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角下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发展探索

2017-04-29 00:00:00王志伟顾桢
教育与职业(上) 2017年2期

[摘要]随着“十三五”期间“互联网+”战略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全面铺开,如何应对在利用互联网思维、技术和手段进行改造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机遇与挑战,需要组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与其他组织共同去思考和探索。因此,要制定扶持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政策措施,深化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内部院校与行业企业的相互合作,改革和完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对学习过程的监督与学习效果的考核,多元化解决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触网过程中的资本投入问题,充分实现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内部与外部的互联网云分享。

[關键词]“互联网+” 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 职业院校

[作者简介]王志伟(1972- ),男,江苏无锡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宏观经济、金融;顾桢(1982- ),女,江苏靖江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电子商务。(江苏 无锡 214153)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职教集团与现代学徒制有机融合的路径探索”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B-a/2015/03/013,课题主持人:王志伟)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03-0029-07

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结合的步伐越来越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随之发生急剧的变化,而作为培养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各行各业基层技术、管理人员的支撑力量——职业教育,如何在这股“互联网+”浪潮下顺势而为,为国家的“互联网+”战略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是每一个职教人都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互联网+”与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发展现状分析

1.“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分析。“互联网+”是互联网逐渐渗入、改变传统行业的过程,由易观国际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扬于2012年11月在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首次提出,之后互联网切入传统行业的速度不断加快,目前其与工业(如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的应用)、金融(如在线理财、电商小贷、P2P、众筹等的应用)、商贸(如阿里巴巴、慧聪网、华强电子网、京东、兰亭集势等的应用)、通信(如即时通信APP等的应用)、交通(如Uber、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等的应用)、民生(如微信城市等的应用)、旅游(如微信实现的微信购票、景区导览、规划路线等的应用)、医疗(如移动医疗、“健康云”、医药O2O等的应用)、教育(如极客学院、微课、慕课等的应用)、政务(如各类政务微信公号、政务微博号等的应用)、农业(如农业信息互联网化、农业电商等的应用)等领域的联姻已越来越深入。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吹响了利用互联网理念改变传统行业经营形态、经营技术、经营面貌的号角。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互联网思维对传统行业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理念深入人心,社会中的各个行业都已深切认识到其可能给自己行业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在社会中一些首先触网并获得极大成功的行业(如零售业)的示范引领下,有的行业(如医疗业)正在积极进入,有的行业(如金融业)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深入发展,有的行业(如职业教育领域)则引入其技术手段和理念基础对自身进行调整。总之,“互联网+”理念的树立为我国的各项战略目标(如“中国制造2025”“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等)的实现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第二,“互联网+”在传统行业内的应用实质上是一个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对传统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运作、管理进行创新和改造的过程。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汪玉凯曾经提出,“互联网+”的本质是“互联网2.0+创新2.0”的经济创新模式。各个传统行业对互联网的应用实质是再造一个传统行业的过程,各个行业在介入互联网、利用互联网的过程中,难易程度各不相同,方式手段各不相同,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互联网+”战略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各传统行业对其的引入与使用均需要一个有长有短、有先有后的过程。

第三,互联网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变化,传统行业触网的过程就是市场主体为满足客户需求而进行改变的过程。这就需要传统行业的工作者、研究者,能够对互联网思维在本行业的应用、使本行业的改变进行前瞻性的预期(这实质是“互联网+”所带来的思路创新过程),从而在“互联网+”潮流中创新出引领顾客需求的新模式、新业态。也就是说,传统行业在触网之后为客户提供的“供给”,恰恰是客户所需要但可能又无法用明晰的语言去描绘的那些“供给”,这样才能有效促进我国的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的中高速增长。

第四,宏观层面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实质上为“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结合指明了未来的方向。《指导意见》中提出互联网与创业创新、工业制造、农业、能源、金融、社会公益(社区服务、医疗等)、物流、电子商务、交通、生态环保、人工智能等行业领域结合与发展的要点、方向,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推进“互联网+”战略中所应承担的职责、任务,同时也为各级政府出台促进“互联网+”与本地传统行业结合的政策措施提供了依据。这无疑使传统行业在互联网思维的改造和创新下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从而有效保证我国经济在新常态下实现持续增长。

