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已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抓手并得到广泛认同。文章分析了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特征,认为法律制度不到位、责任制度不健全、职业通道不贯通三类因素是制约现代学徒制实施的主要制度问题。为此,文章从建立法律制度、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的层级结构体系等五个方面系统论述了现代学徒制的制度体系建设,以期为我国的现代学徒制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 制度瓶颈 校企深度合作 法规层级结构 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曾元源(1975- ),女,江西赣州人,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讲师,硕士;胡海祥(1979- ),男,江西赣州人,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江西 赣州 341000)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21-0010-06
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吹响了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号角,将现代学徒制提升到国家教育战略。同是6月,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之后的8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明晰了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重点和要求。2015年1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2号),拉开了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序幕。2015年8月,教育部公布了首批试点单位,包括试点地区(含计划单列市)(17个)、试点企业(8家)、试点高职院校(100所)和行业试点牵头单位(13家),同时各省市也启动了现代学徒制的遴选和试点工作。随着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不断深入,现代学徒制得到了广泛认可,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抓手。但是,当前现代学徒制的制度构建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瓶颈,从制度基础和制度对策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建言献策。
一、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特征
目前我国对现代学徒制尚无明确定义,通过文献法查找现有研究,本文将我国现代学徒制定义为:由政府主导、行业协会参与,校企深度融合,建立师徒紧密关系,按照职业标准培养职业技能人才的一种培养模式。现代学徒制强调职业能力为本位,是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工学交替、理实一体并在法律保障条件下的一种双元育人模式。现代学徒制与现行的校企合作、工学交替一脉相承,互有所长。区别之处在于现代学徒制更强调招生与招工的一体化、校企深度融合的双主体育人、培养标准与培养过程的融合。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应具备如下三大特征:
(一)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一体化
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最显著的特点是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的一体化,对招生与招工不再严格区分,学生可以从企业招徒入岗,再进入学校学习,也可以从学校招生入校,再进入企业实训,实现招生与招工、入校与入厂、上课与上岗、毕业与就业同步进行。现代学徒制中的学生(学徒)具有在校学生与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教学过程既有学生学习理论的过程,也有师傅传授技能的过程,强调边学边做、边用边学。学生(学徒)学习的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工学交替的模式,时间上工和学交替进行,空间上在学校与企业间交替往来。现代学徒制的最终考核由企业师傅和高校教师共同承担,同时学生(学徒)还可接受行业协会的考核,如职业能力鉴定或职业资格考证等。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决定了学生(学徒)毕业后不仅可以获得毕业证书,还可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多元主体办学与双元主体育人
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主体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以及第三方培训机构等,各主体间的职责、分工不同,在法律法规范畴内行使各自职权,共同保障学徒制的实施过程。现代学徒制是对传统学徒制和学校教育制度的重新审视,双元主体育人是其显著的特征之一。就培养主体而言,表现为培养方有两个,即学校和企业,培养人员有两个,即教师和师傅。双元育人主体既表示校企合作的双元,也表示教师与师傅共同育人的双元。双元育人过程既是校企深度融合的育人过程,也是教师与师傅深度协作的育人过程。校企深度融合涉及变革教学理念、重构课程体系、转换教学模式、拓展基地平台、优化教学团队、完善评价方式等,教学过程涉及内容设计、考核设计、学习载体制定、职业素养培训等方面,双方从教学过程的牵涉理论、技能、教材、考核等各方面进行协调配合。
(三)培养标准与培养过程的深度融合
