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机制构建

2017-04-29 00:00:00詹华山
教育与职业(上) 2017年12期

[摘要]现代学徒制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探索,需要校企双方的深度合作。然而,学校和企业分属于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在现代学徒制实施中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由此而产生一系列利益冲突和碰撞,主要表现在校企合作中双方的文化观念和价值目标相背离、经济回报不均衡、话语权不平衡以及企业的风险系数增加等方面。为了保障现代学徒制中的校企利益平衡,以调动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应强化利益平衡机制构建,具体包括文化对接机制、目标共享机制、政策补偿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权力疏导机制。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 校企合作 文化对接 目标共享 政策补偿

[作者简介]詹华山(1977- ),男,重庆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重庆 400020)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23-0017-06

相较于普通教育而言,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典型的以职业为导向的跨界教育,其横跨了教育与职业、学校教育与企业实践、课堂教学与实践生产等各个领域。跨界属性决定了职业教育必须遵循和围绕产业发展规律、企业生产运营特点等,其中以校企合作为中心的现代学徒制自然成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核心模式。现代学徒制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师徒式教育,而是一种融合了各类职业教育元素、由各类社会主体广泛参与、深度融入社会化大生产的新型职业教育模式。由于其牵涉面极广,需要政府、教育部门、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学生(学徒)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所涉及的资源协调和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其中,职业院校和企业作为现代学徒制的核心执行主体,校企合作水平和质量直接影响着现代学徒制的运转状况。针对当前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如何进行调节和平衡,成为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现代学徒制中的校企双方利益诉求博弈

职业院校和企业作为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双边利益主体,基于内在组织属性的不同,在现代学徒制中的内在出发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使得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始终处在一种利益博弈之中。

职业院校是现代学徒制的实施者和执行者,也是现代学徒制试点的重要利益获得者。在当前条件下,职业院校通过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旨在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有益借鉴,以全面提升自身的社会服务能力、人才培养能力、科技转化能力等。除此之外,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的主要动因在于减缓人才培养成本压力,增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具体而言,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首先,为了改善自身的办学条件,尤其是实训条件,实现人才培养成本向企业的适当让渡,在一定程度上减缓职业院校的办学成本压力;其次,通过校企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能够有效推动产教融合,实现职业院校的技术研发与企业生产相对接,进而增强学校技术研发的实用性和创新性,提升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实现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稳步提高;最后,推动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的共同进步和成长,通过“双导师制”建设,提升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水平。

企业是职业教育人才的使用者,也是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直接利益获得者。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直接动因在于满足自身生存和未来发展对于人才的需要。同时,作为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参与主体,企业在资金、技术、实训设施的设备、人员、管理运营经验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与学校的理论和技术研发优势互补,校企合作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资源交换。在现代学徒制的运行中,企业主体的利益诉求集中体现在人才培养、员工培训以及企业持续创新需求三个层面。首先,满足企业未来人才储备需要。企业通过和职业院校合作,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能够直观地表达自身岗位发展对于人才结构、类型以及能力等多方面的要求,并将其嵌入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使所培养出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更加贴近现实需要,进而降低人才培养成本。其次,满足企业现有职工能力提升培训的需要。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能够充分利用职业院校教育平台的优势,尤其是在理论教育、技术研发、人才资源等方面的集聚优势,开展在职员工培训,提高现有员工对于行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趋势的把握度,为提升企业的发展竞争力奠定基础。最后,满足企业未来持续创新的发展要求,降低技术创新风险。职业院校作为与行业发展紧密关联的智库资源,对于行业前沿理论和技术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创新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企业创新往往是基于理论进行的。因此,企业需要紧紧依托职业院校的智库资源来提升产品质量和创新度,进而减少技术研发的成本投入,降低技术创新风险,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冲突的表现

