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实践教学不能完全满足新时期应用型警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因此文章引入模块化教学理念,提出“案件查处模块化”实践教学模式,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开发贴近实战的实训项目,丰富教学资源,优化考核方式,可以有效克服当前应用型公安院校实践教学存在的弊端。
[关键词]应用型 公安职业教育 公安行政案件查处 实践教学 案件查处模块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19-0093-05
公安部党委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和2015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集中体现了新形势下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总目标和新要求,强调了公安教育训练要加强职业技能和实战训练,切实增强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同时,教育部出台各种文件,如《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等,力推实践教学,并将此作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一个切入点,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面对上述新要求,公安院校积极回应,调整、优化人才培养目标,普遍确立了应用型警务人才的培养目标。“应用型”强调的就是“以职业能力为中心”,因此许多公安院校都开展了以“校局合作、面向实战”为主题的教学改革。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是治安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其应用性、实践性都非常强,新形势下,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必须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际警务工作的需要。
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是公安院校治安学专业的必开课程。当前,各公安院校对治安学案件查处类课程实践教学的研究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未能对实践教学的整体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创新等内容形成系统、深入的研究。对案件查处实践教学的研究,总体上还处于一种不断探索、创新的阶段。笔者通过对我国20多所公安院校治安系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实践教学情况的调研发现,案件查处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如下问题,影响了实训内容的规范性、实战性。
第一,实训场所、设施缺乏。很多公安院校囿于办公用房、经费等因素,实践教学所需的实训场所、设施建设不完善,缺乏能满足案件查处课程实践教学需要的实训室和相关设备。有的院校则是两门关联性密切的专业课程共用一个实训室。例如,南京某公安院校的“公安行政案件查处”课程与“公安行政证据规则与方法”课程共用一个实训室——公安执法取证实训室,该实训室采购的设备主要服务于后者,而开展前者实践教学所需的实训场所主要为模拟办案区,以及作为延伸场所的模拟街区等。2014年9月22日,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提出“四项建设”,即基础信息化建设、警务实战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队伍正规化建设,其中的基础信息化建设在基层办案单位主要体现为网上办案,公安院校的信息技术系实验室普遍建有模拟网上办案系统,主要应用于本系相关专业课程的实训。但是,对于案件查处实践教学而言,资源的获得性普遍较差。
第二,教师缺乏实战经验,开展实践教学的组织能力较弱。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给学生专业、有效的指导。但是,相关教师都是从院校到院校,实战能力有限,缺乏来自实战部门的办案能手参与实践教学,这使得实践教学的设计、组织与实战存在偏差,实践教学的能力培养目标无法真正实现。
第三,考核方式有待完善。目前,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的校内实践教学主要有法律文书制作和模拟实战两种形式。其中,模拟实战主要是通过设置情境,模拟进行某一执法程序的演练,如模拟入室检查、接处警受案等环节,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相互协作完成。受限于实训条件、师资以及实训形式等,现有的实践教学难以科学测量每位学生的实际办案能力,无法做出客观的评价。因此,考核时以法律文书制作为主要形式,形成学生的实训成绩,但这不能完全代表学生掌握实际办案能力的真实水平,校内实践教学的效果也无法得到精确评估。
总之,上述问题制約着案件查处实践教学效果的提升,也体现了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只有通过有效的实践教学才能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形成实战应用能力,提高专业实战技能。因此,有必要改善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保证实践教学达到提高学生公安实践能力的教学效果。
二、“公安行政案件查处”课程“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的引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07〕18)将公安院校纳入其中,这标志着公安教育被明确界定为职业教育,正式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公安职业教育承担着培养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专门警务人员的任务,培养的是国家公务员,其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又具有职业教育的一般共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如此定义职业教育:“主要是为引导学生掌握在某一特定的职业或行业或某类职业中所需的实用技能、专门知识和认识而设计。”①可见,应用型人才培养是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而应用型公安职业教育这一公安教育方向的明确,必然引发包括公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公安专业建设、公安教学模式、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在内的一系列改革。
