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人豪
【摘要】清末民初时期的中国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其中婚姻的形式、婚姻观念和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一定程度上使妇女身心得到解放,个人意愿得到尊重,社会上男女平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同时也让妇女的独立意识开始萌发。然而,清末民初婚姻变化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对妇女地位的彻底改变作用十分有限。
【关键词】清末明初;婚姻变化;影响
一、传统婚姻对妇女的摧残
1、婚姻形式
首先是包办婚姻。“我们常说的旧式婚姻是一种‘包办婚姻,指的是议婚过程之进行全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决定,当事男女并无自主权”。在这种旧式婚姻里,“上事宗庙,下继后事”、“和二姓之好”是婚姻最主要的目的。“门当户对”即结亲的男女双方家庭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相当,是婚姻关系建立的一个关键。这样的婚姻形式,体现了中国一种传统的生活价值观,即“把主体自身放在次要地位,而把家庭利益放在首位。”婚姻的主体是两个家庭,男女个人反成了次要角色。至于“门当户对”的标准,除了少部分出于子女幸福的考虑,更多地则将女性视为一种商品,所谓“聘礼”,本质上是买卖妇女的身价,是变相的买卖婚姻。在传统的父权制大家庭下,女子被作为一种工具,一种商品,又何来个人地位可言?
其次是传统婚礼。中国的传统婚礼,一般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程序,即“大礼”。“纳采”就是男家聘请媒人向女家提亲;问名则是男方请媒人问清女方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是男方在宗庙里占卜,看看双方结合是吉是凶;纳征又称“纳币”就是请媒人向女家送聘礼;而请期则是选定嫁娶日期;亲迎指的是新郎到女家迎娶新娘。在大礼中,最隆重最受人们重视的是迎娶新娘的仪式,包含抬花轿、拜天地、闹新房、吃喜酒等一系列程序。亲迎中,如跨火盆,放爆竹的习俗,在一些地方的说法里是由于新娘的“不洁”,需要“冲煞”。还有地方忌讳新娘履地出门,视新婚为“不吉”。更有“拜祖”、“跪茶”、“闹房”验贞之俗,针对的都是女子而非男子。在婚礼热闹的气氛中,折射出了“个人服从于家庭,女性服从于夫权”的传统价值观。
最后,夫妻形式上允许一夫多妻制,一位丈夫可以拥有多位妻子,正室为妻,侧室为妾。中国古代,妾的地位远低于正妻,是男子纵欲和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在民国的法律里,妾的存在既不被认可,又不被否认,妾这一社会群体因而陷入了尴尬的境地。而早婚、童养媳、典妻等直到民国时期仍然存在,极大地摧残了妇女的身心。这些落后的传统婚俗几乎全然不顾女子个人的幸福。从破费的嫁妆和铺张的婚礼,还有女子嫁入夫家后所受的奴役可以看出,女子所能带来的经济作用和传宗接代的作用远超她的个人价值,女人是牛马,是奴隶,是工具,唯独不是“人”。
2、婚姻观念
重礼轻爱。在古人眼中,“上床夫妻,下床君子”是一种理想的夫妻关系。冯友兰曾说:“儒者论夫妇之关系时,旧言夫妇有别,从未言夫妇有爱也。”传统婚姻“只要合乎‘礼,即只要能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祖宗,只要是经过婚礼明媒正娶的,那就是合理合法的。至于‘爱或‘不爱那都是无所谓的。”二十世纪20年代曾有人在报刊上著文称,“那时候的夫妇结婚十五六年以来,从未交谈过一次,总共零零碎碎半吞半吐迫于万不得已而说的话,至多也不过二十句。”直至民国,仍有这样的现象存在。正如张幼仪所说:“你总是问我爱不爱徐志摩,你晓得,我没办法回答这个问题……我没办法说什么叫爱,我这辈子从没跟什么人说过‘我爱你。如果照顾徐志摩和他的家人叫爱的话,那我大概爱他吧!”
