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朝伟
一、林权管理工作的现状
(一)产权主体不明确
根据相关规定乡村集体所拥有的山林,其产权主体应该是整个乡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村集体中的农户所有。他们都应该拥有对其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所有者大多都无法对山林进行产权支配,尤其是村级核算开始实施之后,乡村农户所拥有的山林产权人变成了乡政府以及村委会,这就是事实上的权利。
(二)森林资源转让不合规
某些地区在进行五荒拍卖的过程中不关注拍卖之后的治理管理,从而造成林地资源的浪费与丢失。在活立木转让时往往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不能严格的遵守公开、自愿的原则,一些转让根本没有经过代表大会决策或者村民大会讨论,也不进行评估,村长一句话就进行转让,这种协议转让过程中不存在竞争机制,林农的经济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另一方面是某些地区转让范围逐渐扩大,很多时候没有考虑自身的利益便把组内所有山林全部转让,组内农户失去了生产资料后对林地资源失去保护意识,滥砍盗伐现象增多。
(三)林木权属争议不断
林木权属争议频繁发生,这些林权争议不仅包括了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纠纷,甚至还涉及到农田、行政区划等问题。目前的农村集体林权相关法律法规还无法清晰的进行判定,很多新政策的颁布让林权变更情况增多,新的争议不断产生。据笔者统计,当前山区农村纠纷中有超过60%都是和林权争议相关,很多林权争议案件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等途径也无法第一时间解决好,农户对林权没有安全感。
二、加强林权管理工作的途径
(一)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划清产权
在林权界定工作中,对于现阶段由个人所拥有的林木林地资源,不但要明确其权属,同时还应该结合林业自身特征,确保权属的稳定性,进一步对所有权主体以及其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完善。对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资源,应该确保乡村组三级所有权,不但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还应该由相关法律来明确划分其不同的收益权,让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要注意的是,这种权属的明确,不能说产权主体都应该直接参与分块经营,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可以进行互换,通过多种途径来达到集体林地更好的经营管理,例如现阶段各地区正在进行的林权改革,通常都以这种形式来实现其利益(主要有股份制、承包经营责任制),各个地区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何种经营管理形式,不能照搬其他地区的模式。
(二)森林资源转让要进一步规范
我国《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具体转让范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森林资源的转让已经逐渐成为了优化森林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途径,在未来森林资源转让会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如何进行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法律上还没有完整清晰的规定,必须要进一步进行规范,首先应该进一步清晰的划分转让范围;二是在转让行为发生后,要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避免由于转让而导致的滥砍滥伐情况;三是应该严格按照自愿、公开和公平的原则,在森林资源转让过程中加入竞争机制;四是森林资源转让过程中必须经过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要通过所有权成员进行讨论;五是要求林业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加强这一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三)重点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日常化和法制化的范围中,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森林資源、林地资源主体明确,如果相关权利人已经上交申请要及时的进行登记;对于已经进行登记并发放了林权证,但是还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况,应该督促所有权人及时的申请登记;要第一时间受理权属流转受让人所提出的登记申请,同时仔细的对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如果相关条件符合要第一时间进行办理,做好变更登记;如果发现流转合同内容中存在不规范的条款或者是相关条款不够完善,但是流转受让人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实际投入,可以采取对流转期限进行调减的措施并进行一定的协商进行规范,之后再进行林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作者单位:158200黑龙江省鸡东县林业局凤凰山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