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

2017-04-29 00:00:00凌守兴林美顺
教育与职业(上) 2017年10期

[摘要]如何理顺利益机制是我国高职校企合作深入、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与难点。文章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别从交易成本、产权界定、制度变迁三个方面对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进行了理论阐述。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应有效降低校企双方的交易成本,明晰双方产权关系,且利益机制应随着外部环境变化不断变革创新。当前,应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利益驱动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保护机制,以提升高职校企合作的效率与效益。

[关键词]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利益机制 新制度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19-0040-05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近年来,我国高职院校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集团化办学、共建产业园区、共建研发中心等,较好地促进了校企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与共同发展。但是,由于企业经营的逐利性、短期性与高职院校公益性、长远性的利益诉求具有天然冲突,校企双方常因利益机制不合理而导致合作的失败或破裂。从经济学角度上讲,作为“理性行为人”的校企双方必然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成本投入、产权分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反复博弈,如何理顺合作利益机制则成为高职校企合作能否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过程,实质上是合作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长期博弈、协调直至均衡的动态过程。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随着社会制度环境变迁而不断完善与优化的过程。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系统揭示校企协同体存在原因与联合的本质要义,从制度层面提出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的对策建议,为有效规避我国长期以来“松散型”的校企合作状况提供理论借鉴与决策参考。

一、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的理论依据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运用系统学理论、管理学理论、激励理论等,对构建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进行了系列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在先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综合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探讨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的理论依据。

(一)交易成本理论:利益机制须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思想是由于存在有限理性、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等,使得市场交易成本高昂,单纯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高職校企合作实质是一种以知识流动为特征的交易活动,也存在着一定的交易成本,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校企双方均为“有限理性行为人”,难免出现有限理性的投机行为;二是校企合作同样具有不确定性,交易风险的存在会增加诸如信息搜寻、讨价还价等交易成本;三是校企合作中的资产专用性更强,一旦合作结束,资产转作他用成本太高,形成沉淀成本。Williamson从市场环境、交易技术和人的本性角度,将交易成本分为事前交易成本、事后交易成本、约束成本与讨价还价成本;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是指衡量和明确交易单位特征和实施契约的成本,包括信息成本、产权界定和控制成本、谈判成本、制度结构变化成本、监督成本等。因此,从构成来看,高职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既包括在建立和维持过程中的诸如沟通、谈判、审批、履约等成本,又包括由于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等导致的信息成本、讨价还价成本、监督成本等。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高职校企合作交易成本的控制则成为校企协同体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在这种情形下,高职校企合作应通过有效的制度建构来控制交易成本,具体如图1所示。

(二)产权理论:利益机制须明晰产权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指出,在存在一定市场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合理的产权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大大有利于降低合作者的交易成本,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根据产权理论,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如何通过界定、变更校企合作中的产权结构,降低或消除单纯市场机制运行成本,提高校企合作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高职人才培养水平与企业经济利益的协调发展。从我国高职校企合作的现状来看,产权问题已成为制约校企合作发展的一大瓶颈,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是公立性质,学校自主经营管理权限不足,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无不涉及资金、设备、设施等的交换问题,学校需要向上级部门逐层申请,严重影响合作效率,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其次,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校企合作产权归属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规的约束,但由于缺乏对校企合作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引起争端。

(三)制度变迁理论:利益机制须不断变革创新

制度变迁理论强调在旧制度不能满足人们需要时,应通过制度创新来相对节约交易成本。所谓的制度变迁,实质上是指用收益更高的制度替代收益较低的制度。制度变迁理论(变迁的动因、过程和路径依赖理论)认为, 制度变迁的动因在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制度变迁的主要动机是提高制度收益(直接与间接的、物质与精神的、长期与短期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指出了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变革与创新的必要性,政府、高职院校、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应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创新合作机制,以提高制度收益,使校企合作帕累托效率达到最优。

高职校企合作的制度变迁既包括组织外部施加外力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如政府扶持政策),也包括组织内部校企双方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主动推动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如产权界定办法)。从我国高职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状况来看,近年来无论是宏观政府政策层面还是微观校企内部机制层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首先,政府宏观政策非常重视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国家层面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均提出了指导意见,地方层面如河南、苏州、宁波等省市级地方政府也纷纷推出了具体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其次,经过多年建设,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在组织、协调、保障等方面均得到优化与完善。然而,近年来我国高职校企合作也暴露出一些日益突出的新问题,如资产专用性导致校企合作成本高昂问题,校企合作中的“搭便车”问题,校企产权分配冲突带来的评估与协调问题,政府扶持政策的“落地”问题等。因此,应及时从宏观、微观两个方面进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变革与创新,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收益,保证校企双方利益,推进共同体稳定、健康发展。

二、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

基于以上分析,校企合作双方的有限理性、不确定性与资产专用性等问题,增加了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制约着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应以有效降低合作双方的交易成本为基础,明确界定合作双方的产权关系。同时,在宏观经济环境不断变革的背景下,利益机制应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在此,本文构建了高职校企合作四种具体利益机制,包括利益联结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保护机制,具体见图2。各个机制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共同决定着校企合作发展的演进方向。

(一)利益联结机制

利益联结机制是指通过一定的制度与组织保障等,将利益相关主体联结成一个多赢共生的利益合同体的方式。当前,高职教育校企双方应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谋发展”的原则,以控制交易成本、明晰产权关系为基础,通过构建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校企利益共同体。