(一)校企合作中双方的文化观念、价值目标相背离

职业院校和企业作为两种属性不同的社会组织,所秉持的文化观念和价值目标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职业院校遵循的是一种教育规律,主要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的职责和功能,其推崇的是一种以校园文化为精神特质的非营利性文化,即公益性文化。而企业作为一种以市场经济为行为导向的经营性组织,其遵循的是一种行业生产经营规律,生产经营性文化贯穿于其整个文化向度,营利性也是其天然的属性。校企双方作为具有两种不同文化的社会组织,在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规约机制,难免会产生冲突和矛盾。对于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而言,经济利益是调动其积极性的关键因素。目前,职教界将德国“双元制”视为现代学徒制的典范,其能很好地将企业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于是广大职教工作者希望并呼吁借助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参与。然而,在我国,受社会文化背景、职业教育发展历程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还处于一种浅层状态,尚未形成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和意识,在现代学徒制中表现出一种“校热企冷”的局面。

同时,从校企双方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出发点来看,职业院校主要希望通过校企合作,以减轻自身的办学压力,进一步推动师资、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利用企业资源开展实训教学,实现部分培养成本向企业让渡。而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得高素质的人力资本支持,优化自身的人才结构,保证持续稳定的人才来源,提升企业的发展竞争力。在校企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双方的目标取向不同,各自的需求也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学校的育人价值与企业的逐利价值之间的冲突随之凸显。同时,目前尚未形成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校企利益共同体,使得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和动力不足,尤其是那些对利益最大化渴望的企业很少将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自身的价值链条中。归根结底,缺乏文化和价值认同是制约校企合作的核心因素。

(二)校企合作中双方的经济回报不均衡

现代学徒制是一个涉及政府、职业院校、企业、学生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复杂系统。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企业往往会从投入与回报两个层面权衡是否要进行校企合作,是否要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就目前来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并不能带来直观的经济利润。长期而言,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主要是为了获得人力资源的支持;短期而言,是为了获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然而,目前校企合作中双方的经济回报不均衡现象较为突出,较大程度地影响了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王文瑾研究员对校企合作中企业的调查数据,近65%的受访企业认为,当前所接受的现代学徒(实习生),其基本技能、理论素养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法达到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此一来,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成本,同时由于现代学徒的个人素质、技能水平较低,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产品生产质量和运行效率,最终导致企业的人力资源获取成本直线上升。此外,尽管国家层面对于校企合作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激励制度,但具体执行起来仍然困难重重。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缺乏统一的沟通协调机制,关于校企合作的财税制度还处于待落实的状态,使得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经济回报失衡,无形中挤压了企业的获利空间,降低了其对于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经济期望,这也是造成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

(三)校企合作中双方的话语权不平衡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在推广过程中仍然以学校为本位,企业的话语权严重不足。现代学徒制本质上是以企业为主导的校企双主体教育模式,其体现的不只是学校的人才培养水平,更体现着企业的教育水平。以德国、瑞士等为代表的欧洲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其现代学徒制的实际运行基本上是划归于产业部门进行管理,并且在法律中进行了确立。例如,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主要面向的是企业教育,瑞士的联邦宪法将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条款纳入到企业经济法当中。与之相比,我国目前所开展的现代学徒制试点主要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动,试点主体基本上围绕职业院校进行。例如,在教育部组织的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共有试点单位165个,其中高职院校100所、中职学校27所,职业院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占了77.9%。可见,当前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学校占据绝对的中心。本应以企业为本位的现代学徒制教育,由学校为主导牵头,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当前校企合作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计划制订、课程开发、教学评价等方面,企业还处于配合状态,而不是实际的主导者,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话语权失衡,无形中削减了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四)校企合作中企业的风险系数增加

目前,我国现代学徒制遵循的是校企合作、人才共育、风险共担的发展逻辑。然而,由于现代学徒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所面临的风险系数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学生安全责任风险、外部“挖人”风险、成本上升风险等诸多方面,其中学生安全责任风险和外部“挖人”风险是当前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一方面,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学员具有学生和学徒(准员工)的双重身份,身份的多元化给企业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与正式员工相比,学徒的个人素质和工作技能水平普遍较低,在工作实践中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较差,在实习实践中很容易出现生产事故。但是,一旦出现安全风险问题,企业具有不可规避的责任,这也是阻碍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对于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培养的产权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在崇尚人才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上,很容易出现外部“挖人”(搭便车)的问题,这就给企业带来了后顾之忧。现代学徒制与其他教育一样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校企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却无法保证所培养的人才在本企业内就业,这就导致企业的培养成本无法收回或收益受损等问题的出现。尤其是对于一些关键技术型岗位,企业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培养人才,而所培养的人才最终流失,给企业的打击可谓十分沉重,使得企业不仅要承担现代学徒制的教育投入成本,还要面对劳动力市场的“搭便车”行为所衍生的人才流失风险,极大地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

