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利到人本:美国职业教育立法思想的历史演变及启示

2017-04-29 00:00:00孙凤敏沈亚强
教育与职业(上) 2017年7期

[摘要]随着立法环境的不断变迁,美国职业教育立法思想经历了从功利主义倾向到人本主义倾向的演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美国职业教育以强有力的法律为依托,在立法上表现出了鲜明的特色。为此,在深入推进职业教育立法改革的进程中,我国应以美国的历史经验为参照,转变职业教育的立法思想,逐步实现从“重经济、求效率”的功利主义到“重效益、关注人”的人本主义的阶段跨越。

[关键词]美国职业教育 立法思想 功利主义 人本主义 历史演变

[作者简介]孙凤敏(1992- ),女,山东临沂人,浙江师范大学工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在读硕士;沈亚强(1959- ),男,浙江金华人,浙江师范大学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 金华 321004)

[中图分类号]GG40-0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13-0045-06

随着社会背景的不断变迁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美国职业教育立法思想也在不断变化,从功利主义逐渐演变为人本主义。在人本主义立法思想的指导下,美国重视将国家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相结合,逐步实现了对劳动者受教育权的细化,力求促进职业教育的全民化和终身化,这对推进我国职业教育立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2015年年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布了《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再次重申人本主义教育观的回归。①可见,人本主义是当前时代发展的潮流。因此,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要紧跟时代发展潮流,逐步向人本主义立法思想转变,将人权保障与国家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切实推进职业教育的规范化、优质化发展。

一、美国职业教育立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过程

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和时代需求,美国职业技术教育立法不断调整自身目标,立法思想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经历了从功利主义到人本主义的演变过程。

(一)功利主义倾向阶段(19世纪60年代—20世纪50年代)

功利主义立法思想是服务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最早产生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英国,主张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中个体的合理利己手段以及社会所有成员的最大幸福进行合理合法化的确认”,旨在保障“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法律被当作“一种实现功利性的工具”。②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与美国社会的大环境息息相关,两次工业革命和世界大战为美国联邦政府关注职业教育营造了一种环境,在实用主义思潮和资本的推动下,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开始为资本服务,利用资本为国家获取更大的利益,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培养合格的技术人才。1862年颁布的《莫雷尔法案》将美国职业教育纳入了规范化发展的法制轨道,该法案通过建立农业技术学校,旨在培养农业技术人员,提高农业发展水平,进而推动美国的工业化进程。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初步确立了美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为工业发展培养了大批初中级技术人才和熟练工人,以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服务。1940年颁布的《国防训练法》旨在培训国防技术工人,发展美国的军事工业,以应对即将到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些法案受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影响,将个人的技能培养建立在国家需要的基础上,其法律的工具主义作用表现得极为鲜明。国家根据经济的发展现状来制定法律和培养人才,这虽然满足了当时社会的发展需要,却忽视了个人的职业发展需求,而且易造成“培优教育”,不利于全民的共同进步和发展。

(二)人本主义倾向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今)

人本主义立法思想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基础上对人的一种新要求”。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现代人本主义思潮与终身教育思潮的影响,在民权运动和人力资本理论的推动下,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开始关注“人”的问题,不再把人仅仅当作劳动工具来培养,而是致力于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的首要目标是实现人的权利平等,促进个体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然后才是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颁布了一系列凸显“人本主义”色彩的法律,先后经历了两个时期:

1.以服务个人就业为主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个体职业目标是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基础,颁布的法案主要有《职业教育法》《生计教育法》和《职业训练合作法》。《职业教育法》于1963年颁布,先后在1968年和1976年经过两次修正,该法案将职业教育的首要目标由满足国家发展转换为服务于个体职业发展,强调社区所有年龄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受高质量的训练和再训练,并且制定专门条款来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生计教育法》于1974年颁布,该法案将学校教育与受教育者未来所从事的职业联系起来,强调生計教育面向所有的学生,为不同年龄段、不同区域的学生获得满意的职业生活提供帮助。《职业训练合作法》于1982年颁布,该法案重点扶持弱势群体,增加对弱势个人和团体的资助,提出建立失业工人再就业培训的新计划,并且提出为职业教育人员和非学校系统的个人提供教育培训。

