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境税经验对湖南省环境税试点的启示

2017-05-10 06:11聂凯雁严巧云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碳税税率税收

聂凯雁,严巧云

(湖南科技大学 商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国外环境税经验对湖南省环境税试点的启示

聂凯雁,严巧云

(湖南科技大学 商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当前,湖南省 “两型社会”建设正面临我国环境税试点的机遇,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环境税立法的要求后,中国也将迎来自己的环境税政策,从英、美、日三国的环境税实践经验来看,湖南省环境税试点应从开征独立环境税入手,并从环境税征收、环境税税目、环境税税率及税收使用四个方面构建合理的环境税体系。

环境税;实践经验;启示;试点

“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最严格要求,并且“十三五”期间关于税收法定的要求也得到了明确回应,环境税立法有了更清晰的路线。根据二氧化碳信息分析中心(CDIAC)的数据显示,我国自2002年起碳排放量明显增加并从2002年的10.07亿吨达到了2012年的27.33亿吨,虽然之后增速有所减缓,在2014年达到28.03亿吨的峰值,而2015年相较2014年也有所降低,但依旧基数巨大。[1]741-748此外,根据CDIAC的数据显示在2006年中国碳排放量就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碳排放量第一大国,而此后美国碳排放量也逐年稳中有降,到2015年我国碳排放量已达到美国的近两倍,如图1所示。(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碳排放量的基础上乘以3.664)

图1 1959年—2015年中美两国碳排放对比图数据来源:二氧化碳信息分析中心CDIAC

早在“十二五”期间,湖南、湖北两省就已经提交环境税试点的申请。环境税开征与湖南省构建“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在目标上是一致的,然而我国尚未有环境相关税收的经验,现有的环境治理手段也以排污收费等行政管制为主,现有的税收体系也仅在某些方面起到环境保护作用而并非专门针对环境征收。OECD国家在环境税征收方面有较早经验,许多国家都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了环境税,并起到了较好作用,如1991年瑞典针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硫税,就使瑞典二氧化硫排放量有了明显下降,挪威的碳税同样起到了显著节能减排效果。[2]53-57

一、 国外环境税政策的经验

本文根据税制集权程度的不同的角度出发研究OECD国家环境税的发展经验,分别按照集权税制国家、高度分权税制国家和部分分权税制国家三种情况选取英、美、日三国来进行环境税政策经验阐述。并通过三种不同情况的分析以期达到对我国环境税征收起到指导作用,为湖南省环境税试点汲取经验。

(一)英国

英国作为典型的集权税制国家有其非常强的税收集权性,归中央所有的国家税占整体税收的90%,而归地方所有的地方税仅占整体税收的10%。较早开征环境税的英国有着丰富的环境税征收经验,配合英国发达的经济与健全的法制体系,环境税收体系建设也较其他OECD国家更为完整。[3]51英国在大气污染领域的税收种类繁多,包括气候变化水、机场旅客税和机动车税等,此外还有垃圾填埋税等各种税对整个环境税收体系予以补充完善。[4]43

(1)气候变化税

2001年开始征收的气候变化税(CCL)其目的在于减少企业能源消耗、鼓励清洁能源的利用和新技术的开发。征税对象为能源,采用从量方式一次征收。从2001年伊始已经过4次修订更改,足见英国环境署对该税种征收的效果也是实验性的不断推进,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4]43

表1 英国气候变化税具体情况

注:p为英便士,100p=1英镑,/kwh为每千瓦时, /kg为每千克

资料来源:英国环境部

根据2014年英国工业与英国环境部为减少能源使用和二氧化碳排放达成的气候变化协议(CCA),持有CCA的运营商将获得90%的电力以及65%的其他燃料CCL税负减免。并且CCA适用于各种工业领域,从化学品,纸张和超市等主要能源密集型加工到集约化养猪和家禽养殖等农业企业。

