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类型、问题及对策

2017-04-29 00:00:00赵瑜
教育与职业(上) 2017年7期

[摘要]文章梳理了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四种类型,即社会兼职和校际兼职互通,学术性兼职与非学术性兼职并存,实质性兼职与非实质性兼职共生,无薪、有薪与高薪兼职并重,提出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存在的问题,包括形式多样且复杂、收入非透明化、管理机制滞后。基于此,文章提出了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对策: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规范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软管理,完善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具体细节和流程。

[关键词]高职院校 科研人员 兼职兼薪

[作者简介]赵瑜(1970- ),女,河北定县人,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产业处,副教授,硕士。(内蒙古 包头 014060)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13-0081-0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人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外出兼职兼薪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他们一方面完成了本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又利用自身专长和优势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价值。但是,由于高职院校教育的特殊性以及学校管理的宽泛性,加之缺少政策性支持和规范性引导,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在兼职兼薪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随着《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分配政策意见》)的出台,高职院校教师或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现象将逐渐正规化和法制化。

一、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类型和问题

(一)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类型

1.社会兼职和校际兼职互通。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高职院校规模日益扩大,加上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滞后,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开始采用聘请优秀科研人员到校兼职的策略,以此推进高职院校教学计划和科研计划。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采用的是“走出去”与“请进来”的双向性流动兼职模式,这样能够促进校际间的资源共享。另外,社会企业由于缺乏理论知识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来参与公司战略决策,也会聘请一些高职院校的相关科研人员莅临单位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2.学术性兼职与非学术性兼职并存。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核心工作始终围绕学术活动进行,因此很多高职院校的科研人员会选择在学术组织、学术期刊社等机构兼职,担任相应的职务,从而在提高自身学术水平的基础上,有效提升学校的声誉和社会认可度。此外,还有一部分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在逐年增长的学术科研压力下,会选择一些参政议政、市场运营等社会兼职活动。

3.实质性兼职与非实质性兼职共生。通常情况下,大部分高职院校科研人员所从事的兼职兼薪活动都属于实质性的兼职,因为这类兼职工作有具体的、清晰的任务标准和要求。此外,还有一些兼职没有具体的任务和要求,如校内专家学者或教授会被一些企业聘请为荣誉理事会成员或荣誉指导教授等,这都属于非实质性兼职。

4.无薪、有薪与高薪兼职并重。由于部分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只注重学术教研成果和价值转换,因此这部分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在兼职过程中不会将薪资待遇作为驱动因素。还有一部分高职院校科研人员会利用自身过硬的职业专业技术和技能,在兼职工作中赚取超额的报酬和收益,因为利益的驱使,致使这部分高职院校科研人员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本职工作中。

(二)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问题

1.形式多样且复杂。首先,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在兼职过程中有多种兼职形式,既有专业性兼职、科研性兼职,又有管理性兼职、创业性兼职,而且兼职的具体工作也较为复杂,既有兼职进行专业授课、和企业进行合作研究,又有从事科技开发、管理活动以及担任荣誉职务等。其次,在兼职机构的选择上具有鲜明的差异性,高职院校科研人员既有在校际间、研究所进行兼职的,也有在社会辅导培训机构和评审机构进行兼职的。总之,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选择较为广泛,但不规范。最后,大部分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还有一部分是学校委派到企业进行行政性兼职、经营性兼职或劳务性兼职的,但具体的委派标准尚不健全、不清晰。

2.收入非透明化。一些社会企业、用人单位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引、留住高新技术人才,会通过与兼职科研人员签订兼职协议或支付保密酬劳的方式建立合作关系。由于当前部分高职院校管理很宽松,且科研人员兼职所获得的收入具有高度隐蔽性,所以科研人员对于自己的兼职行为一般不会通报单位。

3.管理机制滞后。目前,对于高职院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兼职兼薪行为,尚缺乏完善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在现有的政府政策中,对于目前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的政府政策中,存在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多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侧重点不同,内容较分散,且协同性和指导性有限;二是政策文件的覆盖范围较宽,且着重表达的是鼓励理念,对具体实施措施和实施流程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分配政策意见》中重新定位、阐述了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兼职兼薪的问题,但对于高职院校科研人员来说,仍然缺乏强有力的、规范性的管理制度的支撑。

二、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对策

近期,随着《分配政策意见》的出台,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依法、适度进行兼职兼薪的过程中,获得了国家政策性的支持和肯定。综合看来,《分配政策意见》的实施对规范、引导作为培养高技术人才的高职院校的教师的兼职兼薪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高职院校是以培育学生职业技能为根本,兼具社会公益性和价值拓展性的教育组织机构,高职院校在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上,需要不断引进先进的技术理念和学术研究思想,因此在确保高职院校师资结构稳定、系统的基础上,扩大高职院校科研人员与企业间和其他院校的交际、沟通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由于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创新成果在转化渠道上存在专业性,因此为高职院校科研人员提供更广阔的兼职空间和平台,能够加强科研成果的实践应用,从而为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与本科院校相比,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科研经费偏低,高职院校充分利用技术专业性优势,适度允许科研人员进行兼职兼薪,能够弥补科研人员在此方面的不足,让广大社会群体充分理解和认识其工作的潜在价值和社会意义。總而言之,鼓励、支持高职院校科研人员从事社会兼职,能更加有效地提升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使高职院校科研人员能够获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一)制定合理、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