婚姻总是需要有爱情的存在,无爱的婚姻宛如坟墓。无论是追求“门当户对”,还是“精神至上”,主要以爱存在为前提。婚姻双方是平等,而不是以一人的牺牲换取另一半的成功,即便自愿,也總不是最好的。当下一些人在婚前缺乏对婚姻的正确认识,只是纯粹的为了结婚而结婚,却未曾思考过自己为什么要结婚,婚姻的意义是什么?
二、清末民初的婚姻变化
1、婚姻形式的变化
自由婚姻兴起。“1899年蔡元培在再娶时,提出了五项征婚要求‘女子须不缠足识字者,男子不娶妾;男死后,女可再嫁;夫妇不相合,可离婚”。其中男子不娶妾,女可再嫁、离婚的观念在当时不可谓不进步,自由选择婚姻的态度则是对传统婚姻的挑战。志愿婚也在北京、四川、山西等省份的部分地区出现。“志愿婚或称共诺婚,系以男女双方之意志为主,而盛行于个体时代之婚姻,换言之,婚姻并非以合二姓之好为目的,乃以男女爱情之结合为目的。然此究与所谓恋爱婚或自由婚有别……今日,聘妻婚之势固衰,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均成过去,而新时代之男女必先晤谈,以通情感并各投函以明志愿,然既仍须有介绍人之形式,且尚须取得家长之同意,即非纯然之恋爱婚也。”志愿婚是传统包办婚姻与近现代自由婚姻的一种过渡,体现了父母主婚权的下移。从积极方面来讲,可以综合父母与子女的意见,成就更美满的婚姻;消极方面来讲,就是当子女意见与父母意见发生冲突时,一般还是顺从父母的决定。如四川连州,青年男女常常唱歌于山坳“其歌男炫以富,女夸以巧,相悦订婚,宿于荒野或会度衫带长短相同,遂为婚。次日告父母,方请媒行定。”以歌为媒,以歌择偶。从这些淳朴的风俗中可以看出青年男女追求爱情的和婚姻自由的向往。他们的婚姻,是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的。在四川江津“有用新式婚礼者……男女经介绍人传达。互得同意后,乃各告于父母为之主婚,或者父母提起者,亦必经男女自身许可。盖主张婚姻自由也。”虽然婚姻中仍有父母、媒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但婚姻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缔结夫妻关系,尊重了男女双方的个人意愿,与传统的包办中全由父母做主是有所不同的。
新式婚礼与旧式婚礼并存、融合。在中国社会由传统向近代社会转型时期,婚礼形式也体现了“中西结合、新旧杂糅”的特点。新式婚礼作为文明的体现,其大体发展趋势是:“删繁就简,简化仪节。凡凤冠霞帔、牌楼鼓吹及新娘上轿前的啼哭,拜天地祖先的仪节等被逐渐摒除;废除跪拜,改行鞠躬,并摒弃了大部分封建迷信因素,特别是歧视妇女的一些厌胜驱邪之术逐渐敛迹;改革野蛮低级的闹房陋俗,代之以文明的演说会、歌唱会、跳舞会等等。”传统婚姻中许多仪式繁复的环节被尽数减去,既节省了开支,又体现了婚姻由注重形式到注重内容的转变。同时去掉折磨新婚夫妇的部分,体现出对人格的尊重。在这种变化里,婚姻淡化了其浓郁的社会色彩,更深刻了其为男女谋幸福的作用。
2、婚姻观念的变化
首先是自由结婚观念兴起。秋瑾曾说:“此生若是结婚姻,自由自主不姻亲。男女无分堪作友,互相敬重不相亲。平日并无苟且事,学堂知己结婚姻。”充分表达了秋瑾对婚姻自由的渴望。辛亥革命后,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认为传统婚姻“存在着买卖婚姻和缺少爱情等害处……造成了黑暗的家庭,而婚姻的包办、买卖、强迫性质其对情爱的扼杀,是家庭中尊长压制和取消卑幼人格的最为露骨的表现。因而要改变传统婚姻就必须允许婚姻自由。”因此,他们还主张恋爱自由、社会公开,以促进婚姻自由。
其次是婚姻家庭革命主张继起。清末明初家庭变革的主要趋向是由封建的大家庭变为平等的小家庭。当时称之为“新家庭”。“这种小家庭是以婚姻自由为基础,由一夫一妻及其子女成员构成的……实际上是按照西方核心小家庭模式建立的。”此外,还出现了废婚毁家主张和独身主义。尽管这种主张超脱了社会实际,在当时难以实现,但女性对婚姻渴望独立自由,争取继续奋斗的精神确实有进步意义的。
