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燕丽 王正航 董红民 麻伟静
“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关系到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1], “在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问题一直颇受各国政府的关注”[2]。我国法律援助实务和理论界对 “提高案件质量”不断进行实践与思考,目前已初步形成了 “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模式。但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办案还缺乏精细管理和有效监督,办案质量的好坏主要依赖于律师的自觉性,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健康发展。笔者拟从实证视角,分析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以期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所助益。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杭州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上不断探索,建立了包括 “优化资源、全程跟踪、旁听庭审、电话回访、质量评估”机制在内的一整套案件质量监管制度。
为具有相对固定和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源,2014年,杭州市司法局在市一级层面建立了法律援助资源库。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和筛选录用等步骤,确定了27家律师事务所和259名律师为杭州市法律援助资源库首批志愿律师事务所和志愿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为中等以上规模,既有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有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专家库律师平均年龄为37.8岁,平均执业年限为7.9年;既有从业20年以上的资深律师,也有刑辩、医疗、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律师。同时,出台了 《杭州市法律援助资源库管理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志愿律师事务所和志愿律师的准入条件与权利义务等内容。资源库律师承办了72.1%的案件,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2013年,杭州市司法局开发了 “杭州司法行政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同时开发了与之配套的和内网数据互通的 “杭州法律援助网”外网,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运行。全市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结案、归档和费用发放批准,都在业务系统内完成。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通过外网网页接收、下载相关的格式文书,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所承办案件的阅卷、会见、开庭等时间。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在业务系统内 “全程跟踪”案件的进程,及时地了解案件的情况,如果发现律师办案不及时或可能造成延误,可以通过短信或电话的形式给予提醒。同时,律师如果在办案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也可以及时联系管理人员寻求支持。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最能有效地反映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也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办理结果。因此,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把 “旁听庭审”作为全面了解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随机抽查、大案要案重点关注等方式,对5%左右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 “旁听庭审”,将律师在庭上的表现量化为形象、礼仪、语言表达、发问、质证、举证、辩护等10个指标进行打分。市法律援助中心还抽查旁听各区、县 (市)的案件,监督各区、县 (市)案件的办案质量。“旁听庭审”工作被列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的工作做得好不好,当事人和法官最有体会。为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各法律援助中心积极通过电话回访、发放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表》和 《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向受援人和法官了解律师在会见、阅卷、庭审等阶段的工作表现,以及对律师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和服务态度的评价,从而了解并掌握律师办案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回访记录和质量监督及征询意见表归档保存,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案件的质量。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被司法部列为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试点单位,并于2015年和2016年继续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工作。其中,2013年和2015年在 “杭州市法律援助业务系统”内随机抽取全市14个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取样代表性 (见表1);2016年抽取了2015年同行评估中排名相对靠后的6个区、县 (市)的240个案件,采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5分制”同行评估标准,分值范围为1分至5分 (1分表明极差,5分表明优秀)。从2016年评估结果分析,被抽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偏低,其中优秀1件,占总数0.4%;良好56件,占总数的23.3%;合格169件,占总数的70.4%;不合格14件,占总数的5.8%。评估结果以 《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通报》形式下发到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各区、县 (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优秀的案件进行表彰,对不合格案件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承办人两年内、律师事务所一年内暂停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表1 2013年与2015年法律援助案件评估得分情况单位:件,%
