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下高职院校“企业学院”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分析

2017-04-29 00:00:00李曾辉
教育与职业(上) 2017年3期

[摘要]混合所有制是新时期高职教育转型发展的必然趋势,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院校“企业学院”具有产权结构逐渐多元化、治理方式日趋现代化、运行机制逐步市场化三大特点,这决定了其在治理架构与治理结构上具有鲜明特征。在实践过程中,要不断建立健全办学收入分配机制、自主运行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监督机制、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校长层聘用与退出机制等运行机制,继而保证高职院校“企业学院”的科学顺利运行。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 企业学院 治理结构 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05-0057-06

在党的十五大上,“混合所有制”这一经济领域专业术语首次进入大众的视野,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仅仅包含我们通常理解的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还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与集体成分。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拓宽了已有内容,将混合所有制定义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形式。随着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也正式提出了鼓励企业与公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办学,建立企业二级学院,探索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途径与方法。混合所有制办学是高职院校突破现有体制机制瓶颈、创新校企合作机制改革的必由之路,这一举措的推行也将进一步促进高职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相契合,与社会发展相同步。

一、混合所有制下高职院校“企业学院”的特点

作为一种产权配置结构与经济形势,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产权投资主体上具有多元性、滲透性、融合性与贯通性,它是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提出来的。①将此经济学概念进一步引申,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是旨在建立新的利益共同体,充分利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中的经济主体进行联合办学的新型教育模式,在产权主体与治理结构上实现混合化办学与管理,促使相异的产权主体互相渗透、相互融通。目前混合所有制办学较为成熟的模式是二级“企业学院”,高职院校充分利用企业的相关资源来实现自身在办学主体、学院治理、经费筹措、产权结构等方面的突破与创新,继而实现学院运营市场规律化,减少行政干预。总的来说,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院校“企业学院”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产权结构逐渐多元化

传统的高职院校按产权结构一般划分为公办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公办和民办的划分强调在学院产权结构上的国有与民营之分,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排斥与限制了学院产权结构中不同经济成分的渗透与溶解,导致结构单一、产权封闭,这在公办学校中尤为突出。办学封闭化、一股独大等倾向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限制了学院的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的出现则实现了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不管是国有、私有还是集体、外资,多元化的产权机构进入学院办学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产权制度安排更为开放,更具兼容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凝聚了多种产权结构主体力量,推动学院发展吸收社会各方资源,尽可能地实现了公有与私有的有机渗透,促进了学院个体发展与社会共同发展的统一。

(二)治理方式日趋现代化

传统的高职院校在内部治理上主要依赖于学院行政班底,由师生、社会、社区、企业或第三方组成的利益群体起监督作用,缺乏直接管理权限,呈现出单向垂直的趋势,导致行政化、科层制特点过于明显。而混合所有制下的“企业学院”,由于在产权结构上实现了多种主体混合办学,在利益多元的基础上对于治理方式的民主性与互动性提出了客观要求,有利于突破“内部人控制”、治理主体单一的传统弊端,“在协调校企双方的利益基础上,保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互动性和广泛参与性,保障执行的有效性和监督的科学性”②,继而建立从决策到执行再到监督三大权力制衡的现代化治理方式,实现办学利益相关者间的权力平衡。

(三)运行机制逐步市场化

著名职业教育家黄炎培曾说过:“办职业学校的,须同时和一切教育界、职业界努力地沟通和联络。”高职院校的发展,其生命力的激发与延续在于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相互渗透与融合。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与社会的力量,高职院校才能真正成为面向市场需求、面向社会需要的自主办学主体,才能打破教育与职业、教育与社会的围墙。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的建立,可以增强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提升学员人事管理、财务制度、重大决策方面的责任意识,激发学校成为独立办学主体的自主性,使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同时也能够参与企业工程实践,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的同时也能参与企业实践成为企业学徒。总的来说,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旨在让高职院校运行机制以市场化代替计划命令,充分发挥市场在学院发展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混合所有制下高职院校“企业学院”治理结构分析

《决定》提出:“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混合所有制下的“企业学院”在治理架构与结构上有其自身的特性。

(一)高职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治理的总体架构

“治理”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代表控制、操控的含义。进入20世纪后,“治理”成为西方行政管理理论中的重点词汇之一,是当时理论研究的重点方向之一。关于“治理”一词的含义,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曾给出过清晰的界定:所谓的“治理”,指的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组织、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③。延伸到学校教育,在治理方面的运行方式以及体制机制则可理解为学校治理,一般包括学院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管理结构等因素的总和,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目标、客体、内容、结构以及机制等,其外在表现为学院运营制度、问责制度等其他规则制度。就关系主体而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治理结构可分为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外部治理主要指的是高职院校作为办学主体,与政府机构、企业行业、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之间事务处理的规则制度等,而内部治理则指高职院校内部如校长层、教师、学生等各组成部分间权力运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机制与规则。总的来说,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在总体架构上是在基于多种办学主体的基础上,以追求教育质量为目标,以结构与机制作为治理的核心内容,同时通过对效果的目标鉴定、过程考核等对治理机制进行反馈调节。