顺应公安教学改革的趋势,将模块化教学应用于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的实践教学,将有利于化解上述案件查处实践教学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教学互动、校局合作,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核心专业技能。这也是应用型公安职业教育发展的内部逻辑,契合公安工作对公安教育的需求这一外部逻辑。
(一)“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的内涵
模块化教学起源于西方,侧重于学生职业能力、岗位技能的培养,是适合职业教育的一种教学模式。它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教学内容,再定模块,通过灵活的模块组合,实现岗位群内岗位技能的融通,使得同一课程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生源和不同专业方向的要求,其教学目的性强,强调实用性和能力化,是一种非常适合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
按照公安院校治安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可将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教学目标概括为知识和能力两大部分,即案件查处程序部分、案件查处实体部分。实体部分理论性较强,而程序部分实践性、应用性更强。本文结合新时期公安教育训练强调面向实战,提高职业能力,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的要求,就案件查处程序部分的实践教学改革展开研究。将模块化教学应用于案件查处课程实践教学,笔者称之为“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模式。
笔者试着对“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做出如下阐释:根据模块化教学的思想,按照治安警察的岗位需求和查处公安行政案件的工作过程,分析和确定主要职业能力要求,然后在此基础上设计和组织实践教学内容,开发实践教学项目。具体来说,就是按照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以模块开发的形式,以任务为驱动,向学生全景式展示案件查处的整个过程,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教学互动,校局合作,引导学生将教学内容转化为具有实际操作性行动方案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旨在重点培养学生实际办案能力和规范执法的办案理念。
(二)“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的模块确定
对治安警察查处公安行政案件的岗位职业技能进行分析,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确定综合职业能力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岗位职业能力的要求确定具体的模块。具体来讲,首先,在公安行政执法职业范围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法制局编制的执法细则等相关法律规范,将行政案件查处的工作流程划分为若干模块,按照每个独立模块设置实训项目。模块设定为:案件受理模块、调查取证模块、做出处罚决定模块、治安调解模块、行政复议和诉讼模块。每个模块在法律规范上讲是相对独立的,分属于整个工作流程中的不同阶段,模块的名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命名。每个模块相当于一个独立的学习包,里面包含了本模块所需掌握的知识点和技能(见下表)。其次,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课题讨论法、模拟训练法、公安见习法等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针对上述5大模块所包含的实训项目组织教学,并采用相应的考核方式进行测量。
(三)“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的理念
第一,重职业能力、重综合素质的培养理念。“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突出“宽基础、活模块”,其基本要义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全面育人的教育理念。通过模块间灵活合理的组合,达到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学生专门公安业务能力的目的。当前社会处于深刻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互联网发展迅猛,社会管理薄弱环节不少,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治安形势纷繁复杂。新常态下,只有基础知识扎实、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公安应用人才,才能主动适应工作需要。这一职业需求投映到公安教育中,即要求教学面向实战,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二,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理念。传统的“满堂灌”、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只能培养出高分低能、缺乏动手能力、不会独立思考的学生。“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突出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该实践教学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各模块的输出,结合典型案例,设置具体的情境,以完成具体执法任务为中心,学生亲自动手,独立完成任务,教师是事前的组织者、事中的观察者和事后的点评者。通过这种体验式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探索精神。实践教学中只有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创造民主宽容的教学环境,才能培养出既有扎实理论功底,又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学生。
