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虹
摘要:数字出版有效融合了内容与技术,在满足读者欣赏与阅读要求的同时,对传统出版条件下制定的出版制度与版权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对于数字出版工作比较重视,不仅将其列入到国家宏观发展的策略之中,而且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意见,但是由于数字出版工作自身的复杂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实践中数字出版及交易环节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数字出版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在充分认识数字出版法制发展现状的前提下,分析当前数字版权交易法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意见,以促进数字出版及交易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数字出版;法律;交易;完善
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5-0221-03
一、引言
数字出版将知识艺术与科学技术有效结合,增加传统出版的内容价值,为出版业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数字出版借助数字通信平台,推动数字版权交易的发展,所以完善数字版权法律制度是目前版权法需要重视的问题。据相关调查显示,数字出版法律争端大部分是出版商与作者因义务及权利而产生的问题,而且通常出现在版权交易过程之中。规范化管理数字版权交易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所以分析数字版权交易的法律制度,研究交易版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构建起完善数字版权交易的策略,以期为健全著作权法制、推动数字出版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我国数字版权法制发展现状
我国以传统出版法制和著作权法制为基础制定出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可以从数字版权许可制度与交易转让制度两方面分析国内数字版权法制的发展情况。
1.我国数字版权许可制度的发展。版权许可制度是数字出版商与数字著作所有人之间构成许可关系而制定的制度,其内容包括法定许可与授权许可两个类型。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著作使用人以维护作者合法权利为基础,给予著作所有人相应的报酬,在著作上写明作者、作品名称及出处。尽管没有获得作者的许可或者授权,也不属于侵权的法律范畴。常见于应用在国家教育和义务教育方面的教学书籍版权授权。2003年末,我国相关部门对数字出版环境下法定许可涉及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将网络间相互转载及纸质到网络的转载行为补充到法定许可领域内。但2006年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没有将法定许可的范围进行扩大,所以出版权法定许可依旧只能用于纸质媒介间的摘编与转载。
著作权授权许可通常是著作使用者与权利人双方签定正式合同而实现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转让与使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而《著作权实践条例》完善与规范许可合同性质权利、订立方式及订立情形,在合同签订情形、内容涉及范围、履行程序等环节,制定出著作权授权许可的法律与制度。
2.我国数字版权转让制度的发展。我国目前在转让版权时虽有《民法总则》、《合同法》、《著作权法》、《著作權实践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制,但是尚未构建起完善的出版权转让法律制度。国内著作权转让制度经过长期的论辩之后,《著作权法》给予其明确定义。而转让制度是否对著作权有所限制、版权绝卖会不会对作者精神权益有所侵害等问题尚未解决,导致较长时期内没有将著作权转让列入到《著作权法》领域内。1990年制定与实施的《著作权法》将第3章的名字定为“许可使用合同”,而现在该名字为“许可转让及使用合同”,从此处能够了解到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发展。但目前使用的著作权法仍然没有对著作权转让进行详细规定,所以必须构建起系统完善的著作权转让制度,对转让形式、不同类型著作合同进行明确规定。
三、我国数字版权交易法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数字出版是国内国际出版界的发展方向,更多主体参与到数字出版领域,让数字出版物的内容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数字出版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更加明显。这些法律问题的产生既受数字出版复杂性的影响,又受行业环境不完善的制约,数字版权交易与版权许可的法律制度需要逐步调整与修改。
1.缺少完善的传播权释义与监督机制。我国于2001年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列入《著作权法》中,增加此权利可以有效的保护数字著作所有人的正当权益。2006年,我国出台保护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相关条例,其规定数字出版交易中,著作使用人与权利人能借助授权方式,合法转让与获得数字著作内容。就整体而言,尽管目前运行的法律制度对数字出版领域的交易活动进行规范,但仍存在很多漏洞:首先现行法律制度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仅仅局限在数字版权领域中的数字化传播权,缺乏完善性;其次对法制贯彻的具体情况缺乏全面的监督机制。
2.缺少多样化的授权与交易模式。我国数字版权涉及的法律,大部分将版权列为私权,权利人对作品拥有全面、完整的权利。根据法律条款,没有经过正式授权而进行的网络传播,尽管使用者想支付报酬,但此行为仍是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授权通常分为直接授权、默许授权和间接授权几种方式,也分为强制授权与自愿授权。目前我国数字出版界主要包括三种授权方式:(1)数字出版著作使用方借助发布稿酬通知的方式,表达出付酬意愿,权利人能以此通知获得相应稿酬,但此方式在法律认定上仍属侵权行为;(2)著作人借助网络信息为出版商授权;(3)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让著作权人与使用人实现交易。不难看出,授权模式和交易模式相对比较单一,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