2.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发展现状分析。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是指参与职教集团的六方主体,即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在组建职教集团时以筹建公司企业的形式,分别以投资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成立的公司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职教集团的责、权、利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负责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该公司企业则是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目前国内正式组建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主要有青岛西海岸职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火炬职教实业(集团)公司和河南省机电职业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从这一类型职教集团的发展态势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实例虽然不多,但却是最有可能完美解决职业教育“教学链、产业链、利益链”三链融合问题的最佳选择。当前职业教育最大的问题是学生培养与企业职业岗位对人才需求之间的不匹配,关键在于行业企业介入职业岗位专业人才培养的深度远远达不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如何让行业企業全方位地深入人才培养并发挥重要作用,是我国职业教育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而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往往能提供最好的校企合作平台,因为其本身就是政行企校合作的产物,并且是校企深度融合,直接由企业介入人才培养过程,甚至是实现岗位人才定制化的过程。

第二,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一般采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态,但在其构建治理结构时必须有别于纯粹追求利润市场化的公司,而反映其职教特性。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治理结构不仅要反映“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也要反映其“实现产学、产教、产研结合,解决教育链、产业链、利益链三链融合问题”的本质特征,还要兼顾受教育学生的利益,反映他们的诉求。因此,合理地设置和调配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监事或监事会,才能确保在其成立后的运行中实现其使命。

第三,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组建后,要想发挥其最大的功效,作为股东的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或其他股东,必须依托专业培养对象和职业岗位需求,寻找最适合的职教模式。实践中可以有效利用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职业人才培养中发挥作用的职教模式,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种:一是订单制,即根据行业企业职业岗位需求在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中订单培养自己所需的专业人才。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业企业介入较深的订单制,即行业企业除了参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要求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实现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技能和素养的培养外,还要在专业学生的订单培养过程中植入有限的课程和讲座,并在学生毕业前吸引他们到行业企业的相应职业岗位实习;另一类是行业企业介入较浅的订单制,即行业企业除了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其岗位职业能力和素养的培养要求外,基本不介入专业人才培养过程,只是在学生毕业前接收其到企业进行实习。二是现代学徒制,即行业企业通过与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与学生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全面介入专业学生的培养,行业企业不仅在每个学期都进行课程植入,而且还利用车间、工厂、店堂对专业学生进行师傅带徒弟式的学徒培训,理论学习与学徒培训常常交替进行,学生毕业时与行业企业进行互选,可以选择进入行业企业就业,也可以不选择,企业也是如此。这两种职教模式都有其各自的优点与缺点,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运行中采用哪种模式来介入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根据专业与行业企业的职业岗位特点,职业院校、企业、学生的意愿,以及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本身的实力来具体选择。

第四,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虽然是企业,但又不同于完全市场化的企业,其只是参与或介入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而不会成为职业院校专业学生的就业基地,最多只会是实习基地。有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实力较强,有自己的工厂、车间、店堂,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和经营设施,因此会有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但由于其主要完成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和素养的训练,而且是一届一届不断往复的,因而一般不可能将实习的学生留下,但可以输送到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股东——大型或骨干企业中去(当然不排除可能会有个别特别优秀的学生会有留在职教集团内的现象,但这必须极少);有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并没有生产、经营管理设施,只有简单的办公场所,则其参与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更多关注于做好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与集团股东——大型或骨干企业、行业协会与其下属众多中小企业职业岗位之间的中介服务,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二、“互联网+”与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结合的困境探索

