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大型发电企业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研究

2017-05-14 01:11王克南
价值工程 2017年3期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

王克南

摘要: 本文基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和低碳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分析了目前国内碳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进展情况。以D集团公司参与国内的碳交易市场为研究对象,论证了专业化的碳排放管理公司建立集中化管理平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探讨了该集团公司参与国内碳交易市场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该集团公司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思路、管理内容以及管理方案。

Abstract: Based on the macro background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and low 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gress of the domestic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 Taking D Group as a research object,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a centralized management platform, which is a carbon management company. This paper also discusses the problems faced by D Group in the domestic carbon trading market, then designs suitable solution for carbon emissions centralized management for D Group, including management ideas, management content and management programs.

关键词: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碳交易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s;centralized management;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3-0044-03

0 引言

国际社会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一直在作出努力。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确立了缔约国中发达国家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和减排、限排义务[1]。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增加,因此国际社会要求中国进行强制减排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中国政府也已经认识到未来国内经济发展可能面临的环境约束问题和进行节能减排的必要性,并开始尝试强制减排[2]。国内的大型电力企业,尤其是集团化运作的企业如何对自身的碳排放进行管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实行什么样的管理策略,将会对企业的未来产生重大的影响[3]。

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的相关政策有: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批准确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省、湖北省和深圳市等国内首批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并要求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开展碳排放权试点交易。

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以2010年为基准,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以2010年为基准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五千吨标煤)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定期报告该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此项通知发出的目的在于尽快建立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为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工作提供基础支撑数据。

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管理办法主要为框架性的文件,明确了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规划,2015年将为国内碳交易市场准备阶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应基础设施建设。

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表示要打造低碳产业体系,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具体措施。

1 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状况

2014年的中国碳交易市场不仅在试点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努力推陈出新,而且随着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开始拉响号角[4]。我国若能成功设计并启动碳交易市场,则不仅有助于推动中国的低碳转型,也有助于提升全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还能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碳交易市场发挥重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5]。

截至2015年底,全国7个试点碳市场已经全部启动,20余个行业、2600多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试点,年排放配额总量约1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深圳碳市场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已经完成了2次碳排放权履约;7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排放配额交易约67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交易额约为23亿元。

目前国家碳交易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2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现状及问题

2.1 D集团公司概况

D集团公司是2002年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的特大型国有发电企业集团。主要经营范围为: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电力能源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新能源项目开发等。集团公司通过实施以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为基础的三级责任主体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2.2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现状

集团公司在国内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辖区内,分别在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和深圳市各有一家电厂被纳入当地控排企业名单中。2013年度合计分配到的配额为2350万吨,配额获得数量较企业实际排放数量均有少量富余,4家企业均已在2014年完成2013年度排放量的履约,并在2015、2016年分别完成了2014、2015年的排放量履约。

CCER项目开发方面,目前已有13个风电项目、2个水电项目在国家发改委自愿减排信息平台备案,其中1个风电项目的减排量已获得核证和签发,并以10元/吨的价格出售了部分减排量给另一家机构投资者。在开发中的CCER项目20余个,这些项目都将起到为集团公司降低减排成本、创造经济效益的积极作用。

2.3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存在的问题

2.3.1 管理架构和管理层级不明确

目前集团公司没有明确的碳排放管理架构,纵观整个集团公司,仍以发电为主营业务,对碳排放管理这一新兴业务并未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而碳排放管理目前暂由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主管,这项业务不属于该部门的传统管理职责范围,同时发展规划部也不是专业化、具备碳交易相关背景的部门。该部门目前以行政命令、发放通知等形式对整个集团的碳排放管理业务进行指导,使得各下级单位只有转发的作用,直到相关通知发放到各基层企业。

2.3.2 缺乏统一的管理流程及制度

正因集团公司没有明确的管理架构,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制度也非常欠缺。集团公司层面目前指定的发展规划部中,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在传统管理职能中发挥相应作用,并没有专门针对碳排放管理的流程和制度。这就造成了在执行层面缺乏相应指导、无法统一管理的局面。

2.3.3 基层企业缺乏相关技术储备

发电企业的碳排放管理是一项新兴管理内容,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对于集团公司的各个基层火力发电企业而言,他们作为碳排放市场的参与主体和执行主体,很有必要对当地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相关要求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但目前很多企业尤其是非碳排放交易试点地区的企业,对于碳排放管理的相关概念还不是很充分,更无从谈起相应的技术储备了。这对以后各个基层发电企业参与到全国范围的碳排放市场将产生不利影响,很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3 D集团公司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方案设计

3.1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架构

本文针对D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一种集中化的碳排放管理架构。集团公司内部碳排放管理可以通过成立专门机构或子公司来实现,在参与碳市场的职能上需要获得集团最高管理层的授权。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应至少包括碳资产管理部门、碳排放管理部门和低碳技术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建立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架构如图2所示。

3.2 碳排放管理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3.2.1 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部门设置和职能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营业务部门包括碳资产管理部、碳排放管理部和低碳技术管理部,根据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需要和大型国有企业的特点,还应设置财务部、商务合同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予以保障和配合。主要业务部门的设置和职能如表1所示。

3.2.2 业务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工作从最基础的排放数据管理入手,逐步完善管理系统,保证D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低成本完成履约,并发现集团内部减排投资、购销优化和外部减排投资的机会。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有:

①配额申报。对于公司的控排类火电企业,应通过前期碳盘查工作摸清各企业的碳排放情况现状,并开展定期的排放报告工作,对于碳交易试点地区的控排企业进行第三方核查以完成履约并确定每年度的配额发放数量。

②CCER项目开发。对于公司的新能源类型发电企业,可以参与国内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开发,成功开发出的CCER可用于火电企业抵消碳配额,也可以为新能源企业创造额外的收入,应尽早进行优质项目的开发工作。首选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准入门槛低且市场比较欢迎的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如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的项目,以抢占市场先机,尽快降低集团公司履约成本。

③履约交易。根据公司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获得配额数量和持有、潜在的碳抵消额数量,可以确认企业的履约能力,并根据不同企业减排成本制定公司下属各企业的具体交易策略。

④配额/抵消额管理。在国家层面碳市场建立和规则确定的过程中,可建立公司层面的配额/抵消额管理体系,利用可再生能源企业产生的可抵消的排放量对冲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的配额,形成集团内配额与抵消额的平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之后,其碳交易价格代表的是全社会的最低平均减排成本,因此任何低于此成本的减排都将带来总收益的提升,通过推动减排成本低于碳价的项目实施,可产生更多配额盈余和资产溢价。

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工作内容如图3所示。

4 结论与展望

本文针对D集团公司面临国内碳交易市场的问题,提出了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方案,并详细阐述了该公司的组织结构、部门设置、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内容。对于D集团公司而言,充分发挥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集中化管理作用是应对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核心举措。随着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完善,电力行业势必会被作为重点控排行业纳入其中,碳排放交易体系将对电力生产、管理和运营方面产生显著的影响,发电企业必须将参与碳交易工作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来积极规划,建立专门的碳排放管理公司对于集团化运作的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刘航.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与碳交易市场框架设计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3.

[2]阴俊.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刘潇.碳资产管理及其在中国电力企业中的应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2):11.

[4]张曦,朴丽静.全国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研究[J].中国船检,2015(01):107-109.

[5]吉宗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和路径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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