实践证明,上述监督机制存在滞后性,无法实现 “一案一评”,加上案件补贴水平低和区域不平衡,导致案件质量整体水平偏低,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效果和发展。
监督机制存在滞后性。全程跟踪、旁听庭审、满意度调查、质量评估等措施,仅能保证律师办案基本程序到位,不能实现对全部案件的实质性监管。如 “全程跟踪”机制仅实现了对案件的程序性监管,法律援助机构还是采用 “卷宗式”质量监督机制,结案时由援助律师提供含有会见笔录、阅卷笔录、辩护词或代理词的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对案卷材料进行事后的书面审查。这种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偏重形式审查,其衡量标准是援助律师有否履行会见、阅卷、出庭辩护等程序性职责,基本不涉及实体质量和实际效果,对提高案件质量的作用较为有限[3]。
无法实现 “一案一评”。目前,“旁听庭审” “意见征询” “同行评估”措施均采用抽样方式。根据 《杭州市司法局2016区县考核督导细则》:“服务质量日常监管不到位 (法律援助机构年办案量<300件的,每年听庭不足12件,回访案件不足20件,法律援助机构年办案量≥300件的,每年听庭不足24件,回访案件不足40件),扣1分。”在实践中,“旁听庭审”和回访 “意见征询”抽查数仅占全部案件的4%左右,大部分案件没有 “意见征询”。在 “同行评估”方面,浙江省 《关于全面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对同行评估的数量和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同类案件数为200件以下的,抽取不低于10%的案件作为该类案件评估对象,同事最低评估案件数每类不低于15件……”根据此要求,2016年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2015年的案件数量,按不同比例抽取开展同行评估。全市共有案件8189件 (在群体性案件中,承办多名受援人案件的代理人的算1件),抽取评估的案件是593件,抽取的比例是7.2%。换言之,大约有92.8%的案件没有同行评估,评估的比例偏低,不能较好地反映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情况。
在普通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中,接受服务的当事人支付了律师费,可以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要求律师按照合同勤勉地履行义务。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人获得的是无偿的法律服务,就可能降低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要求。再加上受援人在知识水平和维权能力上居于弱势的地位,就更难有效地监督律师的援助行为了[4]。从历年的受援人统计数据看,农民工群体的比重最大。除2011年和2012年,农民工所占受援人比例均超过50%,2016年达到64.7%,其次是农民、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农民、妇女、未成年人等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低、认知能力差、维权能力低的特点,导致了他们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的能力、水平较低。
近年来,杭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逐年上涨,导致法律援助办案成本提高。2015年12月出台的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相较于2010年的案件补贴标准,并没有明显提高。如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开庭地)和主要证据调查地均在市辖区的,每案分别补贴只有900元、1200元和1500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支出交通费、差旅费、通信费等费用,成本较高,现有补贴标准与律师办案成本支出差距较大。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全市近三年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办案成本进行的专项问卷调查,律师办案实际支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为平均每案819.7元,用时31.2小时。其中,普通刑事案件平均每案实际支出为716.2元,平均用时30.2小时;重大刑事 (可判死刑、无期案件)案件平均每案实际支出为1507元,用时43.1小时。按现有的标准,市区刑事审判阶段的案件统一补贴1500元,除去律师实际办案支出,现有的补贴根本无法顾及律师的智力成本和服务费用,部分案件还需要律师 “自掏腰包”[5]。“对一部分律师来讲,少量的办案补贴或者无补贴,也使得对自己的偷工减料行为的愧疚感减少甚至理直气壮”[6]。
全市15个法律援助中心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管理体制均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水平存在区域不平衡。
(1)评估结果中反映出不同的问题。民事案件与劳动仲裁案件方面:①律师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未充分、准确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未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或询问笔录没有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②在个别案件中,律师欠缺收集整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的技能以及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不足,代理意见过于简单,所引用的法条和论点之间缺乏联系。③律师未有效地对案卷进行管理,未按照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装订承办卷,如某劳动纠纷案卷甚至缺失二审调解书首页。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①会见工作不到位,如首次会见受援人时,未明确表明法律援助律师身份,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未明确告知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一审宣判后未回访受援人,了解其是否上诉;会见笔录制作不够详细。②律师没有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为受援人提供有效辩护,尤其是在受援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核实证据工作不到位,辩护意见的理由阐释不充分。③律师未有效地对案卷进行管理,未按照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装订承办卷;个别案卷装订马虎,目录与实际内容不符。
(2)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指派的案件质量差异较大。2015年,评估案件的取样基本一致,全市14个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指派案件流水号各取15个案件,评估结果反映了全市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差异。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案件平均分最高为86.67分,最低为72.60分,相差14.07分;有的区、县 (市)的案卷存在格式不统一、关键材料缺失、装订零乱甚至不装订等问题。
