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去年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热点话题,那么制度的核心的构成要素也成为重点讨论的对象,文章通过对美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赔偿的研究,试图构建我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的框架。
关键词 自然资源 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 赔偿对象
作者简介:石蕊,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54
随着2016年全国人大提出建立生态损失赔偿制度,并且提出了在部分地区的试点方案,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受人瞩目的法学话题。当然,在建立我国的自然资源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前,必要的研究和借鉴他国的经验是我国立法多年来的经验,加之在各省进行试点操作,加强了司法实践的价值。因此,文章主要探讨的是美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赔偿的结构,以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一、赔偿主体
在公共信托和国家亲权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的基础上,赔偿主体主要是指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中由于自身的损害行为应给予自然资源所有者赔偿的主体。
(一)《清洁水法》中的赔偿主体
在1977年修订后的《清洁水法》中所涉及的是美国内陆水域以及海岸线和海域毗连区内因污染行为、漏油事件而产生的水质变化而导致的自然资源损害的情形。 因此,该法所规定的赔偿主体一般是指油船的所有或者机构或者直接管理者、负责人或者潜在的责任人,该法中对潜在责任人有具体的解释,具体而言包括:
1.该船舶的合法继承人。
2.近海设施的所有者或者负责人。
3.对于无主物、被遗弃的船舶、近海设施的最终登记所有人、负责人。
当然,如果此类纠纷涉及第三方责任人,如果当责任者或者潜在责任方能够提够免责事由,或者应该由第三方承担责任或者要求追加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那法院将做出由第三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二)《超级基金法案》中的赔偿主体
在《超基金法案》中则针对更为具体的自然资源生态损害赔偿的成本以及重建方案和评估方案的承担者或者潜在的承担者所设定,主要的责任主体包括现任或者过去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安排有害物质处理和运输者。对于潜在的责任者,该法案第107条规定的主体(PRPS)具体包括:
1.不动产或者设备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2.在危险物质(the hazardous substance)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况下,被遗弃危险物质的不动产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3.通过合同方式安排处理、运送、遗弃危险物质的合同主体,包括所有者和运营者。
4.负责运送危险物质的运输者、机构。
同时,CERCLA对于赔偿主体认定的所依据的原则的通说还包括溯及既往说和无过失连带责任说。但是以上所提到的赔偿主体的认定也受到该法抗辩条款的限制,《超级基金法案》在修正案中规定责任主体的抗辩权条款,以限制CERCLA规定的责任主体,并未无需承担责任的所有人提够免责依据。
在《油污法案》中的赔偿主体与《清洁水法》中的主体的范围大致相同,主要是包括船舶、设施、土地、大陆架上的设施的所有者运营者或者潜在责任方。
二、赔偿对象
在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中,赔偿对象或者说求偿主体,基于其所有权或者基于法理学理念赋予其托管、信托权利,正如前文提到的公共信托和国家亲权观点,有权利获得损害主体的赔偿,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是对其所有或者授权管辖的自然资源的损害而要求损害主体赔偿的自然人或者机构或者州政府,同时该主题还有权协商、选择赔偿的方式和享有对赔偿金的处置权利。
(一)普通法和制定法下的赔偿对象
基本上在普通法和制定法下,主要的赔偿对象是基于公共信托原则,州政府取得了自然资源的托管权,基于此法理依据,州政府以及一些政府部门或者多个政府部分作为一个或者共同的赔偿对象,并且赔偿对象一般也是重建方案或者替代物安置方案的执行者,或者该赔偿对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方案。
具体而言,《超级基金法案》第107条(a)款规定,一般而言,原告应该符合以下要件才有资格基于第107条提起请求:
1.被告必须属于上文提到的责任人或者潜在责任人的之一。
2.必须有危险物质由责任人的设施、场地泄露或者即将可能泄露的事实或者危险。
3.导致原告支付了回复费用。
同时该法案还在一般规定中指出:身为信托人,为美国政府有主权的自然资源或是在美国领土内或渔业维护区内由美国政府管理或保护的自然资源、或由任何州在其州界内属于州、由州管理、由州控制、或与州相连,或由印第安部落或美国政府作为印第安部落的代理人为属于此部落、由此部落管理、控制、或与此部落相连、或为了此部落的利益成立信托的自然资源、或如果此资源是受到信托限制不得移转而属于此部落成员,由成员代表对自然资源提出请求。