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强调理论教学与技能教学的融合,培养标准与培养过程的深度融合。在培养过程方面,强调标准化与规范化运作。标准化应体现“高等性”和“职业性”的有机融合,“标准化”操作包括:一是学习型岗位的设计。在课程开发和岗位建设中,统筹兼顾课程要素和岗位生产要素,系统设计融合“工作岗位—关键技能—课程体系”对接的学习型岗位。二是学习型工作任务的设计。课程内容应实现所承载工作任务的培训目标,其关键在于要将生产任务经教学设计,转换成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系列学习型工作任务。规范化操作应实现教师和师傅在教学结对、课程共担、教材共建等方面的精细分工,保障工学结合中各自发挥有效作用。通过教师和师傅的结对,实现在课程建设、教学实施、教法对接等方面的协作、互补与契合。
二、我国推行现代学徒制的制度瓶颈
现代学徒制强调边学边用,边生产边学习,学用融合,产学融合,学生的动手和实践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在制度层面,现代学徒制遇到不少瓶颈。从现实来看,既有宏观层面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校企合作关系不深入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不到位,政府缺乏顶层设计
从国家层面来看,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意见主要在国务院和部委的文件中,都是导向性和建议性的措施,从具体实施层面来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缺失:一是相关制度法规的缺失。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现代学徒制的阐述相对落后,现代学徒制实施的主导性意见主要存在于教育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中,相关内容仅仅是“意见”,这些“意见”不同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作用。例如,文件对现代学徒制中双元育人主体的职责、学生(学徒)身份、企业师傅地位和待遇、企业责任与义务等的描述都是建议性的,没有明文规定和强制落实;对学生在企业的“学徒”身份也缺乏明确规定,学生(学徒)的社会地位、薪酬福利、安全保险等无法保障;在职业资格认证方面,缺少与专业教学标准的对接。二是缺乏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主要表现为缺少配套系统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例如,在校企深度合作的职权、责任、违约等方面,建议的多,规定的少;在调动企业参与意愿方面,制度层面也是非常乏力,缺乏具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的多,落实的少;在企业师傅的遴选、考核、培养、评价等方面,含糊的多,明确的少,制度基本处于空白,对师傅的聘请也只是试点院校自己的行为,不是一种制度行为。
(二)责任制度不健全,校企合作流于形式
现代学徒制是更深层次的工学交替人才培养,需要大量的人财物支撑。人财物资源的配置一般通过校企协商解决,因为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合作过程中推诿扯皮的多,主动担当的少。校企合作设计教学过程也流于形式,制度设计不健全,校内理论教学与师傅指导内容匹配度不高,校内教师与企业师傅教学默契度不高、衔接不好,常出现理论教学与技能学习之间不适用、不管用等问题,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没有对课程的内容进行系统性设计,双导师培养过程的标准、尺度、评价等都更有难度。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的制度也非常乏力,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并不高,企业作为一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实体,不愿意接纳学生(学徒),主要原因是培养的人未必为己所有,培训投入无法得到回报,对正常生产造成影响,并且政府也不能给予实质性利益。现有的校企合作不少是通过校企领导层的校友、同行、师生等密切关系建立起来的,一旦这种个人关系被打破,校企合作必然容易断裂。当前,依靠法治、制度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停留在口号层面的多,落实的少。以上种种现象都表明校企合作的责任制度没有真正建立。
(三)职业通道不贯通,学历身份认可度低
虽然国家大力宣传现代学徒制,但学生和家长对现代学徒制的认可度仍然很低。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我国高等教育和人才市场重视学术教育,职业教育被认为是学生和家长的一种无奈选择,学生“学徒”毕业后一般获得中专或大专学历,我国目前还缺少职业层次的本科教育,无法满足多元化教育的需求。研究生学位主要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学术学位占主要位置,专业学位部分高校也是形同虚设,培养和评价依然按照学术体系培养模式,与技能为主的职业教育形同陌路,没有彰显专业学位的真正意义。第二,我国已在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法律等39个学科设立专业学位,但从市场需要来看还远远不够。我国职业种类数千种,分成大类也有上百种,专业学位的种类和数量都没有完全和市场对接,职业教育的本硕博通道还没有真正形成。第三,“学徒”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暗示身份相对较低,一般学生和家长认为到工厂做学徒就是到企业当廉价劳动力的。现实情况是学生(学徒)确实多数常被当作廉价劳动力,没有师傅指导,学习的内容也是低端作业,完全没有高等教育的内涵。
三、现代学徒制实施的制度基础
现代学徒制的顺利运行,关键在于制度构建。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制度意识;做好制度整合,抓好落地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落实质量标准等。
(一)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制度意识