(3)各法律服务机构承办的案件质量差距较大。数据显示,各法律服务机构评估得分存在较大差异:刑事案件得分最高为94.5分,最低为52.5分,相差42分。刑事、民事案件得分最高的案件都是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由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该所共有5个案件进入了刑事、民事案件前20名。
为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杭州先行试点,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实现 ‘规范与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一个永恒主题,只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要求。”[7]规范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行为,建立法律援助质量控制机制,是法律服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8]。
(1)制定 《杭州市法律援助服务标准》 (以下简称 《标准》)的必要性。在我国,法律援助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还面临着一些制约和瓶颈, 《法律援助条例》相对滞后、过于笼统,法律援助实施的相关程序要求和标准大多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诸多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在实施行政给付以及具体案件办理上缺乏细化的标准,办案质量的好坏主要依赖于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自觉性。从杭州市连续四年的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看,不同的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案件质量均参差不齐。法律援助服务包括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归档、支付补贴等内容,如果每个环节都有规范的参照标准,从承办案件的“源头”上落实服务要求,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影响服务质量的客观不利因素,确保提供规范的服务程序。
(2)《标准》的内容。2013年,杭州市司法局成立工作小组,起草了规范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 《杭州市法律援助服务标准》。2015年10月,以杭州市地方标准规范的方式,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并实施。 《标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组织、服务流程与要求、服务质量控制等七章,近3万字。《标准》统一了法律援助各个阶段每个步骤的服务标准;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规则,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文书制作、申请材料要求、审查工作时间等具体内容,力求全面、多角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各个方面。
(3)《标准》的关键是落实。就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标准》的价值在于执行。我们需要在 《标准》的执行上下功夫,确保 《标准》在实践中取得实效。一是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实施好一项制度,有效的监督考核措施必不可少。杭州市印发了 《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考核细则 (试行)》,明确考核内容、设定分值、考核方式及扣分标准,要求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遵照执行。二是加大工作的督查力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抽查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对 《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引导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严格按照 《标准》办理案件,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要加快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促进法律援助创新供给和服务资源的整合,开发面向以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人、办案机关、受援人为一体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控制系统。力争案卷电子化和线上评估全部在内网完成,以确保数据的安全。
(1)升级动态监督程序。主要是升级现在运行的 “法律援助案件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动态实质监督。引入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风险评估机制”,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可能出现的影响案件质量的潜在风险因素,把案件分为三类:A类 (风险很大)、B类 (风险较大)、C类 (风险一般)。根据案件的不同等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办案人员可采用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的发生。对于A类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环节,采取集体讨论、先行援助、指派资深律师承办、充分告知受援人诉讼风险、引入心理疏导等措施,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做好办案前的准备工作,化解办案风险,案件指派后重点监控。承办律师持有保密优盘,根据办案进程,实时上传阅卷材料、会见笔录等内容,援助机构可以动态跟踪案件办理的情况,以便及时解决案件承办中存在的问题。对于B类、C类案件,根据案件存在的风险情形,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从而做到根据案情需要指派律师,根据风险类别采取防范措施[9]。
(2)推行案卷电子化。案卷电子化符合档案管理发展趋势,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一案一评”奠定基础。杭州市出台了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推行法律援助 “案卷电子化”。实行案卷电子化之后,仅有少量的审批材料需要纸质保存,其他所有案卷都以电子形式存储,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效率。当承办人结案时,法律援助机构采用快速扫描仪将案卷扫描录入,“案件质量控制系统”设有电子目录,电子案卷根据目录在服务器上存放,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归档、保管,纸质案卷交还承办机构保管。电子案卷的存储分为在线存储和离线存储两种方式,其中在线存储在系统服务器 (云端)上,供日常使用;离线存储使用光盘、硬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作为备份。
