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学视角下的高职教育专业本质上是一种科学的应用性知识体系,它渗透着意识形态性,政资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三方力量均在专业设置管理中持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本质就是为了实现各自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在政府的主导下,政资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对应用性知识的生产、分配和评价展开博弈,并最终形成妥协,使之成为三方力量共同认可并广泛使用的合法性知识的过程。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机制主要通过对应用性知识内容的直接选择和准入程序的间接限定来实现。
[关键词]高职教育 专业设置 应用性知识 博弈与妥协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19-0018-07
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专业教育,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都必须围绕设置的具体专业而展开。因此,专业设置管理是高职教育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的合理与否事关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模式、质量,以及高职院校能否真正落实办学自主权。理性、科学认识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本质内涵及其实现机制,是科学管理高职专业设置、建立有效预警与退出机制的前提。本文主要从社会学的视角,通过应用性知识的博弈与妥协,深入剖析政治、经济和文化三种资本力量的不同价值取向,以及高职教育专业、高职专业设置管理的本质内涵,解析其内在的实现机制,以期进一步丰富我国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理论基础,为构建合理的高职专业设置预警机制提供理论支撑。
一、高职教育专业和专业设置管理场域内涵
(一)高职教育专业的本质
专业社会学将人类的职业分为两类:一般职业和专业(也称“专业性职业”)。对于后者而言,“专业”的称谓方式折射出了一种重视专业和专业化的社会意识形态。专业化反映了某种职业的社会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某个对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价值的人类实践活动逐步发展、进化,最终形成某种专业的身份,而体现这一身份的标志是国家赋予它以市场垄断权——只有某一类经过国家特许的专业人员才能从事这一专业性职业。赋予这一专业市场垄断权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其涵盖的某一类知识的高度集中化和类型化。首先,缺乏这一类知识的人员无法从事这一专业性职业;其次,这一类知识只有经过长期、专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习得。因此,专门性职业具有内在的理论共性,即知识是专业的内核,具体的某一专业均有其科学的、独特的知识体系,这一知识体系是此专业区别于其他专业的基本特征和根本要素。
要想了解高职教育专业的本质,首先必须明确其专业内核和基本特征,也就是知识的具体类型。根据美国学者费里茨·马克卢普的研究,知识可以分为对人的工作、决策、行为有价值的实用性知识,能满足人们在学术创造上的好奇心的学术性知识,能满足人们对轻松娱乐等方面欲望的休闲知识,与上帝和拯救灵魂的方式、途径相关的精神知识,无意识获取并保留的无用知识五种类型。显而易见,基于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特征,高职教育专业所对应的知识理应属于实用性知识。也就是说,高职教育中的专业主要以实用性知识的形象存在。从这一意义来讲,高职教育专业的本质就是其科学的、独特的应用性知识体系。
(二)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场域
在社会学家伯恩斯坦看来,“知识是权力与社会控制的连接中介,知识本身与权力高度相关”。①这是因为,权力具有塑造知识的具体类型、区分知识的优劣等级的功能,它不仅能利用自身的影响定义何为合法性的知识、谁可以传授知识、学生能够接受什么样的知识等,而且能够利用这种影响限定知识的传播范围以及传播方式。因此,谁控制了知识的选择、分配和评价,谁就对知识的其他主体以及知识的传播对象形成支配关系。
无论是学术性知识还是实用性知识,它们在生产、复制和创新过程中都不是客观的、中立的。也就是说,世界上找不到不含任何价值倾向性的所谓“纯粹”的知识。任何知识的背后不仅潜藏着生产者、传播者和创新者的某种价值倾向性,而且暗含着一定阶级(或阶层)的权力和利益。简而言之,知识一定是隐含某种价值负载的,它的内质里一定渗透着一定阶级(或阶层)的意识形态——统治阶级和优势团体为了宣传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并使之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必然会利用自身的权力或独特影响力,控制或主导应用性知识的生产、分配和评价,进而实现应用性知识为自身利益服务的目的。
就高职教育专业所对应的实用性知识而言,它同样渗透并反映着社会支配阶级(或阶层)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这里的社会支配阶级(或阶层),即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的“场域理论”里的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这三种力量。“场域理论”认为,现代社会由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场域构成,场域是一个不同类型和总量的资本争夺资源控制权的竞技场,場域不同,占有的资本也就不同。政治场域占有政治资本,经济场域占有经济资本,而教育等场域则占有文化资本。通常情况下,三种资本力量在同一场域内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并交会在一起,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由于不同资本力量在同一场域内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有时三种资本力量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是一致的,但更多情况下这种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存在矛盾乃至冲突。为了使各自的价值取向合法化,或者追求利益最大化,三种资本力量必然在场域内存在利益的博弈和权力的争夺,并根据其类型、数量和影响力的差异,最终在场域内形成支配和服从的位置区别。当然,这种支配和服从的位置存在是不稳定的,只是一种动态的存在,随着不同力量博弈的逐步深入,他们可能形成某种价值取向或利益的妥协或折中(即资本力量的相对均衡),进而在场域内形成相对稳定的力量存在和利益关系。
