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高职教育的内涵式发展而言,实现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至关重要。然而,受文化理念、运行机制等制约,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仍然停留在中浅层次。为了促进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必须提高高职院校社会地位,融合校企文化发展理念,完善校企合作协议细节,打造校企合作交流平台,构建互惠共赢治理格局,营造良好合作政策环境。
[关键词]高职教育 校企深度合作 制约因素 有效路径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05-0069-04
作为一种具有跨界性特征的教育类型,高职教育跨越了学校与企业、工作与学习、职前与职后。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而言,只有在真实的工作场所使人才得到锻炼,才能真正提高人才的职业能力。而在高职院校内部开展的教育更多的是一种“去情境化”的教育活动,缺乏足够的关于真实工作世界的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因此,必须将高职院校内部教育与企业工作场所教育结合起来,以校企合作的方式联合培养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指出:“推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与当地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鼓励校企共建以现代学徒制培养为主的特色学院;以市场为导向多方共建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现实情况是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仍处于中低层次,因此探索推动校企之间深度合作的有效路径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中浅层合作: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表征
随着一系列战略性政策文件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高职教育进入建立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的崭新阶段,校企合作尤其是校企深度合作将在培养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过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没有校企深度合作,高职院校的生存与发展势必会存在着较大的危机。①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高职院校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但從程度上看多是中浅层次的。这种中浅层次的校企合作更多的是一种结果层面的合作,而不是涉及人才培养全过程的合作,所采用的形式通常较为单一,主要局限于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方面,校企双方开展全方位合作的例子还不多见。一般来说,浅层次的校企合作表现为:学校按照企业的要求确定专业方向,从企业之中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以及实习指导委员会,在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之后,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并初步探索构建产学共同体。处于中层次的校企合作表现为:学校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建立横向联合体,成立董事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争取国内外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加董事会,争取社会各相关行业、企事业以董事单位的身份支持学校发展,并建立由知名专家参加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制订切实可行的专业教学计划,按岗位群的分类确定专业能力结构和非专业能力素质的要求,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人才培养。②与中低层次的校企合作不同,深度校企合作不再是高职院校一味地去迎合企业的需要,它注重企业与高职院校平等关系与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强调企业与高职院校之间的相互渗透,在企业发展以及高职院校发展的各个环节实现全方位的合作,双方之间各类资源的交流也更加频繁。
二、高职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制约因素
(一)文化理念层面的制约
在高职教育中,校企深度合作的首要制约因素存在于文化理念层面。一方面,社会各界对高职教育的歧视现象严重,导致高职教育的社会地位不高,使得企业在参与校企深度合作过程中有所顾忌、有所保留。在我国高职教育长期不被重视,被看作是低于本科教育的一种教育层次,而不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教育类型。除此之外,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少高职院校在办学理念、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等方面与本科院校均存在较大差距,这就使得社会各界对高职院校的歧视现象更为严重。基于上述原因,很多知名企业在选择校企合作对象的时候,宁愿选择本科院校,也不会考虑高职院校。即使与高职院校合作,也不会参与双方的深度合作,而只是停留在中浅层次的合作领域。另一方面,高职院校与企业,无论是在文化氛围上还是发展理念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无形之中增加了合作的隐性成本。对企业而言,追逐利益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价值理念,所以企业渴望通过校企合作得到切实的经济利益。很多企业缺乏战略眼光与社会责任意识,没有意识到参与校企深度合作也相当于一种生产性投资,参与校企深度合作的动力不足、意识淡薄。与此不同,高职院校关注的则是如何通过校企合作利用企业的先进设备,发挥企业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作用,解决学生的实习、实训问题以及教师的在职培训问题等。在这样的合作环境下,一些企业不愿意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业价值链中,不会主动承担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工作。③如果双方在校企合作文化理念上的冲突无法得到有效的调和,那么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也就成为一种奢谈。
(二)运行机制层面的制约
由于高职院校与企业属于不同的社会领域,所以在合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摩擦、利益冲突等,良好的运行机制就成为校企双方之间达成合作共识并进一步深化的基本前提。对于校企双方的深度合作而言,合作协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合作过程中,很多企业并不愿意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因为协议一旦签订就意味着企业要根据协议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使有些企业与高职院校签订了合作协议,也只是框架性的条文,缺乏实际的规范指导意义。在合作深入推进过程中,各种合作要素难以得到有效整合,造成很多具体目标难以落实。由于对具体合作问题的考虑并不周全,双方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统筹合作体系,合作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共享,合作过程中双方的责任不明确,导致校企合作无法深入开展。在校企深度合作过程中,衔接渠道不畅也是制约校企合作良好运行的重要方面,沟通衔接渠道不畅,必然会增加校企合作双方的管理成本。比如,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应急事件,如果企业和高职院校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衔接渠道,很容易给校企合作双方带来不可磨灭的损失。总而言之,当前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之所以无法开展,主要原因在于双方没有在校企合作的具体细节上达成一定的共识,缺乏学校与企业合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运作。
(三)政策环境层面的制约
