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学徒制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探索,在推动现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运行中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诸如顶层制度设计滞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带动;实践运行主体虚化,缺乏完善的行动协调机制;缺乏稳固的利益规约保障,导致校企合作处于浅层状态;行业主体的法定功能薄弱,行为效力不足等,已严重制约了现代学徒制试点运行效果。基于此,从协同视角着手,应不断强化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之间的协同。加快现代学徒制的顶层制度设计,强化法规与政策协同;构建“政、校、行、企”四位一体的协作机制,强化各主体间的协同;寻求校企合作的利益契合點,建立长效的利益协调与驱动机制;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强化行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功能发挥。
[关键词]协同 职业教育 现代学徒制
[作者简介]赵文碧(1978- ),女,四川安县人,南充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四川 南充 637131)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基于产业转型升级的职业教育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DJA160279)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13-0018-07
一、引论
现代学徒制是一个由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等多方主体组成的开放式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合作系统,在其运行中需要“政、校、行、企”之间的密切配合和行动协同。具体而言,各个主体在现代学徒制中的优势和作用不同,角色定位也有较大的差别。职业院校作为现代学徒制的执行主体,主要优势在于具备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市场培训、先进技术理论等;政府作为现代学徒制的宏观统筹者和领导者,主要优势在于政策法规的制度设计、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舆论宣传导向等;企业作为现代学徒制的合作主体,其优势在于具有先进生产技术、设施设备、实操环境、兼职师资、生产研发系统以及市场需求信息资源等;行业协会作为现代学徒制发展的监督者、考评者和指导者,具有行业标准的设计研发能力、行业发展信息的供给能力等。
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是现代学徒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职业院校、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者协同合作的基础要件。现代学徒制的运行和发展受到经济、社会、文化、政策等外部环境与内部各方合作者的多重诉求、目标、功能等因素的影响,并以一种“非线性”的自组织形态展现出来。作为一种现代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学校、政府、行业和企业这四大主体在合作碰撞中达成最终的一致,并在竞争协作过程中寻求共同利益连接点,最终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然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系统内的各方主体具有各异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动目标,由此也就决定了“政、校、行、企”之间是一种非线性的合作关系。就此而言,要想以现代学徒制为主渠道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关键是要探明如何使不同主体之间有效地合作,以此最大限度地促进各主体间的目标协同、价值协同和行为协同,实现“政、校、行、企”四方力量的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学校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在现代学徒制建设中的作用。当前,在我国以现代学徒制试点为突破,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社会背景下,从主体协同视角深入分析现代学徒制试点运行中的现实困境,探寻全面推动现代学徒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当前我国现代学徒制运行中的现实困境解析
(一)顶层制度设计滞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带动
顶层制度设计是保障现代学徒制有序运转的基础和前提。然而,从目前来看,在推动现代学徒制发展进程中,政府的顶层制度设计还较为滞后和不足,尤其是缺乏有效的政策带动,使得各方参与主体难以准确把握现代学徒制的内涵和要求,以至于在当前现代学徒制的试点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自2014年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快了现代学徒制的推广和试点工作,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但是,作为我国职业教育顶层制度设计的重要构成,从整体来看,现有的政策过于侧重宏观方向上的引领,较为欠缺具体的可落地实施的配套性办法和制度支撑,尤其是在如何选择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如何协调现代学徒制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落实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等方面缺乏细化规定。同时,与现代学徒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关于现代学徒制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边界缺乏法律法规的界定。第一,对于现代学徒制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企业的权责界定不明确,法律层面上缺乏对于企业利益保障的规定,并且对其行为的约束度不足,导致现有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内容较为混乱。第二,对于行业协会这一主体的地位,在法律层面上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对于如何由行业协会牵头搭建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平台,保障行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建设中的作用发挥,缺乏相关的具体法律文本规定。第三,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未对学徒的身份进行清晰的界定,对于学徒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法理依据,使学生在参与企业实习实训、顶岗实习中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学徒在生产实训中的安全问题也缺乏明晰的法律保障。
(二)实践运行主体虚化,缺乏完善的行动协调机制