(二)高职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治理的具体结构

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靠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混合所有制建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完善的过程。”④只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才能实现对运营资本的充分利用,才能使其作用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因此,院校治理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固建立对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的科学运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混合所有制的存在,在办学产权方面,“企业学院”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尤其是公有成分与非公有成分的同时存在,也就决定了传统的高职院校治理机制也不合时宜。在治理结构方面,混合所有制下的“企业学院”要坚持以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为出发点,兼顾各投资方的利益,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基础上,以效率为核心,充分调动各方利益主体,改革传统的院校管理结构,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独立,继而保证办学主体权力、利益以及效益的彼此均衡。

1.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治理尤其是内部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企业学院”中,如何将资本的公有成分与非公有成分在股权结构中按比例进行分配是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情,其影响因素较复杂,如市场变化、政治束缚、制度制约、投资方喜好以及资本形式等,其中一个因素的变化很有可能带来波及全身的影响。因此,公有成分与非公有成分的比例分配在现实生活中更多地由混合所有制主体在追寻自身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因素进行互相谈判、彼此博弈,在达成最终合约的基础上实现股权的最终分配结果。总的来说,在股权结构比例组成形式上,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具有以下三种形态:一是公有成分所占比例較大,公有资本享有相对而言较绝对的控股权;二是非公有成分所占比例较大,非公有资本享有绝对控股权;三是二者力量势均力敌,持股相对均衡。

2.治理结构。一般而言,混合所有制下“企业学院”的治理结构应包括学院股东大会、学院董事会、监事会、校长层以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各部分之间存在着彼此协同却又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

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的股东会是有学院股份所有权的股东所组成的相关机构,在学院发展中具有绝对的决定权,是企业学院最高的决策机构,对于学院发展的各项重大事件具有最终的判断权和决策权。董事会则是股东会的常务理事机构,其组成人员由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事宜。董事会所做的任何决策须经股东会批准通过,且就日常事宜向股东会进行汇报。董事会与股东会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出资筹建学院,把握学院的方向发展,如学院发展战略的制定、学院校长层面人员的选定、有关学院治理的重大决策等,而董事会则是股东会意志的直接体现,同时也是连接股东会与学院教职员工、社会机构等其他主体的对外联系者。因此,在董事会的组成结构上,各办学利益相关者都应纳入,比如学院工作人员、行业企业代表、社会各界人士等均应要相对应地成比例存在,特别是非公有行业企业代表,作为非公有资本的代表其是否在“企业学院”管理中拥有一定权利,直接关系到非公有资本股东的利益。而含有公有资本成分的“企业学院”中,董事会的组成应纳入教代会、职代会的代表,成为公有资本的利益发言者。

为保证董事会的合理科学运营,政府行政部门不应管得过死,而要适度放宽办学自主权,可以依靠对“企业学院”章程与相关基本制度的把控来对董事会在校长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与人员薪资等方面的决定权进行监督。为使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获得长远的发展,在校长层的选聘上要适当向社会行业企业优秀代表或者教育家倾斜。同时,要完善已有的教育督导体系,最好建立学院监事会,代表所有股东对董事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监事会的组成要根据公有成分与非公有成分的资本结构来确定,非公有成分的权利要尽可能地保证,在不同股东的利益表达上,公有成分比重较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其监督权的权重应适当向非公有成分倾斜,反之非公有成分比重较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其监督权的权重则要适当向公有成分倾斜。在人员构成上,监事会要尽可能地涵盖股东、行业企业、教育主体、社会、师生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相关工会组织与纪检组织也应主动纳入。校长层与董事会是一种基于契约的委托代理关系,校长行使其合法权利,其行为与后果对董事会负责。总的来说,股东会产生董事会与监事会,而董事会委托校长层处理相应事务,监事会则对董事会与校长层进行监督。此外,校长层下设有院校完整的行政运行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可直接借鉴传统的高职院校组织结构,而校长层的管理与运行也可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现有的学术委员会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群体来提升管理水平,充当智囊团的角色。

三、混合所有制下高职院校“企业学院”运行机制分析

混合所有制下高职院校“企业学院”由于其自身特点,在治理模式上适宜采用法人式的治理结构,实行党委主导、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办学收入分配机制、自主运行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监督机制、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校长层聘用与退出机制,继而保证学院的科学顺利运行。

(一)办学收入分配机制

如何科学有效地对院校办学收入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所不可规避的问题之一,收入分配是否均衡将直接影响到学院的有序发展。在这一机制上,需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实现形式各异原则。即收入的分配不得“一刀切”,而要根据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情况而定,合作制、股份制、合作股份制等不同的实现形式要有各自不同的收入分配标准与机制。二是公有与非公有资本原则。混合所有制下的企业学院有其公有性质,具有公益属性,但其非公有性不得忽视,在技术开发、专利发明、社会培训等方面,可以按照一定原则与程序进行公有与非公有的利益分配。三是购买支出原则。企业学院提供的教育服务中若存在非公有制所提供的成分,政府或社会应该对非公有制主体进行一定的购买支出。四是收益补偿原则。针对混合所有制中的投资方,政府在其办学服务上应该对相应的税收项目进行一定减免。