同理,教育场域中,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本三种不同力量交会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联系体。三种资本力量以不同形式直接参与或间接影响教育政策的制定或教育实践的开展,并力图凸显自身在教育场域内的主导位置,使自己的价值取向合法化或利益最大化,以保护或增强他们在教育场域乃至整个社会舞台上的影响力。因此,教育场域中任何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教育实践的施行,均充满了三种资本力量价值的较量、利益的博弈和权力的制衡。任何教育政策的出台和教育实践的开展,也必然是三种不同资本力量博弈、妥协的结果。具体到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管理场域,正如综合性大学的本科专业所传授的学术性知识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推动力一样,高职院校的高职专业传授的应用性知识同样是现代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并且随着现代科技的深入发展,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应用性知识无可争议地成为高深知识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作为应用性知识的集中体现和主要产地,高职专业在现代社会,尤其是教育场域中的重要性同样日益凸显。代表不同阶级(或阶层)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的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均试图控制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场域的主导权,从而使这种应用性知识不仅体现本阶级(或阶层)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而且使之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
二、三种资本力量的不同价值取向以及专业设置管理的本质
(一)三种资本力量在专业设置管理场域中的不同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
在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问题上,代表政治资本的主要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代表经济资本的则主要是行业企业,而代表文化资本的则主要是高职院校及其教师,三种资本力量在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中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对于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为主要代表的政治资本而言,他们的首要目标是维护国家利益及其自身利益,进而体现并凸显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而应用性知识的管理即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管理与国家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应用性知识能够较好地解决实际问题,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管理好应用性知识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事关政府的政治合法性。作为管理应用性知识的重要手段,实现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有效、有序的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机制及其预警、退出机制,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因此,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必然介入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介入这种应用性知识的生产、裁决和审定,实现对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场域的主导和控制,以使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更好地体现并凸显国家意志和自身利益。也就是说,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中主要追求的是一种行政管理权,以体现其行政主导作用。
对于以行业企业为主要代表的经济资本而言,他们对教育的首要要求是满足自身对高质量应用型人才和应用性技术的需求,促进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发展和壮大,而应用性知识的管理即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管理有助于行业企业更好地实现这一价值追求。高职教育利用自身优势,已经日益成为应用性知识的最主要生产者和输出地,并源源不断地为行业企业提供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和应用性技术。同时,行业企业也必须及时根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市场趋势,对优质的应用型人才和应用性技术的及时输送提出自身的要求,参与并监督应用型人才和应用性技术的生产。这就决定了行业企业必然介入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以使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能够完全体现并较好地满足自身的市场需求。因此,行业企业在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中主要追求的是一种教育参与权,以体现其市场监督和引导作用。