(2)机场旅客税

航空交通领域一直是高能耗领域,英国在1994年通过第30号财政法案针对航空旅客开征了机场旅客税(APD),该税种实际上是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征收,其主要目的在于补偿航空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其税收采取按距离及舱位收取,其中头等舱收税较高,有奢侈税的意味。而随着物价上涨,APD也经历了多次上调,最新的税率在2010年更新,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英国航空旅客税征税额

资料来源:英国环境部

(3)机动车税

机动车税在很多国家均有征收,但各国征收标准不一,除欧盟国家有统一的排量税外,在2008年,英国政府决定开征针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机动车水。税率高低不再由机动车排量决定转而由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决定,同时设置基准税率与最低税率,相对于欧盟只针对汽车排量而不考虑具体排放的情况,英国的机动车税设计更为合理,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英国机动车环境税税额

资料来源:英国环境部

英国环境税约束严格但同时税收激励政策也起到显著作用,在对污染行为收取高额税收的同时,对环境保护行为也采取了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气候变化税和气候变化协议可以看出,针对不同行为的税收及其补贴政策有显著差异,对于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显著,迫使生产企业针对环境税做出调整,即减少污染严重的旧技术转而开发新技术运用新能源,而非像我国采用排污收费等强制执行力不足、惩罚和优惠不够的行政手段一样收效不足。同时,英国的环境税政策有其税收中性特点,为防止环境税收过高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英国政府在出台环境税政策时多伴有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很好的做到了经济稳定发展,同时不对企业和居民造成重大冲击。如垃圾填埋税征收时针对污染较大的一般垃圾收取80英镑每吨的高税率,而针对居民正常起居又设置多种免税垃圾。

英国环境税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但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并随着环境经济变化多次修订、更改、补充完善才有了现在这个趋于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然而,英国地域不大,除北爱尔兰外地理和经济发展差异较小,所以环境税收没有体现地区差异,税收收入集中在中央,适合英国国情,但对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中国并不适用。但仍能从英国环境税实践经验中获得启示:环境税收中性原则适用于各种情况,在针对污染征税的同时配套出台收税优惠补贴政策,对于绿色经济发展、企业技术改良进步、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稳定都有其重要意义。而根据不同时期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税率税基以适应不同发展情况,同样值得我国政策制定者学习。

(二)美国

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是典型的高度分权税制式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唯一在税收法案中明确设立环境税的国家。美国划分为三级的税收体系与我国有其相似之处,其中州政府与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税收自主权,并且各州法律和税收政策在符合联邦宪法规定的情况下由各州郡议会自主决定,彻底分权给地方,使得美国成为高度分权税制的国家典型代表。虽然不是最先征收环境税的国家,但美国环境税发展迅速且体系完善度高,税收涉及方面广阔,美国联邦税务局就有多项环境税政策设置,主要针对石油和臭氧消耗等地方差异小的方面征收。而地方层面则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特性、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情况由州郡地方政府征收其他环境税,如碳税、硫税、汽油税等。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在1980年12月11日由国会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CERCLA),通常被称为“超级基金”。这项法律对化学和石油工业征税,并针对可能危及公共卫生或环境的有害物质的释放的应急反应授权美国环境署敦促责任方予以清理。“超级基金”主要针对美国境内闲置或废弃的危险废物处理厂的处理而设置,同时起到对危险物品释放做出应急反应的职能,是美国环境税体系独有的特点。[5]

(1)石油税。其征税对象为原油、原油的用户或出口商、进口石油产品和分馏桶。当美国炼油厂收到国内原油时要纳税,除进口阶段已征税的进口原油炼油厂也应纳税,由炼油厂经营者缴纳;同时针对原油使用及国内原油出口进行收税,而对在原油生产场所用于提取石油或天然气的原油不征税;进口石油产品进入美国进行使用,消费或仓储时同样需要纳税。但更为重要的一点是石油税只对任何石油产品征收一次。至于针对分馏桶征税环节,通过分馏桶容量减去42加仑的部分乘以0.09美元每桶计算。