作为国家战略的“互联网+”与作为职业教育创新办学方式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未来进程中,能否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从目前来看,这两者的融合还是存在诸多困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创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大型或骨干企业、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中小企业群,如果触网程度不高、不深,其创建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也会出现介入互联网程度有限的问题,则未来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所蕴含的互联网元素越来越浓重时,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如何能因应市场的要求,在与职业院校合作的人才培养过程中体现互联网思维和技术,确实是一个难题和挑战。尤其是在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自身经营实力较强,有自己的工厂、车间、店堂,有经营任务且处于与互联网联系较少的传统行业的情况下,当互联网思维和手段对本传统行业的改造已经成为趋势时,此职教集团是先进行互联网改造、再进行职业岗位人才培养,还是一边进行互联网改造、一边进行职业岗位人才培养,这两条不同路径的选择实际上也影响着职业人才培养的效率。即使该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只是在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与作为集团股东的大型或骨干企业、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中小企业群的职业岗位之间起一个桥梁作用,但当这些原先与互联网关系不太密切的大型或骨干企业、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中小企业群,着力于用互联网思维与手段改革、创新自身业务经营时,该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就会面临如何及时联络职业院校调整专业方向、课程设置、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岗位以及职业岗位对就业者的素质能力要求的问题。尤其是这些企业的改变在一届专业学生培养的进程当中发生,这种课程、实习岗位及其内涵的变化如果不太大,则专业人才培养只需进行课程与岗位的简单调整,但如果变化很大,很有可能之前一、二年的培养工作相当于白费,这对专业学生未来就业及其职业能力和素养的形成影响就会比较大,这也是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面临“互联网+”浪潮时必须要有所预见的。

2.由于互联网本身技术和手段发展得非常快,尤其未来虚拟现实技术逐渐进入社会的各个层面,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如何能跟得上这种发展速度,也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要想跟进互联网技术和手段的发展趋势,如果其属于实力较强,有自己的工厂、车间、店堂的,则其必须更新硬件和软件设施。这是需要资金投入的,而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虽然是企业性质,但一般属于微利企业,如果这种设备的资金投入需求超过其投资能力的话,则只有通过股东追加投资的方式来跟进,这就牵涉到相关股东是否愿意的问题。作为企业股东来讲,如果追加投资所带来的成本小于改造后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人才培养收益,则其是会愿意投入的;如果要求其增加投入的部分大于其愿意投入的金额,则其只会投入愿意投入的金额。反之,如果增加的投入只是在短期内增加了成本却看不见收益,则企业股东是不会愿意增资扩股的。而对于其他股东(如职业院校、政府、行业协会、其他组织等)来说,要对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进行增资扩股也是一种不太容易的事,很有可能所有问题全部解决了,但最佳的软硬件设备更新时间也已经过了。此外,如果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仅是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在职业院校与企业股东起到一定的中介作用,则在跟进互联网技术和手段的发展趋势方面问题不是太大。因为只要组建职教集团的大型或骨干企业、行业协会组织下的中小企业群能及时跟进互联网的应用,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就能利用这些企业的软、硬件设施来完成。但是,如果组建职教集团的企业并不是行业内进行互联网应用的代表性企业,就会对职业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按此培养出来的专业学生可能不能适应行业内代表性企业职业岗位的要求。

3.互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应用已经在经济领域初显端倪,一些企业自建了“私有云”或租赁了“公共云”,而“混合云”的应用给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未来互联网各类数据在云端的互联互通将会全面展开,但企业会同时想拥有私密的、独享的“私有云”,因为这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器,那么未来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能否很好地融入大数据支撑的云时代,并利用其为职教服务,也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难题。首先,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互联网发展进程中是否有能力构建自己的“私有云”是有疑问的,因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往往实力有限,构建“私有云”还是需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基础的;其次,作为职教集团股东的职业院校、企业、政府、行业协会等都可能会有自己的“私有云”,但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互联网应用中能否共享到这些“私有云”的数据也是有疑问的,因为企业、行业协会的“私有云”往往涉及企业自己或其协会下属企业的商业秘密,职业院校与政府机构的“私有云”可能会涉及一些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而不能共享这些数据对于那些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用到这些数据的专业,在利用职教集团开展人才培养时就可能会有问题;最后,服务专业类似、处于不同地区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数据云之间能否实现互联互通,也是一个问题。