第三,关注公安实践、服务公安工作的理念。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以培养学生行政案件查处这一核心公安业务能力为教学目标,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因此,其实践教学必须直面公安工作的实际,并坚持服务于公安工作的原则,密切关注公安实践,对公安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常态予以积极回应,找出解决之道,并将新方法、新理念带入课堂,使学生掌握最前沿的案件查处方法和理念,使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游刃有余地适应岗位需求。如果“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偏离了这一方向,那么也就失去了生命力和存在的价值。
三、“公安行政案件查处”课程“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的实施
(一)建设“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所需实训场所
“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的基本理念是贴近实战,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实训场所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支撑,实践教学的开展离不开具备必要设施、条件的实训场所。公安院校现有的实训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的需要,因此要加大实训场所的建设。根据该教学模式设定的模块需要,配备模拟办案区,按照行政案件查处的流程,参照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区的建设,模拟办案区可以包括模拟信息采集室、模拟候问室、模拟询问室、模拟网上办案系统等。此外,还需一定的空间场所建设模拟街区,为提高实训资源利用率,模拟街区可灵活搭建成多种场所情境,而非固定的一种,以满足学生处警和案件受理等实训模块的需求。学生只有在接近实战的环境中开展实训,才能强化所学理论知识,有效完成知识向能力的迁移,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开发与“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相配套的教材
模块化实践教学有别于传统教学,必须开发与之配套的教材。以能力为中心的“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的各模块相互独立,联系不是很密切,可以單独成为一个学习单元;而以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教材注重章节间的内在联系,重在系统阐述知识体系,二者教学目标、价值指向的不一致,使得开发适应模块化实践教学所需教材的任务迫在眉睫。必须打破传统教材按章节编排的结构体系,转而按照既定模块,将理论和实践技能的知识进行高度整合,围绕能力培养这条主线,来进行教材的编写。同时,由于模块化教材以能力为中心,势必造成知识体系的不完整、不系统,因此还需要为学生提供理论体系完整的同类教材作为拓展性学习,以弥补模块化教材的不足。
(三)改进教学方式
“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需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参与其中,原先的以讲授法律文书制作为主的实训方式不适应该教学模式。“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必须采取保证学生能够充分参与的教学方式,如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模拟训练法、实战观摩法等。通过参与式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现场处置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学生在共同完成任务的同时,也培养了团队协作精神。
(四)完善考核方式
“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以贴近实战,提高学生公安业务能力为导向,其考核标准、评价方式也应贴近实战,从实际公安工作出发。在此标准下,传统考核方式的有效性、客观性值得商榷。首先,要改进考核办法。该教学模式按照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任务,借助于实训场所,创设具体执法情境,由学生以个体或团队的形式来完成。这种学生参与式的实践教学,需要对其整个过程进行客观评价,实训教师需要对实训过程中每位学生的具体表现、各具体执法环节、细节进行打分,这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考核方法的动态的、全过程的考核方法。其次,增加考核主体。在校局合作的平台上,健全教官与教师双向交流机制的同时,从合作的实战部门选聘优秀的教官参与实践教学全过程,真正来自一线的办案高手参与实践教学的考核,必然会取得比原先由单一主体(公安院校教师)考核更好的教学效果。
(五)丰富教学资源
“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的开展,离不开相关配套教学资源的支撑。在建设实训场所、开发专门实训教材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如下教学资源:一是建立案卷信息库。大量收集来自实战部门的案件卷宗及询问过程的音像资料,经必要加工整理后应用于教学。二是为实践教学提供信息化平台。现有的模拟网上办案系统仿真度不够,与实际公安工作有一定的差距,公安院校可以积极与当地省公安厅沟通协商,使省厅金盾工程覆盖学院信息化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源。三是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开发建设网络课程。按照课程模块开发建设学习包,使课堂不局限于教室,而延伸至实习单位、家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师生即时互动沟通。
四、结语
在当前全面深化公安教育改革背景下,应用型公安职业教育是对我国公安教育的准确定位和清醒认识,各大公安院校都要以积极的姿态调整办学理念、办学机制和模式。引入模块化教学范式,对公安院校专业类课程实践教学进行改革,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使公安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安实践的需求,强化公安教育服务社会的功能(也是“威斯康星思想”在中国公安教育领域的体现),是应用型公安职业教育改革的一种新鲜尝试。我们要立足于现阶段公安教育的实际,汲取国内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积极探索应用型公安人才培养,以及应用型公安教育的新模式、新路径。
[注释]
①周华银,周小雪.邓小平职业教育思想的形成与发展[J].职业教育研究,2010(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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