2.以服务个人终身发展为主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美国职业教育开始更加关注学生的终身教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相继颁布了《卡尔·D.帕金斯职业教育法》《学校—工作机会法》《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等。其中,《卡尔·D.帕金斯职业教育法》于1982年颁布,并于1984年、1990年、1998年、2006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补充与完善法案,这一系列法案关注边远贫困地区以及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继续扩大弱势群体的范围和资助金额,提高弱势群体职业教育的参与率;扩展学术能力的内涵范畴,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强调在通过促进所有公民学术和职业技能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提升美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上的竞争力;提出职业教育面向全体人群,注重工作与学校的密切联系、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融合。《学校—工作机会法》于1994年颁布,规定联邦政府提供资金,州政府进行就业训练组织,帮助高中生顺利就业和适应工作;规定学校与雇主联合培养具有较高技术的劳动力,以弥补国家技术人员的缺乏,强调通过职业指导帮助学生完成从学校到就业的过渡。《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于1994年颁布,强调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强化教师的继续教育;面向全体学生, 编订供各地自愿采用的课程标准,编订“ 学习机会标准” 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机会。

总之,在这一阶段,联邦政府把人的职业受教育权作为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基于人的个性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来开展职业教育,同时注重弱势群体的补偿教育,扶持边远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逐步实现了职业教育的普及化。

二、两种立法思想下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特色

随着立法思想从功利主义到人本主义的演变,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在不同时期也表现出鲜明的特点。

(一)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下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特色

1.以服务国家为立法的首要目标。受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在目标上体现出了国家利益至上的倾向,成为一种实现国家目标的功利性工具。纵观美国1862—1963年的职业教育立法,为国家目标服务始终是立法的精神之所在和首要目标。比如,1862年,美国颁布《莫雷尔法案》就是为了满足美国工农业发展的需要。当时美国正处于内战时期,农业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都较为落后,同时由于“西进运动”的兴起,西部农业耕地面积不断扩大,而且北部工业也急需大量原材料,这就要求美国政府要采取措施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培养大量的农业技术专业人才。④此外,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能够为参战的美国军队提供足量合格的技术、战备人员,满足社会经济和国家安全的需要,美国颁布了《史密斯·休斯法案》和《国防训练法》。当时国家的目标就是发展美国的军事工业,以应对即将到来的战争。职业教育立法从服务国家政治经济战略的全局出发,对当时国家目标的实现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立法过于追求国家利益至上,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人的职业发展和全民教育的需求。

2.以经济增效为法律实施的原则。由于功利主义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一时期美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案以增强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为基础,强调通过技术培训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形成了以经济增效为基准的立法原则。《莫雷尔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对职业教育进行支持,通过联邦政府拨款建立农业技术学校来培养农业技术人员,提高农业的发展水平。《史密斯·休斯法》颁布后,美国联邦和州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手段来扶持职业教育,建立了职业学校和职业班,并在公立中学设置农、工等职业科目和相关课程,对学生进行专门的职业训练,以期提高学生的技术技能水平,满足当时美国工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国防训练法》进一步致力于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强调培训对象面向特定工种,采用多方协作、简短快捷的培训方式,并不断拓展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这快速而有效地促进了当时国防工业的发展。该时期的法案为当时职业教育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切实满足了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但是过于强调经济效益。