对于以高职院校及其教师为主要代表的文化资本而言,他们在专业设置管理中具有多重价值追求。首先,作为应用性知识的生产和输出中心的一种学术性组织,高职院校必然将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作为首要追求目标,而专业是高职院校组织的最基本组成单位,因此积极参与专业设置管理,以使专业设置按照组织的既定规划健康发展,进而实现学校组织的发展、壮大,自然成为高职院校的追求目标。尤其在当前缺乏办学自主权的现状下,自主设置专业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扩大办学自主权的重要突破口。其次,作为具体的专业来说,在专业设置管理中发出并完整体现自己的“声音”,使之通过合法的渠道成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官方知识,并努力实现自身的逐步成长、壮大,是专业发展的唯一渠道。最后,作为高职院校的专业教师来说,具体的专业是他们专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在专业设置管理中完整体现、实现专业教师的意愿,是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实现自身发展的共同愿望。因此,高职院校组织具体的专业和专业教师在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中共同追求的是一种自主发展权。
(二)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本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三种力量在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场域中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并且三种资本力量均力图主导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管理,使专业设置体现本阶级(或阶层)的价值观念,满足本阶级(或阶层)的利益诉求,并使之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这就必然在专业设置管理过程中产生价值取向冲突。找到一种协调、平衡价值取向冲突的机制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
迈克尔·阿普尔认为:“教育政策和实践中的一切都是权力集团和社会运动斗争的结果” “官方知识的政治就是妥协和折中的政治”②。阿普尔这里所说的“妥协”可能出现在社会不同的层面:既可能出现在最高层面的社会意识形态方面,也可能出现在国家宏观教育政策层面,或者出现在低一层次的学校传授知识的层面,乃至出现在更低层次的课堂教学的日常活动层面。这种“妥协”出现的原因在于,虽然社会的统治阶层拥有权力界定什么样的以及谁的知识是合法性知识,有权力规定谁能生产、复制和创新这种知识,但为了保证其统治地位,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统治阶层也不能为所欲为地保持这种知识霸权,而必须考虑其他优势阶层(群体)的利益。这时,统治阶层往往倾向于对其他优势阶层(群体)产生妥协,妥协的方式往往是“赋予其他优势阶层(群体)在一定范圍内传播的知识以官方合法性”③。具体来说,在统治阶层的主导下,通过一定的社会认可机制,使这种体现统治阶层和其他优势阶层多重价值取向的知识获得合法性的社会地位,成为统治阶层和其他优势阶层(群体)共同认可并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合法性知识(即官方知识)。
运用迈克尔·阿普尔官方知识的政治性理论可以发现,专业本质上也以知识的形象存在,它同样有赖于社会的认可。应用性知识的社会认可就是通过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管理来实现的。统治阶层总是努力把知识掌控在符合自身利益许可的范围内,这是古今中外合法政府通行的做法。同样,作为国家利益的主要代言人,我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利用国家赋予的合法权力,通过专业设置管理机制,渗透国家的权力意志和政府决策层的利益,从而主导、掌控应用性知识的生产、复制和创新。但是,作为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另外两个不可或缺的主体——以行业企业为主要代表的经济资本和以高职院校及其教师为主要代表的文化资本等社会的其他优势阶层,也力图在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中凸显和实现本阶层(群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代表经济资本的行业企业和代表文化资本的高职教育及其教师与代表政治资本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产生价值取向冲突和利益的博弈。此时,出于更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往往倾向于在专业设置管理中向其他优势阶层(即以行业企业为主要代表的经济资本和以高职院校及其教师为主要代表的文化资本)进行妥协,在专业设置管理过程中融合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部分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并通过具体的高职专业设置管理的实现机制(详见后文分析),使这种融合了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三方力量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的应用性知识获得合法性的社会地位,进而成为三方均认可,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官方应用性知识体系。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本质就是为了实现各自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下,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对应用性知识的生产、分配和评价展开博弈,并最终形成妥协,使之成为三方力量共同认可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合法性知识的过程。