4.国家当前正在推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手段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会对传统行业企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如果这些企业已与职业院校一起创办了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那么利用该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开展人才培养,如何才能根据行业企业职业岗位的变化调整自己的人才培养方向及专业课程体系,这也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行业企业在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手段进行结构性改革时,本身的职业岗位就在变动过程中,职业岗位的职业技能和素质要求也在变动过程中,这将会极大地影响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岗位设定与课程体系构建。此外,变动较大的岗位职业技能与素质要求或已经完成改变形态的职业岗位,将有可能使得一些课程出现颠覆性的变化,尤其是课程中途的变化,有可能使得接受学徒培训的学生难以适应、无法融入,从而使学生心生疑虑,甚至有可能中途打退堂鼓。同时,互联网思维与手段介入传统行业企业之后,学徒培养中企业植入的课程或有些学徒培训的技能点,很可能采用网络微课,甚至采用在虚拟现实中操作练习的手段来实现,但这都需要学生去自主学习。然而,囿于职业院校目前的生源状况,学生能否很好地完成这种自主学习并取得成效,也是有疑问的。

三、“互联网+”视角下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发展路径探索

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若能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全面深入地融入国家“互联网+”战略中,则将会在未来的职业教育领域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甚至当未来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职业院校与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合二为一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此,目前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主动适应和引入互联网思维、技术和手段,从而推进职业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效率,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制定扶持企业法人型職教集团的政策措施。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扶持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对按照国家“互联网+”战略进行升级改造的传统行业企业,其中包括组建职教集团的大型或骨干企业、行业协会带领的中小企业群以及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本身,提供专项基金支持。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及参与专业人才培养的行业企业的扶持政策可以根据其采取的人才培养模式所体现的校企合作深浅程度,给予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税费的减免措施,或对企业、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职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进行不同程度的购买,以使职教集团或参与企业能降低成本,保证职教集团能在保本基础上维持微利水平、参与企业能增加盈利。对企业或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人才培养服务进行购买的做法是给利用互联网思维、技术与手段进行改造的企业与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专业人才培养设置专项基金,并直接补贴给在合作企业中进行学徒培训、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专业学生,款项拨付到职业院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如果企业或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互联网改造过程中接纳专业学生、培训专业学生,则由职业院校向这些企业或职教集团,根据培训实习的内容、时间长短、触网任务的繁重程度,对企业或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提供的人才培养服务进行相应的购买。这样就能保证这些企业或职教集团倾向于选择边进行触网改造工程、边进行人才培养的路径,可以使这些企业或职教集团有一定的收益,以弥补企业在转型过程中进行专业人才培养所带来的额外成本。同时,由于企业或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还能享受税费减免,也能使企业或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乐于介入专业人才培养。

2.深化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内部院校与行业企业的相互合作。职业院校应利用智力优势,在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或参与人才培养的传统行业企业进行互联网改造时,可以及时介入提供技术帮助,期间所获成果归企业或职教集团,但由企业或职教集团对参与工作的职业院校教师提供工作报酬和成果奖励(根据成果价值大小的一定比例确定)。同时,职业院校互联网领域的专业教师与进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专业教师,可利用参与企业互联网改造的机会,与企业专家一起明确进行合作人才培养的专业在企业或职教集团进行触网改造后所对应的职业岗位是否有所变化。如果有,新的职业岗位是什么,职业能力、技术与素质的要求是什么;如果没有,原职业岗位的职能变化、技能变化、素质变化要求如何。同时,这种人才培养方案所对应的职业岗位与课程体系调整,要有一定的预见性,不一定非得合作企业或职教集团。有了某一职业岗位或某职业岗位内容、要求发生变化之后才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可以根据企业或职教集团的触网进程预先设置。