现代学徒制的运行主体主要由职业院校、政府、行业和企业构成,保障其合理有序运转,需要各主体之间的有效协调和配合。然而,从当前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践情况来看,呈现出一种主体虚化的现象。除了职业院校积极组织开展现代学徒制以外,其他参与主体还未能找到应有的存在感,并且在各主体之间缺乏完备的行动协调机制,使得现代学徒制处于一种较为杂乱的状态。首先,各级政府在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中处于“缺位”状态,往往出现“抓小放大”问题,无法发挥出应有的引导作用。一方面,在政策制度建设上,对于现代学徒制的运行试点缺乏具体的引导和关怀,加上现有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其他主体在现代学徒制中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导致其他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学徒制的试点过程中出现“明哲保身”的现象。另一方面,政府对于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的行政化干预过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试点单位自主性和灵活性的发挥,使得本就局限的试点领域和试点内容更加窄化。其次,企业在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中的“缺位”问题较为严重。现代学徒制作为校企合作育人的重要模式,企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企业作为经营性实体,其行为活动主要以盈利为出发点。然而,在当前的现代学徒制试点运行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很大一部分企业缺少承担主体责任的意愿,加上囿于企业自身的能力,使得校企合作推行现代学徒制难以深入地开展,而流于形式①。最后,行业协会组织在现代学徒制运行中处于一种“弱位”状态。行业协会作为现代学徒制各方利益博弈中的调节者和中立方,主要是在维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中发挥自身的作用②。然而,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组织是从过去的行政事业单位转制而来,其行为方式还深深地烙有行政文化的印迹,专业权威性、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不足,在现代学徒制运行中难以发挥应有的协调和指导功能,在推进校企合作上也鲜有建树。
(三)缺乏稳固的利益规约保障,导致校企合作处于浅层状态
校企合作是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核心环节,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覆盖面和运行深度。从现代学徒制的试点现状来看,由于缺乏稳固的利益规约保障,试点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大打折扣。市场经济条件下,逐利性是企业组织的本质,要想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必须让其看到可盈利点。然而,现代学徒制的运行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成本,由于目前缺乏学校和企业对等的利益规约机制,同时在法律法规上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并无明确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奖励基金等支持条款,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再加上参加现代学徒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管理和培训成本,企业与学徒之间缺乏有效的可信承诺机制,外部存在着“挖人”的风险③,权益和责任的不对等使得很大一部分企业不愿意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对于现代学徒制的热情和参与度不高,更难以承担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
当前,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主要由学校主导,参与试点的企业基本上处于一种配合的边缘状态,具体表现在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过程和形式上。在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普遍采用“理论教育+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前两年或两年半的时间主要是专业技能理论教育阶段,教育主体为职业院校;第三年或最后半年为实践教育阶段即实习实训阶段,教学主体主要为企业。在这种校企合作模式下,企业所扮演的角色是实习实践设备和实训基地的提供者,部分企业仅仅作为职业院校实习实践设施设备的供应商,需要由学校自行出资购买,这种校企合作带有强烈的商业交易性质。如此一来,现代学徒制上的校企合作仅仅停留在名义上,实际上仍然是以学校为主体担纲,企业的主体地位严重缺失。学校招生、企业招工仍然处于两条并行的轨道,由学校负责对受教育者的理论教育,完成理论学习后由企业负责实践训练;同时,企业员工的理论教育由职业院校开展,完成理论课程后回到企业开展工作。这种双轨并行的人才培养方式,在现代学徒制试点过程中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融合、产教融合、师徒融合。
(四)行业主体的法定功能薄弱,行为效力不足
行业组织是现代学徒制有效运转的推手和保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能够搭建校企合作桥梁,协调企业和职业院校之间的利益问题,提供行业发展需求、劳动力市场技能需求、人力资源开发需求等信息。同时,行业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能够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专业化的考核评估。然而,从目前我国行业组织在现代学徒制试点过程中的作用发挥来看,由于法定功能薄弱,行为效力不足的问题日渐凸显。纵观我国行业组织协会的发展历程,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政府在其产生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行业组织协会往往是为政府服务的专业化团体,政治依附性较强,其工作思路和作风方面依然留存有行政烙印。然而,由于行业协会不具有法定权力,其社会话语权受到很大的制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格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也进一步强调,要积极推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从这一系列政策举措来看,无疑都在强化行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指导作用,以期解决职业教育与现实相脱节的问题。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行业协会组织的职责和权限还缺乏相关的界定,加上我国行业协会组织自身的政治依附性和发展的不成熟,难以独立引导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在校企合作中的影响力仍然较为薄弱。
三、协同视角下推动现代学徒制的改革进路探讨
(一)加快现代学徒制的顶层制度设计,强化法规和政策的协同
