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卿+张涛涛+李培英
摘 要:以内蒙地区国家级非遗项目“包头剪纸”档案为研究对象,分析了非遗档案管理的各种可能主体特征,指出了主体缺位和主体分立是困扰非遗管理的2大难题,探讨了3种非遗管理模式的优劣,明确了各主体应加强合作,以便形成非遗档案管理的有利有益模式。
关键词:非遗档案;管理主体;主体缺位;主体分立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7.07.090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所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非遗活动中的实物和道具等,在保护非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文字、声像资料等,列入非遗名录的遗产项目,还有与“申遗”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档案、文件和材料等。非遗档案能够直接反映该文化项目的基本面貌、传承状况等,如何妥善保存和如何更好利用这些档案,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必须面对的课题。
纵观当今我国的非遗档案管理,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并不是一致的。内蒙古地区尤为严重,主要在于非遗档案来源分散,管理主体众多,与普通档案有较大区别。相对于普通档案来说,非遗档案大多集中在非遗的传承主体中,指的是传承文化遗产的匠人、歌者、舞者、艺人、道观和宫庙等。但是,非遗档案管理主体却是参与非遗收存和保护的工作人员,这些人一般很少参与非遗活动,因此,出现了非遗档案形成的主体与档案实际管理主体不一致,抑或是非遗档案形成的主体与有档案管理意愿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这些情况都给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剪纸作为我国最普及和流行的民间艺术形式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包头剪纸”是长时期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碰撞交融,是各民族文化与民间工艺的互相吸引,独具民族和地域风格特色。“包头剪纸”于2011年成功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录,成为内蒙古包头市亮丽的城市名片。“包头剪纸”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材料丰富,有许多纸质和电子文件,还有冲印、数码照片以及大量的声像光盘档案。从内容上看,剪纸选材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艺术、文学、历史、民俗、服饰和建筑有密切的联系,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
下面,笔者以“包头剪纸”档案管理主体为例,对内蒙地区非遗档案管理主体优势展开分析。
1 形成非遗档案管理的可能主体
非遗档案管理主体承担着档案的实践活動和认识活动。据调查,内蒙地区非遗档案的主体存在多元化的特点,比如政府职能部门、文化馆、文物馆、艺术研究机构、民间艺人,甚至新闻媒体和喜欢摄影的个人那里,都可能有非遗产档案,所以,这些团体和个人都可能成为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主体。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逐渐成为了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保护和利用非遗的一项重要工作。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中规定:“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10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调查后,应当建立并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由此可以看出,文化主管部门被列为档案管理主体之一。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规定中提到的机构、单位和团体共同奠定了包含档案馆在内的多主体的非遗保护主体地位。
以“包头剪纸”为例,其作为国家级非遗项目,是内蒙古人民的骄傲,如果我们想走进包头市档案馆,通过翻阅基础档案了解其独具民族和地域风格特色的民族文化和工艺,就会被告知其不在市档案馆管理范围,没有相关档案。“包头剪纸”档案的非遗保护单位是包头市文广局下属的包头市艺术研究创评中心(挂“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因此,笔者对非遗档案管理可能主体的优势展开分析,为合理定位其职责提供便利。
1.1 非遗档案管理保护
国家级非遗项目“包头剪纸”作为“遗产”的文化被列入国家“保护、抢救”的名单。从这个意义上讲,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民间艺术馆、文艺团体和艺术研究机构具有比较明显的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比如,档案馆,拥有一整套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收集、档案整理和档案鉴定等诸环节都由专业档案人员负责,技术管理也有保障,可以说档案馆在非遗档案管理保护上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也都下设在艺术馆、艺术研究机构。“包头剪纸”的相关档案就在其非遗保护单位——包头市文广局下属的包头市艺术研究创评中心(挂“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大量的“包头剪纸”档案还没有经过系统整理,急需专业机构的参与和指导。
1.2 保证非遗档案管理原真性
在所有的非遗档案管理主体中,能够承担起“传承”重任的主要是传承人。只有传承人才拥有用最民间、最纯朴的方式传承技艺的资格。近年来,“包头剪纸”艺术人才辈出,队伍也不断壮大,艺术水平不断提高。“包头剪纸”艺术在国内外剪纸的大舞台上异军突起,崭露锋芒,以“草原剪纸四姐妹”——要红霞等为代表的包头剪纸艺术家在国内外的大展、比赛中频频获奖;以王红川为领军人物的剪纸研究队伍逐渐形成,并出版与剪纸有关的专著、教材、作品集数十部。包头剪纸艺术传承体系日趋完善。2012年,刘静兰被认定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另有6名被定为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仅靠自发自传,口口相传,难以保障持续传承。如果将这些非遗文化通过图片、文字、图像、声音等方式归档保存,就方便了后人承继。不过这些工作仅靠个人之力是难以完成的,非遗的传承需要组织保障。在为非遗传承人建档的过程中,一定注意适度开发,所以,保留非遗档案的原真性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1.3 非遗档案管理中起协助作用
