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人肉搜索”的现实影响及法律分析

2017-05-08 00:41韩玉
魅力中国 2017年1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肖像权名誉权

韩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作为新兴的网络行为模式,“人肉搜索”受到了广大网民的追捧。它使人们的言论表达达到了空前的自由,呈现出网络力量的强大。但是,我们在享受互联网飞速普及发展和网络技术日益进步所提供的便利的同时,不得不注意网络“人肉搜索”所滋生的新问题,因为超过法律底线的网络“人肉搜索”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它正在向法律发出挑战。

一、网络“人肉搜索”引发言论自由的滥用

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网民利用“人肉搜索”,探求社会真相,行使网络上的监督权,并就事件及当事人发表评论,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这些网络平台允许网民间交流与争论,允许不同意见存在,为言论自由提供崭新的平台,促进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但正如辩证唯物主义所言,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统一的,对“人肉搜索”的滥用会使言论自由的行使滑向另一个极端。“人肉搜索”的滥用往往表现在参与者通过各种途径搜索他人信息,并将所知道的信息公布于网络供其他网友识别;其他网友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二次传播,再将有关信息转载于他出或者直接通过信息锁定对象,并对锁定的对象进行谩骂、诽谤、威胁,甚至夸大事实。这些行为都给当事人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因此,“人肉搜索”一旦被滥用就会成为网络暴力的侩子手。

正如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权也是相对的。任何自由都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现今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辱骂、诽谤、威胁、诋毁其他公民人格尊严的言论以及虚假信息的现象,都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因此,对“人肉搜索”的滥用就是对网络自由的滥用,我们一定要对此不当行为进行规制,让其在规定的范围内正确有效的运行。

二、网络“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行为

1.“人肉搜索” 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以及个人通讯秘密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人肉搜索”实施者公布他人信息、私密活动等所导致的私人生活遭受骚扰,都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关隐私权的独立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未颁布之时,我国立法中并未承认隐私权,对公民的隐私权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護的方法。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

在“人肉搜索”中,网民处于某种目的,以至于被搜索者的地址、电话、家庭成员信息等隐私信息被披露和传播,危及到被搜索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2.“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

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为客体的人格权。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01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第1 款第3 项目都对名誉权做出了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私法解释是名誉权保护的主要依据。

在有些“人肉搜索”中,网民发布的内容与事实真相相符合,对他人的名誉评价是适当的,未歪曲的,应担不够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但是在一些恶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把负面信息加以整合供人评论,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或者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造成相对人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3.“人肉搜索”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律规定,肖像权是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并非仅指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构成肖像权的擅自使用行为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但多数学者认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并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侵权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标准。所以,“人肉搜索”行为实施者公开当事人的肖像虽然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民法通则》对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认定。但是从立法目的上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保护精神利益层面上的。所以,在“人肉搜索”中,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在网络上公开公布他人肖像,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4.“人肉搜索”侵犯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在“人肉搜索”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这在“人肉搜索“中是最常见的侵犯姓名权的情况。

三、加强对网络“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定

1.加强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工作。我国可以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人肉搜索中涉及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加以全面规范,以达到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搜集、非法公布、非法使用的效果。2009年1月1日制定《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就明文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公布他人信息资料,并规定了违反后的处罚方式,是立法规范“人肉搜索”的一次大胆的尝试,为以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积累了经验。

2.完善《侵权责任法》。要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加紧制定有关法律规定,明确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主体、规制包括网络管理机关职权与职责、网站经营主体的义务、网络用户的权利、网站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等诸多问题。应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强化对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从而有效的规范人肉搜索,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救济。

3.应完善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肉搜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尽管目前已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单位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在犯罪主体方面规定过于狭窄,对情节严重又缺乏具体的认定依据,很难在实践中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应适时将人肉搜索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使网络暴力得到有效抑制。

网络“人肉搜索”跨越虚拟与现实的界限,利用人工参与来提取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产物。作为一个网络新生事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我们必须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使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发挥其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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