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四个维度的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2017-04-29 00:00:00朱镇生
教育与职业(上) 2017年3期

[摘要]高职校企合作由于缺乏完善的合作激励机制,普遍存在浅层不深入、短期低效率等问题。文章以激励的主体与客体、利益关系协调、法规制度设计、价值认知四个维度为分析框架,分析当前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完善的路径,主要包括构建多元主体的激励机制、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完善法律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运作环境。

[关键词]激励机制 校企合作 高职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05-0030-05

近年来,各地高职院校大力开展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校企合作的实践上来看,目前大多数企业主动参与合作办学的动力不足,校企合作普遍存在浅层不深入、短期低效率等问题。由于利益的回报是校企合作产生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当前高职校企合作各方预期利益的实现存在问题,阻碍其合作内生动力的持久激活,其实质就是校企合作激励机制不健全或缺失的问题。本文基于四个维度的视角,就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完善的路径。

一、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问题分析框架的构建

1.良好激励机制的特征。激励机制就是在系统内,为了实现组织的一定目标,激励的主体采取一整套规范的激励因素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或设置。激励机制对组织一般具有两种性质的作用:一是助长性作用,二是致弱性作用。良好的激励机制对组织系统具有助长作用,反之则具有致弱作用。良好激励机制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内在动力性。激励应该具有激发客体的内生驱动力。二是持续有效性。激励主体对客体的激励作用不是暂时的,而是持续产生效用。三是制度保障性。激励制度是激励机制的核心内容,这种制度性安排必须有指导性纲领,还要有配套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使得激励的主体与客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是价值认知性。激励机制必须强调其对价值的认知,从价值理念层面内化各行为主体的责任,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认知与支持。

高职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就是指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育人的组织运作系统内,为了实现培养符合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所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校企合作的激励主体通过制定并组织实施一系列相对稳定、规范的激励措施和手段,与激励的客体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或设置。

2.四个维度的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分析框架。基于以上认识,对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问题可从激励的主体与客体、利益关系协调、法规制度设计、价值认知这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其分析框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激励的主体与客体分析。分析的切入点在于从高职校企合作激励的主体与客体入手,分析判断合作主体、客体职能定位与发挥情况。二是利益关系协调分析。分析的切入点在于从校企合作主要参与主体的预期利益需求入手,分析判断校企合作运作过程中主体的利益需求满足程度。三是法规制度设计分析。分析的切入点在于从校企合作激励制度安排入手,分析判断高职校企合作组织系统运行保障的效力状况。四是价值认知分析。分析的切入点在于从高职校企合作价值认知的差异性入手,分析判断激励机制的组织实施环境。

二、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1.从激励的主体与客体分析:校企合作诸多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激励不足。高职校企合作是多元主体的复杂组织系统,这种组织实施是通过签订并落实“校企合作协议”为实现途径的。“校企合作协议”中开展合作项目的执行者就成为最终激励客体,参与“校企合作协议”制定与签订的高职院校、企业就成为激励主体。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是相对而言的,在不同时空上其角色是不同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职院校、企业、行业、社会团体都可能是激励主体或客体,都应该在校企合作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担当好相应的责任。但是,从实践来看,最主要的激励主体一直是政府,而政府又没有扮好角色,存在不少问题,导致校企合作诸多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激励不足。一是出台政策多但可操作性不强。从宏观政策层面看,各级政府制定了不少有关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但多数只是一般性指导意见,缺乏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二是监管不力。各级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主导力量,理应履行监管职能,但在实际中存在政府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的现象。在政府掌有权力而职能发挥不足的情况下,其他主体如企业、高职院校、行业协会因缺乏合法权力而很难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致使高职校企合作各主体间相互激励的缺乏。