德国出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英国出台的《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等,都给予了现代学徒制有力保障,具有显著的实际效果。制度构建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学徒制度,内化成自身的经验。制度缺位是制约现代学徒制发展的根本问题。政府、行业协会、高校、企业应形成强烈的制度意识,颁布基本法来规范和保障现代学徒制的有效运作;应尽早出台实施条例,界定校企权责不明、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随意性大、培养过程无标准等问题。
(二)做好制度整合,抓好落地实施
在制度设计方面应做好制度整合工作,体现一体化、全覆盖的制度设计思路。要统筹协调政府、行业协会、学校、企业、教师学徒代表等各方利益,除颁布基本的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外,还应出台一批诸如学徒制实施条例、职业培训条例、专业教学标准、教学过程标准、企业师傅认证、企业资金补贴、学徒岗位津贴、学徒等级制度、职业资格认证等系列相关的细则,系统解决现代学徒制实施环节上的瓶颈。制度出台和整合后,政府要有坚持按制度实施的决心和魄力,督促实施主体切实有效地贯彻与执行。
(三)做好宏观调控,落实质量标准
除顶层设计外,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制度支持是落实现代学徒制的重要保障。政府的宏观调控包括统筹协调学校、企业、学生(学徒)主体间的利益,学校与企业的利益需求,学校的专业设置、经费投入,企业的税收制度和津贴补助等。要通过宏观调控约束各方主体的行为,保障现代学徒制的顺利实施。落实职业能力标准制度,把职业能力标准分解为每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开发学习型岗位、建立教学标准、落实过程标准,把质量标准贯穿到培养的每一个实施环节,落实到进校到出校的每一个时间段、进厂到出厂的每一个实训单元,以质量标准为导向来评价现代学徒制的培养效果。
四、我国现代学徒制实施的制度突破与建议
构建合理的外部制度是有效、快速推行现代学徒制运行的重要保障,在这个制度框架内各利益主体都能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因此,构建良好外部制度环境将成为现代学徒制有效运行的关键。
(一)建立法律制度、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的层级结构体系
法律制度建设是现代学徒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西方发达国家的学徒制能顺利实施,主要原因是颁布了针对性极强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了学徒制的推进。例如,美国1937年颁布的《国家学徒制法》,德国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2005年修订颁布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英国2009年出台的《学徒制、技能、儿童和学习法案》等。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建立双元制不同层级的管理制度。宏观管理要建立以《职业教育法》《劳动法》为核心的与时俱进的现代学徒制保障体系,借助《职业教育法》《劳动法》修订的契机,明确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地位,明晰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社会参与方的职责;明确用于职业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的最低比例,明确学生(学徒)学习期间的待遇、保险和安全等。中观管理要出台若干与《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匹配运行的专项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高校所承担的职权及职权缺位的惩罚,明确对行业协会、企业参与学徒制的政策优惠及税收减免等,细化具体条款,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微观管理强调双元育人过程的每个环节,落实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资格认证。
(二)建立国家有效的干预调控机制,保障实施主体切身利益
干预调控制度是公共部门与私立部门有效合作的一种制度设计,在引导利益方达成妥协和合作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干预调控制度对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具有重要调和作用,国家干预调控常常有助于实现一种新的均衡。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是一个“启动实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出现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过程,现阶段很难从各方面制定一个完善的、一揽子的调控政策,边实施边调控必然是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干预调控是实现为校企之间提供协调利益、便利及机制的重要措施。在稳定的制度没有形成之前,干预调控在利益协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采取干预调控对促进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在法律法规体系上,要出台进一步的指导意见,明确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引导行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主动作为,明晰实施环节的具体措施;在双元育人主体中给予教师职称晋升、企业导师竞聘等方面更多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同时,提高企业参与学徒制的待遇,对参与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规避企业集体行动的困境,激发企业的积极性;通过购买服务、税收补贴、培训奖励、人才优惠等多种措施,规避部分企业在招工过程中“搭便车”的行为。