最后,片面贞节观念受批判,离婚再嫁现象兴起。1918年,鲁迅在《我之节烈观中》严厉指出,“男子决不能将自己不守的事,向好特别要求。若是买卖欺骗的婚姻,则要求生时的贞操尚且毫无理由。何况多妻主义的男子,来表彰女子的节烈。”胡适也在《贞操问题》中批判:“贞操是男女相待的态度,乃是双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子一方面的……妇女对于无贞操的丈夫,设有守贞操的责任;社会法律既不认嫖妓纳妾为不道德,便不该褒扬女子节烈贞操。”先进知识分子还主张离婚自由,寡妇再嫁。同时,在北洋政府颁布的《民律亲属编草案》中规定“夫妻不相和谐,妻子与人通奸,夫妻一方生死不明、夫妻一方恶意一起对方或受虐待,都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过去一直属于男子特权的“出妻”,逐渐变为了体现男女平等的“离婚”。在政府移风易俗运动和先进份子宣传的影响下,离婚再嫁人数渐多。“如上海,在1928年八月到1934年八月中,女子主动离婚者占大多数,1930年合计就有853人离婚。”“据民国初期大理院的离婚判例档案反映,在主动离婚者中妇女占近半数。在吉林省,孀妇改醮原为法所不禁。而吉省习惯,往往有因夫死,家有翁姑或子女不忍离合,招夫入度者,而一般人亦认其办正当婚姻。”
离婚的数据虽不可能完全精准,碍于社会情况,数据也不可能完全反应真相,但当时社会离婚风气渐开,却是可以体现的。离婚使得妇女的身心得到一定解放,摆脱了暴虐丈夫的打骂,从无爱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它也使得女子个人意志得到凸现,传统大家庭制度被渐渐瓦解。同時,离婚再嫁现象的增多,也使社会上风气也发生着改变,男女平等观念渐入人心。尽管有妇女被抛弃和出于经济原因的再等现象,还有封建势力的阻挠,但离婚对女性来说已不是洪水猛兽,越来越多女性学会用离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3、婚姻角色的变化
女性的依附角色转变,独立意识逐渐增强。以张幼仪为例,在她与徐志摩正式协议离婚前,她曾以“原配夫人”自我安慰,也曾想过自杀。她害怕众人的非议,“我觉得如果我离婚的话大部分的人都会怪罪于我。他们会以为是我犯了错,因为自古以来,往往都是男子把妻子给休了……”从张幼仪对待离婚这件事的态度中可以看出,她认为离婚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将责任全部推给自己。而没有意识到自己是被抛弃者,是男方因为移情别恋的主观抉择。依旧被传统的旧式思想所束缚。然而,在最后的离婚中张幼仪并没有像被打倒的旧式女子一样使她意志消沉。1992年,张幼仪平静地与徐志摩协议离婚,在柏林产下次子彼得并独立抚育其长大至3岁。离婚后的她意识到只适合经济独立的重要性。“1927年,张幼仪任教于东吴大学,教授德文。1928年她又担任上海女子商业储蓄银行副总裁及云裳服装公司总经理。在她50多岁时嫁给了苏医生,晚年定居美国。”从徐志摩向张幼仪提出离婚时将主要责任归结于自己,到离婚后去高校任教,担任企业管理人。体现出旧式的女性向新时代女性的转变,意识到女性经济独立的重要性,不再将被离婚是为自己的一件丑事,甚至张幼仪还勇敢的选择婚姻自由,再嫁之时自己做出的婚姻选择。侧面来讲,离婚对于女性也是一种助推力,让女性自己去主动改变婚姻的形式。