《分配政策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可以允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这就意味着高职院校科研人员拥有了从事兼职兼薪行为的权利和法律依据支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对于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问题,科技部、教育部将会逐步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从而真正实现制度与政策的对接。另外,《分配政策意见》中不仅对科研人员以及高校教师的兼职兼薪行为给予了鼓励,也对其兼职活动给予了约束和限制。例如,对科研人员从事公益性兼职的活动,如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救援等给予相应的鼓励,同时清晰地指出了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在兼职之前要征求本人单位的同意方可实行,且不可以影响本职工作以及不能损害单位声誉和利益。《分配政策意见》中指出,要充分地发挥产权对收入分配长期的激励作用,因此长期激励与产权分配的协调,将会成为重要的发展方向。这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一套合理的、科学的、规范的规章制度,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极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使科研人员兼职兼薪以更健康、更规范的形态发展下去。

(二)加强对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软管理

针对当前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情况复杂的问题,需要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力量的协助、配合,以及高职院校管理队伍的建设。同时,高职院校要注意,不可过多限制或放松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条件,因为过多的限制条件或是宽松条件,不利于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的营造。第一,完善审批流程。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实施兼职兼薪需要不断完善、健全审批流程,学校要充分强调,对兼职活动中以牺牲科研、教学效果为代价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第二,加强内部激励,不断完善考评机制。通过制定优劳优酬标准来激励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并将其学术研究成果和水平作为兼职兼薪的审核标准。第三,加强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受社会功利思想的影响,高职院校科研人員责任感弱化现象明显,为了能够重塑高职院校科研人员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创新精神,杜绝高职院校科研人员不良兼职行为的出现,不断加强校风、师德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第四,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优势。一方面,互联网平台拉近了高职院校科研人员与普通社会大众之间的距离,使社会大众能够接触精英群体,学习专业技术;另一方面,可以督促高职院校科研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在网络不断普及的今天,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适度在网络平台兼职兼薪,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知识付费”过程也是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知识价值增加的过程。第五,为高职院校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兼职兼薪环境。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兼职兼薪活动,对社会各个行业兼职兼薪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全社会各行各业的共同维系和支持,规范整个兼职兼薪的大环境。各行业要进行严格的自律管理,并加强学校与相关单位的联动管理,从而为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活动的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具体细节和流程

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高层次职业技术人才的支持,高职院校科研人员作为重要的高层次人才力量,从事兼职兼薪活动有利于实现知识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全面对接,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大的效益。但是,有序的兼职兼薪活动的开展,需要规范的管理制度作为支撑,否则势必扰乱企业经济的管理秩序,也不利于高职院校科研人员教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因此,规范和细化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兼职兼薪活动势在必行。

第一,规定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时间。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开展前要全面处理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协调好本职工作与兼职职务之间的关系,切勿造成本末倒置的局面。西方发达国家对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兼职兼薪行为的管理较为具体和规范,在兼职时间上,国外比较通行的时间为52天,即一周一天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在我国法规政策和制度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开展兼职兼薪活动,高职院校科研人员每周的工作时间最好控制在一天以内。第二,界定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范围。对于高职院校科研人员而言,其兼职兼薪的范围最好与所从事的授课内容或科研项目内容具有相关性,这样不仅可以促进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的提升,而且有利于研究深度和广度的扩展。第三,制定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收入的分配准则。在《分配政策意见》出台前,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部分参与学校与企业合作项目的科研人员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个人收益,但具体抽取比例和金额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第四,列明高职院校科研人员不宜从事兼职兼薪活动的情况。为了确保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社会声誉不受损害,兼职兼薪行为规范中应该列明高职院校科研人员不宜从事的兼职兼薪情况,具体可以包括:本职教学任务和质量未达标的高职院校科研人员;从事学校秘密性岗位的科研人员;与本职工作的相关性较低的兼职兼薪活动;给高职院校科研人员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兼职兼薪活动;有损害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形象和道德的兼职兼薪活动;擅自挪用学校资金或不当使用资产的兼职兼薪活动等。

当前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现象已较为普遍,随着各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不断凸显,加强对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规范和约束迫在眉睫。目前,对于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但我们相信,随着《分配政策意见》的出台和推广,相关教育职能部门和高职院校势必不断加强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实践改革,为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规范化管理和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使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为社会“双创”事业贡献力量,彰显职业教育科研人员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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