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友锋+雪元+宏祥
夫妻反目引爆“卖孙案”
现年63岁的徐大强,是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某村的农民。徐大强40多岁时,妻子生病去世,他独自拉扯大一双儿女。2002年12月,经人牵线,他与四川妇女王小英相识,两人很快住在了一起。
徐大强本以为自己过上了幸福日子,谁知道,王小英因在重庆拐卖妇女而负案在逃,流落到徐州后无家可归才在这里落脚。法网恢恢,两人同居不到半年,王小英被抓捕归案。2003年11月,她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徐大强对王小英念念不忘,在王小英坐牢期间,他按时探监,王小英深受感动。2007年下半年,王小英提前出狱,随后她跟着前来接她的徐大强返回铜山,领证结婚。婚后,两人因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13年,他们签订了分家协议。
2014年3月,在四川老乡的配合下,王小英称自己丧夫多年,假意与江苏丰县的一个六旬老光棍结婚,并以要彩礼为由,诈骗对方2万多元。案发后,王小英跑回铜山求徐大强帮她。徐大强一心软,就找地方把王小英藏了起来,结果王小英还是落了网。2014年11月24日,王小英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徐大强犯了窝藏罪,因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被免于刑事处罚。
徐大强虽然没有获刑,但痛定思痛,下决心与王小英离婚。5个月后,王小英走出看守所大门没有见到徐大强,回到家见徐大强对自己不理不睬,不禁火冒三丈:“为什么不去接我?”徐大强说:“我们离婚吧。”
“你要离婚?哪有这么便宜的事!我辛苦了这么多年,家产我也有份,我们分家。”之后,王小英找到村主任,要求村里主持公道。两人因如何解决住房问题一直谈不拢,最终没有达成协议。
2015年8月中旬,徐大强到铜山区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入口处,他看见一则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开庭公告,勾起了他对一件往事的回忆。随后,他来到铜山区公安分局举报王小英出卖自己的亲孙子。
9月2日,铜山公安分局正式立案,警方发现涉及王小英“卖孙案”的不仅有徐大强本人,还有徐大强的女儿徐小萍,以及4名中间人和买孩子的一对夫妻。
随着侦查的深入,警方还原了这起罕见的“卖孙案”。
2013年春节,徐大强的儿子徐小明从广州带回来了17岁的小茜。小茜腹部凸起,原来她已经怀孕半年了。小明和小茜都未达到法定婚龄,徐大强只好让两人先在家中安顿下来。
小茜生下一个男婴就离开了徐家,徐小明才21岁,根本不会照顾孩子,都是徐大强和王小英帮着照料。孩子出生后总是感冒发烧,被诊断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缺钾,这是新生儿常见的症状,王小英却觉得是很严重的病,她对徐大强说:“孩子生病要花家里不少钱,是个累赘。”徐大强倒是觉得儿子年纪这么小就带着个孩子,将来恐怕难讨到老婆。
就在孩子3个月大的时候,徐小明外出打工。徐大强和王小英便开始合谋了一个罪恶的计划。
2013年9月,王小英找到邻居周虎,说老徐不想要孙子了,请他帮忙物色买家,到时自然少不了他的好处。周虎见有利可图,迅速托人找到了当地的“能人”方兰兰。经多番打听,方兰兰联系上住在沛县的张军。张军称他认识王华,他的哥哥王建家一直有领养孩子的想法。经过几个人的辗转联系,王建、吴云夫妇同意花钱“领养”孩子,最终以6万元成交。
那天早上,王小英开着电动三轮车,女儿徐小萍抱着孩子,沿途捎上了周虎、方兰兰、张军,到了中午在沛县一家饭店与王华及王建夫妇接上了头。当场人款两清,由徐小萍用假名签字立据,表明孩子、家长今后永不往来。
在拿到6万元后,几名中间人即刻分了1万元的“中介费”,而作为孩子的奶奶,王小英也拿走了2千元“中介费”。徐小萍把卖孩子所得的5万元带回家交给了徐大强。
一个月后,徐小明回家看望孩子,徐大强告诉他孩子已经送人了,徐小明表示无所谓。
几名案犯各领其罪
2016年8月1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卖孙案”。
法庭上,买孩子的王建夫妇后悔不迭。他们一直想要个男孩传宗接代,两年前,在福利院看上了一个孩子,向民政部门提出过收养申请,因家里已经有了两个女儿,不符合收养条件而被拒绝。孩子进了家门后一直生病,为了孩子,他们又花了五万多块钱。他们从来没有虐待过孩子,也没有妨碍解救。他们表示,因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请求宽大处理。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小英、徐大强、周虎等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王建、吴云二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周虎、方兰兰、张军、徐小萍、王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016年10月8日,铜山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小英、徐大强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6年。周虎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2年6个月。王建夫妇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被判处缓刑。
本案的两名主犯,为甩掉包袱、谋取私利,将抚养在身边的孙子出卖,演绎了一场罕见的人伦悲剧。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频发,社会危害严重,民愤极大。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人贩子”的处罚一般都是从重处理。
“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原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案件承办法官说,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多是出于延续香火等目的,在现实中虐待儿童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很少,因此收买儿童的行为经常被免于刑责。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收买被拐儿童者的处罚偏弱。很多人认为,买方市场的存在与兴盛,是拐卖儿童犯罪层出不穷的原因,单单处罚拐卖儿童者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作出重大修改,即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分析说,王建夫妇收买孩子后百般疼爱,吴云甚至放弃了工作,专门在家照顾孩子。鉴于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因此,应当处以较轻的刑罚,以體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他建议,国家在加大打击拐卖、收养儿童行为的同时,亦要尽力从根本上铲除此类犯罪的生存土壤,比如各部门团结协作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被拐儿童的解救安置机制;降低治疗不孕不育的费用,严查医院乱收费;DNA信息登入到户籍及身份证信息内;放宽收养条件,简化领养手续,提高领养效率,鼓励想要孩子的家庭通过正规途径到福利院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