以下的机构(除了其他适当的机构外)应该要在全国及地区性应变小组中提供代表来执行他们在 NCP 的职责:美国政府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内政部、农业部、商业部、劳工局、家庭规划办公室、交通部、能源署、环境保护署、联邦急难管理局、美国政府海洋防署及核能规范委员会等参与。当然,在诸多部门参与到自然資源损害赔偿的调查中时,管辖权的重叠会造成一定的问题,所以美国内政部规定,对于多源头管辖的自然资源,在遇到冲突和解释不详尽的时候做出最终的决定以保证程序或者计划的完成和连续性;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选举产生领导部门,则是采用自然资源的自然地理性的归属原则确定管辖。
(二)公民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赔偿对象的例外
在《超級基金法案》第9659条中专门提到了公民诉讼的问题,其中指出,公民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公民个人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整属于传统侵权法上的范畴,尤其调整,此处所指的公民诉讼是指公民以对抗任何违反依据本章(包括任何依据本章第9620条制定的协议的规定,关于联邦设施)生效的标准、规范、条件、要求或命令的人(在宪法第11修正案允许的范围下,包括美国政府以及其他任何政府的机关或机构);或对抗总统或任何其他美国政府的官员(包括环保署署长),总统或其他官员没有履行依据本章特定的行为或责任,包括本章第9620条非总统或其他官员裁量权在内的行为或责任。因此,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公民诉讼的目的其实是通过此种方式促进托管者履行职责,来达到救济生态损害的目的,从而保护生态环境,其与直接的自然资源生态损害赔偿的赔偿对象以及诉讼的诉求还是有区别的。
总之,在美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中赔偿对象主要是自然资源的托管人,即州政府或者州政府机构或者联邦政府机构,这样的设计使得求偿主体的取证以及最后对赔偿资金的执行能力有着很强的保障。
三、赔偿范围
总体而言,美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赔偿范围根据损害发生加的救济的时间顺序的原则包括三个部分,修护、重建损失的费用,加上修复期间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评估费用。具体而言,《超级基金法案》中规定,求偿范围,应包含先期的移除、调查评估、可行性研究、整治工作的费用、以及美国环保署执行监督工作的经费和所衍生的利息等项在内,均可求偿。在执法过程中,包含发布支付信函,与潜在责任人进行和解谈判,发布行政命令处分书,司法和解以及诉讼等方式。针对应变行动金额超过五十万美元的和解案,美国环保署必须取得法院的核准方生效力。通常潜在责任人都会与美国环保署展开和解谈判,达成协议时,美国环保署可出具“行政命令同意”,潜在责任人并应依此支付美国环保署相关的费用,如果潜在责任人拒不履行时,美国环保署可送交法院强制执行。至于求偿期限的时效,法律亦有规定,皆应于清除行动完成后3年内或在整治计划展开后6年内进行求偿,逾期不得再行求偿。依CERCLA规定,此假扣押直到潜在责任人完成法律所要求履行的相关责任经费支付后,方可撤销。
但是,在实际的执法中,该项规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法律执行的问题,大多均是由超级基金先行支付相关的紧急应变污染改变工作,以免污染事件扩大而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如何将基金垫付的费用向污染行为人,责任人与关系人求偿,则是超级基金计划中最重要且最优先的工作之一。
四、我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构成设想
(一)求偿主体
在求偿主体的问题中,主要是区分传统侵权法、物权法、合同法下的赔偿主体,该主体已经有现有的法律侵权法、物权法、合同法调整自然资源所有人,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自然环境生态损害求偿的主体,应当由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或者甚至可以是多个部门联合成为主体中国的从宪法到新的试点方案都有所体现,同时在诉权归属的问题上较美国而言反而具有优势,无需单独提出法理依据或者证明权属。
(二)赔偿范围
就赔偿范围而言,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自然资源损害的时间顺序这一基本逻辑顺序进行求偿,包括损害本身的赔偿,如果需要重建或者替代,则可以提出重建和提点的成本的求偿,加上重建期间的损失,另外还有对前两者评估的费用,当然也可以加入这三者所附带的利息,同时如果求偿主体委托第三方执行重建方案的费用。
注释:
王树义、刘静.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探析.法学评论.2009(1).75.
Kaley Beins and Stephen Lester:Superfund Polluters Pay So Children Can Play. 35th Anniversary Report. December 2015, 80 pp, The Center for Health, Environment & Justice.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Superfund: CERCLA Overview,https://www.epa.gov/superfund/superfund-cercla-overvie.33 U.S.C.ch. 23,9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