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大河”的责任与担当
——访山西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

2017-04-20 03:44潘军峰
山西水利 2017年3期
关键词:汾河大河河湖

守护“大河”的责任与担当
——访山西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

2017年3月1日,《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为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美景,建立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条例》对汾河治理究竟有何意义?有哪些亮点?下一步将如何贯彻实施?围绕这些问题,笔者采访了山西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

笔者:实施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主要目标任务是什么?《条例》的颁布对汾河治理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潘军峰: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所确定的任务,主要采取科学配置水土资源、实施“五水济汾”、充分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建立河源泉源保护区、加强水污染防治等六大措施,投资1130亿元,全面实施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汾河河道健康生命,谋求汾河流域可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上述六大措施,经过5年建设、10年自然修复,总计15年左右的时间,达到流域总用水量控制在30.93亿m3以内,地下水开采量控制量8.83亿m3,汾河干流多年平均入黄水量达到6.2亿m3以上,森林覆盖率30%以上,水功能区达标率95%以上,形成“两山两盆一河”协调发展格局,将汾河建设成为三晋腹地植被葱郁、水流清澈的“生态长廊”、适宜人类生活的“宜居长廊”和经济发展的“富民长廊”。

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是事关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举措。《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体现了党和国家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相关规定要求。同时,《条例》的颁布实施也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山西特色,认真贯彻了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和要求,充分反映了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全省人民建设美丽山西、实现“山清水秀”的强烈愿望。

笔者:围绕山西水情,《条例》对于汾河流域的保护有哪些亮点和针对性?

潘军峰:山西省地下水超采严重,特别是汾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总面积6 763 km2,其中严重超采区面积874 km2,多年平均年超采量1.68亿m3。按照《条例》规定,针对汾河流域地下水超采问题山西省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与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对接,严格总量控制、效率控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二是优化地表、地下水资源配置,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三是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四是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和市县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在地表水工程供水覆盖范围,逐步用地表水置换地下水。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关闭地下水开采井7842眼,其中关闭岩溶水井172眼、孔隙-裂隙水地下水井7670眼,到2030年压缩地下水开采量5.60亿m3。

此外,当前汾河河源和泉源区存在水土流失严重、植被覆盖率低、污水垃圾处理水平低、流量减少等问题。《条例》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进行了专门规定,加强了对河源和泉源的修复保护。目前,汾河流域八大岩溶大泉的保护区依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经划定,多举措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进行保护。

笔者:最近,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新施行的《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体现?

潘军峰:2016年1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提出2018年年底全面实施河长制。河长制是有效破解水问题、保障水安全的良性机制,对于汾河来说,河长制非常重要。新施行的《条例》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山西省委、省政府对此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2017年年底全面建立河长制,比国家规定时限提前一年完成任务。今年2月,山西省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强调要坚持党政领导,明确河长责任,实行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坚持问题导向,因河施策,着力解决河道断流、岸线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低,特别是一些地方污水横流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山西生态环境。省长楼阳生任山西省总河长,6月底前完成市县级河长制,12月底前在全省建成覆盖流域面积50 km2以上902条河流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

笔者: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河湖、非法采砂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河湖水域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山西在这方面将如何管控?

潘军峰:近几年,山西省水利厅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开展了多次河湖岸线管理整治和查处违法案件专项执法活动,收到一定的成效,但想从根本上改变流域河湖的生态空间,还需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扎扎实实地开展相应的工作。一是要结合全面实行河长制,依法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区,强化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岸线格局,确保岸线开发利用科学有序、高效生态。二是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活动监管。在河流湖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审批。同时,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活动的监管,确保建设和运行安全。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协调各方面、各部门的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格局,对执法中发现的侵占河道、围垦河湖、私挖滥采、污染水体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整治,用执法高压态势维护河湖岸线管理保护和涉河社会活动管理的正常秩序,确保河湖功能持续发挥,资源永续利用。

笔者:《条例》施行后,山西将如何进一步做好汾河治理工作?

潘军峰:从3月1日起,《条例》已经贯彻实施,作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主要职责部门,山西水利厅将着眼于建立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长效机制,抓好三项具体工作:一是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二是编制完成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的实施方案,建立全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库,确保各类项目按计划、分年度滚动实施。以汾河为试点,启动河流生态空间划定工作。三是制定出台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规则、水利项目投融资和生态修复管理三个指导意见,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管理保障。

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条例》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转自《中国水利报》第39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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