第一,校企双方要加强观念转变,充分认识校企合作的重要战略价值。合作双方要以诚信合作为原则,互惠互利,不断密切合作关系,深化合作层次,以降低沟通、监督、协调成本。

第二,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的指导作用。积极构建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中心的校企合作战略联盟,积极实施由“政行企校”构成的职教联盟(集团)、董事会(理事会)等较为成熟的校企联结方式,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搜寻和信息成本,同时抑制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监督成本。例如,东莞商贸服务职教联盟为对接东莞商贸服务行业,在行企校合作及专业课程设置、教师培训、实训等方面,学校与企业已经实现了互惠互赢的深度合作。学校按照企业的需求设置专业、确定招生规模、实施教学管理。场地由学校负责提供,教学相关的设备及技术由企业负责提供,同时赋予学校企业的经营场所角色,生产产品及服务兼顾教学环节的教学过程。

第三,地方政府可建立区域性校企合作官方门户网站。通过网络平台,及时提供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水平、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政府配套促进政策等相关信息,公布校企合作中的不诚信行为,定期发布校企合作质量报告,提升校企合作交易信息的透明度。校企双方要积极参与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网絡平台共同制订教学方案,优化人才培养过程。第一,合作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对学校发布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等内容提出意见,与学校共同商讨教学内容,并通过信息平台的沟通,制订对校企双方最有利的学生培养方案。第二,学校也可以根据企业发布的项目课题,作为案例课题,丰富教学内容。第三,学校可以利用信息平台对学生成绩进行评价。第四,企业可以根据学生上传的作品,挑选优秀学生重点培养,最终提高学生的社会参与度,实现校企合作育人的目标。

(二)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以产权界定与交易成本控制作为驱动力的机制。从心理学角度来讲,人的行为受利益的支配和驱使。利益驱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行为人”的基本行为准则,没有利益的驱动,校企双方不可能有合作行为的产生。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利益驱动机制,是校企合作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第一,政府应简政放权,改变对高职院校权力约束过大、管理太细的现状,给高职院校充足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明晰校企合作产权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执行成本,提升校企合作绩效。鉴于高职教育的职业性特征,高职院校应以市场为导向、按就业岗位自设专业,自主办学、独立招考。2017年3月,山西、山东、湖南等省份已经开始推动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逐步分离,全省高职院校均可单独招生。

第二,政府应优化与完善现有的促进政策,明确校企合作成果的产权归属,对成果转化率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励校企合作行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到,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要重点明确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产权,强调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有收益权和自主处置权。

第三,针对校企合作中资产专用性强的特点,为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同时考虑到校企合作的外部效应,地方政府可通过完善相关校企合作促进法规或办法,对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产进行适度补贴,对重点校企合作项目甚至可以全额补贴。例如,《东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规定,校企合作一般专项资金补助经费,用于补助给被授予“东莞市职业院校定点实习实训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由一般专项资金一次性提供场地设备补助每所10万元。

(三)利益协调机制

由于所处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校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信用风险、产权纠纷风险、学生安全风险等一系列风险。风险一旦成为现实,不仅会给合作双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而且会导致各种矛盾的产生。因此,为防范校企合作风险,化解校企合作中的利益矛盾,必须构建利益协调机制。

第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可以由独立运作的行业机构对高职校企合作提供具体的咨询、监督与评价服务,以解决校企合作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以及产权纠纷风险等。设立监督型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可以在为学校与企业提供相互间需求信息协调与匹配服务的同时,根据校企合作的运行状况,制定校企合作评估标准,进行定期督查。

第二,可由校企双方搭建内部组织管理平台。通过协商、谈判、调研、座谈等正式与非正式形式,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以协调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问题,从组织上保障各种风险隐患的及时消除。

第三,可实施校企一体化管理机制,系统规划校企合作中的人才培训、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设备重组、场地改造等内容,有效协调因人员和资源的不断调整而加大内耗和矛盾。例如,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校企一体化”模式与企业合作办学,共同开发教材,共同建设专业课程实训平台,共同制订教学任务及计划。在硬件配备上,企业为学院教师与学生打造出高端、完备、有保障的科研与实战场所,形成了“校中厂,厂中校”的新格局。

(四)利益保护机制

由于不确定性风险、有限理性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校企合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投机或违约行为,势必会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为促进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构建利益保护机制,以保障校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政府从政策制度上给予保障。各级政府应尽快出台完善的、与国家法律政策相配套的保障体系和操作性强的校企合作实施细则来规范双方在合作中的行为,如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有关产权界定与纠纷的处理细则。

第二,建立政府主导、行业参与的第三方利益仲裁机构,监督高职校企合作行为,使合作中的“背叛”成本最大化,保护校企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校企合作,可以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与其他责任纠纷时,通过第三方利益仲裁机构做好监督管理。

第三,从政府层面规范校企合作的行为方式。例如,制定统一规范的校企合作协议范本,明确校企合作条件、内容和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谈判议价成本。例如,厦门理工学院在施行校企合作过程中,制定了《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对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申报条件、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的任务、校企合作项目立项与审批流程、项目过程管理及考核标准、项目资助内容及标准、项目经费的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校企合作工作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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