2.从利益关系协调分析:主体预期利益满足度低且不对等。获得利益回报是高职校企合作产生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是其内在驱动力。参与高职校企合作的各主体获得的预期利益越多,其参与合作的动力就越强,反之就越弱。从实践来看,参与校企合作的最主要主体预期利益满足度低且不对等。一是高职院校预期利益难以实现。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的主要预期利益需求包括:预测产业发展态势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的变化,以便及时进行专业调整与建设,增强人才培养对产业经济的适应度;弥补校内实训设备不足,强化实践性教学效果;掌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并开展研究,增强科研能力与服务企业的实力。对于一般规模的经營性企业是无法全部满足以上预期利益需求的,只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才能基本满足这些预期利益需求。但是,大企业多数选择的合作对象是本科院校或科研院所或国家示范性(或省级骨干)高职院校进行合作,80%以上的一般高职院校只能选择与一般规模的经营性企业进行合作,而这些企业实际上是满足不了高职院校这些利益需求的。二是企业预期利益需求难以满足。对企业而言,参与校企合作的预期利益需求包括:有效补给技术技能人才,降低人力补给成本;推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市场竞争的技术优势。而一般高职院校由于专业适应性差、研发创新能力较弱,难以满足企业的这些利益需求。

高职院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预期利益需求是不同的,且各自的预期利益需求又难以满足,这已成为阻碍高职深化校企合作的主要利益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高职教育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符合国家的宏观利益,政府本应该负责对此矛盾进行协调,以公共财政投入进行补偿,保障其预期利益的实现。但是,事实上,各级政府对高职教育财政支持力度较小,加上高职院校无论是办学基本条件还是科研能力普遍较弱,如果政府不能加大对高职院校的投入,校企合作要想持续深入发展,就会困难重重。

3.从法规制度设计分析:政策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法的效力层次低且针对性不强。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本质上也是一种法规制度安排。目前,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在法规制度设计上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政策制度不健全。具有对高职校合作宏观管理权的政府在细化激励的政策措施时,虽然就参与合作的企业在经营成本核算、税收优惠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但对于不执行政策的企业,或随意削减补贴、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没有任何责任追究的规定。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虽然设有教育督导机构,但其督导的重点是义务教育,校企合作至今没有被列入其督导的内容,更谈不上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同时,无论是企业还是高职院校,都没有相应的校企合作监督机制。三是法的效力层次低且针对性不强。我国于199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有12处涉及“企业”的条文,但并无明确的“校企合作”规定,仅是对社会力量办学做了规定。在法的效力层次规则中有一条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在同一制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针对特别人、特别事或特別地域而专门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法的效力优于规定较为原则、笼统的一般法。由于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仅是对“校企合作”做了一般性、原则性规定,“校企合作”没有单独“特别”立法,其法的效力就会低于“特别”立法,且针对性不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是,在此规定中,企业在开展职业教育方面具体有何义务,若未做到“应当”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均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导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流于形式,刚性约束力不够。

4.从价值认知分析:对校企合作的价值认识存在偏差,利益共同体难于形成。对高职校企合作的价值,不同主体会有不同的认知。笔者于2014年9月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第47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期间,参与研究性学习第五课题组组织开展的“福建省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问题研究”专题调查研究活动。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针对高职院校教师、学生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分别设计三种不同的问卷,问卷经检测修改后面向31所高职院校的师生(教师发放135份,收回135份;学生发放227份,收回227份)、70个企业的管理人员(发放115份,收回110份),共发出问卷477份,收回有效问卷472份,有效率98.9%。调查发现,67.27%的被调查者认为“学校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对于高职校企合作的价值认知,学校与企业是有差异性的。其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受企业人才补给决策理念的约束。校企合作育人的利益回报具有隐蔽性、长期性、滞后性与溢出性的特征,多数企业又处于产业的低端,在我国目前劳动力仍然相对较充裕、劳动岗位的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企业在进行技术技能人才补给决策时,长期以来形成的直接从劳动力市场招聘的理念至今仍未改观,因此企业会认为校企合作可有可无,由此对校企合作的价值认知产生偏差。二是对校企合作的价值有疑虑。大多数高职院校在选择合作企业时没有认真调查并核实其相关信息、合作细节,就与之贸然进行合作。作为企业也一样,大多数企业对拟合作的职业院校的相关情况没有进行认真核实,就与之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双方管理不精细、信息沟通不畅,在达不到预期效果时候,就会对校企合作价值产生疑虑,从而对其应有的价值产生认知偏差。在对校企合作价值认知方面存有差异的背景下,其利益共同体难以形成,校企合作浅层不深入、短期低效率的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完善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的路径