三、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平衡机制构建

(一)构建文化对接机制,推动校企有序合作

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利益固然是校企合作重要的推动力,但真正使校企合作持续开展的关键在于校企双方对于各自文化价值的认同。据此,面对当前我国校企合作中双方文化价值相背离的问题,首要的工作是建立校企文化对接机制,推动现代学徒制的有序运转。首先,校企双方应秉持合作共赢和发展的价值认知。从企业层面来看,应认识到参与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的重要意义,充分肯定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对于自身发展的价值,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将校企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战略计划。从职业院校层面来看,应围绕企业发展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科学设定人才培养规格,保障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契合度,让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能够获得切实的收益。其次,校企双方应树立起长远的利益认知,保障校企合作的实效性。当前职业教育领域内的校企合作往往是建立在学校“拉关系”的单向需求层面,校企合作缺乏长效性和稳定性。而面对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校企双方应强化合作和行为协同,除了对经济利益考量以外,还要认识到校企合作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以及政治价值等。通过校企合作推动现代学徒制人才的共管、共育,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校企双方的社会形象。最后,校企双方应树立起互信包容的意识。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校企双方能否实现长期合作,取决于双方对于利益平衡点的掌控,而要想实现校企合作中的最大利益,校企双方应秉持互信包容的意识,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和协调校企合作中的矛盾,开拓利益共享、文化共生的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新局面。

(二)构建目标共享机制,实现校企双方的价值认同

当前,职业院校和企业在现代学徒制建设上的目标差异是制约双方合作的藩篱,也是导致双方缺乏价值认同的根本因素。基于此,应着力构建校企合作的目标共享机制,寻求校企合作的核心目标和价值诉求。首先,职业院校应牢牢坚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办学使命,将育人价值放在首位,同时要正确认识企业的逐利性,辩证地看待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育人价值和逐利价值。学校育人和企业逐利作为一对矛盾体,也是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情境和冲突,但如果缺少育人或逐利的任何一项,校企双方的合作就难以维系和运行。从这个维度来看,现代学徒制中的校企合作冲突在所难免,只有通过组织目标共享,推动价值认同,在育人和逐利中寻求平衡点,才能实现校企间的行为协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学校组织和企业组织在经营目标上具有一致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任何组织的经济理性所在,对于学校而言也是如此。与企业组织一样,学校之间同样面临着市场竞争,如生源竞争、人才培养质量竞争等,因此与企业合作是学校组织经营和发展目标的本质要求,其能够利用企业资源提升自身的办学水平,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其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目标和出发点是依托职业教育资源,获取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赢得更大的利益和市场份额,企业对于职业院校的认同也是保证其参与校企合作的关键。可以说,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是以实现企业组织和学校组织双边利益目标最大化为根本,明确这一共同目标,对于实现双方的价值融合、保障校企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构建政策补偿机制,促进校企双方的利益均衡

目前,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过程中呈现出冷热不均的“壁炉”问题,具体表现在学校“热”,企业“冷”,根源是校企双方在现代学徒制中的收益不均衡所致。我国关于现代学徒制的用工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劳动力市场是相对开放的,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在进行人力资本积累过程中存在外部“搭便车”等问题,为了降低人才获取成本,很大一部分企业会选择从劳动力市场招聘或者向其他企业“挖人”,而不是选择参与现代学徒制进行内部培养。如果对此不加以干涉,针对是否参与现代学徒制,企业最终会出现“集体行动困境”的现象。面对现代学徒制中校企收益不均衡的现象,尤其是校企之间在开展现代学徒制过程中具有的不平衡的资源依赖关系,政府不仅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要搭建对应的政策补偿机制,以政策形式推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资源交换,以此作为校企合作中的资源交换补充,提升企业的积极性。通过政策补偿,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与企业的收益,均衡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利益分配。

