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基于此,本文以地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高校相结合为题展开研究,对当代高校“非遗”专业建设的区域化、瓶颈障碍进行分析;旨在对地方高校设立音乐“非遗”专业的途径、措施、政策、制度等相关体系进行探索,积极推进区域内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与传承。
[关键词]地方高校; 音乐; 非遗
[中图分类号]J61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2233(2017)10-0027-03
2002年10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机构和国家教育部主办的首届中国高等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在京举行。此会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现状、文化价值的认知与保护及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高等教育、学科建设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自此,“非遗”纳入到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视野中。
然而,由于音乐类“非遗”本身具有一种口传心授的“地域化”特征,受地区、习俗、生态等诸多因素限制,如冠以“一种模式”进行研究的话,必然会改变其原本特征。因此,以地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为研究目标,以地区高校具体实施为切入点,则成为当代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树立音乐“非遗”专业特色教育的理念
2011年2月25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随之,国内部分高校利用自身的地域、专业优势纷纷设立“非遗”相关专业及课程,开展教学研究,这对“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取得了丰富的理论进展和实践效果。
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洛阳市为例,现有国家级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河洛大鼓”;省级“非遗”项目“洛阳海神乐、硪工号子”等;市级“非遗”项目“洛阳龙马盘鼓、嵩县大铜器”等,具有项目多、涉及广、价值高等特点。如将此类“非遗”纳入地方高校教学,利用高校资源对其进行合理的挖掘、开发、推广,从教育的视野对其发展中的瓶颈进行研究,既打破传统单一的研究视角,又更新地方高校的办学理念,发展了特色专业。音乐类“非遗”项目及其相关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教育中,必然诞生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新学科,这不仅促进高校多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向更为广阔的受众和空间。
二、建立文化部门、“非遗”传承人与高校三位一体的措施
1文化部门落实政策
其一,《非遗法》第三十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措施。因此,文化部门应积极落实制定的相关政策,主动改善传承主体的工作条件,为“非遗”传承工作创造有利环境。
其二,文化部门应以以人为本的方式开展“非遗”工作。音乐类“非遗”传承人数量本身较少,对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应展开定期访问,实施动态式管理;对传承人生活中遇到困难进行帮扶;对大型演出、比赛等活动进行动员;解决他们生活遇到的各种困难、问题。这不仅有助于了解掌握传承人的状况,更充分体现了文化部门对传承人的人文关怀。
2“非遗”传承人履行责任
《非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应当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等义务;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近年来,笔者参与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河南濒危曲种声腔艺术研究》的研究,并不断开展田野调查等相关工作,对此深有感触。其一,人才匮乏成为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的主要瓶颈,现有传承人年龄均在60岁以上,老龄化现象普遍存在;其二,“非遗”传承人不只是一个名誉,而是一份担当,一份责任。如今部分传承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但不能将“非遗”作为商品进行买卖。“非遗”今天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更需传承人不断、主动去推广、交流,以自身的价值改善音乐类“非遗”传承的生态环境。
3 高校发挥科研、教学优势
“非遗”的教育传承是今后“非遗”发展的主要工作,高等教育肩负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的义务和责任,是“非遗”教育传承的重要载体。以笔者所在的河南科技大学为例,现有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原文化艺术传承创新研究中心、河洛地区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还设有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并开设有声乐、器乐、作曲、传统音乐等相关课程;这些基地与专业集科研、教学、人才培养于一身,又集了一批人文社科方面优秀的博士、教授,综合功能比较完善,对于加强音乐类“非遗”项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三、“非遗”专业的学科化建设