1.构建多元主体的激励机制。深化高职校企合作,必须构建多元激励主体,充分发挥相关利益主体的作用。第一,明确政府的主体地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要对高职校企合作现行的政策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省、市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高职院校、行业协会共同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校企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重大问题;要将高职校企合作的开展情况与相关政策的落实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督导与问责。第二,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要建立相互激励机制,增强双向吸引力。激励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一是权力激励。合作双方可互派兼职领导,企业的部门经理可在合作院校的系部兼任副主任,系部的领导也可在合作企业兼任部门副经理,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表彰。二是权益激励。高职院校可从合作企业调入高级技术技能人才或聘用已退休的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实训课教师,企业可从合作院校聘用教师担任技术或管理顾问,双方对于受聘人员要颁发相应的聘书,并列入学校和企业同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与专业技术等级的晋级评聘。三是荣誉激励。合作双方要共同设置、表彰为校企合作做出贡献的教师、员工,并颁发荣誉证书与奖金。四是薪酬激励。高职院校和企业要对参与合作的双方人员给予适当的酬劳。五是合作发展基金激励。合作双方要共同出资,设置校企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深化校企合作项目,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参与合作的人员。第三,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虽然属于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权威,但因其代表行业权威和专业水准,对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职责、推进企业自我调节、规范企业行为等具有重要影响。高职校企合作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让其在校企合作中发挥沟通、协调、监管等有益作用。

2.健全利益协调机制。高职校企合作利益协调机制的关键是处理好各合作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尤其是利益的实现和补偿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措施:第一,建立利益补偿机制,让付出者有回报。现行对高职院校的生均经费是由其举办者——政府拨付的,由于各地财力不同,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又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所以建议由省级公共财政进行统筹拨付生均经费,从一个省级区域解决不同地方财力对高职教育投入与人才使用不对等的问题。第二,推进全产业链合作,打造利益共同体。现代企业的发展方式多为集群式,形成全产业链市场竞争。高职院校要转变与单个中小企业进行签约合作的模式,选择与整个经济开发区签约或与产业龙头集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可共同创办二级学院。这样,既可掌握产业发展动态与新技术,增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又可减少利益冲突,有利于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3.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在加快完成修订、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同时,全国人大要组织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提高校企合作法的效力层次,并增强其针对性。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中,不仅要明确规定校企合作主体、客体的责权利问题,还要明确规范在激励机制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行为的奖惩问题,包括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结果公开与运用、监管规则与追责等的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出台后,各级政府要依法细化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列出责任清单,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发挥其对高职校企合作应有的法律保障作用;全国人大要对其组织阶段性执行情况進行监督检查,政协要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发展情况调研活动,并对调研结果提出建议,共同推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纵深发展。

4.营造良好的运作环境。良好的运作环境是高职校企合作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是确保激励机制发挥助长性作用的重要条件。第一,要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多种公众媒体,宣传校企合作的战略意义、相关法规政策,以提升社会公众对其价值的正确认知;对参与校企合作培养的人才有溢出成效的企业给予重奖,并要宣传其助推本企业发展与拉动社会经济增长的绩效。第二,健全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引导企业改变人才补给理念。政府要力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立法,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市场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并依法强化对企业劳动力准入的监察,力促全社会企业的劳动者持证上岗,增强劳动者接受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行动自觉,从法律层面保障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持续开展,引导企业改变人才补给决策理念。第三,构建校企合作办学交流平台,精准交流合作信息。政府要运用“互联网+”建立校企合作办学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校企合作需求动态、产业发展与人才需求预警信息,引导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高职院校与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做好前期调研,注重对比与选择,力避盲目性,并要细化合作内容,依法签订合作协议,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深化高职教育供给侧改革,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生动力。就高职院校而言,要以推进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政府推进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规划为导向,高度关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升级任务,提高专业结构的适应度;跟踪产业技术发展的新动态,注重组织师生参与科研,提高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应用水平与科技服务能力,激活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就企业而言,要将参与高职教育合作育人作为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为合作院校提供各种教育教学资源,共同激励深化合作。

从激励的主体与客体、利益关系协调、法规制度设计、价值认知分析看,当前我国高职校企合作还存在不少难题,校企合作有关方面亟待共同努力,构建多元激励主体,妥善解决利益冲突,完善法律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激励机制运作环境,不断推进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这是高职教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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