由制度经济学理论可知,制度变迁的本质就是路径依赖,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以全新的制度体系破解传统路径依赖,这也是现代学徒制发展的源动力所在④。现代学徒制运行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无一例外都建立了与现代学徒制相配套的完备的制度体系,并从国家立法层面进行确立和落实,以此保障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从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的现实来看,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较为缺乏相应的顶层制度设计,尤其是与现代学徒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备。基于此,政府应不断强化在现代学徒制试点中的统筹领导角色,发挥其在职业教育顶层制度设计中的作用,加快制定现代学徒制试点所需的配套性政策,如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培养方案标准、试点企业遴选办法和激励政策、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师傅的遴选标准和管理政策、对于现代学徒(学生)的管理办法等,以实现政策法规与现代学徒制的协同发展。现代学徒制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的重要形式,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以校为主、以企为辅”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随着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深入,以校企联合招生、学校教师与企业师傅轮换教学、学生和学徒双重身份转化等为特征的人才培养和管理形式将大量涌现。这就要求职业教育在招考制度、师资和学生管理政策、企业培训办法等方面做出相应的变革,需要政府配套相关政策予以支撑。现代学徒制强调校企“双主体”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企业作为“双主体”之一发挥作用,然而从法律层面还未对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权责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为此,要加快推进现代学徒制的立法工作,将其作为职业教育顶层制度设计的重点工作全面开展,从法律层面科学确立现代学徒制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范围,并作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此规范校企合作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现代学徒制的有序实施。
(二)构建“政、校、行、企”四位一体的协作机制,强化各主体间的协同
根据“开放、协调、创新、绿色、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加快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现代学徒制为试点,建立起“政、校、行、企”四位一体的协作机制,搭建协同育人平台,吸纳社会各方资源的支持,这也是职业教育走内涵式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由之路。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生态体系内,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分别掌握着不同的资源,并且各主体资源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不完善性”。其中,資源的“垄断性”是各主体进行合作的资本,而资源的“不完善性”恰恰是不同主体开展合作行为的源动力⑤。在现代学徒制试点运行中,要想发挥出资源的集聚性,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就需要“政、校、行、企”等主体之间的团结协作。从“政、校、行、企”四方主体内部所掌握的资源来看,既有量的差异,也有质的不同,并且不同主体的需求和利益视角不同,难免会在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合作中存在行为偏差和利益摩擦。
基于此,政府应以协同协作机制构建为导向,不断强化对现代学徒制的利益相关主体的政策规范和行为激励,并且在制度和组织层面充分保障现代学徒制试点中信息流、能量流、资源流等的通畅,尽量满足不同主体在现代学徒制运行中的合理诉求,实现各主体之间的行为协同、目标协同和价值协同。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各个主体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职责和角色,进而强化各主体的功能发挥。首先,政府应加强统筹规划领导,完善“政、校、行、企”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协作机制和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各个主体的积极参与。其次,职业院校应主动出击,根据现代学徒制的试点要求,加快革新人才培养和管理制度,积极吸引行业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中来,搭建协同育人平台,深化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再次,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使用终端,应提高自身对现代学徒制的认识,积极创设有利于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环境和平台,切实根据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成长和发展规律,与职业院校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开发现代学徒制所需的教材和课程,设计教学活动和组织安排考核评价,并由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共同承担对学生(学徒)的教育教学活动,真正发挥校企在现代学徒制中的“双主体”作用。最后,行业协会组织在现代学徒制试行中应积极扮演中介和桥梁角色,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化优势,为职业院校、政府以及企业提供优质的第三方服务,尤其是在现代学徒制协作机制的有效度、协作行为的契合度、协同培养人才的目标实现度等方面进行监督评价。
(三)寻求校企合作的利益契合点,建立长效的利益协调与驱动机制
通过有效规避企业存在的风险,寻求校企合作的利益共同点,是推动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核心,也是促进校企合作的关键所在⑥。李传伟等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动因的调查发现,68%的企业是为了获取职业院校某一方面的人才资源或技术而选择与职业院校合作的,24%的校企合作是由职业院校个人的关系促成的,而考虑与职业院校进行长期合作的企业占比仅为8%⑦。众所周知,现代学徒制是一项需要校企长期深层次合作的系统性工程。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利益协调和驱动机制,真正与职业院校进行深层次稳定合作的企业较少。当前,校企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试点工作,强调的是校企“双主体”的共同管理、风险共担,其中的风险主要包含所培养的人才外部性流失风险、学徒(学生)的安全风险、产权技术争议风险等诸多方面,而所培养学徒(学生)的流失风险和安全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最大。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企业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然而,由于缺乏学徒的可信承诺,以及外部“挖人”现象的存在,企业面临着人才流失的问题,尤其是技术岗位上的人才流失对企业发展的危害最为致命,不仅投入无法得到回报,还会对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学徒(学生)的安全风险也是企业对现代学徒制望而却步的主要因素之一。学生进入企业开展实训学习,以学徒身份示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员工,加上学徒的年龄普遍较小,社会经验和技能水平不足,在生产实训中的安全风险系数较高。一旦有学徒发生生产事故,企业难辞其咎,这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这些不确定因素正是影响和制约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关键点。