除了档案馆和传承人,社会上很多机构和个人在非遗传承方面发挥着协助作用,比如新闻机构和摄像爱好人士,以及那些热心非遗保护与传承事业的人。通过他们提供的影像、图片,我们不仅可以了解非遗的历史和现状,还可以间接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因此,可以说非遗的影像记录是非遗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第一手材料。例如“包头剪纸”在申报世界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时,相关视频资料的收集整理就曾得到中央电视台的大力支持。在调查“包头剪纸”时,笔者发现民间有许多剪纸艺术的爱好者,他们就是“活档案”,能随口讲出大段关于“包头剪纸”的艺术信息。这些成为了“包头剪纸”建立口述档案的重要来源。
2 非遗档案管理中的主体定位问题
非遗档案管理的可能主体具有多元性,理论上的可能主体并不等于现实主体。结合社会实际情况,针对非遗档案管理中主体的现实定位,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2类问题。
2.1 主体缺位问题
现实主体能力不足,合适的可能主体并没有转化为现实主体,这就是主体缺位。在非遗可能主体的馆(室)中,不一定收集、保存有可观的档案。现实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往往是各单位都收存一点,依照自己认为合适可行的方法管理。 例如“包头剪纸”档案产生和收存最多的是包头市文广局下属的包头市艺术研究创评中心,非遗档案的管理分属包头市艺术研究创评中心和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来源原则,包头市艺术研究创评中心是最适合的管理单位。但问题是,包头市艺术研究创评中心的工作人员管理档案的水平有限,创评中心的档案保存条件相对也比较差,造成了“包头剪纸”档案的管理效率相对滞后的情况。这一情况说明,“包头剪纸”在档案管理中存在档案专业类主体缺位的情况。除此以外,另外一些可能主体的优势并没有在“包头剪纸”档案管理中得以发挥,比如文物馆、艺术馆、文化馆、文艺团体、“包头剪纸”传承人等,管理者都应该发挥他们的优势,不然就会造成新的主体缺位,给非遗保护带来一些问题。
2.2 主体间的分立问题
任务分工在非遗档案管理中是十分必要的,不过分工也要注意不同主体之间赖以合作的关系。在非遗档案管理中,主体间的分立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最终各主体因为没有相应的支持而无法单独完成非遗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包头剪纸”档案管理中,该情况较为突出。客观上讲,无论是包头市艺术研究创评中心,还是包头档案馆,都无法达到使“包头剪纸”档案管理有序、完整、安全进行的基本要求。非遗档案管理任务艰巨,路途漫长,主体之间各自为政、相互分立的这种局面对“包头剪纸”档案管理是十分不利的,这也必将导致各种主体间的优势无法充分发挥。所以,加强主体间的合作才能为“包头剪纸”档案管理工作开创新的局面。
3 非遗档案管理的合作模式选择
既然非遗档案管理主体各有优势,扬长避短、科学发展就成了解决主体定位问题的关键。要想使非遗档案的管理高效化,管理主体就要避免宏观无序、微观求全等问题。各主体间就需要建立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的合作模式,实现多元主体在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整合,降低管理风险,节约管理成本,在各主体中寻求最优管理和效益最大化,以实现非遗档案管理传承与保护的目标。
3.1 立足于形成者的合作模式
立足形成者是一种重要的合作模式。无论是依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或档案管理的来源原则,还是依据全程管理思想,都围绕一个重要命题展开,即“适合管理档案是了解档案形成过程的主体”。以“包头剪纸”档案为例,包头剪纸在建档和管理的过程中,必定会遇到管理或技术层面的难题,这需档案部门及其他可能主体协助才能解决。建立立足于形成者的合作模式,比如长期聘用档案专家和非遗研究专家,为非遗档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工作进行指导,将会对非遗的管理传承与保护起到促进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立足形成者的合作模式在理论上是有据的,在现实中是可行的。
3.2 立足档案馆的合作模式
从专业角度分析,档案部门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设备、管理技术方面无疑比较先进。非遗档案管理是完全可以由档案馆来管理的。但是,对于这种合作模式,档案馆并不直接产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其承担的责任是接收、寄存和指导。以“包头剪纸”档案为例,如果是档案馆直接参与整理“包头剪纸”档案,那么,“包头剪纸”需要把现有相关档案全部运到档案馆才能进行。这样势必给双方带来诸多麻烦,一来二去,档案难免会损害或丢失。因此,虽然立足档案馆的合作模式有合理之处,只是可操作性比较低。
3.3 立足非遗中心的合作模式
依托非遗保护中心,联合各种主体形成管理模式。虽然各非遗保护中心自身不能产生大批量的非遗产档案,不过在非遗档案资源的日常管理上具有先天优势。“包头剪纸”档案来源是广泛的、载体是丰富的,但缺失严重,如果有非遗保护中心的支持,最起码保证了普查到的档案可以被及时收存,避免散失。因此,由包头市非遗保护中心牵头,统一制订方案,统一实行管理,既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和管理基础,又可以有效避免多元主体之间可能发生的推诿扯皮的情况。更重要的是,非遗保护中心作为牵头机构,还可以通过日常协调与交流打造出主体间可以相互交流与合作的平台,调动各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只是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档案不能移出形成机构,不然就劳民伤财,得不偿失了。所以,非遗保护中心最好是以主管部门的身份进行管理。
当然,这三种模式各有优劣,只要加强合作,非遗档案就能得到有效管理。从目前“包头剪纸”的档案看,由非遗保护中心提出具体要求,承担必要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并在包头档案馆提供的技术支持下整理“包头剪纸”档案是比较合适的做法。
4 结论
笔者以为,目前内蒙地区非遗档案工作管理主体应立足非遗保护中心和档案馆的合作模式。相对于同在艺术研究中心进行的艺术研究档案管理,国家就出台有《艺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内蒙也有相关的《艺术档案管理办法》,这是对档案管理主体和管理范围及方法的明确定位。基于内蒙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应积极重视并出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研究范围,解决内蒙古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档案管理需求,让内蒙非遗档案管理有章可循,有路可走,从而找到更好的非遗档案管理方案,使其发挥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
作者简介:李瑞卿(1968—),女,副研究馆员,硕士,研究方向为档案管理。张涛涛(1975—),女,档案馆员,本科,研究方向为档案管理。李培英(1961—),男,副研究馆员,本科,副馆长,研究方向为档案管理。
〔编辑: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