本院以及各级法院之后的裁判具有强制的束缚力,其具有的法律地位,与一国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相对,被视为“法官造法”[1]。

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判例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判例是一种法律渊源可以独立适用的,而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只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而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渊源。两者的效力也有较大的差别,判例对于法院在以后的审判过程中和类似的案件中,判例具有强制的约束力,法院必须遵循判例。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在法院以后的审判过程中和发现相类似的案例只有参考和指导的效力,并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判例法国家的一个有效判决生效之后就会自动生成为判例,不需要其他的程序要求,我国的一个生效判决要想成为制度性案例,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筛选、审核和发布才有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

二、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一文件,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各级司法部门的相关工作至此有了法律文件可依。

在长期的案例指导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一整套关于案例筛选、编纂与公布的宝贵经验。[2]虽然案例指导制度受到重视,也取得了很多进展,但是,我国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机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尽管遴选机制是多元化的,较以往相比也更加体现民主元素,但是这无法改变我国指导性案例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化模式。我国指导性案例遴选工作的推荐主体尽管已经把各级人民法院包含在内,但是也脱离了审级制度的基本限制,这就造成了推荐案例的法院与审判案件的法院不统一,审判工作与遴选工作的脱节。而且不论是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还是案例指导办公室,都没有参与所推荐案件的直接审理,仅是通过报送的书面材料对案例做出判断,这对于最终所遴选出的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和普适性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再者,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法治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想要在我国构建起一元化的案例指导制度几乎是不现实的。[3]

另外,《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指出,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在于“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从目前公布的一系列指导性案例来看,法官审理案件时不仅需要参考司法解释之中的有关规定,还需要参照指导性案例中的相关规则。但是,由于长期局限于制定法的思维模式,我国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普遍缺乏系统的参考案例方法的训练。在现实情况中,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法官更偏向于选择成文法或者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而不是参考指导案例,法官的这种偏向的改变仍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在案例指导制度中,完善案例的遴选机制是前提和基础。首先,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专门发掘指导性案例的业务部门,采取座谈会、调研等多种形式深入到下级法院以及本院审判业务部门选取有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件,并对其进行详细地研讨和充分地论证。其次,要明确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指导性案例不能仅满足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形式条件,还应该具备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说理充分、裁判效果良好的品质。再次,还应该注意新旧案例的更替,因为案例发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段就可能与新的立法以及社会的变化不相适应,这就需要宣布的旧的案例不再具有指导意义或者以新的案例来替换。

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案例指导制度应该需要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要增强案例指导制度对社会大众的普及宣传,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积极学习运用案例指导制度,不断的通过法律的理论学习与实践运用相结合,更好的了解运用法律。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部门在我国社会转型、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对于不断涌现的裁判难题的一次理性回应,是积极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4]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弥补制定法的缺陷与不足,提高办案人员素质,整合判案标尺,巩固司法独立,规范自由裁量权,增强社会公众的国家司法认同感,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注释: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0页.

[2]董皞:《司法解释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页.

[3]宋晓:《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63页.

[4]夏锦文、吴春峰:《法官在判例指导制度中的需求》,载《法学》,2010年第8期第137页.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董皞:《司法解释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宋晓:《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法学研究》,2011(4).

[3]夏锦文、吴春峰:《法官在判例指导制度中的需求》,《法学》,2010(8).

作者简介:杨轶(1992-),男,汉族,贵州凯里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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