3.改革和完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对学习过程的监督与学习效果的考核。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或参与企业)利用互联网手段、技术进行自我改造,并开展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必定会引发校企合作课程、企业植入课程、学徒培训课程、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在学生学习与训练方式上的颠覆性变化,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学习过程的监督与学习效果的考核。职业院校必须在这方面有清醒的认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应对:一是对于需要学生自主性学习的微课、慕课或未来的虚拟现实技能操作训练,一方面,要加强学生平时学习的监督,如对学生的联网学习时间予以监控、统计;另一方面,要与企业或职教集团的企业师傅一起加强学生学习的考核,尤其是技能操作。平时练习可以利用虚拟现实来完成,但考核时可以要求学生现场实地操作,如果操作技能不具备现场实地操作条件,可以在虚拟现实中提供综合任务项目,让学生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以考核其平时训练情况。二是对于学徒培训或岗位实习类课程,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师应与合作企业或职教集团的企业师傅一起,根据岗位变化情况,除了让学生进行实岗操作外,还要设计一些必要的项目任务,以使学生的理论知识能与岗位实践相结合。

4.多元化解决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触网过程中的资本投入问题。针对参与专业人才培养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触网过程中所需的资本投入问题,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予以解决:一是自有资金积累,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章程中一般会规定企业每年的税后利润中留存一定比例,作为企业未来设备更新、实现集团的职教功能所需,这部分资金可用作相应的投入;二是增资扩股,即在职教集团原股东(企业股东、职业院校股东、行业协会股东、其他社会组织股东等)愿意的情况下,让其增加对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股本投入,从而募得资金;三是引进新的股东,即吸引愿意加入职教集团的其他职业院校、其他具有一定专业领域代表性的企业及行业协会,加入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从而募得资金;四是利用银行贷款,即通过向银行贷款获得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手段升级改造设施设备所需的资金,如果国家对此有优惠贷款政策那就更好;五是申请专项财政补贴资金,即当政府对于企业实施“互联网+”战略方面有专项财政补贴时,申请获得其资金支持。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触网所需投入的解决应该问题不大。至于作为校企合作桥梁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原企业股东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手段改造自身时速度较慢或路径不具有代表性,则有可能影响与其进行专业人才合作培养的职业院校学生未来就业时的岗位适应性。对此,职教集团可以引入在当前行业互联网战略实施得比较好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愿意的话,让其成为自己的新股东;如果该企业不愿意介入职教集团,也可以将其发展为非职教集团内与职业院校进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企业。

5.充分实现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内部与外部的互联网云分享。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的应用与大数据的整合利用,未来各类企业都有可能运用云计算实现对大数据的开发,为自己企业的产品研发、销售推广、客户挖掘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各类企业也是大数据的生产者、提供者和共享者,但他们生产数据的同时,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则只会储存于其“私有云”中,因此当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与参与专业人才培养的大型或骨干企业、中小企业群在实施互联网战略时,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校企合作培养可能涉及一些敏感数据,如某些专有技术指标、参数、生产工艺数据等,职业院校及参与校企合作学习的学生在利用這些数据前,必须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只用于教学,不用于市场经营或商业运作,并对利用合作企业技术资料进行研发获得的后续技术,明确规定由合作企业享有所有权,职业院校享有免费使用权。至于参与职教集团的其他股东在其“私有云”中的敏感数据资料,如果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则可以先将某些敏感数据隐去后再给予使用即可。而服务专业类似、处于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之间云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则可以由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云数据之间的互相合作;如果是处于不同地区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则可以由该不同地区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职业院校股东牵头,通过职业院校的合作来带动职教集团之间的合作,实现云数据的共享,从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率。

在国家实施“互联网+”战略的过程中,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及其成员只有不断利用互联网思维、手段、技术进行自我改造,才能跟上信息社会前进的步伐,使职业院校各专业人才的培养实现与企业信息应用发展需求、信息社会发展需求的对接,才能在国家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实现人力资源供给结构的全方位改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Z].2015-07-01.

[2]王志伟.我国不同类型职教集团产权安排的效率分析[J].职教论坛,2013(13).

[3]王志伟.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治理结构分析[J].教育与职业,20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