(三)健全互惠互利的校企合作机制,满足校企双元利益需求
校企深度合作是现代学徒制实施的重要抓手和依托,没有深度的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只能是徒有形式。企业是一种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组织,政府在调控和引导企业参与学徒制时切不可忽视其经济利益的原动力。校企深度合作必须寻找校企之间合作的利益平衡点。学校的利益点一般是培养高质量的学生(学徒),为学校在招生、培养、就业等方面形成正面的社会声誉;企业的利益点一般是用工需求、税收等优惠政策,为企业在人才、效益、社会影响等方面形成正向的发展动力。上述利益平衡点,有些是校企间可以互惠互利、相互解决的,有些是需要政府出面主导、协调解决的。例如,校企合作形式的订单培养、工学交替、“校中厂、厂中校”的用工、用地等利益;校企合作过程的签订框架协议,校企联合培养、双元育人过程,学校介入企业生产,企业介入学校培养、顶岗实训中的人才招聘、科技合作、产学合作等利益;校企合作的跨区域职教集团、创办产业园区、建立创新创业园区等,还包括企业税收、学生(学徒)待遇、企业师傅待遇等问题。总之,要在校企合作的形式、过程、内容等各方面,找准利益边界,有序协调解决。
(四)赋予行业协会更大行政职权,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校企是具有教育属性和经济属性的两种组织,发展目标上的不一致必然导致合作过程中的各种冲突。政府的职能过多、过细,需要解决的事情很多,常常顾此失彼,难以平衡。政府应大力简政放权,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从西方发达国家德英美现代学徒制的实施经验来看,行业协会在调节校企利益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行业协会行政力量弱,独立于政府之外,却无法“凌驾”于企业之上。政府应完善行业协会工作机制,切实赋予行业协会更大的实权,让其独立于政府机构,在法律法规制度内行使其权利,真正代表企业诉求。赋予行业协会更大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是:行业协会能办的,政府就不要插手;行业协会能做的,政府就不要干预。要建立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责清单,主要完善以下工作机制:落实行业协会的主体责任,制定职业能力鉴定标准,配合政府制定职业资格标准,统计本行业对各类岗位人才的需求,掌握企业岗位的数量与规模,督促和监管企业落实现代学徒制,组织和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能力鉴定。我国现有的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主要是订单班或冠名班,一般适合于大企业或用工量大的企业,但对于经济规模小或用工量小的企业则不适合。小企业无法采取订单班培养,应发挥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采取片区或同类型小企业联合与高校合作共同实施订单培养,有利于整体调控,增加岗位数量。
(五)强化全覆盖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接专业教学标准
政府应进一步重视现代学徒制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将其作为国家人力开发的重要内容。不仅要将其纳入正规学制,还应制定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课程框架体系、过程质量标准,从过程考核和结果评价两方面落实全过程的培养规范,从质量观、标准观、职业资格准入等方面入手找到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有效抓手。要全面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接专业教学标准,创立真正的学习内容与工作内容相联系的资格准入制度,落实有效的技能培训过程标准,不断完善学生(学徒)的过程评价体系,保障学生(学徒)在学成之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详细规定现代学徒制培养所应达到的知识和技能水平,详细规定分层、分类的培训内容和培养方式。在标准制定方面,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参与,统一制定相应的职业教育决策和标准。在职业能力标准方面,主要依托课程框架体系与职业资格考试把关,核心技能的一致性应在岗位能力需求、关键技能掌握、课程框架体系、职业资格考试中准确对接,课程框架体系体现的是“培养过程标准”,应有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学习要求、技能要点、评价标准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职业资格考试体现的是“能力结果的标准”,应有考纲、考点、技能规范、能力标准的内容。
我国职业教育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职教体系的应用型人才本硕博通道没有完全形成,社会吸引力不强,国际化程度相对滞后,基础建设还比较薄弱,人才培养模式落后,行业企业参与度不足、专业体系和培养过程的标准没有建立等。其深层原因是制度体系不完善,诸如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制度有缺失、工作机制有瑕疵、标准建设有缺位等普遍存在。制度建设是开展现代学徒制的重要保障,良好的制度设计应包括权利主体、框架体系、管理层级、实施操作等各方面的内容,既有强制性的规则,也有激励性的条款。只有突破现有的制度瓶颈,才能保障现代学徒制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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