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视角建议

2017-05-05 23:35张引周显卓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生态农业

张引+周显卓

摘 要:本文从生态农业的法律保护视角出发,探讨如何推动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首先,界定了生态农业的基本概念,分析了生态农业的三大特点:系统性特点、协调性特点、持续性特点。其次,分析了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立法体系不够完整、执法制度不够健全、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定。据此,从四个方面给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生态农业;法律视角;执法制度;监督制度

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有举足重轻的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但也在相当程度上威胁或破坏了生态环境。为了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在十八大上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的目标。生态农业的出发点是尊重自然、适应自然、保护自然,在这个前提下去发展农业经济。在生态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恢复农副产品的原本的“绿色”。然而,生态农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农民、乡镇企业、甚至是全体国民重视和积极参与。尤其是,生态农业的主体是谁、应该按照怎样的措施展开工作、哪些行为在发展生态农业的过程中必须加以制止,这都需要从立法角度予以明确、都需要完善的法律条文予以约束。因此,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来审视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

一、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现状

1.生态农业。生态农业这一概念的核心是生态,生态是指在自然界的大系统内、各个物种自然形成的生存状态,这种生存状态包含了各个物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包含了各个物种和自然界之间的相互关系。

所以,美国和欧洲的学者认为,从生态的角度看,生态农业应该是充分尊重自然系统和自然界运行规律的一种农业生产活动。相比于工业革命后形成的“化肥农业”,生态农业不应再使用化肥、农药、添加剂、生长素,不应通过人工干预强制改变作物的生长周期和营养成分,不应过分强调产量而忽视质量,更不应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

本文认为,生态农业因该在充分尊重生态系统和生态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证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各项与农业经济相关的活动协调进行,从而使农业生产活动体现为“整体、协调、循环、再生”为鲜明特征的可持续生产形态。

2.生态农业特点。生态农业自出现后,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在世界各地开展的生态农业经营活动中,生态农业表现出典型的特点:第一,生态农业具有系统性特点。生态农业不能再单纯地考虑某种农作物的生产,要充分地考虑农作物所在的环境、环境中其它物种的生存情况。在生態农业经营的过程中,农业的经济效益、整个系统的运行规律要整合在一起加以系统地考虑。生态农业追求的目标,也应该是整个生态系统内的各个物种和环境的共赢。第二,生态农业具有协调性特点。生态农业要求不能为了某项农业生产活动而破坏环境,也不能为了某种物种的增产而破坏其它物种的生长规律。在生态农业发展的过程中,整个生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都要体现出协调的特点。第三,生态农业具有持续性特点。生态农业不追求短时间的经济效益,而是谋求长远的、可持续的经济目标、生态目标。当生态农业系统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状态后,不仅其农副产品的产出是可持续的,生态系统的环境质量提升也是可持续的。理想情况下,每一个生态农业系统,也都是生态旅游的良好标的。

二、有关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诚然,生态农业是今后农业生产活动的发展目标。但近几十年来,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业经营都是以追求高收益的“化肥农业”。要想改变人们已经根深蒂固的经营思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加之生态农业的投入成本高,效益产出周期长,使得很多地区出现了“口头生态,背地化肥”的情况。凡此种种,不通过明确的立法进行引导和约束,很难确保我国生态农业的良性发展。

多年来,我国中央政府和一些地方政府都推出了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比如,《农业法》、《环境保护法》都强调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技术推广法》也强调了打造绿色生态农业的具体措施。然而,我国有关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生态农业立法体系不够完整。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确实有很多法律涉及到了对生态农业如何发展的规定,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就规定了一些添加剂、催生素的禁用问题,而《农业法》和《环境保护法》也指明了农业生产活动中对于环境保护应该遵守的原则。但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国缺乏专门为生态农业而制定法律法规。其它涉及到生态农业的法律,内容上缺乏统一性,所属的法律范畴彼此分散,真正涉及到生态农业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执行时会非常困难。一些地方政府确实也出台了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规定,但往往过于强调地区性,又不具有在其它地区推广的普遍适用性。这就使得我国有关生态农业的立法体系,从上到下都明显出不完整性。

2.生态农业执法制度不够健全。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供法律保护,而法律保护效果到底如何则需要通过执法环节来完成,生态农业领域的立法和执法也是如此。生态农业系统本身就是非常复杂的系统,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也就涉及到农作物、水利、土地等等要素。对于这些要素,如果涉及到执法就要找到相应部门,农作物相关的执法找农业部门、水利资源的相关执法找水利部门、土地资源的相关执法找土地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主体各异,又在某些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相互推诿的“踢皮球”现象。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况,关键在于我国生态农业的执法制度不健全、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3.生态农业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经营主体或经营活动是否出现违法行为,需要通过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发现。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第一种监督方式是执政党监督,第二种方式是权力机关监督,第三种方式是公民监督。两种监督方式可以归并了政府部门监督,同执法过程一样,生态农业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在进行监督时也存在相互制约,使得监督职能难于落实。此外,某些监督部门因为利益关系放松监督也是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为最广泛的公民监督,本应是最适用于生态农业的。但是很多民众环保意识淡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使得公民监督也很难达到最佳效果。

4.生态农业缺乏配套法律规定。生态农业涉及到诸多领域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除了直接相关的立法条文外,还需要很多配套的法律规定。然而,从我国现在有关的生态农业立法体系来看,很多配套法律规定还处于空白状态,比如:政府如何为生态农业提供补贴,生态农业可以享受哪些保险,怎样规范生态农业的信息推广,生态农业的品质鉴定和品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三、推动生态农业进一步发展的法律视角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生态农业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法律视角给出四点的对策和建议:完善立法体系、健全执法制度、规范监督制度、补充其它配套法律条款。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如何从法律视角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

1.生态农业要完善立法体系。完善立法体系,使生态农业发展有法可依是首要問题。这其中的最关工作在于,制定一部明确的《生态农业推动法》。在这部法律中,可以将《宪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涉及到的生态农业的内容,明确地陈述于其中。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在这部生态农业领域的根本大法之下,进一步形成下级法规,从而形成一个层次鲜明、结构完整的生态农业立法体系。

2.生态农业要健全执法制度。要真正是生态农业发展受到法律保护,关键问题在于加强执法,而加强执法的关键则在于健全执法制度。为避免多部门执法形成的矛盾,司法机构可以在充分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前提下,成立专门的生态农业执法机构。这一执法机构,必须充分依据生态农业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同时要在生态农业的发展过程之中坚持长效执法。

3.生态农业要规范监督制度。在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保护全过程中,监督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规范现有的监督机制,广泛动员各种监督力量以配合执法。一方面,要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增加二级监督、三级监督,确保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另一方面,要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4.生态农业要补充其它配套法律条款。对生态农业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立法、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事先无法预料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通过一些补充条款加以实现。此外,生态农业的品质鉴定和标准化等工作,也迫切需要补充性立法加以约束,从而使得我国生态农业的法律保护更加全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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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胡光志, 陈雪. 以家庭农场发展我国生态农业的法律对策探讨[J]. 中国软科学, 2015(2).

[5] 韩苗苗. 在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D]. 河南省新乡市,河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作者简介:张引(1977-9- ),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

周显卓(1986-11- ),男,汉族,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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