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立团
道德是一回事,法律又是另一回事。孟凯以“锁门”的方式“维护上市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固不可取,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持续的公司僵局最终将损害股民的利益。
2017年1月24日,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撬门强行进入中科云网(002306)并对公司大门加锁,导致公司人员无法正常进入办公区域办公。此后披露的信息显示,上述闹剧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凯自掏腰包请安保人员维护上市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原因是其希望更换此前曾承诺不可撤销授权的授权代表。日前,北京证监局向公司及争议事项的相关方孟凯、王禹皓、陈继、陆镇林及肖兵等人下发了监管关注函。
A股公司中控制权争夺的案例非常多,但方式如此简单粗暴的仅此一家。作为中科云网的实际控制人,孟凯为何摒弃正常的法律途径而要采取这种拿不上台面的粗鲁方式?
农夫和蛇的故事?
2015年,转型未果的中科云网陷入经营窘境,因涉及诸多债务,孟凯的股票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在2015年年中,孟凯得知王禹皓能够帮助自己解决8.2亿元的公司及个人债务问题后,在孟的安排下,2015年7月11日,王禹皓被选举为中科云网董事。7月28日,经董事会选举,王禹皓正式任中科云网董事长。11月,孟凯签署了若干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禹皓代为行使股东相关权利,且委托事项不可撤销,直至委托人将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个人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2015年底,经过王禹皓的努力,中科云网完成了4.3亿元债务重组,不过,孟凯的个人债务还未得到解决。孟凯的债务来源于2013年12月18日及2014年1月6日,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根据该协议,孟凯将自己所持有的1.8156亿股股票质押,向“中信證券-华夏银行定向资产管理方案”融资4.796亿元,回购年利率为7.5%。但因孟凯无法定期回购,中信证券将孟凯告上法庭,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其股票面临被拍卖的地步,而如拍卖顺利,中科云网的实际控制人将易主。
2016年上半年,孟凯为保全公司和其股份开始筹划新的合作:与公司现任董事陈继签订了相关协议。作为条件之一,陈继要通过进驻中科云网董事会,进而担任董事长。但王禹皓对此并不认可,并以经公证的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拖延。沟通无果后,孟凯于是雇佣安保职员强行控制公司办公区域进行“武攻”。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2月13日,中科云网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并于2月14日收到海淀法院《受理案件告知书》。
至此,中科云网控制权之争已陷入“泥潭”,公司亦陷入僵局。
无效的“不可撤销”条款
在孟凯委托陈继为其授权代表后,以王禹皓为代表的董事会对此次授权提出了异议,认为根据先前孟凯与王禹皓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中“直至委托人将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个人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本次委托事项不可撤销地授权给王禹皓”的约定,孟凯无权撤销与王禹皓的委托。
因此,争议点在于,委托合同中的“不可撤销”条款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呢?换句话说,不可撤销条款是否有效?笔者以为,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同样可以无因撤销。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该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地、任意地终止委托关系,而不管该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也无论委托合同是有期限的还是无期限的。同样,也不管委托事务的处理到何种程度和状态。因此,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在委托合同中的“不可撤销”条款,因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委托属于单方行为,但委托人亦具有任意的无因撤销权。
其次,孟凯亦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来解除委托关系。假定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了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有效的情形下,也不会影响《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适用。本案中,基于王禹皓不能按约解决孟凯所负债务,继续履行委托协议内容只会让孟凯和中科云网的局势变得不利,此时孟凯亦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来解除委托合同。当然,如果这一解除行为给王禹皓带来损失,其可以另行向孟凯主张赔偿。
暴力夺权实不足取
中科云网的控制权纠纷愈演愈烈,孟凯的暴力夺权实不足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其完全可以合法地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对孟凯而言,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免除王禹皓的董事职务并不麻烦。根据中科云网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孟凯、陈继是否能够控制董事会,成功取代王禹皓成为董事长才是打赢这一仗的关键。中科云网董事会席位有7人,王禹皓和吴林升是长期搭档的,陈继和黄婧是一方的,还有三个董事是独立的,孟凯和陈继若能得到三位独董的支持,便能拿下这一局。
如果不能说服独董更换董事长,那么就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将王禹皓从董事会中除名。孟凯持有中科云网22.7%的股份,其作为大股东的请求必然能使股东大会召开。而此前在1月24日,中科云网监事会也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并以2票同意、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审议罢免王禹皓董事及董事长的议案。
而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王禹皓作为此次会议的利害方极有可能不配合股东大会的召开。然而,《公司法》针对此类情况提出了救济方式,“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由此可见,对孟凯而言成功召开股东大会并非难事,根据中科云网的章程,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根据过往参会率及投票率,通过更换董事的议案对孟凯来说是大概念事件。
从当年名震江湖的湘鄂情,到现在乱作一团的中科云网,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孟凯对此乱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对孟凯目前状况并不同情,相反,把他称作中国资本市场的恶棍亦不为过。但道德是一回事,法律又是另一回事。孟凯以“锁门”的方式“维护上市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固不可取,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持续的公司僵局最终将损害股民的利益。中科云网日前发布公告,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孟凯、董事长王禹皓于3月31日下午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同时被立案调查的还有公司控股股东孟凯、董事长兼总裁王禹皓。
中科云网控制权之争的结局,时间将会给予我们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