1调整学科布局
伯顿·克拉克在《高等教育新论》一书中讲到:学科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作为知识的“学科”,二是围绕“学科”建立起来的组织。高校学科的设立,主要是应各种人才培养而定,最终目的是培养各种人才。如今,随着高校学术研究及学科领域的不断扩大,在音乐类“非遗”专业学科化建设的目标定位上,引進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地区的研究者建立新的学术组织,各取所长,就培养出什么层次、什么知识结构的音乐类“非遗”人才,将来通过什么领域、什么方式服务社会等实际问题上进行正确定位,共同围绕音乐类“非遗”专业的学科布局及建设问题进行全方位探讨研究。
2规范“非遗”师资
音乐类“非遗”教学属应用性学科性质,不同于基础学科教学,其师资注重教学团队合作,需要科学合理的师资结构,形成合力,才能发挥其作用。另外,在不同的音乐类“非遗”项目中,都存在着两个主体,一是“非遗”传承人,另一个是“非遗”项目本体。由此,笔者认为,一支健全的音乐类“非遗”师资队伍,首先应有12名“非遗”传承人,作为师资的核心;另外,组织45名教学、科研骨干等若干支撑体,以传承人为中心来研究“非遗”本体,对音乐类“非遗”项目本体的传承与课堂实践做进一步探索。
3构建课程体系
课堂传承是当代大学生接受“非遗”知识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也是调整学科,规范师资后的重要实施过程。因此,应针对个别音乐类“非遗”项目,组织教材,制教学大纲、教法、考试形式等相关教学计划,本着“授之以鱼,又授之以渔”的教学原则,构建课程教学体系。此外,学校可开设公修课、选修课、集体课、小组课等教学形式,并通过考核选拔,组织一批喜爱传统曲艺和对“非遗”具有浓厚兴趣的学生为主体,创建“非遗”社团, 开展“非遗”知识讲座、举办“非遗”展演,唤起更多的青年学子参与到“非遗”的保护、传承、传播活动中。
四、开展校地、院团合作
校地、院团合作,是促成音乐类“非遗”活态保护与传承的长远机制,也是高校培养应用人才的必然选择,更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产、学、研结合发展的必由之路。合作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优势互补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开展“非遗”的活态保护与传承。对此,笔者有几点建议:
1建立共商机制。双方相关负责人可定期就地区“非遗”文化事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及重大活动的开展进行沟通、交流与研讨。
2建立共享机制。双方建立资源及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教学、研究、创作等信息;共享排练场所、演出平台等资源;共建实习实践基地、“非遗”研究基地等机构。
3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地方高校可接受地方、院团的委托,有针对性培养音乐“非遗”项目表演、舞美、剧本创作、管理等方面的人才;此外,地方文化部门及院团也可为相关优秀人才解决就业问题,推进高校应用技术性人才培养机制的发展。
4建立艺术联合创作机制。地方高校可将艺术创作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学生参与到院团的艺术创作、表演中;地方、院团也可根据高校的需要,将适合教学的相关演员及人才推荐至高校担任教学工作,以此形式联合推进艺术创作的多样性及实效性。
五、注重评价机制
音乐类“非遗”专业设立的实效性联动性、目标性的最終效果,主要还是评价机制是否运用得当,这主要两个方面:
1注重过程性评价
要关注教师、学生参与音乐类“非遗”教学的态度,在教学过程中体验的深浅、经历的状态及创新的意识。不搞形式,不做表面文章,更不可搞强迫、灌输式教育,以参与“非遗”教学每一个人的真实体验、具体收获为目标,多角度,多层面的合理、客观地评价设立“非遗”专业的实效性。
2注重多元化评价
采用学校点评、师生互评,从教学环节、实践演出环节等方面对音乐类“非遗”课程联动性、目标性进行评价。使评价成为受众学生提高参与“非遗”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真正培养一批积极关注、保护、传承“非遗”的青年学子,高校开设“非遗”专业的意义所在。
结语
首届中国高等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宣言》中指出:“大学现行教育知识体系中应当反映出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文化价值,大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应落实到学科创新发展和课程与教材的改革中。”现阶段,地方高校开展音乐类“非遗”专业教学,虽不可能解决其面临的诸多问题,但实为破题之,既激发当代青年学子深入了解音乐类“非遗”的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更是在“非遗”亟待保护、传承的今天,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
[参 考 文 献]
[1]李荣启.对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建设的思考[J].中国文化研究,2016(02)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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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阳.保护:在认知和深层次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的前提下[J].音乐研究,2006(01)910.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0条,31条,34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宣言[M].北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