(2)臭氧消耗化学品(ODCs)税及臭氧消耗化学品进口商品税。两种税均采用相同税率计算,其中进口应税产品指进入美国消费,使用或仓储的产品以及任何用于产品制造或用作生产材料的ODC。税基为产品制造中使用的ODC的重量。若无法根据确切方法或表格法确定重量,税额为产品进口价值的1%。具体税率见表4。

表4 美国臭氧消耗化学品税税率

资料来源:美国国内税务局环境税表(表6627)

(3)臭氧消耗化学品基本存量税。该税种主要针对以下臭氧消耗品存货量征收,具体情况见表5。

表5 美国臭氧消耗化学品基本存量税税率

资料来源:美国国内税务局环境税表(表6627)

此外,针对各州不同情况,各州政府对汽油进行征税。美国是一个汽车生产和消费的大国,美国人均拥有一辆以上的私家车,汽车排放的二氧化碳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美国的汽车使用税征税有三个环节:购买环节、持有环节和使用环节。购买环节和持有环节税额占整个汽车使用税的比例较少,使用环节所收取的税收占据整个汽车使用税的绝大部分。征收方式是定额征收,通过征收燃油税来实现。

美国环境税政策最大的特点就是联邦政府征收环境税同时州郡地方政府也会征收与联邦政府不相冲突的环境税以适应各州郡不同情况。

例如,华盛顿州在2016年11月提出将由选民决定的碳税考虑方案就是典型的州郡地方性环境税,并且此次提供方案相较于原先失败的方案也有了更为清晰的轮廓和更为科学的税制设计。碳税设计为中性税率,倡议措施732(I-732)将对化石燃料征收新的基于吨位的税,同时冲销制造业销售税和总收入税,并扩大州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税收抵免。I-732核心的碳税,2017年每吨二氧化碳排放15美元,2018年每吨25美元,将继续上升,比通胀高3.5个百分点,直至达到上限 通货膨胀调整后每吨碳100美元,此时进一步的利率上升将只与通货膨胀率有关。具体税率情况见表6。

表6 华盛顿碳税试行方案

注:大多数制造业目前为0.484%,但目前以较低的价格评估,EITC为所得税抵免。

资料来源:http://taxfoundation.org/

从征管上看美国的环境税征管部门较为集中但分属中央与地方,且征管手段现代化水平高,同时税法严苛,偷漏税情况较少;美国独特的“超级基金”在环境税收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运用税收和财政资金解决公共环境和污染废弃物问题上取得了较好成效。其特点也是分权式国家环境税的典范,做到了既统筹国家又兼顾地方特色。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广人多且省级划分与美国相似的大国,环境税制建设是一个很好的参照,而“超级基金”的设立对于我国环境税收运用也有其借鉴意义。

(三)日本

日本与英美不同的地方在于其税收权力中性,即部分分权式的税制建设体系。日本环境税起步比较晚,1990年,日本才开始开征环境税。在此之前,日本环境税政策主要是对能源征税和对排放污染物进行收费。日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改善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力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日本环境税体系基本形成。

(1)碳税。为实现低碳社会,日本计划到2050年将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减少80%,根据日本环境省统计,日本温室气体排放有近90%来源于含碳能源产生的碳氧化物,因此在2012年出台了碳税。

日本碳税被定义为减缓气候变化的特别税收,属于附加税,也是日本环境税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税目。碳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利用化石能源发电的企业与个人,根据所有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确定的税率(289日元/吨二氧化碳),自2012年10月起实施,并在三年半内逐步提高税率,而税收收入将分配到能源导向的二氧化碳排放约束措施中。按照现有原油与石油产品、气态碳氢化合物(LPG/ LNG)、煤炭等材料税收强度计算得到的碳税执行阶段税收预测情况,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使用每种化石燃料的CO2排放因子,设定每单位数量的税率(千升或吨),以使每吨税负等于每吨二氧化碳排放289日元。此外,为了避免负担的快速增加,税率分三个阶段提高,预计碳税税收第一年为391亿日元,完成增税年度为2,623亿日元,计算过程详见表7。

