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基于“产学官合作”对日本实践型高等职业教育推进路径的分析,提出应借鉴日本经验,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环境整备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发挥政府服务职能;挖掘企业职业教育及科技创新等多方面主体作用,推进深度产教融合;高职院校在专业结构和课程内容、教学安排、科研建设、开放教育资源等方面回归高职教育本质,提高社会服务能力;通过探索多元合作模式,促进建立广域合作集群,以“产学官合作”促进我国实践型职业教育发展。
[关键词]日本 产学官合作 实践型 高职教育
[作者简介]李博(1982- ),女,辽宁鞍山人,南通职业大学,讲师,博士。(江苏 南通 226007)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教育学重点课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治理结构、实现途径和政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AJA140003)
[中图分类号]G40-0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13-0104-05
20世纪中期以来,日本传统的企业模式和学校职业教育两轨并行的职业教育体系已无法满足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变化。2006年,日本政府在新《教育基本法》修订中,将“产学官合作”定位于仅次于“学生教育”的第二大使命,日本各界对如何创新合作模式,促进职业教育主体与其他相关主体间紧密合作,进行了广泛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而加强校企合作也是当前我国高职教育模式改革创新的关键所在,是培养实践型技能人才、提高社科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学习和借鉴日本先进经验,以“产学官合作”推动我国实践型高职教育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一、日本“产学官合作”的主要模式
日本“产官学合作”是指通过大学等教育研究机构和产业界的合作,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提供制度及预算财政支持,达到研究开发新技术及创出新产业的目的。其合作模式主要有:
1.研究合作。包括共同研究(企业等研究人员与大学教师关于共同课题的研究)、委托研究(接受企业委托的研究)、捐助金研究(利用企业或个人捐助金进行的研究活动)、共同研究中心等。其中,从研究量上看,共同研究(含共同研究中心)和委托研究的占比分别为31.42%、32.88%,大体相当。但是,从获得的研究经费情况来看,2015年委托研究占比达到65.55%,比2005年的20.34%提高了45.21%。可见,委托研究已成为主要形式,企业研究活动已从自主研究不断向高等院校转移。
2.教育合作。包括企业实习、教育课程共同开发、教员互派交流等,其中企业实习是最中心的内容。2014年,日本文部省修订了《推进大学等企业实习的基本想法》,指明今后将通过充实强化实习项目内容,积极推进实习项目的学分化、中长期化、带薪化和国际化,以适应产业结构高级化,培养具有高度实践力的产业专门职业人才。同时,2015年在以“实践型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机构制度化”为议题的文部省审议会上,决定将职业教育学校与产业界及地域相关机构共同合作开发教育课程作为高校办学义务之一,并在《大学设置标准》等法规中做出明确规定。
3.社会服务合作。以TLO(技术转化机构)等平台为载体,发掘(承接)来自大学、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后将实施权转让给企业,然后将转让费的一部分作为收益返还给大学、研究机构(发明者),以促进院校科研成果顺利转化。另外,基于日本高校国立法人兼职制度,允许学校教员从事技术指导等顾问咨询活动,为企业提供流动性人才保障,并根据相关立法,免费提供大学场地及其他资源支持风险企业自主创业,同时允许高校对风险企业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回報。
二、日本“产学官合作”的推进路径
日本“产学官合作”模式中(见右上图),政府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各司其职,各取所需,互助合作,体现出不同的主体间关系,形成了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辅助的合作模式。
1.政府相关部门。日本“产学官合作”具有较强的官方主导色彩,在宏观调控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等方面,通过政策支持、资源提供等途径,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助推职业教育和产业界合作发展。
其一,组织机构建设。日本于1997年成立以文部省、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为主体,劳动雇佣部门、产业界共同参与的 “产学官合作”推进委员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决策体系。在日本,职业教育宏观管理虽然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但地方管理权限不断提高。地方高职院校有权依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制定合作模式和施行办法等,政府则成为有力的政策支持者及资源提供者。另外,日本政府还致力于中介机构建设,如TLO(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技术许可组织)、共同研究机构、“产学官合作”服务协调等机构,加速了科技成果的顺利孵化。
其二,制度环境改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围绕“产学官合作”,日本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保障体系。首先,通过立法确立“产学官合作”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以及合作主体的责权利。1961年《学校教育法》将“产学合作”首次制度化;2000年《产业技术强化法》明确指出国家、地方政府、大学与企业经营者的职责;2003年《知识产权基本法》规定大学应主动积极地履行培养人才、研究及其成果普及;2006年《教育基本法》改订时将社会贡献(“产学官合作”等)作为大学主要功能明文化。其次,在科研合作方面,颁布《大学等技术转化促进法》(“TLO法”),规定了建设技术转化机构的有关细则,并通过改订《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专利法等部分改订法》《国立法学法人法》等一系列法规,对“TLO法”做出了补充规定;在产学合作模式上,1982年出台职业能力训练及鉴定相关实施法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2006年建立“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开展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职业教育新模式,并将其写入《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2014年修订《推进大学等企业实习的基本想法》,促进大学等机构企业实习的充实和强化;此外,还进行了相关的制度制定,如1999年的职业教育资格证制度、2000年的大学教员兼职许可制度、“产学官合作”功勋者表彰制度等。