一些地区的妇女还奉行“不婚主义”。在珠三角洲的顺德、番禹、南海、中山等地,有一类女子自愿终身不嫁的风俗,被称为“自梳妹”。还有“不落家”之俗,即“被迫出嫁者,亦长期不落夫家,保持着未嫁前的贞操”。“始于清代,民国时期仍较盛行。”另有一部分妇女,因为工作所需,不得不晚婚,甚至不婚。她们在婚姻与自主、婚姻与职业方面的选择,当时,一些岗位公开只招聘未婚女性,如1931年首度警察厅招募女学警,要求“高小毕业或有同等程度,年龄在18岁以上25岁以下尚未婚嫁者。”尽管在职业方面对女性提出了诸多限制性条件,但女性步入职场体现了妇女对于自身价值的思考,和她们追求独立、自由的精神。然而“妇女受压迫,不单纯是经济上的原因。而是生产、生育、性和儿童的社会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部分妇女在接受着新思想的同时,也保留着一些传统观念。张幼仪在出任银行和服装业管理人时,仍尽心侍奉徐志摩的父母,“坐徐家的儿媳妇,而不做徐志摩的太太。”在当时的社会中,绝多部分的女性将婚姻视作维持基本生活的手段,依靠丈夫养活,并没有摆脱对丈夫的依赖。
三、清末民初婚姻变化对妇女地位的影响
首先,妇女身心得到了解放,个人意愿得到尊重。旧式婚姻中,女子无个人意志的体现。完全处于被动被支配,无法体现出个人的主观意愿。随着“传统婚姻里一种‘媒人桥介的衰落和‘父母之命的式微。婚姻的选择从大家庭的族群选择中剥离出来,婚姻越来越成为个人的选择。”女子个人的意见和要求得到一定尊重,幸福也有了一定保障。新式婚礼取消了侮辱新娘的厌胜之术、闹洞房等环节。体现了对妇女人格的尊重。婚姻家庭革命中提出的小家庭制,使女性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父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对于女性从“家庭奴隶”、“丈夫私产”中解放出来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离婚自由使得妇女能够摆脱不幸婚姻的牢笼,争取男女平等的权利。
其次,社会上男女平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社会上对于结婚自由渐趋接受,鼓舞了妇女追求个人幸福的信念。而对于离婚自由的逐渐包容,使得妇女敢于打破“从一而终”的束缚,而非为了维护表面上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安宁而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对于再嫁的默许,让更多妇女有勇气冲破传统贞操观、节烈观的束缚,拥有选在婚姻的自主权。
最后,妇女独立意识增强。一些妇女反对包办婚姻,以维护自己的主动权。甚至有的妇女践行不婚主义,参与到社会的工作中来,获得经济的独立来摆脱丈夫和家庭的依赖。“在1915—1920年,全国女工百分比都在30%以上,全国女工数也在16万到25万之间。”另外,女子实业家、女医生、女教师、女银行职员、女性奶妈、小贩等数量也在增加。离婚后的张幼仪便是上海女子商业储蓄银行副总裁及云裳服装公司总经理。废婚毁家论者提出“儿童公育论”,成立“城市男女生活互助社”等,体现出对女性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的重新命题,女子通过参政,从事社会职业,接受教育,创办报刊,成立团体。如1904年在上海成立的女子兴学保险会、1907年在沈阳成立的女学教授研究会等。多途径地提倡男女平等、妇女解放。
然而,清末民初婚姻的變化对妇女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知识女性,呈现出不平衡、不彻底、不稳定的特点。大体来讲,妇女的解放,地位的提高主要是城市高于农村,沿海地区高于内陆地区。这与地区的经济差异性息息相关,同时也主要和对外交流,受西方思想文化的影响相关。这一时期,男女对于婚姻问题的认识带有时代局限性和性别的限制。女性的解放是在不损害男权的前提下对女性的有限解放。女性由于自身“还没有清醒的意识和足够的能力,单独引导女性角色向‘人,而非‘男人主体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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