(二)人本主义立法思想下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特色

1.个人目标与国家目标协调发展。美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思想转向人本主义后,其立法目标在价值基点上也发生了转型,由谋求国家目标的实现转向了谋求个人职业教育目标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之间的协调统一。首先是美国实现了个人就业目标与国家目标的统筹兼顾。例如,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的首要目标由满足国家发展需要转换为服务于个体职业发展,在1968年、1976年的修正案中这种转变表现得更为突出。1974 年《生计教育法》颁布后,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生涯教育的实践,更是将职业教育服务于个人生涯目标推向了更高的阶段。之后,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又转向谋求个体全面发展和终身教育目标的实现。进入20世纪80年代,知识经济、信息时代在给予人们更多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使工作变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引发了现代职业的变革,使职业变迁更为频繁。这就要求个人不仅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技术,更为重要的是要具备终身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为此,《卡尔·D.帕金斯职业教育法》及之后的一系列立法,把促进个体综合职业能力的发展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和长远发展。总之,在人本主义立法思想的影响下,美国职业教育进入了个人目标与国家目标协调发展的阶段,将传统的职业教育转向可持续发展的职业教育,着眼于培养完满的职业人。

2.重视弱势群体的职业技术培训。20 世纪60 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开始重视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并着手制定了一系列与弱势群体相关的补偿性职业教育法案,主要是以经济资助为手段,以权利保障为目标,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宗旨。首先是给予经济资助。美国将弱势群体纳入法律的保护中,在实施过程中以经济资助为保障,有效地促进了教育立法的实施效果,提高了弱势群体职业教育的质量。1984 年颁布的《卡尔·D.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各州可以将57%的联邦拨款用于支持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培训。⑤1990年颁布的《卡尔·D.帕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教育法》,规定联邦各州应将法案中所规定比例的政府拨款充分用于无家可归的单身妇女、单亲家庭、家庭主妇以及性别平等方面的职业项目培训资助。⑥其次是扩大受众范围。美国职业教育立法不断扩大资助对象,逐步扩大到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失业者、少数民族人士等所有处境不利的群体,争取消除偏见和歧视,为不同区域、不同特征的弱勢人群给予物质上、精神上的帮助,为他们提供职业教育的机会。例如,1976年《职业教育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为消除性别歧视进行专款资助,这使妇女参与职业教育和就业的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见下表)。总之,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内容稍有变化,但其弱势补偿的宗旨始终未变。

3.关注职业教育的全民化和终身化。美国秉承大职教观,重视全民教育和终身教育是其职业教育立法的一大特色,这突出表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职业教育立法进程中。首先,注重职业教育的全民化。美国通过职业教育立法,为促进教育公平和职业教育的全民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证。如,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授权各州使用政府拨款为不能获得正常职业教育的人(由于经济原因等)提供相应的服务。1968年的《职业教育修正法》规定职业教育应该为全体公民提供应有的职业培训与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次,注重职业教育的终身化。终身职业教育是美国应对未来挑战的重大选择,是提高个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根本途径,已成为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例如,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从儿童到成人的各种教育形式,着重提出要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并强调要持续优化教师的继续教育。为了确保顺利实现教育的终身化,美国教育部还成立了“终生学习研究所”,专门研究终身教育的相关议题。⑧为了使职业教育过渡到注重个体生涯发展的终身教育阶段,2006 年的《卡尔·D.帕金斯生涯技术教育改进法案》将“职业技术教育”替换为“生涯技术教育”,充分体现了终身教育的价值取向与特点。⑨总之,美国适时将终身教育纳入职业教育立法中,并取得了重大进展,提高了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世界各国的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三、美国职业教育立法思想演变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历史时期,对劳动者的持续发展能力和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内在需求。因此,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要逐步转向人本主义,将人权保障、个人能力提升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相结合,实现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加强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同步性,为经济增效升级提供法律保障

美国非常注重职业教育立法的时效性,以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基点,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而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时效性明显较低,难以满足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甚至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人才市场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进入“依法治教”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导向作用与支撑作用。但是,自1996年颁布以来,我国未对《职业教育法》的任何法律条款进行修改、解释或废止,也没有根据现实需要制定新的修正法案或补充性的专门法。当前,我国进入了经济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新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被提上了日程。职业教育是与社会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种教育形式,因此要加强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的有效对接,提高职业教育立法的现代性和实效性⑩。一方面,要结合职业教育在新时期的地位和任务,及时对现行职业教育法中的重大问题和关键内容进行修订,比如办学理念、管理体制、人才培养目标、职业教育体系、经费保障体制、就业准入制度、资格证书制度等;另一方面,要结合职业教育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尽快出台有关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境外办学等方面的专门法。要真正做到以立法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促进经济增效升级,从而增强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二)大力关注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切实提高教育公平实现的有效性