三、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实现机制
从社会学视角来分析,专业设置与其说是根据对学生、社会及学科的研究结果而对知识进行价值判断与类型划定的一种“技术过程”,不如说是根据优势阶层的价值取向而对知识进行价值判断与类型划定的一种“社会过程”。④知识只有通过一定的社会认可机制才能成为合法性知识,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就是应用性知识成为社会认可的合法性知识的结果,也是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博弈与妥协的结果。 具体来说,这种博弈和妥协主要体现在对应用性知识内容的直接选择以及应用性知识准入程序的间接限定上。
(一)应用性知识内容的直接选择
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三方力量对专业设置管理中应用性知识内容的直接选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专业目录的审批体现了对合法的应用性知识的选择。高职教育中,某一具体专业往往对应某一类型的知识以及某一具体的工作岗位或岗位群,这一专业获得社会认可,也就意味着这一类型的知识获得合法的社会地位。我国高职教育主要通过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来认定这一类型知识的合法性。专业目录体现着应用性知识的具体类型划分以及应用型人才的分类培养,高职院校的招生必须围绕这一目录来进行。专业目录的制定与修订要经历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一般由行业企业将某一类型的人才需求信息通过某种方式传给高职院校,高职院校经过市场调研和专业论证,确定这一类型人才的培养规格、培养模式以及这一类型的知识,最终确定拟设置的专业,并将这一拟设置的专业上报国家层面的教育主管部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再组织专业论证这一专业设置的合理性。如果这一拟定专业最终得到国家层面的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定并公布在专业目录上,就意味着这一专业获得三方力量的合法性认可,这一领域的应用性知识也就成为综合体现三方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的合法性知识。可见,专业目录本质上是对应用性知识的筛选,通过设置专业目录,某些知识得到合法认可,而另一些知识被淘汰。在制定和修订专业目录的过程中,行业企业需要什么类型的专业人才(即某一类型的知识),高职院校如何处理来自行业企业的专业知识需求信息,以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将这一专业纳入专业目录,均体现了三方对应用性知识的不同价值取向以及权力的博弈和妥协。显而易见,能否纳入专业目录的最终决定权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政府主导了专业目录的审批。
其次,专业布局的最终安排决定了应用性知识的具体分布。专业布局是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指通过专业的分区域开设而形成的专业布点及人才培养的类型、空间的分布结构。衡量高职教育专业布局合理与否的标准主要是高职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数量、结构和质量是否能较好地满足劳动力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本质上来说,专业布局的最终安排是政府主导下的三方力量对应用性知识在不同区域高职院校具体分布的博弈和妥协的结果。高职院校设置何种类型的专业,一般要经历“市场反馈—高职院校调研论证、申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过程,高职院校必须按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设置审批或备案的结果开设具体专业。例如,2017年教育部公布了760个高职(专科)专业,其中包含大数据技术与应用、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中小企业创业与经营等13个增补专业。为了实现专业布局的总体平衡,国家自2010年起实行红牌、黄牌、绿牌专业制度。这一制度主要针对就业率、薪资和就业满意度综合较低的专业实施限制招生甚至停止招生的措施,而对薪资、就业率持续走高的持续增长型专业实行鼓励招生的措施。例如,法律事务连续8年成为高职红牌专业,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则连续8年成为高职绿牌专业。无疑,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主导的对应用性知识进行总体控制的意图。政府是高职教育专业布局的绝对主导者,掌控着高职教育专业布局的总体走向,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虽然也被赋予一定的决策权力,但这种决策权力更多的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的间接性、象征性权力。不过,政府的主导权力如果掌控不当,高职教育的专业布局则可能高度趋同,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平衡,乃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因此,合理使用政府的主导权,适度分权、放权给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能够起到预防、平衡和纠正专业设置趋同的作用。
(二)应用性知识准入程序的间接限定
专业设置的准入制度也就是应用性知识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合法性知识的制度,也是不同力量在价值的较量与利益的博弈中对应用性知识的选择和合法化认定的妥协。针对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布了专门的行政性规章。2004年,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旧《办法》);2015年,教育部又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旧《办法》均对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的准入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从相关条款的变迁来看,新旧《办法》体现了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三方力量对应用性知识主导权的博弈和妥协。