其三,财政政策扶持。在职业院校办学财政拨款的分配上,向拥有较好“产学官合作”项目的院校倾斜。同时,文部省以“长期实习项目开发”“手作技术者育成”“服务业创新人才育成”“产学官合作战略展开事业”“大学产学官合作独立化促进”等项目为依托,向高校提供用于产学合作的研发费、共同人才培养费、高风险技术转让金等财政扶持,并通过建立前期评价及后期评估的有效评估机制加大财政监督力度,通过面向专修学校设置“职业实践专门课程”认定制度,在高等专科院校中选拔“产学合作”、实践事业教育取得卓越成绩的超级专科学校(简称SPH),培育“产学官合作”强校,进行重点支持。
不过,这种以“官”为主导,以“项目”为依托的“产学官”推进模式,使得院校合作对象主要是以大企业为中心,而多数中小型企业及风险企业缺乏合作的动力和实力。并且,存在公共财政资金使用途径受限、效率低下等问题。对此,日本经济产业省从2001年开始施行“产业集群计划”,对地方中小及风险企业等进行重点扶持,使其纳入合作网络中,从而形成广域集群。
2.行业企业。行业企业在日本高职院校“产学官合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首先,行业企业是市场需求的发出者,无论是政府决策还是院校教育研究等活动,都要依据行业企业的内部需求导向进行,这是促进合作的直接驱动力。因此,在日本“产学官合作”的决策体系中,行业企业等产业组织都直接参与到职业教育的决策管理中,如文部省1961年提出的《高等专科学校法》,以及基于经济产业省1955年出台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确立的“产学合作”体制,都在日本产业界的建言下颁布实施。其次,职业院校只有在企业提供的实习平台、资金、技术指导等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下,才能顺利参与到与外部的合作中,因此决定了行业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及院校的辅助作用。在日本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中,规定企业经厚生劳动省批准,可根据自身需要制订招工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以试用工的形式招收中等或高等教育在校生,其在企业的实习时间至少要占课时20%以上,并可获得一定的财政支持。在有力的法律保障下,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极大地调动了参与积极性。
另外,在各主体合作过程中,企业也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合作前企业通常持有较强的目标意识,立足自身发展战略,以内部窗口或第三方中介机构为平台,校企双方经过充分商榷,达成共同的价值认同后,才开始启动合作项目。项目推进中也是以企业为主导,双方负责人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问题反馈并及时解决,结束后再根据事前商定的评价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估总结。
3.职业院校。职业院校为加强与外部主体的紧密合作,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一是立足地方、服务地方。日本高职院校办学有着较强的地域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职能均以地方经济发展为服务目标,合作企业中本地企业占有较大比例。例如,在科研上,高职院校如高等专科学校在各校设置地域共同技术中心,通过加强与地域内企业合作,进行共同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咨询等活动,将其成果通过企业实践指导、长期就业实习等方式间接回馈到实践型、创造型技术人才的育成上;在社会服务上,为满足区域内非在校人员的学习需求,积极开放教育资源,开展各项职业培训、科技讲座等活动,专修学校专业设置面向社会招生的课程比例达到21.96%。二是“学学合作”,横向协力。高等专科学校利用规模效应,通过开展地域共同技术中心据点间的横向合作,建设8个全国性联盟据点,实现资源共享,特别是在获得外部资金等方面优势更加明显。同时,与长冈、丰桥两所技术科技大学合作成立“高专—技科大联合超级地域产学官合作本部”,在全国范围内构筑合作网络。另外,发挥国家重点培育强校的带动作用,通过将其科研成果向地域内其他职业院校普及,促进区域整体科技创新力的提高。三是工学交替,协同育人。在课程设置上,依据企业员工培训计划和要求,协同企业共同开发和实施人才培养项目,普遍重视内容的前瞻性,根据产业社会需求变化,增设服务新产业领域学科以及复合型学科,同时提高开放性学科比例;在教学安排上,将企业实习模式由原来主流的短期就业体验向中长期实习积极推进,根据学科特性提高实习学分比例至30%~40%,两年300小时以上、四年600小时以上;在师资建设上,日本将实践教师比例提高到30%~40%,对其所持职业资格、实践技能业绩、企业在岗以及脱岗年限都有严格规定,并且要求实践教师中要有半数以上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
三、日本“产学官合作”模式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
1.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发挥政府服务职能。我国于1991年成立“产学官合作”教育协会,1992年开始面向全国组织并实施“产学官共同开发项目”,但这些项目主要针对国有大中企业和本科及研究机构。以高职院校以及中小企业为对象,“产学官合作”教育组织机构尚处于空白,缺乏相关部门的整体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同时,缺乏法规制度保障、政策引导以及税收、财政等其他资源的支持。无论是从发展区域经济还是从提升整个国家经济实力的角度,政府都不能不对“产学官合作”给予重大关注。因此,可借鉴日本“产学官合作”经验,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加强宏观调控能力。
一是要分级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高职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等多主体在内的“产学官合作”专门机构,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对高职教育“产学官合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并根据高职院校地方性的特点,适当放宽地方政府权限,允许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特点和高职院校办学特色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完善决策体系,注重经济发展部门和教育部门政策及规划的相容性,提高行业企业在决策体系中的话语权,以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为政策措施制定的主要依据,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另外,加强培育行业组织和科研成果转换机构等中介力量,鼓励建立非政府、非市场的中介性行业组织团体,搭建多样化、多方合作的操作平台,发挥行业组织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统筹带动作用。
