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思明
校园欺凌事件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发酵,演变成全民关注的公共事件。這一过程看似偶然,其实有着必然性。一些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处理上引发争议,暴露出了自身在应对新型突发事件时的困惑、无力甚至无助。那么,如果学校不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还满足于按照传统的方式“照方抓药”,那么校园里的欺凌行为冒尖为公共事件乃至更大的悲剧,是早晚的事情。
在国内,校园欺凌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还是最近一两年的事,甚至连“校园欺凌”“霸凌”这些名词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与一些西方国家早已立法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治理并建立了一套成熟的预防、认定、处理机制不同,在我国,教育管理部门重视校园欺凌现象并发布专门文件对其进行专项治理,是才开始不久的事情。一方面,国家层面日益重视并着力解决这一校园“痼疾”,另一方面,相关制度和规定还远未完善,学校和教师往往准备不足、力不从心、进退失据。
在应对、治理校园欺凌现象时,学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当其冲的是,在国家立法、政策层面对相关概念未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持有开放的态度,不应窄化欺凌的范围而延误了事件的有效处理时机。
关于校园欺凌或霸凌,一般是指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的造成其身体或心理上伤害的行为。对于欺凌行为是否需要具备“长时间”“反复性”的特征,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例如,挪威学者丹·奥维斯就将校园欺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同学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欺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学者乃至一些国家政府层面的认可。在日本和美国一些州的早期立法中,也强调欺凌行为的“持续性”“反复性”等特征。
在我国,对校园欺凌现象的治理刚刚起步,尚未制订专门的法律和部门规章,甚至对何为校园欺凌还未做出具有效力的界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各个学校在识别校园欺凌行为时,不应当窄化欺凌范围。凡是蓄意或恶意对其他同学实施的、让受害者的身体或精神感到痛苦,而欺凌者感到某种满足的欺负、侮辱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校园欺凌行为,并进行专门治理。同时要看到,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治理是学校的法定责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懈怠。当欺凌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之后,学校实际上是事故的责任方之一,依法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在我国台湾地区,一所中学长期漠视校园里存在的欺凌行为,导致受害者悲愤自杀,案发后校长等3名校方负责人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客观而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机制,有效地遏制各种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在当前,治理校园欺凌现象,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力量、家长的共同参与和通力合作。学校不应消极等待,而应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其一,学校应当成立防止校园欺凌的专门组织机构,负责制度的建设、执行和监督工作。组织机构的成员应当包括校长、分管德育或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学校德育干部、保卫干部、年级组长、班主任、心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其二,学校应当制订关于校园欺凌的认定及违纪处理的规章制度。通过制订校规校纪,明确学校禁止哪些学生欺凌行为,以及违规实施后可能遭受的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其三,建立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流程,合法合规地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其四,有效采取善后处理措施,做好对受害学生的救助、心理辅导等工作,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校园欺凌事件往往会产生一定的恶劣影响,但如果以此为契机,真正开始重视校园欺凌现象并着手完善防治机制,那么坏事或许能变成好事。
(作者系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摘自《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