表7 日本碳税执行税收预测

注:*=石油和煤炭税率

资料来源:日本环境省http://www.env.go.jp/en/policy/tax/env-tax.html

根据基于当前能量使用的简单计算,由碳税引起的额外的家庭负担预期为每月约100日元,并且对于一般家庭每年为1200日元。由于这是在所有三个执行阶段之后的状态,因此,2012年或2013年的月负担应该是约三分之一(30日元/月)。见表8。

表8 日本碳税征收的家庭负担

资料来源:日本环境省http://www.env.go.jp/en/policy/tax/env-tax.html

(2)其他环境税。按照日本环境省划分的其他环境税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针对燃料、汽车和废弃物的税收,二是一些与污染设备和废弃物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具体见表9和表10。

日本与我国地理位置临近,环境也有一定相似之处,二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曾一度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然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破坏的危险,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税收政策来保护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并促进环境优化。而其中,减排效果最为明显的日本碳税实践经验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日本政府分三次逐步提高碳税税率的方式很好的帮助日本度过了环境税实行的适应期,也让日本国内的企业和居民未受到较大冲击。同时,日本政府的思危意识也值得我国学习,虽然在1990年才开始设立环境税,但21世纪初就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税体系。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美好的环境支撑,以破坏环境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不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建设路线。

表9 日本燃料·汽车·废弃物税收政策

表10 日本污染设备和废弃物相关的税收优惠

资料来源:《OECD报告:日本的环境政策》

二、国内现有的环境政策及问题分析

(一)国内环境政策的发展现状

国内现阶段还未有明确的环境税政策出台,现有的税收体系并没有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设立的税种。现阶段主要以排污收费等行政手段、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其他税收的辅助作用来保护环境。资源节约、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政策导向配合现有环境保护的手段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在政府号召下,有部分企业开始利用新能源或构建自己的污染排放处理设施,而政府也加大了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然而,持续的雾霾、大量的污水仍得不到有效解决,现行环境保护政策体系的不完善遇到了环保瓶颈,其环保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东部沿海地区政府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制约导致其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而中西部地区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而对高能耗低技术的能源密集型企业放宽了准入条件,致使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到位,环保效果较差等情况出现。具有强制性的税收政策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缺位限制了税收对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的调控能力,同时,也难以筹集应对环境问题的专项资金。税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是现阶段我国环境政策所面临的一大困难。

(二)国内环境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环境税收体系构建不全

现阶段我国税收体系中所包含的资源税、城建税以及车辆购置税等税种虽然并非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但都间接起到了一定环境保护作用。然而,相对国外较为完善的环境税体系,我国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环境税缺位,致使整个环境税收体系不完善,税收环境保护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1.没有开征环境税。从OECD国家的经验来看,征收环境税多以针对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来征收,例如:碳税、硫税、氮税、污水税等,但我国并没有相关税种。排污收费是现阶段我国应对污染排放的主要调节手段,但其行政手段的强制性较税收有较大差距。全球变暖的大趋势下,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被视作当今世界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目标,作为二氧化碳排放第一大国,我国对于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关乎到全球气候变化的情况,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碳税将是我国环境税的一个重要项目。环境税开征的配套措施也应在出台环境税时得到补充。

2.其他税种环境保护功能不强。环境税体系建设需要在开征环境税的基础上辅以其他税收政策。然而,我国现阶段其他对环境保护起到辅助作用的税收功能不强,税收力度不大。资源税从开采环节征税,其征收力度较小,征收范围窄,作用不如在消费阶段征收,同时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来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却反倒成为了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温床。消费税中虽有针对烟草、汽油等方面的税负,但同样涉及范围较窄,许多与环境相关的方面没有列入到目的税目中去。车辆使用及购置税更是并不能反映车辆使用中排放量的大小,仅与机动车排量和价格挂钩不能实现促进企业制造排放更低的机动车,反而扭曲为降低机动车排量。