为了提高企业參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需要通过建立长效的利益协调与驱动机制,探寻校企合作的利益契合点,以消除企业的顾虑。一方面,企业的趋利性和职业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校企合作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尤其是在校企合作的利益分割上,还需要政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利益类似于法律层面的“权利”,具有等值的内在属性,即权利与义务总量上是对等的。因此,利益就要在某种价值标准的指导下进行分割,利益协调机制对利益的合理分割是解决现代学徒制中的校企合作问题的关键⑧。基于此,政府应积极在校企合作中扮演利益协调者的角色,兼顾校企双方的利益诉求,协调和平衡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保障校企双方在政府的协调下保持沟通,使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合作更加深入和稳固。另一方面,构建长效的利益驱动机制,保持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具体而言,主要从两个层面入手:一是为企业提供人才留存保障,减少外部“偷猎”问题。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企业的发展培养合格的人才,现代学徒制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选、用、预、留”人才的机会,同时也为学徒(学生)提供了进入企业实习实践的机会。为了维护企业、学校、学徒三方的权益,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学徒(学生)、学校和企业三方签订现代学徒制协议,并且在征询政府同意的基础上,企业与学徒、监护人进行沟通协商,签订学徒毕业后的用工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打消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顾虑,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二是针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政府应强化对其政策和资金扶持,通过税收减免政策优惠、财政专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基金资助等多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参与成本,进一步稳固现代学徒制中的校企合作关系。
(四)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强化行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功能发挥
行业协会主要是由各个行业成员代表共同构成的组织,能够整合各方资源、沟通内外,而且行业协会立足于市场,可以沟通学校、企业、政府三方,在现代学徒制中具有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定功能较为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试点中的功能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承担起现代学徒制运行中的相关责任,需要从法律上明确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定位、功能和运行方式,科学确立和划分出行业协会的权力和责任范围。除了赋予其内部治理权、沟通协调权等固有权限之外,还要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指导、监督、评价等职能及服务规范,并在实际执行中辅以相关的政策配套,促进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制度化和法定化,保障其能够独立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中的监督、管理、调研、指导、决策等相关环节,任何机构不得干涉或侵犯其合法权益和正常活动。在法律层面确立行业协会的职责定位的同时,还要给予其相应的资金扶持。行业协会参与现代学徒制改革,作为其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延伸,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以维持其自身的有序稳定运转。政府对于行业协会的功能发挥,不仅要做好政策匹配,还需要多渠道对其进行资助和补贴。一方面,针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行业协会组织,政府应适当运用财政资金对其进行支持,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进行间接补偿。另一方面,明确现代学徒制改革中的收益要向行业协会进行适当分配,积极引导参与现代学徒制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对行业协会进行支持,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共同委托行业协会开展学徒技能培训、学徒培养质量评价及资格证书办理等有偿服务,保障行业协会通过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获得稳定的外部收入。
四、结语
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是当下我国职业教育制度与劳动市场制度进行结合的试验和探索,也是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关键举措。现代学徒制试点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实现“政、校、行、企”四大主体的有效协同,能否保障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来。目前,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方面的困难,需要在“优势互补、互惠共利、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原则指向下,积极搭建“政、校、企、行”四方协同的育人机制和协作平台,明确各方权责范围,以此保障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高,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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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关晶,石伟平.现代学徒制之“现代性”辨析[J].教育研究,2014(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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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李传伟,王燕妮,董先,等.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状况分析与驱动力研究[J].上海教育评估研究,201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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