具体而言,构建校企合作的政策补偿机制,主要从利益均衡视角来平衡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利益,科学协调校企合作中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利益补偿包含直接利益补偿和间接利益补偿两种渠道。一方面,推动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政府应贯彻落实以税费减免、专项基金和贷款补贴、购买服务、用地项目支持等直接利益补偿,让参与的企业实实在在地享受到相关政策优惠,降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资金和制度成本。另一方面,在开展直接利益补偿的基础上,辅之相关的间接利益补偿,引导企业主动承担起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责,认清自身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和价值,推动企业转变对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利益期待。具体的间接补偿政策包括针对接收现代学徒或参与教师培训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给予政府嘉奖和公开表彰,对于参与职业教育校企联合办学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授予荣誉称号,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荣誉感,从而更加积极和热情地投身于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

(四)构建沟通协调机制,理顺校企合作关系

现代学徒制中充斥着大量的非合作博弈活动,导致校企双方对于合作事宜无法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为了保障校企合作利益的最大化,需要建立起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校企合作关系,解决校企合作中的非合作博弈问题。就此而言,需要发挥以政府、行业协会等为首的第三方的协调作用。一方面,对于作为公共服务管理者的政府而言,应从顶层设计着手,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组织协调好校企合作活动,规范双方的合作行为。另一方面,科学确立行业协会的法定功能,强化其在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的协调功能。行业协会是由各个行业成员代表共同构成的组织,能够整合各方资源,沟通内外,并且行业协会立足于市场,沟通学校、企业、政府三方,在现代学徒制中具有天然的优势。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学徒制建设中就十分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同时,行业协会也往往扮演着政府公共服务的协助者角色,主要是辅助政府制定和研发职业资格框架和职业能力标准,设定校企合作标准,指导和协调校企合作活动。在我国当前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同样需要行业协会承担起引领校企合作发展的重任。行业组织应充分凭借其所具有的中介组织特性,引导校企双方找到利益结合点,稳固校企之间的合作关系,推动教育链与产业链的有机衔接,为现代学徒制的良性发展提供外部支持和保障。同时,面对当前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定功能较为薄弱的现实,需要政府从法律上明确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定位、功能和运行方式。除了赋予其内部治理权、沟通协调权等固有权限之外,还要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指导、监督、评价等职能及服务规范,并在实际执行中辅以相关的配套政策,促进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制度化和法定化。

(五)构建权力疏导机制,提升企业在现代学徒制建设中的话语权

针对当前现代学徒制运行模式中以学校为本位、企业话语权不足的现象,应加快构建权力疏导机制,推动现代学徒制的治理权向企业倾斜,适时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需要强调的是,打破学校本位的现代学徒制并不是完全取消职业院校的主体地位,而是适当向企业进行分权,吸纳更多的企业参与,更好地发挥企业主体的能动性作用。严格意义上讲,现代学徒制并不是完全的全日制教育,而是一种混合型的教育类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与以学校为主体的全日制职业教育相并行的教育路径。现代学徒制与全日制的职业教育相辅相成,均是在国家统一资格框架下开展的教育活动。从发达国家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现状来看,受教育者的实践学习活动主要在企业内进行,并且学徒在与企业签订学徒培训协议以后,才能选择相关的职业院校进行理论学习,总体上现代学徒制的开展主要是以企业为权力主体。对此,根据我国现代学徒制的试点现状,在保持以学校为主体的全日制职业教育基础上,为了调动企业力量的参与,应适当实施以企业为主导的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模式,保障校企“双主体”联合育人。同时,在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要以权力疏导机制为纽带,科学设定现代学徒制的治理框架,推动职业教育内部治理权适当向企业主体让渡,进一步均衡校企之间的话语权,尤其是在现代学徒制的教学方案和目标设定、专业课程开发、师资培养、实训建设规划等方面,要改变传统的职业院校“一言堂”、企业参与度不足的现状,充分落实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决策治理权,实现校企双方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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