(2)排污收费制度不足以完成环境保护目标

现阶段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设立于1982年,从污水收费、废气收费、固体废物和危险物收费和噪声收费四个方面直接针对污染物排放征收,但相较于强制性较高的税收,排污收费这类行政手段在我国所起到的环境保护效果较差,实际执行中经常遇到费用收不上来或找不到收费对象的情况,与最初设立排污费的愿想差距较大。这也是我国污染物排放日趋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1.排污收费标准低。企业遵循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原则生产。然而,排污费的征收致使企业成本增加,企业理应减少污染物排放,但排污费用低导致企业生产的社会成本低于私人成本,追逐利润的企业宁愿选择缴费也不降低排放或增设排放处理装置。同时,我国治理污染的技术不成熟,污染处理的成本远高于污染排放收费,且企业自行处理污染物的成本较高,导致了排污费征收的同时减排效果并不显著。

2.排污费征收强制力不足。尽管征管设置上类似于税收,但排污费毕竟是“费”,其征管环节无法得到征管法律强有力的保护,权威性不足,这也导致了企业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偷漏排污费的企业不在少数。而很多时候即使企业缴税,也因为界定责任倒置、量化不明确、征收率错乱使用等原因使得排污费征管困难,企业与征管部门协商缴费,企业少缴费等情况出现。

3.排污费面相对较窄。排污费设置上仍存在很多问题,虽然设有四个缴费方面,但针对个人的缴费难以实现,同时针对许多污染行为并未有明确收费规定。例如,噪声污染的界定与排污费征收。而且由于界定不清、规定不明,征管者倾向于对企业征收,且主要针对污水和废气征收,对噪声和固体废物的征管不严。

三、国外环境税实践对湖南省环境税试点的启示

(一)开征独立环境税

我国现阶段还未设立独立环境税,这也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措施收效不佳,同时环境保护资金筹集困难的一大原因。反观OECD国家,虽然各国间有所差异,但均设立了独立环境税,并且取得了较好地环境治理效果。而我国环境税的缺位使得环境保护困难,环境破坏严重,独立环境税的开征势在必行。征收独立环境税必将影响到我国税收的整体构成,OECD国家中有20个成员国早在21世纪初就实现了环境税占国家总体税收的7%,并保持上升趋势,这对于缺乏环境保护资金的我国来说无疑是重要的经验。独立环境税的设立必须以环境保护为首要目的,这也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所缺乏的。而英、美、日等国的环境税征收面广,监管严格,且均以环境保护为首要目的,但除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外,也实现了统筹兼顾,并非只重环保而不顾经济。这一做法也是我国绿色经济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

由于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差异较大,因此,即便是相同的环境税方案在不同省份对“经济—能源—环境”的影响也会不同;同时,考虑到三部委的方案建议环境税作为地方税,“主要用于地方环境能力建设和环境保护”,基于此,我们认为,站在地方税视角,以具体省份为研究对象,要比针对全国进行研究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而湖南省作为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崛起重要组成部分和东部沿海产业转移的重点对象,对环境税开征试点有其战略意义。若环境税试点在湖南省展开,自然要考虑湖南省本身最突出的环境矛盾,就像美国汽油税在各州征收的税率不同,碳税由各州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样。独立环境税开征应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需要给企业和社会一些缓冲适应的空间。