对校企深度合作而言,政策环境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从国家层面来看,我们已经制定并颁布了不少事关校企合作的政策,但是仍然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也不够,而且缺乏针对性的操作细则。具体而言,第一,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来保障学生在合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得不少学生沦为用工单位的廉价劳动力。第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缺乏有效保障,导致企业参与校企深度合作的积极性不高。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接受教师和学生实习,并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是并没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补贴。第三,校企合作中政府自身缺乏主导性意识,对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缺乏经验,没有建立起针对校企合作的有效管理机制与协调机制,资源整合的力度也不够深入。第四,行业组织缺位严重,在政府部门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之后,随着企校分离、职业院校的划转以及行政部门的整合,许多原本隶属或依托于行政部门的行业组织缺少了行政力量的支持,自身对行业企业的服务能力短时间内提升有限,导致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信息平台提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标准提供和师资力量培训等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④第五,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环节与职业准入标准、职业资格证书等仍然存在脱节的现象,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参与校企深度合作的标准还不够规范与成熟。总结上述问题,造成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无法深度开展的不利因素可以归纳为激励性政策缺失、约束性政策不足、规范性政策不完善三个方面。激励性政策的缺失造成相关主体参与校企深度合作的动力不足,约束性政策的不足导致校企深度合作缺乏对相关主体的约束,规范性政策的不完善则带来校企深度合作的无序甚至失序现象。
三、高职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有效路径
(一)提高高职院校社会地位,融合校企文化发展理念
对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校企合作而言,双方的平等地位至关重要。在当前局面下,校企合作更多的是迎合企业的需要,高职院校社会地位明显低于企业,企业文化在校企合作中也居于主导地位。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必须大力提高高职院校的社会地位,并进一步融合校企文化发展理念。高职院校社会地位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一方面,高职院校自身应该加强内涵建设,提高高职教育的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的水平,通过自身实力的提高来赢得企业的尊重。另一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应该加强高职教育的宣传工作,鼓励更多的人了解高职院校、选择高职院校,同时还要继续加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工作,探索发展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提高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能力。由于生成环境、价值诉求等的不同,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从本质上讲属于不同的文化形态,彼此存在着较大的差异。⑤如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文化始终发挥主导作用,很容易造成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偏移。虽然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文化差异是一个事实,但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相反,如果得到有效的调和,融合校企合作文化发展理念,可以实现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因此,企业要学会尊重高职院校的独特校园文化,以一种包容的心态去接纳高职教育文化,同时在参与校企合作过程中对来自高职院校的教师与学生给予更多的耐心;高职院校自身也要继续吸收与理解企业文化,在高职院校办学过程中融入更多的企业发展理念,从而通过企业文化的陶冶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素养。
(二)完善校企合作协议细节,打造校企合作交流平台
校企合作在从中浅层合作向深度合作转变的过程中,如果对于合作协议的细节没有进行深刻地把握与贯彻,那么深度合作很难开展下去。此外,如果校企双方之间缺乏一个合适的交流平台,资源共享、组织管理等都会受到很大局限。鉴于上述原因,对于高职教育的校企深度合作而言,不仅要完善校企合作协议细节,还要打造校企合作交流平台。第一,要明确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将合作中所涉及的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个人身上,并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第二,要增强校企合作协议的可操作性以及权威性。比如,要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以及教材使用等内容的合作方式做出具体说明,要对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课时以及相应的薪酬做出明确规定。第三,要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最新的变化适时调整合作协议的细节,从而实现对校企合作的动态指导。校企合作交流平台的构建主要是帮助双方了解更多的信息,实现资源的共享,打通彼此之间衔接的渠道。为了构建这样一种平台,企业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技术、设备等优势参与高职院校的办学过程,高职院校也可以参与企业的产品开发、技术攻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等,从而为其提供智力支持。此外,高职院校也可以开展针对行业和企业的各种形式的培训,为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储备人力资源。按照上述发展思路,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校企合作,将会更加全面化、精細化,高职教育的校企深度合作愿景也将会很快实现。
(三)构建互惠共赢治理格局,营造良好合作政策环境
为了形成符合各方主体利益的机制,必须在推进校企深度合作过程中构建互惠共赢的治理格局。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高职院校必须各司其职,发挥出各自应有的作用,通过建立合作、协商、民主的伙伴关系,来共同参与校企深度合作事务。政府要增强主动意识,发挥组织者的作用,完善相关的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还要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执行工作,并进一步增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行业组织既了解市场行情,又了解高职院校教育现状,对于高职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问题具有充分的发言权,因此必须重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者作用;高职院校作为校企合作的执行主体,应该主动牵头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工作,并为各方的对话交流创造良好条件,使得各方达成利益共识,从而提高校企合作的实效性;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另一方执行主体,应该主动承担起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并在师资、管理、实习设备等方面为高职院校教师与学生提供便利。此外,校企深度合作还需要营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通过这种环境保障,可以加快校企深度合作的进程。为了营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必须加快制定与校企深度合作相关的激励性政策、约束性政策和规范性政策。制定激励性政策主要是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相应的资金补助、税收减免等;制定约束性政策主要是明确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督促校企合作各方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制定规范性政策主要是规范校企合作从开头到过程再到结果等各个环节,从而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的有序开展。
[注释]
①洪贞银.高等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若干问题及其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10(3):59.
②杨如顺.高职校企合作的现状、问题及模式选择[J].职教论坛,2003(14):30-31.
③王振洪,王亚南.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双方冲突的有效管理[J].高等教育研究,2011(7):77.
④潘海生,王世斌,龙德毅.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3(3):146-147.
⑤吴结.高职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多元化模式构建及评价[J].现代教育管理,2011(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