3.缺少系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完善的交易合同。我国一直尝试运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策略。数字出版界与传统出版界相比较,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面临着重要挑战。出版领域中,成立著作协会的目的是保障著作人的正当权利,是为著作权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数字出版交易量大、授权快速,但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难以在交易数字出版权过程中体现出应有功能,需要逐步健全并让其与数字出版市场进行有效对接。现阶段我国数字版权交易缺乏规范化的格式文本,实践中在签订数字版权交易合同时,经常存在术语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如“数字版权”不是法律术语而是行业术语,如果出现纠纷则难以寻找到法律依据。数字版权交易过程中,合同的开放性在显示出版价值时的作用特别重要。数字出版合同也许会出现功能性附加值与多种表现模式,如网络增值服务、广告收益等,而交易合同中难以全面体现出使用人与著作人的权利义务,所以数字版权交易的法律制度急需得到完善与规范。
四、我国数字版权交易法制的完善策略
发展数字行业必须有系统的数字出版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提供支撑。在发展数字出版业期间,其法律制度需要逐步完善与健全。所以,应该以数字出版特点为切入点,分析完善数字著作版权与交易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与意见。
1.健全数字出版权交易的相关法律。以修改《著作权法》为契机,相关部门要对数字出版物的类别进行明确,概括数字出版交易的知识概念,提高释义的可行性与操作性。另外,要对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科学界定,全面拓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范围,构建起符合数字版权交易条件的保护著作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交易中应用的法律制度,如《出版管理条例》等。建立系统、健全的数字出版著作版权制度和法律法规,借助信息技术,构建起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有效维护数字出版领域的市场秩序。首先要重视信息技术发展,全面应用版权管理平台,建立起流程化的数字出版市场监控体系;其次根据数字出版作品的市场分类不同进行分类监督管理,针对各个类别特点实现规范化市场监管;最后,按照不同的信用等级开展监管,实行分级管理数字出版市场的策略,提高市场监管能力与监管质量。
2.通过界定知识共同许可,保护数字版权交易各方面的利益。数字出版时代,出版形式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既拓展传统内容的升值空间,也让版权人无法全面知晓、有效控制著作的使用情况,更难以与使用者就作品内容进行授权与洽谈。而使用数字著作的人,沒有经过授权而随意使用他人作品,如果应用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使用领域内,就是侵权行为,此情况不符合现阶段我国数字出版发展的要求。
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教授劳伦斯·莱斯格研究自由软件运动期间创建出知识共享协议。此协议设计出六个类型的许可协调模式让著作版权人自由选择,可以同时满足使用者与版权人的不同需求。知识共享许可为作者版权提供了全面保障,属于“授权要约”的一种类型。在作品使用方面,权利人签订知识共享许可,不代表其放弃自己的著作权,而是在某种条件下允许在公共领域使用,并得到部分利益。例如著作版权人同意他人广播、放映、表演、展览、发行、复制以及借助信息网络传播自己演绎的作品和获得著作权的作品,但此期间使用者一定要在作品上保留权利人的著作权与署名权。
3.建设完善的数字版权管理制度,提高市场服务。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必须适应不同的产业发展阶段及其实际情况。数字出版是我国传统出版发展升级的重要要求,促进数字出版作品交易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的职能。现阶段,我国集体管理著作权环节上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工作模式,为了让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能满足新形势下数字出版的要求,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各种工作。首先要大力支持数字出版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工作;其次要重视文化领域中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最后要建立起国家一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要选择恰当的时机构建数字出版产业的专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而和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相互融合、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五、结语
我国正处于建设文化强国、强调文化输出与发展软实力的重要阶段。数字出版既是出版行业的利润增长点和发展方向,也是当前产业政策关注的重点。但是数字出版行为本身相对复杂,运作的各环节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与风险。而我国目前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没有及时进行修改、补充,无法满足当前数字出版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需要全面分析数字出版权法制发展的现状,仔细分析版权交易中凸显的各类法律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逐步推动数字出版业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从而确保我国数字出版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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