(二)构建合理的环境税体系

(1)环境税的征收

世界各国税收体制不同,但在环境税征收上无一例外会根据自身情况拟定而非照搬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也不例外。而构建环境税体系,首先要确定环境税由谁征收,由谁管理的问题。与大多数税收所不同的是环境税的地域性特点明显,在此基础上,环境税由地方征收是较为明智的选择,而收入归属上采用中央与地方共享但地方占较高比例,按照“地方税地方收地方用”的原则将环境税收入大部分收归地方财政,既可弥补地方政府其他税收减少且本身税收较少的不足,又能达到激励地方政府勤政,提高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积极性的作用。既能体现地方特点,又能促使中央对地方的监管,同时还能刺激地方政府竞争,起到统筹兼顾的作用。

(2)环境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涉及到开征的税种的问题,国外环境税的主体税种是能源税和污染税,征税范围十分广泛,不但涉及环境污染的各个领域,也涉及到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其主要征税对象集中在水资源、石油、天然气和煤等一些不可再生资源以及大气污染物方面,例如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此外也涉及到垃圾和废水,征税范围深入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对于新税种在地方开征,可效仿美国华盛顿州的税制设计理念,更多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如根据地方二氧化碳排放量、地方能源消耗结构及能源消耗量等特点设计征税科目及税率。环境税在湖南省试点的税种也应有所取舍,试点初期可采用大多数国家均有实践经验的税种,如碳税、硫税等。后期逐步加入其他诸如:垃圾清理税、排污税等予以完善湖南省环境税收体系,诸如汽车购置税及油气税等主要由国家掌控的税费依旧由国家层面设计。湖南省环境税试点,最终要体现环境税的地域性特点,湖南省湘江流域的污染情况及机动车污染排放过高等情况应作为环境税征税的重点对象,可设立专项水污染税,并对排放超标车辆收取重税,同时采取提早报废排放超标车辆等辅助措施。

(3)环境税的税率设置

税率选择方面应保持好税收的中性原则,税率设计可学习日本的碳税设计理念,采用循序渐进逐年递增的方式,避免“一刀切”造成的经济不适应性。发达国家更多的推行的是税收中性的政策,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兼顾其他经济行业的发展,确保税收对经济链条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例如,在英国开征气候变化税的同时也伴随着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湖南省开征环境税时同样可针对新兴产业和环保产业推出一些优惠政策。

(4)环境税收入的使用

最后,对于环境税收的使用方面,建议湖南省政府可效仿美国的“超级基金”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用以规划环保项目投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应对环境破坏突发状况。在环保基金充裕的情况下扶持愿意技术创新、增设环保设备、增加排放处理设施的企业,同时用以补贴社会福利,维持社会稳定发展。

[1] 李晓明, 王安建, 于汶加. 基于能源需求理论的全球CO2排放趋势分析[J]. 地球学报, 2010(5).

[2] 司言武, 李珺. 我国排污费改税的现实思考与理论构想[J]. 统计与决策, 2007(24).

[3] 杨之刚. 中国分税财政体制: 问题成因和改革建议[G]// 沙安文,等.财政联邦制与财政管理.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5.

[4] 张绍鸿, 尤建新,张茂林. 英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及其启示[J]. 中国律师, 2010(8).

[5] 高培勇. 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

(编校 左葛生)

Enlightenment of Experiences of Foreign Environmental Taxes on Pilot of Environmental Tax in Hunan Province

NIEKai-yan,YANQiao-yun

(School of Business,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gtan Hunan 411201,China)

At present,the construction of “two-oriented society” in Hunan Province is facing the opportunity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tax pilot. After the “13th Five-Year Plan” clearly stipulates the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tax legislation,China will also welcome its environmental tax policy. From the experiences of environmental taxes in Britain,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the pilot project of environmental tax in Hunan Province should be initiated from independent environmental tax,and construct a reasonable environmental tax system from the four aspects of environmental tax levy,environmental tax items,environmental tax rates and taxation.

environmental tax; practical experience; inspiration; pilot

2017-01-18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基于CGE模型的长株潭城市群环境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CX2015B473)研究成果。

聂凯雁(1990—),男,湖南衡阳人,硕士生,从事经济统计与计量分析方向研究。

F812.42

A

1673-0313(2017)02-00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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