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
摘 要:在现代的经济发展条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使用和丢失之中依旧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而且好多增值税票据在开具的时候不符合规格或者和现代经济发展根本不符,这样就会经常造成增值税制度无法得到很好的落实。本文就是对此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从而找出相关的措施,促进增值税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红字;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7-0225-01
1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1)在专用发票已经经过核实和认证的时候,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需要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而不需要再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在有关税务机关对审核或需要在出具一个《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据《通知单》上的内容作出税额转出,当获得了销售方出具的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时候,和《通知单》一起作为记账的一种凭证。销售方在对票据进行处理的时候,通过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出相应的红字专用发票,其上面的内容应该和《通知单》上的内容相互对应。在销售的过程中出现退货或者更换等现象,销售方应该也要做出相应的记录和账目,然后报相关的主观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但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者发票联都无法进行认证的时候,而且其开具的发票都超过了一个月多的时间,或者是销售方虽然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超过一个月的時间,但是销售方已经做了抄税记录,那么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时候就需要做出以下的处理方式。作为购买方来说,购买方需要填写有关的《通知单》和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以及蓝色专用发票里面所规定的内容。购买方在相关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和认证后出具《通知单》,而且购买方不需要再对进项税额进行转出。销售方在受到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后,根据出具的《通知单》的内容,出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而且要保证其内容和《通知单》上的内容一一对应。
(3)购买方所购买的货物如过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且开票时间也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的;又或者开票时间没有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是销售方已经抄税的,都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在销售方出现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说明开票时间已经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又或者开票时间没有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是却已经抄税的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当销售方开票有误,且开票时间已经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未超过开票当月,但是却已经抄税的,购买方拒收时就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的,购买方可以这样进行处理:购买方需出具拒收的原因、票据具体错误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并且加盖本单位的公章。而作为销售方则需要做出如此回应:在专用发票认证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且写清楚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以及购买方提供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审核确认后需要出具《通知单》,这时销售方就可以根据《通知单》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此发票应与《通知单》向对应。
当销售方开票有误,且在开票时间超过开票当月或者未超过开票当月但已抄税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没有送到购买方手中时,购买方可以不作处理。这时销售方应做如下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
首先销售方务必在开具错误专用发票的下个月,向主管税务机构填写及申报《申请单》,还须在《申请单》上方写清具体原因,还有一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销售方要出示明确的具体理由、具体有误地方以及标准内容的书面材料。
2 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状况,要求作废专用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要注意以下事项。控制好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时间,不能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同时销售方尚未抄税及记账,而购买方尚未认证,通常将认证结果称作“专用发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号码认证不符”。
(2)销售方要作出以下处理。针对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时间,不能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同时对于销售方尚未抄税及记账,而购买方尚未认证,则认证结果称作“专用发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号码认证不符”。
除此之外,作废的专用发票务必于防伪税控系统中,应用数据电文来进行“作废”处理,并且在纸质专用发票联上,涉及尚未打印的专用发票联,必须标注“作废”字体,将全联次留存。
3 结语
增值税制度以环环抵扣作为其运行的原则,在解决重复征税、实现税负公平、税收中性方面展现出独有的优势,增值税在国际社会中被普遍采用,同时,其也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在国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慎重对待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寻求对策,促进税务制度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唐丽娜.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探析[J].会计师,2016,07:31-32.
[2]何燕.探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问题与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15:24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