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促进弱势群体有效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对弱势群体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全纳教育”理念的实践,既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又能有效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11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升级的攻坚期和破冰期,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教育公平,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增效提质,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对弱势群体职业教育的规定并不完善和详尽,只是在《职业教育法》中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酌情减免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12美国职业教育将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中,在立法上有着丰富独特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首先,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和就业,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应把弱势群体作为重要内容,保证弱势群体依法享有平等的职业教育和就业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来确保每个人的教育机会均等、工作待遇平等。其次,重视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加大政府的经济资助力度。职业教育立法要明确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资助数额在政府总资助款项中所占的比例,并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和监督机构,使法律援助真正落到实处。再次,关注边远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提升教育对象的广泛性和多样性。职业教育立法要不断扩大弱势群体的范围,为各年龄阶段的各类群体包括贫困生、妇女、残疾人士、边缘群体、农村人口、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等提供立法保障,为他们接受职业教育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最后,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弱势群体职业教育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各种正规和非正规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参与率和完成率,增强他们的职业技能和生存能力。

(三)构建现代终身职业教育体系,全程服务于学生的终生教育发展

随着后工业化时代的到来,我国面临着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挑战,市场对劳动者的技能和能力要求也在不断变化,职业岗位转化也更为频繁,这就要求劳动者具备良好的岗位适应和转换能力、继续学习和持续发展能力,否则就会被淘汰。因此,当前的职业教育正面临着如何培养学生的生存发展能力和终生职业教育的问题。美国通过立法促进了终身职业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与现实参考。首先,职业教育立法思想要转向以人为本。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3其立法目的很明确,就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适合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忽视了人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为此,职业教育要转变立法思想,尊重人的个性和价值,以能力可持续发展为本位,将原来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向培养综合职业能力,让学生成长为个性化、多样化的优质人才。其次,要用终身教育理念统辖职业教育。为了应对社会转型和人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国要加快构建现代终身职业教育体系。一是要做到“纵向贯通”,即打通职业教育的上升通道,形成中职、高职高专、应用技术本科贯通培养的职业教育体系;二是要实现“横向融通”,即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的融合沟通,构建职业教育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之间的“立交桥”。14

[注释]

①UNESCO.Rethinking Education:Towards a global common good? [EB/OL].(2015-10-22)[2017-03-05].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23/002325/232555e.pdf.

②(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時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22.

③单新国.从功利主义到人本主义——职业技术教育立法思想的演变及借鉴[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18):26.

④续润华.《莫雷尔法案》的颁布及其对美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影响[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100.

⑤Congress.gov.Carl D. Perkins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of 1984[EB/OL].(1984-10-19)[2017-03-05].https://www.congress.gov/bill/98th-congress/senate-bill/2341.

⑥Congress.gov.Carl D. Perkins Vocational and Applied Technology Education Act of 1990 [EB/OL].(1990-09-25)[2017-

03-05].https://www.congress.gov/bill/101st-congress/house-bill/7.

⑦Howard.r.d.Gordon.The History and Growth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America[M].Boston:Allyn and Bacon,1999:94.

⑧纪军.当代美国终身教育的发展论略[J].外国教育研究,2003(11):48.

⑨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Carl D. Perkins Career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Act of 2006[EB/OL].(2006-01-03)[2017-

03-05].https://www.gpo.gov/fdsys/pkg/BILLS-109s250enr/pdf/BILLS-109s250enr.pdf.

⑩方芳,王悦群.中美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8(17):22.

11陳莹,马庆发.比较视野中的德国青年弱势群体职业教育[J].职教论坛,2011(34):87.

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EB/OL].(2005-05-25)[2017-03-16]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2

8.htm.

14周永平,石伟平.论“终身职业教育”[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