(3)采用 “三角校正法”评价案件质量。“三角校正法”被Denzin(1789)首次引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其基本的假设是:任何一种资料、方法和研究者都难免有其各自的偏差,唯有纳入各种资料、方法和研究者时才能中和 (Neutralize)[10]。“案件质量控制系统”将 “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受援人满意度调查”和 “法官意见征询”三方评估纳入同一平台。办案机关和受援人通过登录与案件质量控制系统的功能对接的 “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意见征询”的微信公众号,对所涉及的案件做出专业评价。“办案机关评价”是由公检法等机关对律师办案过程中的诉讼礼仪、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等方面进行评分;“受援人满意度调查”是由案件受援人对律师态度、效率、执业水平、执业纪律等情况做出的评价。系统会根据三方评估和“程序监督”得分,自动生成 “综合成绩”,发送给案件承办人,得出更客观、全面的结果,这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提高办案质量。
经过几年的评估工作,这种做法日渐成熟。我们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完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的运用。
(1)“5分制”评估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目的是 “满足受援人的需要”。同行评估标准应以 “当事人为中心”,涉及法律援助特殊要求的 “管理类”指标由法律援助机构评估,案件的 “业务类”指标由同行专家评估。在经过多方调研和征求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杭州市民事和刑事 《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标准 (试行)》,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国试点的标准为参考依据,结合工作实践做适当修改。标准的分值设定改变原有的百分制模式,而是采用 “1、2、3、C、N/A”五个选项。1.不合格;2.合格;3.优秀。除了上述三个分值以外,对于特殊情况还有下列两项可供选择的打分:C.无法评估/信息不足;N/A不适用。案卷作为一个整体,还应打一个总分,分值范围为1~5,1=极差;2=不合格;3=合格;4=良好;5=优秀。采用 “5分制”评估标准,评估人员将面临更大的挑战。评分方案可能采取简单的合格或不合格标准,关键是合格的分数如何界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行同行评估的目的。笔者认为,我国还处于开展质量管理的初步阶段,将基本合格定在一个较低的标准,可以使服务的提供者逐步适应质量保证体系;同时,也给服务质量的提高留出空间。如果基本合格的标准定得太高,会使能力尚可的服务提供者失去参与为穷人进行法律服务的机会,而许多弱势者则因此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2)实现 “一案一评”。当前,同行评估、法官意见征询、受援人满意度调查三种评估均采用抽样调查,比例小于8%,不能较为客观地反映办案的情况。建立案件质量控制系统,目的就是让同行评估专家、法官、受援人通过系统实现对每个案件的评估,完成 “一案一评”。①评估模式。在实现全部案卷电子扫描进系统的前提下,案件质量控制系统将需要评估的案件发送给两个评估专家。当评估结论不一致时,系统会给评估专家发送短信,要求他们在线下沟通,力求排除主观因素,得出较为客观的评分结果。如果沟通后仍无法形成一致的评估等级,则由 “评估委员会”的专家共同讨论得出评估结果。②评估费用。从杭州市前四年同行评估的情况看,支付专家评估劳务费,加上场地、食宿等费用,案件评估费用较高。如果运用质量控制系统 “线上评估”,可以节省场地、食宿等费用,费用支出仅用于专家评估费用,而且律师可以综合利用 “碎片时间”,能节约时间成本。③评估的效率。“线上评估”比较灵活,基本可以达到与结案同步。法律援助机构将承办律师的结案案卷做电子扫描后,一次发送10个案卷给一组 (两位)评估专家。评估专家可以在看守所、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或任何法律援助机构进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通过会见或阅卷完成评估工作。
(3)合理运用评估结果。“案件质量评估结论是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的一个科学反映,是检验承办人员业务水平和办案效果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管理水平的重要工具”,要 “将评估结论和分析结果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质量管理能力”[11]。首先,将评估结果向多方反馈。综合评估结束后,案件质量控制系统会将同行评估、法官意见征询、受援人满意度调查以及系统程序监督四个方面的内容自动生成一个案件的综合 “成绩单”,法律援助机构将结果发送给案件承办人和所在的单位。案件承办人和单位可详细查看,包括值得肯定之处、有待完善之处和存在的问题等,以便在今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能够有针对性地改进和提高。其次,运用好案件 “等级”评价。①对于 “良好”及以上的案件承办人,实行3年 “免评估”。如果某个被挑选的法律援助提供者在过去3年里已经接受过同行评估,并且被评定为 “良好”或者以上等级,一般来说,该同行评估评定结果将直接被纳入全国基准,不需要对该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进行再次审查[12]。②对 “优秀”案件承办人,实行表彰。把 “优秀”等级的案卷作为模板,组织业务培训,以增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规范性。在案件指派上有所倾斜,将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指派给 “优秀”案卷的律师承办,逐步提升优秀律师承办援助案件的比例,让更多的优秀律师为受援人维权[13]。③对 “不合格”及以下案件承办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一年内、律师事务所六个月内停止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同时将其从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准入名单中排除。④建立差别化案件补贴。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的发放标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实现我国法律援助新发展需要以创新作为驱动力”[14],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同样需要有新理念、新突破。建立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探索 “专职律师”服务模式,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是案件质量管理新的思考和实践。