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囯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囯职业教育法》为依据,建立健全“产学官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产学官合作”在高职教育中的地位,对三方合作主体关系、责权利以及各自违法行为和相关处罚等进行阐述与界定,为多方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模式以及在“产学官合作”中可获得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深度参与教学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材开发及实施等,降低企业合作成本,保障企业主体有效投入,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增强其主体作用;在制度建设方面,建立评价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产学官合作”工程相关项目,依托项目提供各种资源,扶持推进各方深度合作;建立“产学官”优质院校认定制度,通过选拔、培育重点高职院校,发挥激励和带动作用;建立奖励制度,对于在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主体机构或个人予以肯定和适当表彰,大力宣传其成功经验;建立职业教师资格证制度,对高職院校教师组织定期实践能力考试,在前期引进和后期师资力量培育上注重教师职业能力,将企业实践经验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另外,由于我国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高职院校正同时面临着生源不足以及毕业生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的双重问题,不能较好地发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因此建议在政策制定时适度向该区域倾斜。
2.發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进深度产教融合。相对于日本主体优势相结合的“产学官合作”模式,我国高职教育仍以学校本位模式为主,企业主体作用尚未凸显。这主要是由于缺少适宜的制度环境、财政和税收等支持,导致企业责权利不明确,合作成本较高。另外,由于工人流动性较大,基于高职院校单方人才培养方案培训出的学生又不能为企业所用,导致合作效率低下,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驱动力不足、积极性降低。企业应主动寻求与高职院校的利益共同点,促进双方价值认同的一致性,从人才需求方转变为人才供给方,在科研合作上由消极变积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要加强与本地高职院校合作的紧密度和融合度,强化双方主体责任,将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来看待,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员工培训计划和生涯学习计划,增强参与职业教育的深度和广度,从早期介入,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质量标准和培养方案,共同开发教材,共建师资队伍,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共同进行岗位能力培训,保证培养人才的实用性和可用性。此外,还应在创新驱动的视野下推进高职教育产学合作,企业作为创新主体,高职院校作为知识创新载体,将应用技术研发项目以及技术创新需求引入校园,建立创新型高职校园,扩大共同研究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加速科研成果转化,进而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服务创新型社会发展。
3.回归高职教育本质,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我国高职院校在“产学官合作”中,与企业的合作多数停留在顶岗实习层面,在技能人才保障、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地方企业的能力不足。高职院校应回归高职教育的“地域性”“实践性”“职业性”特点,在专业结构和课程内容上,紧贴地域产业发展,以满足企业内部需求为目标,通过增强专业结构动态调整能力,整合并淘汰部分与区域产业链和创新链不对接专业及中低端传统产业,缓解区域经济发展和技能人才需求的结构性矛盾;在教学安排上,推进中长期顶岗实习,施行交替式企业在岗培训与院校脱产学习,使职业教育回归工作现场,在学习过程中促进实践技能与职业素养、理论积淀与职业能力相结合;在科研建设上,提升应用科研能力,搭建科研服务平台,以平台为载体推荐科研项目,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增强企业科技服务能力,同时引进实务型教师和企业教师,提高实践教师比例,将科研成果及实践经验融入课程教学中,促进教学内容更新升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教学手段上,利用“互联网+”等新型教育技术,在企业开设公开讲座,开放教育资源,拓展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社区教育等功能,增强与地方合作的紧密度。
4.探索多元合作模式,构筑广域集群网络。相对于日本“产学官”多元化合作形态以及网络化合作模式,我国高职教育三方主体主要集中在横向合作,以到厂实习为主的合作模式单一,主体间关系疏松。因此,应以区域产业集群为依托,积极在育人、科研、生产等多方面摸索扩大合作范围,构筑三方共同体,促进高职院校、企业与产业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一方面,要大力推进集团化办学及产教联盟等横向合作;另一方面,应加强同类主体间的水平方向合作。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及重点企业带头作用,将内部休眠的产业项目和职业培训计划转移至中小企业,形成“产产联合”;通过学分转换、联合培养、中高职与本科衔接、共同研究、科研资源及成果共享等形式实现“学学合作”;教育、财政、劳动等多部门在明确分工职责的前提下,提高综合行政服务能力,促进“官官合作”。最终,形成兼具高度和广度、横向和纵向两个切面,主体间相互开放并依赖程度较高的“产学官合作”集群,使区域产业集群与高职院校以知识和人才为核心的知识集群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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