(二)自主运行机制

在传统的高职办学过程中,“治理方式倾向于高职院校行政色彩浓厚的行政化治理方式,也无相互制衡和相互约束的治理机构,导致校企利益难共赢”⑤。公办院校存在一种依赖政府的懈怠心理,政府对于高职院校发展干预过多,不敢或者说不愿让高职院校实现“自由翱翔”,这一现象的存在势必抑制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同时也阻碍政府调控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高职院校自主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混合所有制下“企业学院”的发展尤为重要。这一机制的建立能够帮助院校明确要做些什么、如何去做、由谁负责、结果如何考核、如何调整效果、如何问责等,继而实现在院校战略發展的制定、规划决策与推行、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人事调配与变动、教学运行与管理、教师评聘与收入分配、绩效考核与认识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利。

(三)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的不对称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运行过程中的一大瓶颈,股东、董事会、管理层、普通教职工之间的交流不畅势必影响到行政命令或学院决策的上传与下达,以及决策与民意之间矛盾的协调。因此,建立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对于“企业学院”的科学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在内容上,企业学院的信息披露机制应该包括信息收集与传送、信息传达程序与载体、信息加工与反馈等。同时,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因时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自媒体等载体的作用,保证机制的合理运行与顺畅发展,从而发挥其在提升院校办学水平、提高院校教育质量、实现重要决策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监督机制

混合所有制下高职院校“企业学院”的监督机制可分为外部监督机制以及内部监督机制。所谓的外部监督机制是“企业学院”作为治理组织内部成员的相关监督体系,如党的监督,相关教育行政制度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与学院发展相关的行业企业、社会媒介、大众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等。党组织对学院关键人如校长、书记,重点内容如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重点岗位如中级以上干部岗位等进行重点监督,主要为防范办学过程中出现侵吞国家利益、私占公有资产、涉足寻租、滥用权力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政府部门“对宏观层面设计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内容加以落实”⑥,主要负责督促各学院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高职教育的行政职责,是国家加强对职业教育行政领导的途径与手段之一。在学院的内部机制中,主要的监督对象是董事会与校长层,董事会的监督主体包括股东会与监事会,校长层的监督主体包括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内容上,董事会与校长层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指标、学院办学的运作效率、行政管理任务指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等均被列入。

(五)评价机制

绩效评价制度主要是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和校长层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分为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所谓内部评价,从考核内容而言,在于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两方面对考核对象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从考核方式而言,主要是以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的评估为考核评价依据,以考核对象自我评价为辅助考核手段进行综合多方考评。就外部评价而言,学院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校长工作绩效最核心的体现是院校的教育质量与学院的办学水平,其中专业办学水平尤为重要。这两个方面的绩效评价可采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与鉴定,如职业教育定期评估制度、高等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等相关数据与材料。同时,社会评价也是学院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其中最主要的是高职院校毕业生入职后用人单位的反馈与评价以及借助于第三方平台的就业数据等,这也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在进行绩效评价时所要考虑的问题。

(六)激励约束机制

区别于其他办学形式的性质,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在文化环境、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在激励约束机制上无法照搬学院已有的标准与方式。最好的方法是借鉴现代公司体制下的法人激励机制,以实现此机制的生动性与活力化。在这个过程中要使机制能够满足优化的机制的条件,即“参与约束、激励相容约束、效用最大化”⑦。在校长层中采取多种激励约束方式,在强化校长层自身道德修养与提升自律意识的基础上,从物质、精神等多方面进行不同组合形式的激励,通过国家职业教育基本法规、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学院章程、学院行政管理方法等各项法律制度与契约条款来进行本质的约束,继而降低委托风险与监督成本。

(七)校长层聘用与退出机制

在经济学理论中,企业家的作用不可或缺,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在他的创新理论中尤为强调企业家对于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按此理论,在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院校“企业学院”中,院长作为治理体系的“领头羊”,其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在评价机制上,势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院长聘用与公开选拔制度,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院长任职标准与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制度,加强高职院校去行政化的力度,适时引入市场机制,以及时实现对于管理层的更新与淘汰。这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应有的突出特征。

[注释]

①邵庆祥.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学院办学模式理论及实践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09(4):27.

②王忠诚,赵东明.高职校企混合所有制型产学研基地建设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5(23):10.

③徐桂庭.关于职业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1):166.

④厉以宁.在调查混合所有制中发现的几个误解[J].当代社科视野,2014(4):35.

⑤周山明,李建清,郑建勇.产学研基地建设的探索与研究[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0(9):56-57.

⑥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102.

⑦赵东明,赵景晖.高职校企混合所有制二级产业学院建设研究[J].教育探索,2016(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