(1)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将大部分法律援助服务推向竞争性市场,是以最合理的价格实现优质服务的最佳方式[15]。法律援助要 “从价格改革入手,逐步推动法律援助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可以尝试在保证具有足够市场吸引力的前提下,适当放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让法律服务市场最终决定法律援助服务的价格”。“目前世界各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主要采取的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律师把政府为贫困者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部分,公平竞争,有序参与。”[16]2013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自2014年开始,国务院、各省区市都把法律援助纳入政府采购项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明确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而且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在 《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2017年度)》中,法律援助被纳入,内容是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2016年,杭州市司法局进行了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调研,上城区、江干区、西湖区3个区司法局积极与财政局沟通,率先探索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政府采购试点,切实维护未成人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
(2)探索 “专职律师”模式。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是法律援助服务市场化国家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对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优势和劣势,始终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目前也还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克里勃所定义的专职模式,是指由政府通过合同雇用专职律师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律师的职责是为法律援助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参与政府对法律援助的各项管理[17]。杭州市西湖区和萧山区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也就是克里勃所说的 “专职律师”模式,值得继续完善和推广。① “打包签约”服务模式。2009年以来,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全省率先实行法律援助 “打包签约”的管理新模式。通过公开发布、自主报名、考核选拔的方式,法律援助中心与七家规模较大、业务能力强、信誉度高的律师事务所和21名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律师实行 “双签约”。根据各签约律师事务所的特色业务和律师的专业领域,把刑事辩护、侵权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单独指派给相应的律师事务所。通过每季度进行综合考核、二次回访制度等实行动态激励机制,严格考核,多措并举,确保办案质量。在每次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中,西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在全市排名均靠前,获得评估专家好评。② “五+X”刑辩团队模式。为形成刑事案件的固定律师队伍,提供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服务,萧山区司法局实行 “五+X”模式,即通过公开招聘和遴选,5名社会律师与萧山区司法局签订合同,在法律援助中心 “专职”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时参与12348专线咨询和案件旁听庭审等工作。法律援助中心对 “专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监督,确保了办案的质量。
质量管理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永恒话题。科技的进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都对案件质量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我们要运用 “互联网+”思维,开发案件质量控制系统,完善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探索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 释
[1]戴其武、沈树萍:《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之浅见》,《中国司法》2006年第9期。
[2]桑宁、罗俊华:《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问题辨析》,《中国司法》2007年第8期。
[3]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提高我省法律援助质量的探索与思考》,载贾午光 《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第11页。
[4]参见蒋建峰 《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控制思考》,《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
[5]王正航、沈燕萍、俞钦、唐晔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研究——以杭州为例》,《中国司法》2016年第5期。
[6]参见 《中国法律援助》2004年第4期卷首语,转引自蒋建峰 《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控制思考》,《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
[7]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全国法律援助 “规范与质量”情况调研报告》,《中国司法》2007年第4期。
[8]郭婕:《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概述》,《中国司法》2011年第7期。
[9]参见孟伟阳 《上海法援推行三项机制提升办案监管能力》,中国民商法律网,2017年1月14日,ht⁃tp://www.civillaw.com.cn/bo/t/? id =27926#。
[10]参见 《英格兰和威尔士独立同行评估报告 (2005)》,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编译 《国外法律援助资料汇编》第2辑,第172页。
[11]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报告》,《中国司法》2015年第5期。
[12]《英格兰和威尔士独立同行评估报告 (2005)》,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编译 《国外法律援助资料汇编》第2辑,第187页。
[1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报告》,《中国司法》2015年第5期。
[14]桑宁:《论中国法律援助的创新与发展》,《中国司法》2013年第10期。
[15]《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服务委员2009—2012年战略规划》,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编译 《国外法律援助资料汇编》第3辑,第41页。
[16]桑宁:《论中国法律援助的创新与发展》,《中国司法》2013年第10期。
[17]参见桑宁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研究——中国 “专职模式”辨析》,《中国司法》2013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