首先,从专业设置管理权限的变迁来看,政府的主导权逐步弱化,行业企业的重要性逐步凸显,高职院校的自主权在逐步扩大。新旧《办法》均赋予政府对高职教育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权限,但旧《办法》笼统规定政府“核定”高职院校的“专业类范围和新增专业数量”⑤,新《办法》则明确指出:“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⑥。可见,新旧《办法》均明确了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问题上的主导地位,但新《办法》中,政府并不管理高职院校的专业类范围和新增专业数量,相较旧《办法》,这一点的权限有所弱化。同时,旧《办法》对于行业企业在专业设置管理中拥有的权限只字未提,而新《办法》则规定“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⑦,也就是说,国家赋予行业企业在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问题上的参与、监督和指导的权力,其作用逐步凸显。针对高职院校,旧《办法》指出其“可在核定的专业类中自主设置和调整目录内专业”⑧,但需提交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而新《办法》则规定“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⑨,具体专业设置情况只需上报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可见,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管理权相较之前有所扩大。
其次,从对专业设置的程序规定来看,这一程序性规定较好地融合了三方力量的利益诉求。迄今为止,高职院校未获得完全的专业设置自主权,因此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高职院校“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⑩。由此可以看出,高职院校申报的专业已经融合了学校及其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就业市场和国家的利益诉求,但其申报的专业能否成为合法性知识,最终决定权不在高职院校,而在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做法则是组织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或其他类似的组织),对各高职院校申报的专业进行论证和评审,并综合评审结论以及平衡区域内的专业布局做出审批意见,最终报中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从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来看,他们既有来自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也有来自行业企业的代表和高职院校的专家,从而能够综合政府、市场和高职院校的不同利益诉求,是一种“既有制度、意识形态赋予的合法性,又有科学、知识赋予的合法性”11的跨领域非正式组织,因此这一组织及其各方代表经过博弈和妥协后做出的结论能够得到各方的认可。
四、结语
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实现过程是政府力量、市场力量与学术力量等三种不同力量针对应用性知识的博弈与妥协过程。尽管市场力量和学术力量在这一博弈与妥协过程中属于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角色,但政府力量始终在博弈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它充分体现了高职教育中的“国家主义”,这一模式有助于国家在充分展现国家意志的同时吸收并体现其他群体(阶层)的利益诉求,从而集中各方力量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但是,这一模式也容易造成国家权力一家独大的集权式管理弊端,从而带来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竞相模仿、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趋同等不良后果。因此,在高职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从实现专业设置的多样化和特色化角度来说,国家一方面应该严格限定政府的权力边界,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也应扩大和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下放更多的专业设置权限给高职院校,并积极吸收行业协会、企业等市场力量参与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的决策与管理,从而形成一种行政权力、市场权力和学术权力三者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进而有效平衡、预防和纠正因政府集权而带来的高职教育专业设置趋同化现象,实现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注释]
①(美)华勒斯坦.学科·知识·权力[M].刘健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58.
②③(美)迈克尔·阿普尔.官方知识——保守时代的民主教育[M].曲囡囡,刘明堂,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0,11.
④吴康宁.学校课程标准的社会形成[J].教育科学,2003(6):11.
⑤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EB/OL].(2004-10-22)[2017-05-16].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9176.
⑥⑦⑨⑩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EB/OL].(2004-10-22)[2017-05-16].http://gaokao.chsi.com.cn/gkxx/zcdh/201511/20151109/1509286062.html.
11樊平军.专业设置:一种官方知识的控制[J].中国高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